关于加强我国校园治理法治化的研究

2020-02-12 19:34谢承烜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暴力行为暴力事件规制

谢承烜

(广东海洋大学,广东湛江 524008)

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通过报纸、网络等途径频频的进入公众的视野,不断刺激社会大众敏感的神经,引起了社会关于校园暴力问题的强烈关注和反思。随着社会形势的复杂化,校园暴力也出现了低龄化的趋势,且随着信息网络的进一步普及,当前越来越多的青少年拥有了具有互联网连接功能的手机、平板电脑等信息工具,校园网络暴力成为了校园暴力的新形式。面对愈演愈烈的校园暴力事件,原来的以教育为主的软方式已经愈显疲态。然而,以法律为中心的硬方式在我国却尚不健全,难以发挥良好的治理效果。因此,如何让法律在校园暴力中更好地发挥治理作用,是目前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一、校园暴力概述

1、校园暴力的概念界定

我国对于校园暴力的研究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起步较晚,关于校园暴力的概念内涵,由于我国在法律层面上尚未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校园暴力的概念内涵还是处于学术探讨之中。在国内,部分学者认为,校园暴力主要是发生在校园管理范围内的违法暴力行为。还有部分学者认为,校园暴力是发生在校园内和校园周边区域的,由老师、学生或者校外人员实施的对学生人身和财产的侵害行为。同时,还有一部分学者赞同姚建龙教授的观点,同意校园暴力的内涵为:“发生在中小学或幼儿园校园内或校园合理辐射范围,由学生、老师或校外人员实施的侵害学生或教师的人身或财产权益的违法暴力行为”。此外,在国际上,韩国的《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法》将校园暴力的内涵定义为“发生在校园内外通过威胁、敲诈、伤害、绑架、名誉损害等方式侵害学生权益致使其身体精神或财产遭受损失的行为”。美国疾控中心则将校园暴力定义为:在校园管理范围内、学生上下课途中或学校主办的活动中发生的未成年人暴力行为。结合以上不同观点,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倾向于姚建龙教授的观点,该观点充分考虑到了我国校园暴力的实际侵害方式和侵害对象,涵括了空间、主体和被害人心理等重要因素,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

2、校园暴力的基本类型

(1)校外人员侵害型

这类情况中,主要是一些校外闲散人员或者与校内师生有矛盾的校外人员,出于不正当的目的,非法侵入校园而对校内师生进行报复伤害或者在学生上下学的路上进行言语威胁而获得钱财等的行为。

(2)教职工侵害型

由于社会的发展,对老师的教学能力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要求,部分学校的教职员工无法很好跟上教育体系的更新,或者由于自身能力较低等原因不能以一种正确的心态面对自身教学能力的迟滞,在教育和管理学生过程中渗透了自身的不良情绪,让教育关系变为暴力化,表现为在教学或管理中难以抑制地对学生施以暴力行为。

(3)学生-教师侵害型

某些学生由于在生活或学习过程中在生理和心理上受不良刺激,诱使其产生暴力倾向,在面对老师的管束时,暴力倾向由于内外的因素被点燃,从而发生暴力行为;还有可能是对于老师处理具体事件的不满,而引发学生们的怨恨情绪进而产生暴力行为等情况。(4)学生-学生侵害型

校园里学生之间的矛盾是校园暴力的最大诱因。学生之间的暴力主要表现为欺负低年级学生和弱势学生。这在大多数校园暴力事件中都得以体现。拥有较强力量的学生在不正确的价值导向下以欺负弱势或低年级的学生以满足自身错误的内心需求,在校园中较为普遍,也导致了不少校园暴力行为的重演。

二、当前我国校园暴力的变化趋势

1、低龄化程度加强,网络暴力越演愈烈

《教育蓝皮书:中国教育发展报告》曾指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程度正在进一步加强,低龄青少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严峻的重要参考。调查显示,2001年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率占12.3%,2014年该比例上升到了20.11%。此外,随着网络化的进一步普及,网络暴力成为校园暴力的新变种。网络空间的非显性、自由的氛围和群聊设置是产生网络暴力的温床,实际中青少年遭遇的网络暴力程度要高于现实生活中遭遇校园暴力的程度。侵害者借由网络构建起了一个完全属于自己的施展空间,并将教师、家长剔除在外。从互联网曝光的校园暴力视频可以发现:侵害者[]为了得到网络围观、赚取高点击率而增加了暴力行为的暴力程度和表现形式,虐待花样不断翻新、持续时间越来越长、手段愈发残忍。

2、暴力事件持续不断,暴力侵害程度不断加强

我国早在1980年开始就已经出现了关于校园暴力的报道,对于校园暴力的治理也在新世纪之初就作为了学校和教育主管机构工作的重要内容。然而,到现在为止,校园暴力案件依旧时不时的见于媒体之中,校园暴力的治理依旧未取得明显的成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从2013-2015年审结的校园暴力案件中抽取100件进行梳理后,发现校园暴力案件的涉案罪名呈现严重化的特点。其中,故意伤害罪占57%,故意杀人罪占6%,强奸罪占12%。以上数据直观地展现了我国校园暴力中暴力程度的不断升级,校园暴力的表现已经从最开始的语言辱骂、殴打折磨、勒索财物等行为逐步上升到严重的人身伤害甚至不合法的剥夺他人生命。

三、当前我国校园暴力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规制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关于校园暴力的法律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中,同时,还有不少的教育性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及政府规章等不停出台。虽然规制校园暴力的法律法规看似不少,但实际上各法律法规间的衔接性不强,可操作性较差和大多倾向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且法律法规之间经常界限模糊,缺乏统一性,不能建立起有效的规制体系,很难形成有力的惩治合力。因此我国目前尚缺一部针对校园暴力的专门性法律,以平衡当前对校园暴力惩治和教育的紧张关系,并且急需理顺各法律法规之间的界限,建立健全规制校园暴力的法律规制体系。

2、执法与司法活动缺乏实效

在司法方面,校园暴力事件解决的比例较少。实际处理中,往往将校园暴力刑事案件淡化为行政案件处理,将需要行政处罚的案件淡化为民事案件处理,这处理方式不但不能有效的惩治和教育校园暴力的施暴者,而且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还助长了校园暴力的不正之风,让校园暴力的施害者更加肆无忌惮。同时,由于我国尚缺专门规制校园暴力的法律,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事宜时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示性条款进行处理,由于实际细则的缺乏,因此常常流于表面。在执法方面,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机构往往怠于履行自身的职责,对于实际发生的校园暴力事件常常不作为,而且习惯性的相互“踢皮球”,相互推诿责任的情况依旧严重,实际中并没有很好的发挥主管部门的管理作用。

3、需要负担的法律后果过轻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14周岁以下是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而不满16周岁的则是相对有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的才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所以,对于未满14周岁的校园暴力施暴者即使造成严重的人身损害后果,也不能启动司法程序,无需负担刑事责任。而对于已满14周岁又不满16周岁的施暴者则要考察是否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后果,不然也无法启动司法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据调查,2003年-2015年,全国经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92万左右,不批准逮捕16万左右,起诉的有108万左右,不起诉5万左右。这与我国长期实施的对未成年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坚持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司法处置原则密不可分。这导致实际中相当多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通过“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学校的纪律处分取代了法律的惩处,使得从轻处理的情况泛滥不止,法治底线难以坚守。虽然宽容固然重要,但突破法治的宽容很容易纵容违法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形成“破窗效应”,导致更多的校园暴力事件滋生,不利于法治国家和社会的建立。

四、加强应对当前我国校园暴力的法律对策

1、建立健全法律规制体系

国家的相关立法机关要积极的推进关于校园暴力立法的调查研究工作,广泛地听取各部门,尤其是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尽快地将校园暴力的立法工作纳入立法计划中,出台关于规制校园暴力的专门性法律。同时,要理顺现有的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问题,划清管理权限界限,适时地出台规制校园暴力的统一实施细则,增强可操作性。在上述基础上,划分好规制校园暴力各法律法规的层级结构,形成以宪法为基础,以规制校园暴力的专门性法律为核心,以规制校园暴力的其他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为协调的多层次法律规制体系,且不断根据经济社会的实际情况和校园暴力的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兼顾稳定性和灵活性,形成应对校园暴力的强大法律治理合力,助力校园暴力的法治解决。

2、强化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实效

在强化司法实效方面,要形成并完善权威、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司法是公民合法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关卡,司法机关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法治原则,依法处理校园暴力案件,保障校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同时,应改变对于未成年人的过度保护的护短思想。对于严重侵害他人人身安全且构成犯罪的校园暴力行为,司法机关要坚持法治的立场,应当依法追究的就依法追究,真正地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过去那种对于校园暴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不当做法说“不”。在强化执法实效方面,要明确主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明晰各自的事权,推行职责清单制度,将具体的职责实际的划分到具体负责的人员头上,压实责任,并将职责的履行效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因素,倒逼着有关责任人员有效地履行自身的责任,减少互相推诿的情况发生。真正地发挥出司法和行政执法对于校园暴力的震慑作用。

3、加重需要负担的法律后果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都有认为惩罚不是应对犯罪的一项有效的方法的倾向,特别在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方面,更是一直秉承“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政策,实际中能轻则轻。但随着社会多元化趋势的变化,网络化进一步改变人们的生活,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的力度和密度都大于从前,原本的应对思想和措施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现代校园暴力的治理。因此,结合我国当前校园暴力低龄化的变化趋势和未成年人身心相对早熟的特点,从刑法具有的谦抑性出发,我们可以从刑事责任年龄的角度考虑,将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下调一到两岁,以求发挥出刑法处罚的强大震慑效果,惩罚对因为自己的年龄不到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校园暴力行为的力度,使其不敢肆意妄为,让其能够三思而后行。此外,还可以考虑未成年人施暴者的监护人责任和其所在学校的责任,对于严重的校园暴力事件中的施暴者的监护人和所在的学校要加重对其民事或行政责任的负担,形成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强大联合力量,形成对具有严重暴力倾向或行为的施暴者的约束。

结语

校园,这个充满欢声笑语的美好地方当前已经被校园暴力的污秽所污染,而且有愈发严重的不良趋势,校园暴力已然成为我国经济社会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面对该问题,我国露出了应对校园暴力的无力和疲软,陈旧的应对措施已经不能适应校园暴力的新变化。但相信未来随着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推进,在国家不断加强法治体系建设的基础上,有关校园暴力的法律制度和措施也会得到建立和完善,校园暴力问题终能在法治轨道上得到有效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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