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优秀法律文化的新时代写照*
——中心要义及媒介传播上的考察

2020-02-11 14:07王浩臣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媒介法治法律

王浩臣

(黑龙江大学 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从文化整体角度加以透析,法律文化是一个民族整体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作为文化要素的法和语言,都从各自的一方面反映出文化整体的特点”[1]65。故而,法律文化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理论性要素之一,必然有其深刻的内涵与外延。在加快建立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过程中,弘扬优秀的法律文化,传播优秀的法律文化理念也是重中之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2]3-8可见,探索中国古代传统法律之要义,传播法律文化之路径,必然成为今后我国法律文化发展方面的中心一环。

一、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之精义

自法史学科发展以来,针对于法律文化之研究一直是学界之热点话题,学者针对于法律文化之理解也有所不同。梁治平认为:“法律文化概念主要包括法的各种观念形态、价值体系和行为模式,法律文化研究则包括这些现象的发生、发展、演变以及它们或隐或显的各种形态。”[3]52-24武树臣认为:“法律文化作为一种宏观的总体式的研究方法,是指支配法律实践活动、立法、司法和相应思维活动的价值基础,和该价值基础被社会化的运行状态。”[4]3-7故而,通过不同牵连关系,不同形态,在立法、司法上给予综合考量,才能深入挖掘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内涵。并以此为基础,将优质之法律文化继承和传播。

(一)“德主刑辅”:贯穿于整个中国历史时期的法律文化

“德主刑辅”的思想渊源最早可追溯至西周时期之周公“明德慎罚”思想,其提出“用其义刑义杀,勿庸,以次汝封”[5]431,以及“勿用非谋勿彝”[5]439,也即选任之讼狱官员,应当有德性,在司法活动中秉持公平。可见,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角度来看,维护公平正义,通过德治、德行来化解法律与古代道德、伦理之冲突由来已久。孔子所谓“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6]14。也即,政治上扶之以教,刑罚上一视同仁,以德治渗透法制,以达到治国理政之最终目的。中国古代的政治家、法学家,为了帮助君主维持其统治通过不同手段将德与法糅杂在一起,这一特征在秦汉过渡时期极为明显。西汉时始,法律文化中的“德主刑辅”观念深刻地贯穿于中国古代法典,甚至于古代中亚各国也同样有一定的“德治”之影子。“以宋朝为例,在这一时期的我国西部同样存在一个政权——西夏,西夏法典《天盛年改旧定新律令》是一部以刑为主的法典,从形式到内容,都深受《宋刑统》的影响。”[7]59-63可见,从中国古代传统法之传播角度来讲,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随着各种媒介载体广泛传播于以中国为中心的周边各国,并把中国之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外源化的移植,这也是文化之于外域的影响。

(二)“惩贪廉政”:中国古代整顿吏治之法制法源

在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之中,“惩贪廉政”也是其中必不可少的维护政治秩序的手段之一,起到了促进政治秩序良性发展、保障民生之关键作用。换言之,“惩贪廉政”是中国古代立法良性意识的一种反应[8]164。“惩贪廉政”最早可追溯于周朝,“三年则大比,考其道德行艺,而兴贤者能也”[9]839。周公在辅佐武王和成王朝时期提出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思想,推行德政,崇尚礼治,国家益于稳定、繁荣,但在西周后期出现了严重的腐败现象,“周之子孙日失其序”[10]8。“惩贪廉政”可以说是一项杠杆,如果一个王朝的治理贪污的法律体系不完善,必然导致王朝的加速更迭,例如宋朝末期,统治者修造豪华寝宫、万岁山,耗费了大量的人力,搜刮了大量的民脂民膏,这种自上而下的贪污之歪风邪气不能说不是宋朝走向灭亡的一项重要因素;明朝的监察机构东厂、西厂为大众所周知,但其实施监察手段之“事无巨细”,拷问手段之残忍往往遭到史学研究者的批判,监察机构的腐败导致了法制秩序混乱,加速了明朝之灭亡。与其他犯罪相比,贪污的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不仅在危害国家政权上体现的较为明显,同时,也会破坏国家政权存在的政治基础,王夫之在其《读通鉴论》中就提到“贪益甚,政益乱,民益死,国乃以亡。”此外,贪污也同样对个人声誉、家族声誉造成难以挽回的影响。中国古代个人生活大多以家庭为中心,这是从宗法制演变继承而来的,个人与家族有着密不可分之联系。所以基于这种个人与家庭之间的关系,贪污就有导致株连家族的危险,“惟慈三风十愆,卿士有一于身,家必丧”[11]244。可见,“惩贪廉政”是贯穿中国法律文化始终的法制法源,也是新时代我国继续施行与完善《监察法》所需要借鉴与思考的。

(三)“无讼息讼”:减少矛盾纠纷,和谐贯彻始末

春秋以降,无讼、息讼之思想便广泛应用于事务处理之中。实际上春秋之前,人们看待诉讼的角度是“饮食必有讼”,也就是说,诉讼之事在人们看来稀松平常。但这一思想在战国时期经过诸子百家争鸣后有所转变,主要原因便是儒家思想占据主流,倡导和谐。“无讼息讼”,首先,是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和谐思想的总和,“其思想实乃儒家之所发生……司法的最终目的就是使人们不争讼,因为一切以和为贵,即使表面上的和谐,也胜过公开实际存在的冲突”[12]61。故而,在中国古代传统法之中,诉讼对于普通老百姓是一种有辱家族之事,这种观念一直贯穿中国传统社会之始末。其次,无讼与息讼,从宏观上看,可以维护统治者的统治,通过无讼、息讼的这样一种模式,大量减少诉讼案件,以调节社会的稳定。中国历史上一直都有在地方行政区域配备里长、亭长、保甲等负责地方基本行政事务官员的习惯,这些官员同时也扮演着“中国古代调解官”的角色。最后,“无讼息讼”以及配置地方官员进行调解、缓和社会矛盾等法律习惯及行政制度不断丰富优化,不仅在社会治理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慢慢演变成一种“减少矛盾纠纷,和谐贯彻始末”的法律文化并一直延续至今。

二、优秀法律文化于新时代的写照

新时代对于优秀法律文化的发展也应有新要求,结合中国古代“德主刑辅”“惩贪廉政”“无讼息讼”等法律文化的演变予以分析、考察,并结合于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中,便同“德法共治”“反腐倡廉”“中国特色人民调解制度”相对应,也可以说是优秀法律文化于新时代的继承与真实写照。

(一)德与法共同治理的结合模式

中国古代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礼法融合”是伴随着法治发展中强调人伦、亲情、伦理之主要的核心思想与理念。这些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在当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中所扮演的最贴切的角色就是“德法共治的法治治理体系”。在现代看来,如果只强调法制,而不强调德治,就忽视了中国古代传统之优秀德治传统,德治中体现的是伦理学、家庭关系以及人文关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的新模式,从古代传统法律文化继承的角度讲,一方面不仅是一种对古代优秀法律文化的分析与明辨,去糙取精。另一方面也可以体现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要义与精髓,构建独具中国特色的法律文化。在经济日益发展的全球、在法律文化互相传播的今天,从中国古代继承下来而以“德法共治”的法治治理与发展模式,是一种当今时代仍然值得弘扬的优秀法治发展理念,这种理念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过程中的社会治理、法律发展、法治文明等方面依旧具有引领作用,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与坚实力量。

(二)反腐倡廉是新时代发展之要求

中国历代统治者都重视反腐倡廉,因为各种监察制度不单单在维护统治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是社会治理过程中的最后一层保障。“从权利分析的角度看,监督或监察的实质就是权力控制的主要手段或制度化形态。”[13]1从中国历朝历代中都可以看出,惩贪廉政、反腐倡廉一直都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在自我发展以及自我完善法律体系中一项不可或缺的任务。自党的十九大召开以来,反腐倡廉的主题就树立为“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我国也于2018年3月2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可见,我国自建国以来,历经改革开放发展浪潮,直至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反腐倡廉制度一直都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要求及保障,同时也作为我国现如今法律文化之中实践性要素之一发挥其活跃动能。在保证《监察法》顺利实施并完善的过程之中,一方面要注意保障监察人员顺利行使其监察权利,另一方面也要保证在行使监察权利的过程中不滥用权利。从宏观层面上要确切落实人大、政协的监督,同时在微观层面也要做到保障公开透明的监察体系以及良好的群众监督。《监察法》的完善不仅可以在我国今后的法治、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同时也是对我国优秀的“惩贪廉政”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与发扬。

(三)人民调解制度发挥重要作用

人民调解制度深刻地体现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中。人民调解制度的本源,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去深入探寻,第一方面是中国古人强调的“天人合一”思想,“古代中国人在整个自然界寻求秩序与和谐,并将此视为一切人类关系的理想”[14]383。第二个方面便是“无讼息讼”之思维,进而转化为中国古老的调解制度。西周时期就有如《周礼·地官司徒》中所描述的“掌司万民之难而和谐之。凡过而杀伤人者,以民成之。”称谓之曰“调人”。随着时代的变革与发展,历朝历代的保长、里长、保甲等地方官员除了做好本职工作以外,便充当着调解纠纷的角色。回归当下,人民调解制度首先就具有维护社会稳定以及调解人际关系的作用,这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发展观同样契合。在中国社会,人与人之间需要和谐相处;在国际社会,不同种族、不同国家乃至整个人类都是一个命运的共同体,同样需要和谐文化的引领与倡导。可见,由“无讼息讼”之思维演变发展而来的人民调解制度深刻地体现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与理想,新时代共同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也充分体现了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的和谐思维。

三、媒介技术引领法律文化传播

法律文化的继承与发扬是新时代中国法治发展不可或缺的因素,而在弘扬与传播法律文化的过程中不仅要丰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理论内涵,同时也要对传播的媒介技术予以考察,进而提升国际影响力、提升国际法治竞争力以及提升法律文化自信。

(一)中国古代法律的媒介传播

从中国古代之发展进程角度来看,法律文化之传播形式可以分为口语传播与书面传播。而清末民国时期,因法律传播媒介的落后,导致当时西方更为先进的现代法律思想、法律文本、法律文化传播到中国,中国从此时开始逐渐失去法律文化自信。

周秦时期应为古代中国之法律媒介传播的过渡时期。由于媒介技术的革新,竹简这一媒介被应用于生活之中,实现了口语文化向书面文化的转变。在周朝之前,古代之政法秩序多依赖于“礼乐文化”,而“礼乐文化”的主要传播模式便是口语传播。竹简出现并应用后,这一媒介便帮助秦迅速厉行法制,保障“法皆有度”,尔后,文字文化引导的法律传播便愈来愈广泛。从最早以法律形式出现的《刑书》至“铸刑鼎”,到后来演变为将法律刻在竹简上,直至纸张的出现。这些媒介技术革新促进了古代中国法典以及法律文化的传播。自西方15世纪古登堡改进印刷技术之后,印刷成本下降,印刷品大量出现,对文化普及、宗教改革起到了非常大的促进作用,并对欧洲的思想和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种深远的影响当然包括法律文化的影响。清末民国时期中国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不仅在经济上受到西方资本的入侵,同时在法律文化上也同样受到了冲击,这种被法律文化冲击的原因背后,也都有着媒介技术的革新与变迁引导下文化传播的影子。

(二)新时代法律文化的传播新媒介

现阶段我国要提升的“四个自信”之中就包括文化自信。法律文化自信与文化自信应当是递进关系,法律文化自信包含于文化自信之中。从传播之路径来看,应透过多种传媒技术,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弘扬与传承,并积极推进中国先进的法律文化制度的构建。在科技日新月异发展的今天,基于移动互联网的推进以及智能手机的普及,使得人类接受信息的途径大多是以新媒体为形式的碎片化模式。日常生活中在学术界除了利用数据库搜集资料之外,通过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也可以获得大量的信息,故而,新时代法律文化传播途径也可以通过这些方式进行传播。在移动互联网平台进行法律文化的传播,有利于提高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透过多种多样的互联网媒介,诸如微信公众平台、微博等相关大众传媒,使得这些传媒变成良好的传播途径,不仅可以通过文字,同时可以通过图片、声音等媒介加以描绘,是一种让人耳目一新的好方式。同时,国家政府相关机关、法律实务部门、学术机构也大多将法律法规、案件讯息、法学学术咨询等发布于大众传媒软件。通过新时代传播媒介途径,将各种法律常识,包括各类学科,理论探讨以及实务经验予以传播,不仅可以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素养,同时也可以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体系增添新的活力与生机。

四、余论

新时代在提升中国法律文化优势及自信的过程中应当同时注重优秀法律文化内涵以及媒介传播方式。一方面,德主刑辅、惩贪廉政、明德慎罚等优秀的、精粹的法源及法律传统在当今时代依然发挥着其文化延伸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面对未来智能社会的新挑战,也应针对媒介技术于法律文化传播的作用予以充分明析考察。当然,在传播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过程中也应当去糙取精,以实现完善当代法治之价值为核心。以古鉴今,中国古代传统优秀法律文化依然时时刻刻围绕在现行法治之中,并扮演着重要角色,大力弘扬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通过新兴媒介技术传播优质法治法源,不仅是新时代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任务,同时也对我国提升国际法政秩序域外影响力、提升国际法治话语权以及提升法律文化自信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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