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法治论视角下的社会治理方法与路径

2020-02-10 18:51秦媛媛刘同君
关键词:法治化法治政府

秦媛媛, 刘同君

一、 问题的提出

在党的十八大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基础上,党的十九大又进一步提出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以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广泛而又深刻的新需要。紧接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又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生动诠释了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十三个方面的“显著优势”,为不断创新的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指明了方向,并提供了系统解决方案。在这些“显著优势”中,“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的显著优势”,是“社会治理在现代化进程中所彰显的优势与民主、权利、平等、自由等政治文明的经典要素高度吻合”(1)鹿斌,金太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治理创新[J].天津社会科学,2016(2):79-83.的必然逻辑。“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由政府负责的多种社会元素综合集成的社会治理的理想目标。在这一“理想目标”的实现过程中,“政府作为社会治理及其创新实践活动中的重要主体,有着其他任何主体都难以替代和僭越的功能与作用,尤其是在我国现阶段由政府主导的社会治理过程之中”(2)张向达,姜洋.政府社会治理创新能力:定位、问题与对策[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8(2):14-17.。因此,社会治理的变革与创新必然是推动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导力量与关键因素。

毋庸置疑,社会治理必须纳入依法行政的法治化轨道,但当下我国社会治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职权法定不清晰、立法科学性不足、依法行政尚未常态化、依法裁判制度公信力不强等一系列问题”(3)杨海坤,樊响.法治政府:一个概念的简明史[J].法律科学,2016(1):28-34.,致使治理过程出现选择化、碎片化、行政化等非法治化现象。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渐次推进,公民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公平正义在社会治理中的核心地位也逐渐凸显。因此,社会治理必须遵循“国家治理制度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治理制度和治理能力作为现代政治要素,不断地、连续地发生由低级到高级的突破性变革的过程”(4)胡鞍钢.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特征与方向[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4(3):4-10.这一内在逻辑,并以法治思维与法治方法逐步推进社会治理。

任何学术研究的展开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理论方法基础之上。就社会治理而言,相关学者提出的“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服务论”“政府法治论”等诸多行政法学理论观点,从不同侧面揭示了政府权力行使的理论渊源与方法论。但其中的“‘政府法治论’以其浓郁的本土特色和强烈的时代气息而凸显出较为明显的理论优势”(5)黄学贤,杨红.“政府法治论”的时代价值[J].法学论坛,2017(2):22-29.,同时充分体现了“理论高度、理论广度、理论深度、理论密度”(6)周佑勇.行政法理论基础诸说的反思、整合与定位[J].法律科学,1999(2):3-5.的综合性标准,是颇具特色的行政法学基础理论学说与理论分析工具。杨海坤认为,政府法治论把“‘平衡论’‘控权论’‘公共利益本位论’等理论的精华都吸收进来,使整个政府活动全过程都贯穿法治精神,形成政府与法治之间牢不可破、共生共长的紧密关系”(7)杨海坤,樊响.法治政府:一个概念的简明史[J].法律科学,2016(1):28-34.。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进程中,法治政府的内涵渐次拓展与深化,内在性契合并切实回应了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焦点与难点问题。“政府法治论”对于推进我国社会治理的现代转型与发展,具有积极的借鉴与方法论意义。

其一,“政府法治论”能够为社会治理的具体实践提供理论基础。社会治理不仅仅是在理念、制度与机制方面的变革,更需要科学的理论指导。“‘政府法治论’将‘政府’作为‘人民’的‘产物’或‘工具’,将‘法律’作为‘人民控制政府’的手段,从而赋予法律以‘治权之法’‘治官之法’的优良秉性,在为‘法治’提供了‘良法’的同时,从理论和制度保障上完成了‘人民’和‘法律’对政府的监督与控制,确保了政府始终‘为人民服务’。”(8)柳砚涛.政府法治论的行政制度实践价值[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3):18-26.社会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一种创新性实践活动,其制度变革与实践运行机制可以在“政府法治论”的指导下获得充分的整合与提升。

因此,“政府法治论”能够深度嵌入新时代关于社会治理的人民主体地位、共建共治共享的思想理论体系之中,且具有鲜明的问题意识与实践品性;能够承担回应新时代社会治理过程中的行政权力分散化与社会化、社会结构复杂化与多元化等现实问题的学术使命,能够成为深度阐释社会治理的一种理论分析工具。

其二,“政府法治论”能够为社会治理的正当性提供价值支撑。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新命题,也是中国社会转型发展的内生性逻辑。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先后提出了“国家治理”与“善治”的概念;党的十九大又提出了“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要求。“国家治理体系是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统一,国家治理与善治是一体两面的有机整体,国家治理本身就蕴含善治的价值理念。”(9)池忠军.习近平新时代国家治理的善治路径[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5):9-14.因此,善治是社会治理的目标追求与根本依循,更是其合法性、合理性的价值根基。

“政府法治论”认为,社会治理的一切活动必须受法律控制,依法行政是政府行为具备正当性的起点。具体到社会治理领域,社会治理必须以善治为目标,并深刻体现民主、公平、公开、透明、法治等实质性与程序性的“善治”要素。为此,“政府法治论”的“民主性”“有限性”“善治性”“责任性”“平权性”等内涵式要素,可以充分彰显新时代社会治理的价值维度,并为其奠定坚实的价值基础。

其三,“政府法治论”能够为社会治理的治理路径引入法治化逻辑。社会治理的本质是实现社会治理从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从政府单向型治理向社会多元主体协同型治理转变,从主要依靠政策治理向依法治理转变。因此,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必然是涉及各类社会力量与制度体系的一项系统工程,包括诸如“民主治理、社会共治、贤能治理、礼法合治”(10)王利明.法治:良法与善治[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5(2):114-121.等内容结构。顺应这一治理逻辑,社会治理必然纳入法治的轨道,法治化是政府进行社会治理的应然选择,其实践展开自然也应遵循法治化的实然路径。

“政府法治论”认为,政府是受制于法律之下的有限的政府,其权力只有依法律产生,才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由政府“负责”的社会治理,必须与公民及社会组织实现有效互动与良性合作,唯此,才能充分彰显“人民是一切事物的原因和结果,凡事皆取之人民,并用于人民”(11)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M].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64.的法治为民理念。可以说,“政府法治论”不仅增强了政府依法行政的理论证明力,而且高度契合了新时代社会治理路径的法治化逻辑。

二、 依法律善治:社会治理的方法选择

在社会治理的诸多模式中,“法治型”治理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协同性、参与性,以及治理效益的优化性、共享性。在这一治理模式下,即使各个国家或区域的社会治理理念与实践路径存在差异,“但民生福祉目的及其权力控制的本质是共同的。同时,社会治理这一共同事务的处理,既要服从善治理念抑或更好生活的需要,也要遵循包括法治在内的各种公共事务的属性和规律”(12)周建军,刘明宇.迈向新时代的社会治理法治化[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1):42-48.。因此,“法治型”社会治理应然性蕴含善治的价值内涵,使善治目标内在地“隐含着一个政治进程,即在众多不同利益共同发挥作用的领域建立一致或取得认同,以便实施某项计划”(13)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0.,但善治的方法与路径必须符合法治的内在要求,并遵循其运行规律。笔者认为,“政府法治论”主张的“依法律善治”观点,为新时代社会治理提供了新的方法定位,而且可以实现社会治理的预期价值追求。

其一,“依法律善治”是政府“负责”社会治理的基本要求。党的十九大明确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并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新要求。由于“法治政府建设是现代国家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实现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14)刘惠.建设法治政府须突出重点和特色[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9(3):88-90.,因而,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法治政府承担着关键的角色,没有法治政府就难以落实依法治国的诸项要求,更难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目标。

“政府法治论”视域下的现代政府是“有限政府”,政府的职权与职责都必须来自法律授权,“政府违法行使权力,给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造成危害,必须承担法律责任”(15)吴传毅.法治政府建设的多维审视[J].行政论坛,2019(3):110-116.。因此,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只有将政府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纳入规范化的法律架构之中,从而使人们能够建立起对政府行为的稳定预期,才能达到政府“负责”社会治理的最大公约数,并筑牢政府治理行为的正当性根基。

其二,“依法律善治”是善治的核心内容。什么是善治?联合国亚太经济社会委员会在其发布的《什么是善治?》中,对善治提出了八项标准,分别为共同参与(Participation)、厉行法治(Rule of law)、决策透明 (Transparency) 、及时回应(Responsiveness) 、达成共识(Consensus Oriented)、平等和包容(Equity and inclusiveness)、实效和效率(Effectiveness and efficiency)、问责(Accountability)(16)United Nations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ssion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 What is good governance? [EB/OL].[2009-07-10].http:∥www.unescap.org/resources/what-good-governance.。目前,我国学者关于善治理论的代表性观点主要是从国家与公民互动关系视角进行阐释的,认为善治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型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17)俞可平.论国家治理的现代化[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59.,同时也表征着社会治理的“一种秩序、一种状态、一种结果”,其“关键是实现全体公民共同参与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而在现实社会中,民主是此种参与的最佳方式”(18)王利明.法治:良法与善治[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5(2):114-121.。可见,善治的内容已包含法治,同时,善治也是建立于法治基础上的一种治理模式。法治是国家通过法律治理社会的方式,而善治则更强调社会治理过程中政府与社会的互动与耦合。

为此,只有将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回应性、有效性等善治要素纳入社会治理体系之中,才能深刻体现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总体精神与具体要求,才能达至社会治理效益最大化的目标要求,真正体现“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是人民民主的真谛”及“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19)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38-49.的社会治理效果。

其三,“依法律善治”是实现良法善治的有效途径。何为良法?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20)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99.。亚里士多德关于良法的定义已成为人们认知法治内涵的经典定律。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韩非子·五蠹》),“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 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王安石文集·周公》),“治民无常,唯法为治”(《韩非子·心度》),“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商君书·修权》),以及“法平如水”“法不阿贵”等关于法治内涵的表述,均是“良法”思想的深刻体现。因此,良好的法律在具有普遍性、平等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还应具备自由、平等、正义等道德价值要素,否则,法律就失去了正义与善德的正当性基础,也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

因此,法治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不仅仅是丰富与吸纳正面的道德价值,以彰显其“良”的标准,关键是通过“良”的效应向社会释放“善”的能量,即以良法促善治,以良法保善治。“政府法治论”视域下的“依法律善治”内在地包含着“良法善治”的价值目标,也是实现良法善治的基本途径。只有“依法律善治”,才能实现社会治理效益的最大化,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法治的规范化功能。同时,立足于良法善治的“依法律善治”,也“必将突破形式主义法治的桎梏,推进政府公共治理模式的实质革命,并最终将和谐精神导入中国社会公共治理的实践创新之中”(21)张文显.和谐精神的导入与中国法治的转型——从以法而治到良法善治[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3):5-14.。

三、 政府法治化:社会治理的必由路径

人类社会发展史证明,政府始终处于社会治理的核心地位,法治政府是现代国家政治文明与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标志。正如习近平同志所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2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12.在法治社会条件下,“政府作为代表国家进行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实施者,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政府法治化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实践前沿,是建设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突破口”(23)申来津,朱颖慧,叶敏.论政治文明视域下的政府法治化路径[J].社会主义研究,2013(1):74-78.。“没有法治政府,就无法落实依法治国各项要求,也不可能建成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更谈不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4)马怀德.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意义与要求[J].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8(5):4-18.因此,政府法治化是社会治理的题中之义,也是必由路径。笔者认为,坚持党的领导、法治政府建设、政府制度创新等,是推进政府法治化所面临的几个主要问题。

其一,政府法治化的核心问题是坚持党的领导。法治文明是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政府法治化亦必然镶嵌于政党制度之中。因为“作为现代政治体制重要组成部分的政府,其法治化进程自然也脱离不了政治体制的束缚,而只能在体制的框架内推进法治化”(25)王蓓蓓.政府法治化的路径选择及转向[J].江汉论坛,2018(8):41-45.,否则,“社会就会无力界定和实现其共同利益”(26)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王冠华,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226.。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根植于本国历史文化土壤而创建的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一种“新型政党制度”(27)吕忠梅.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下坚持和发展新型政党制度[EB/OL].[2018-03-31]. http:∥www.qstheory.cn/dukan/qs/2018-03/31/c_1122595237.htm.。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做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阐释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的诸多显著优势时,首先强调的就是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因此,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依法治国最本质的特征,是健全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政府法治化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毋庸置疑,政府法治化必须贯穿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整体进程之中,同时要满足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基本公共产品”的法治需求。在我国,虽然政府法治化涉及政治文明、法治文明、道德文明等综合因素,且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程,但其最本质的要求是坚持党的“人民立场”。离开党的“人民立场”谈政府法治化,必然偏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然游离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也必然不具备政府法治化的孵化基础与合法性根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权力行使的主体。政府的权力不是原生的,而是源于立法机关的授权,是由人民赋予的。为此,“政府法治论”视野下的社会治理,必须以造福人民、维护人民利益为基本要求,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2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43-44.。

其二,政府法治化的实质问题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是人类制度文明的共同财富,但不同国家或区域的政府法治化在交流互鉴的过程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运行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理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法治政府建设的原则、目标和任务要求;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从任务、举措、机制等方面,全方位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要求,进一步巩固、深化与拓展了法治政府建设的前期经验与成果;党的十九大明确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同时作出了“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29)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39.的顶层设计,为法治政府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

在当下社会治理模式下,党委是领导主体,政府是责任主体,社会是协同主体,公民是参与主体,且以上治理主体的权力运行与作用发挥必须纳入法治化轨道。从“治理主体”“权责边界”“运行机制”来看,政府在承担“元治理角色”的同时,还必须承担“制度设计”“机制构建”“共同协商”,以及“共同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治理机制”(30)李睿莹,张希.元治理视角下地方政府社会治理主体结构及多元主体角色定位研究[J].领导科学,2019(4): 32-35.等责任功能。因此,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必须在“自我完善”和“自我修复”过程中,逐步实现《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确定的“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的总体目标,以及党的十九大报告在这一目标基础上所提出的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具体要求。唯此,才能将现代法治精神贯穿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全过程,并从实际运行层面与程序保障层面实现政府法治化。

其三,政府法治化的关键问题是推动制度创新。制度创新是人们通过创设新的、更有效的行为规则与制度体系来促进社会创新性变革的一种动力机制,是对“‘供给障碍、实施困境以及变迁问题’等制度缺陷作出的反思与回应,因而成为地方政府治理创新的目标和实践路径”(31)钟哲.地方政府社会治理创新可持续性提升的路径选择——以制度伦理为视角[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2):11-16.,它将“一套制度要素进行重新组合,并形成新的制度性解决方案,通过这种重组产生的制度,不同于旧的制度但类似于旧的制度”(32)坎贝尔.制度变迁与全球化[M].姚伟,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68.。制度创新主体既包括个人、团体,也包括政府,且“在社会所有制度安排中,政府是最重要的一个”(33)科斯,阿尔钦,诺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M].刘守英,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4:271.,因为从新制度主义角度来看,制度创新“有助于我们分析地方政府如何对既有制度环境中的旧制度要素进行创造性组合或者将其与新制度要素进行融合”(34)向静林,田凯.坎贝尔制度变迁理论及其对我国地方政府制度创新研究的启示[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5(1):88-95.,“政府制度创新的实质就是寻求一种新的制度安排,以获取现有制度下不能获取的收益”(35)王伟.政府改革与制度创新——以北京市为例[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7:5.。其实,我国社会治理体制机制的完善过程是与政府改革进程同步的,“也正是通过政府的制度创新实践来推动的”,地方政府已“成为制度创新最活跃的主体”(36)张玉磊.地方政府制度创新何以持续——基于制度演化理论的解析[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3(6):5-8.,“中国政府的改革过程,实质上就是中国各级政府推动制度创新的过程,是旧制度安排被取代的过程”(37)郭小聪.中国地方政府制度创新的理论:作用与地位[J].政治学研究,2000(1):67-73.。因此,制度创新机制对于社会治理法治化具有重要启迪意义与借鉴价值。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社会结构已从由“身份人”组成的同质性社会逐步演变成由“社会人”组成的多元化体系,社会阶层结构也呈现出多样化特征。相应地,我国社会治理体制也顺应社会发展趋势,由“运动式治理传统使得地方政府在‘刚性稳定’的思维中不断寻求单一的社会治理方式”(38)黄毅,文军.从“总体—支配型”到“技术—治理型”:地方政府社会治理创新的逻辑[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2):35-44.,渐次转向多元主体参与的、动态的,且在具体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的社会治理机制,深刻折射了我国社会治理体制的演化路径与实践图景。社会治理的基本职能是构建社会保障制度,充分彰显法治的社会公平与社会正义价值;社会治理的基本目标是实现社会和谐发展,追求政府法治化效益的最大公约数,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基层公民的利益诉求;社会治理的基本方法是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矛盾化解的预警机制、调处机制、考评机制,确保矛盾化解在法治化轨道上运行。因此,政府制度创新“是推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一环,推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加强制度建设,注重制度创新。当前,主要是要创新社会保障制度、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和社会矛盾调处机制”(39)席超波,廖欢.制度创新与推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N].光明日报,2015-11-25(13).。很显然,制度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载体,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关键问题就是制度不断更新变迁的过程。同时,制度创新的演化轨迹也必然印证着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逻辑路线。因而,“地方社会治理问题很显然需要从制度视角去解读”(40)范逢春.地方政府社会治理: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J].甘肃社会科学,2015(3):178-181.,并证明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价值目标同意欲达到这些目标所采取的制度化的合法手段之间”(41)管爱华.社会转型期的道德价值冲突及其认同危机[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37-41.的内在契合性。

“政府法治论”认为,政府与社会组织是平等化的法律关系。社会治理法治化必须实现由单纯的权力控制模式向多元共治模式转化。在“政府负责”的前提下,政府只有向社会让渡部分权力并与社会力量形成合力,才能迈向“依法律善治”的规范化轨道。由于政府行政体制关涉政府权力的宏观配置,涉及政府权力和社会权力之间的关系设计,政府权力的让渡或社会权力的回归必然依赖于精细化的制度设计,否则,有限政府、服务政府、法治政府的建设目标就难以实现。因此,制度创新是社会治理实践的逻辑原点,只有将制度创新置于社会治理的变迁发展过程之中,才能充分激活社会组织的活力及公民参与的积极性,从而增强多元化社会治理的有效性。也只有“依赖政府制度创新的不断推进”(42)姚东.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视阈中的政府制度创新——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为例[J].云南社会科学,2015(2):12-17.,才能实现“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4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3-11-16(1).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

在社会治理的体制机制中,政府处于“负责”的角色地位,并承担着社会治理的职责功能。“政府法治论”的理论观点及其内涵要素对于新时代社会治理具有借鉴价值与方法论意义。“政府法治论”的“依法律善治”理论是在“和谐论”“善治论”“法治论”等观点基础上提出的“法治与善治辩证统一”的创新性方法,内在性契合了社会治理创新的发展进程,并为其提供价值支撑。“政府法治论”的“政府依法律产生”“政府受法律控制”“政府对法律负责”“政府与公民关系平等化”等理论观点,深刻揭示了“法生权”“法控权”的法治与政府之间的等次规律。由此,社会治理必然纳入法治化轨道。只有推进政府法治化,才能实现社会治理的有序化、制度化、法定化。坚持党的“人民立场”是政府法治化的政治原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是政府法治化的基本要求,推动制度创新是政府法治化的动力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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