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强
(上海师范大学 人文学院,上海 200234)
范氏义庄,或称范义庄、范庄,由范仲淹及其族人于北宋皇祐元年(1049)创置于苏州,持续运行九百年之久。一直以来影响颇大,不但广受赞誉,而且在不同的时间和越来越大的空间地域中,出现众多以义庄为原型的慕仿潮。对范氏义庄的研究,无论是涉及全面的专著还是角度新颖的单篇,均十分丰富。但范氏义庄虽独一无二,却也并非一帆风顺,发展过程历经艰难曲折,明代范氏族人范惟一曾言:“(义庄)历世绵远,不无废兴。然……垂仆而复起,将绝而复续。”(1)《(吴县)范氏家乘左编二十五卷首一卷右编十六卷首一卷》左编卷之首《序文·惟一公续修谱序》,(清)范端信、范用霖等修,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木活字印本。苏州图书馆藏,共四十八册。以下简称《家乘》,版本不再标示,如无特殊说明,引文俱出自左编。但越是艰难曲折,越可见其存在、发展之“韧性”。现有的研究多着眼范义庄的赡济、教育等功能,但这些现象尚是“花”或“果”,而对之所以如此的“根”或“因”的内在机制研究尚有不足。故笔者拟从“韧性机制”对范氏义庄发展作用的角度作一论述。
范氏义庄发展大致可划分四期:(一)初创期。北宋皇祐元年(1049)十月由范仲淹、范仲温创立于苏州,置义田十余顷;义宅一所,供贫因族人居住;义宅内设有义学;初定义庄规矩十三条;选族内子弟一员作为管庄人。(二)持续发展期。范仲淹之后,范纯仁等继续增置义田。据南宋嘉熙四年(1240)《提领浙西和籴所与免科籴帖》,义庄共有田三千一百六十八亩三角,其中吴县有义庄田八百九十七亩,长洲县有义庄田二千二百七十一亩三角(2)〔宋〕范仲淹(著);李勇先,王蓉贵(校点):《范仲淹全集》,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附录四《历代制敕公文》,第1086-1087页。版本下同。。此外,义庄规矩另增二十八条,并初定规矩十三条,刻石公告,置于祠堂之侧。义田享受国家税赋等减免政策。宋金、宋元战争,“兵火丧乱之余,田畴荒秽,山祠、义塾皆岁久颓毁”(3)《家乘》卷五《贤裔传·范士贵》。,但未伤及根本。加上元代实行因俗而治、轻徭薄赋等颇为史家称美的统治策略(4)《元史·食货志一》“元初,取民未有定制。及世祖立法,一本于宽。……前代告缗、借商、经总等制,元皆无之,亦可谓宽矣。……(元廷)其用心(农桑)周悉若此,亦仁矣哉!……(税粮征收上,)其法亦可谓宽矣。”(〔明〕宋濂等(撰):《元史》,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4月,卷93,第2351-2359页。)对蒙元“因俗而治”的讨论,可见包莲《蒙元时期“因俗而治”政策的演进与影响》(《黑龙江民族丛刊》,2017年第6期)等论文。,义庄保持平稳运行。元代范邦瑞等人改建义学于天平山附近,置学田一百五十亩。(三)低落期。明洪武十七年(1384),主计范元厚违误秋粮,籍没义田二千亩。永乐十四年(1416),主奉范元绍以税户人材应选赴京,典义田三百亩为行李费。加上族人典卖、权豪占据,宣德七年(1432),义田实仅存一千三百余亩,嘉靖三十五年(1556)又有散失,实仅存一千零七十二亩,是时“完赋办公外,无余粒发及子姓”(5)《家乘》卷十四《义泽记·义田实数》。。故明代前中期可以说是义庄发展低落期。(四)高速发展期。明熹宗天启五年(1625),范允临置吴县田五顷以给族;崇祯四年(1631),又以长洲县膏腴五顷助入之,备修葺庙祠之费;义庄复振。入清后,范氏义庄受到中央统治阶层的极大关注,范仲淹从祀孔庙,社会声望空前提高。义田持续增置,据《范氏家乘》,至光绪十二年(1886)止,长洲县通共租田二千二百二十四亩四分一厘九毫,元和县通共租田一千六十亩三分九毫,吴县通共租田二千五百三十三亩七分一厘七毫(6)《家乘》卷十四《义泽记·义田总数》。,义田总数约五千八百一十八亩余。同时在嘉庆以后,又经营房屋租赁、放贷等业务,义庄收入呈现多样化。人丁方面,据范来宗记载,至嘉庆二十一年(1816),“族丁一千五十余口”(7)《家乘》卷二十二《碑记·增置义田记》。。可以说相当繁荣而具活力。
但范氏义庄的发展是在重重困难和危机中曲折发展。义庄遇到的困难和危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战争、乱世的破坏。改朝换代的战争或者是社会动乱,均给义庄带来严重破坏。战争如建炎四年(1130)宋金战争,平江城遭到宋、金双方的掠夺、焚烧,“城中几于十室九空”[1]绍兴六年(1136)范直方路经平江,看到“义宅已焚毁,族人星居村落间。”(8)钱公辅《义田记附范直方记》,《范仲淹全集》附录六《历代义庄义田记》,第1170页。范之柔也看到,“南渡之后,虽田亩仅存,而义宅焚毁,寄廩坟寺,迁寓民舍,蠹弊百出,尽失初意”,直到庆元初(1195—1196),始“尽复故基,渐还旧观”(9)《清宪公续定规矩》,《范仲淹全集》附录六《历代义庄义田记》,第1165页。。社会动乱如清咸丰十年(1860),苏州陷于太平军,再次上演战争双方共同掠夺、纵火的惨剧。四月初六日,从常州避难而下的赵烈文路经苏州时,一路见烟焰半空[2],而赵烈文所见还仅是尚未被太平军攻陷时的乱象,太平军入城后,焚掠有增无减。范氏义庄自然又被烈火吞噬,《家乘》载:“四月十三日苏城失守,义庄全毁。”又载:“时庄祠蹂躏,鞠为茂草。”义庄存在的九百年间,如此情形曾反复上演。
(二)国家与豪绅地主的矛盾。义庄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的支持,但在特殊时期,占有大量土地的家族也会与国家产生矛盾。明代前中期对张士诚功臣子弟庄田以及富民土地,实行籍没政策。义庄因此遭到严重打击,义田被大量籍没。同时强制范氏族人赴京应选“税户人材”,不得不典卖义田。嘉靖十六年(1537),朝廷下旨清丈田亩,“将吴邑田各斗则与金花田耗牵摊。每亩正耗米三斗四升四合,虽有除免先贤范文正公义田耗米五十七石九斗八升零,而实征正色、折色大浮于旧”,结果义庄非但不能赡济族人,反需族人贴补不足,“由是义庄空匮,执事者捐产输纳,几至破家。”
(三)内部管理人员的破坏。义庄初置设“掌管”,宋咸淳十年(1274)立“主奉”,“主奉”等责任重,权力也大,虽尊长不得干预,且可以“申官理断”,“居于范氏义庄管理人中最高地位”[3]154-159,因此管理人员得人与否,关系至重。管理人员不得人,造成的破坏也极大。如明代主奉范启乂,主祠事二十二年,“性贪狡,掊克义租,婚丧所赒皆不给,宗器手泽典卖殆尽,又联异姓以乱宗。郡守王仪均吴郡田赋,义庄田皆加额,亦不为申诉。佐理义庄者,遂缘赔赋,荡析家产。”清代主奉范安恭,“恣行掊剥。自癸亥迄巳酉,七年之中,子孙数千百指,未得沾义租升斗,族人咸怨。……自知不为族众所容,益勾结营卒及市井无藉子(以城中书院)为久踞地。”导致“祖宗数百年之业至此大坏”,伤害到义庄元气。范来宗甚至说:“迨主奉启乂、安恭先后败坏,赡族全废。”此为义庄内部管理人员之不得人,带来的灾难性后果。
(四)其它困难和危机。历史上义庄危机往往不是单独出现,而是往往交织在一起发生。比如战争或动乱时代,除义田“鞠为茂草”外,义庄其它公物也会遭到内外人员的侵隐、典卖、占据。并且不同时期,各种不同的破坏层出不穷。如清雍正时期江浙修筑海塘,被视为范氏“赐山”的天平山因石材优质引起各方觊觎,以至于范氏家族不得不展开长期的保山诉讼。此外,义庄还会遇到顽佃抗租事件。在自然灾害方面,义庄也会因大风、大水、亢旱等导致伤禾歉收。
第一,义田是义庄存在、发展的根基,范氏族人致力于保有和扩大义田。笃志仿效范氏立义庄的方苞屡言:“吴郡范氏,七百余年,宗法常行,而无或敢犯,为有义田以养其族故也。”(10)〔清〕方苞著《方望溪全集》集外文卷八《柏村吴氏重建宗祠记》,北京:中国书店,1991年,第378页。版本下同;又见《仁和汤氏义田记》:“范氏之子孙,越数百年无受罚于公庭者,盖以文正置义田,贫者皆赖以养,故教法可得而行也。”(《方望溪全集》卷十四《仁和汤氏义田记》,第206页)清水盛光《中国族产制度考》亦曰:“义田为第一族产”“无义田则无由赡养宗族,由此观之,赡养宗族组织之中心,实为义田,而义庄不过仅为其经营之机关耳。”[3]9又曰:“使过去、现在、未来之一切族人均能完成其生活——此为求全体宗族之永生上不可或缺之要件,欲求睦族、收族或保族者,必须首先努力于设置义田及祭田,而义田及祭田自创始以来,得能逐年推广者,其原因或亦在此。”[3]33因此保有和扩大义田,实关乎全体族人的利益,也应成为全体族人一致的目标。义田受益面对全体族人,富者亦如贫者,逐房逐月计口给米,如此富者不至产生只有付出没有收获的懈怠心,贫者也不至感受其间高低贵贱的区别。是为团结族人的良法。效仿范氏义庄的苏州申时行家族,却在《义庄条规》上明确规定:“各房见有田房产业者,例不准给”“后世各房子孙其可漫无等杀?……一体概赡,不但亲疏宗序混淆,又虑将来周恤或有不给。”(11)〔清〕申祖璠等(纂修):《申氏世谱》卷八《义庄条规》,清道光二十一年(1841)赐闲堂木刻活字印本。此似未体会到范氏“规矩”的深意。义庄极其重视义田,具体体现在:一,抛弃以钱、物为主的短期、不可持续的济助方式,而采取以公共土地为主的恒常、跨代的义庄赡给模式。二,购买、捐置膏腴常稔田。范仲淹在置田之初即强调土地须是“好者”“高田常熟者”,范允临在长洲县购置的五顷也强调是“膏腴”之田(12)《家乘》卷五《贤裔传·范允临》,此为注重义田质量。三,管理义田的权力集中在义庄。即使是义田捐置人的子孙,也不得干涉捐置后的土地经营以及有更多其它权利要求。四,范氏族人以范仲淹父子为模范,量力增置义田。
第二,范氏义庄完备、成熟的制度建设。范氏义庄起始即注重制度建设。第一个表现就是把偶然性的、不可持续的捐助行为变成可操作的、跨代的、模式化运作的赡族制度,由范仲淹及其族人在不断探索中完善而成。第二个表现在义庄规则的制作方面,由简单、宽松、期望于自觉遵守向复杂、严密、付诸于强制手段转变。范仲淹手定义庄规矩十三条,只是指明义庄赡给目标人群、范围、数量、时间以及如何管理等,运作规则简单,只有权威人物可以支撑。“法”的建设不足,迟早暴露问题。果然范仲淹去世不久,范纯仁就看到诸房子弟中有不遵规矩之人,因缺少处罚办法,导致家法废坏。长久如此,势必滑向不可收拾的地步。范纯仁等有远见地向朝廷提出,“诸房子弟有违犯义庄规矩之人,许令官司受理。”(13)《家乘》卷十五《家规·文正公初定规矩》得到朝廷允准。以此为契机,义庄规则从此具备了法律效力,在不服从义庄管理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政府机构强制执行。基于此,范纯仁、纯礼、纯粹兄弟三人加强了“法”的建设,在熙宁六年(1073)至政和五年(1115)的四十余年间,对义庄规矩进行了十次修订,增订二十八条。续定规矩趋于细密化,从条数上来说就比初定规矩增加两倍有余。另外,为示郑重,政和七年(1117)由范纯粹主持,收辑治平奏书与朝旨以及初、续义庄规矩,“尽以编类刻石,置于天平山白云寺先公祠堂之侧。”(14)《家乘》卷十五《家规·文正公初定规矩》刻石的意义,一为公而告之,一为传之久远。但更重要的,是义庄内部完成习惯法到成文法的嬗变,具有“铸刑鼎”(15)《左传》载:“(昭公六年)(前536年)三月,郑人铸刑书。”注曰:“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之《春秋左传正义》,中华书局,2009年,第4437页)学界一般认为“铸刑鼎”是第一次成文法的公布。要在成文法具有公告明示的性质。式的变革意义。黄明理注意到:“他们并没有定期检讨修订规矩的成规,所以这十次修订工作的时间间隔,显得零落而无规律,有时前后相隔十余年,有的则只有不到半年的时距。”[4]不定期、无成规、时间间隔零落而无规律,正是习惯法的特征。习惯法总是在时间和实践中,发现并解决问题,并以此形成经验和惯例,从而得到各方的有效遵守。梁治平说:“习惯法是这样一种知识传统:它生自民间,出于习惯,乃由乡民长时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显现,因而具有自发性和丰富的地方色彩。”[5]义庄“法”的生长正是如此,它是调整内部利益的有机产物,足够灵活而有效,而刻石公告又使义庄规矩具有成文法式的正式。细密化、正式化,加上义庄内部的柔性规训和外部的法律强制,使义庄始有制度权威。第三个表现在义庄管理职位的设置方面。义庄早期“管勾”事务者称“掌管”;宋庆元元年(1195)修复被宋金战争破坏的义宅后,设掌庄,由一至三人担任;宋咸淳十年(1274),改“掌庄”之名为“主奉”,为义庄主要负责人;宋景炎元年(1276),自第二传主奉(范)邦瑞起,增设提管、主计;明永乐十五年(1417),增设典籍;清康熙二十二年(1683),增设总管;清雍正七年(1729),增设监总、校理。乾隆二十五年(1760)有佐理,三十七年(1772)有协理,五十一年(1786)有监理(16)《家乘》卷十六《义庄岁记》。主奉职位一人,其余职位为一至三人;主要职位(如主奉)始终存在,但有些职位可能临时设置,随后取消,亦可能改换名称继续存在。每个职位各司其职,尽忠职守理所应当,徇私舞弊则必有所惩,“主奉及三执事(主计、提管、典籍)之间,不仅有统属关系,即在四职相互之间亦必须密切合作保持联系。”[3]159则可知范氏义庄在人事管理上亦已臻组织化。
第三,范氏义庄贤者辈出。清水盛光认为,范氏义庄能够长期存续发展的首要原因在于:“实缘范氏之一族,世世辈出贤者。”[3]67但何为贤者?范仲淹、范纯仁父子,既是高官显宦,又名满天下,又道德高尚足为世人楷模,在任何方面皆可以视为“贤者”,然而这可以解释义庄为什么有个良好开始,却不足解释义庄后来的发展。同样的人才在其他家族同样存在,却并没有带来同等效果。因此,既然是给义庄的“贤者”下定义,一定不能脱离义庄的框架考虑问题。义庄以土地为根基,在发展中注意组织、制度的建设,这是使义庄成为一个“教养咸备”的共同体的基础。在一个“教养咸备”的环境下成长和生活的范氏子弟,更易培养“富而好礼”(《论语·学而》)的素质。范直方记载的战乱后沉默而富有礼仪的族人(17)“昔逮事忠宣公,亲闻绪论,尝云:‘先文正置义田,非谓以斗米匹缣,使能饱暖族人,盖有深意存焉。”时年尚少,未甚领略。绵历三纪,当宣和末,避乱南渡。绍兴乙卯,自岭海被召至行阙,丙辰春,出使至淮上,始过平江。时义宅已焚毁,族人星居村落间。一旦会集于坟山,散亡之余,尚二千指。长幼聚拜,慈颜恭睦,皆若同居近属。以家谱考之,自丽水府君,下逮‘良’字诸孙,盖十余矣。然后见文正之用心,悟忠宣之知言也。绍兴己巳十月辛未,曾孙直方记。”(钱公辅《义田记》附范直方记,《范仲淹全集》附录六《历代义庄义田记》,第1170页),实际上是义庄历史上最多时间最大部分族人的写照。这部分人可能并未在义庄历史上留下名字,然而既得益于义庄之教养,亦抱有感恩团结之心,他们实际上是如肥沃土壤般的存在,也是范氏家族的第一类“贤者”。第二类“贤者”是为义庄发展挺身而出者。有因主奉侵克而“申诉官司”者(18)《家乘》卷十六《义庄岁记·嘉靖二十年》;有致力于减免义庄负担者,如景泰年间,范子易两次具疏奏请,希望朝廷赐还洪武年间籍没的二十余顷义庄土地(19)《家乘》卷五《贤裔传·范子易》。又,范希宣、希宾兄弟,致力于向官府申请减免杂泛差徭及马役,范希宾尤其“惓惓以请复抄没义田为念。”(20)《家乘》卷五《贤裔传·范希宾》又,明代苏州知府王仪均吴郡田赋后,义田赋重,范惟一“诉巡抚方濂,减去重额,比官田,止科其半。子姓不至乏给,至今赖之。”(21)《家乘》卷五《贤裔传·范惟一》这类“贤者”既勇于为义,又善于利用时机为义庄谋利益。第三类“贤者”当属义庄公选出来的管理人员。主奉,是为义庄首席管理人,有统领族人、遴选执事的职责,方苞看到主奉执法,“苟不直,虽诸父诸祖父行,解衣伏地,受朴以谢乡人。”(22)《方望溪全集》集外文卷八《家训·教忠祠禁》,第384页担任主奉者,虽以范仲淹长子范纯祐(监簿)房居多,然其产生方式“由合族公举”“非贤能弗推,非衣冠弗任”(23)《家乘》卷四《宗子传·序》。主奉虽然权力很大,但并不能专权横恣,处理义庄事务,需与主计、提管等互相监督和配合。如关乎“财政”的钱谷出入一项:主奉不预钱谷;钱谷惟主计司之,提管、典籍不许经收,“然米必归公栈,必提管、典籍临收,银钱必归公柜,必登报主奉,提管、典籍相与互封谨看,主计仍不许私入。若钱谷之出必由主奉支票,主计据票公发,主计仍不许擅出。”(24)《家乘》卷十五《家规·续申义庄规矩》管理人员的坚韧、克制,对义庄发展功不可没。
第四,致力于获得地方与国家政府的支持和保护。政府的支持对义庄来说是不可缺少。义庄基于儒家“亲亲睦族”理想而落实运行,其价值观与国家提倡的儒家价值观正相一致,这是得到国家支持的基础。国家支持的第一个层面,体现在国家对义庄的保护以及作为义庄的法律后盾上。战乱是义庄遭遇的不可抗力,在战后义庄重建过程中,往往需要借助政府的力量。如宋金战争导致义庄“族党星散,义宅榛芜,编民豪据”,平江路台省提刑何异“力为匡扶,由是尽复故址”(25)《家乘》卷十二《景行志·何异》。明代义庄遭变,“田地为豪强占据,及不肖典卖”(26)《家乘》卷十二《景行志·周忱》,亦是巡抚周忱、郡守况锺等为之悉心清理,所有义庄土地详细登记造册,使永守之。官方同意范纯仁之请,使义庄规矩具有了法律效力。乾隆二十一年(1756),明确规定不得买卖义庄土地(27)“乾隆二十一年,经江苏巡抚庄有恭奏请,清廷批准,‘凡有不肖子孙私卖祀产义田……一亩至十亩者杖一百,加枷号一个月,一亩以上即行充发’,买者‘与私卖者同罪,田产仍交原族收回,卖价照追入官’。义田一经官府备案,在法律上就被视为公产,不准买卖。”(范金民《清代苏州宗族义田的发展》,《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3期),对义庄土地保护进一步加强。第二个层面是对范氏义庄及范氏先贤的尊崇和褒奖。南宋潜说友奏请建立文正公专祠,成为苏州官员以及官办书院祭奠先贤之所,“春秋二祀,太守率其属亲莅。及遇月朔,则山长率诸生往拜焉。”(28)《家乘》卷十二《景行志·潜说友》从此文正公祠官祭成为定例。而范仲淹是范氏义庄的精神象征,范氏义庄是范仲淹的精神外化,祭拜文正公的官员,同时对义庄产生尊仰和珍护的心态,亦为理所当然之事,而此心态,显然有利于义庄的发展。如果前两个层面主要体现了国家精神上的支持,那么第三个层面也就是历代对范氏义庄的优恤,则体现了国家对义庄发展物质上的支持。范氏义庄自创建以后,历代统治者能够就其有关风化、有补于世教达到共识,因此也给予其不同于一般民产的优惠政策。南宋苏州郡守潜说友即拨田三顷用于文正公专祠祭祀,而负责日常管理的是义庄主奉,故此项拨田可视为义庄的一部分。而且自宋代始,义庄田已是“纳税石外,一切差役科折并从免”(29)《家乘》卷五《贤裔传·范士贵》。至元明清,虽然屡经鼎革,历代对义庄的优恤却是一贯的。元代禁止官吏烦扰义庄,免除商税、地税以外的所有杂泛差役。明代的优恤包括蠲免杂徭、止科定额之半以及豁免所负徭银等多种方式。清代康熙以后,照前朝例蠲免,一切差徭杂泛悉优免。地丁钱粮等,亦多蠲免或蠲缓。政府的鼓励、支持与保护,是范氏义庄得以长存的不可缺少的外部原因。
第五,范氏义庄在与国家、社会的协调与平衡中发展。义庄的存在也与国家、社会密切相关,各方融为一体的互利共赢式发展,从长久来说显然最为有益,义庄也如是。在国家方面,国家的支持与保护已如上论,而义庄《宗禁》第一条即是“禁抗欠钱粮。……正供必早完清。”(30)《家乘》卷十五《家规·宗禁》义庄纳税的积极心态,无疑也在江南众多豪绅富户中,起着带头和示范作用,这是范氏义庄与国家的双赢合作。在庄佃方面,也是一层需要好好经营的社会关系。一方面,义庄在佃种规则上极为分明,不许购置族人土地为义田,不许族人或明或暗佃种义田;另一方面,规定:“义庄租户所当优恤,使之安业。闻有无赖族人将物货高价亚卖,显属不便。今后辄有违犯,罚全房月米两月,仍经官陈理。”(31)《家乘》卷十五《家规·清宪公续定规矩》不得不承认义庄规矩制定者有着较为长远的目光和深思熟虑的打算,能够超脱眼前、短暂的利益诱惑,慷慨宽和地对待佃户,义庄与庄佃各有其利益诉求,通过长时期的利益博弈并非不能找到最佳平衡点。在与乡里、亲戚方面,范氏义庄有责任在有余力的情况下尽可能地予以帮助,此是文正公初定规矩十三条里的一条(32)“乡里、外姻、亲戚,如贫窘中非次急难,或遇年饥不能度日。诸房同共相度诣实,即于义田米内量行济助。”(《家乘》卷十五《家规·文正公初定规矩》),在范氏义庄占有“祖制”家法的重要地位。显然,与乡里、亲戚共同进退、患难与共非但不是难以解脱的负担,反而是能力、德性积累的来源。能够协调与平衡,而非一味贪得无厌或对他人利益漠不关心,应该是范氏义庄能够持续发展的一大原因。
第六,范氏义庄良好的自我纠错能力。所谓自我纠错,也指义庄发展出现偏差或错误时的自我救济。范庄常态管理实行的是一种“议”的办法。义庄草创期,义宅建造、义田购置以及初定规矩,皆是范仲淹与其兄范仲温反复商议而定。范纯仁、纯礼、纯粹兄弟四十余年间商量增订义庄规矩二十八条。南渡之后,范之柔与兄弟范良器“协谋同力”复义宅。天平山忠烈庙颓坏,“公(范邦瑞)与提管、主计议重建”。因此义庄凡订立规矩以及关系到义庄的重要举措,实际上是范氏主要人物共同商议而定。不止于此,具有“家法”性质的义庄规矩也对“议”屡屡强调,仅以范纯仁等增订规矩为例,《家乘》卷十五《家规·忠宣右丞侍郎公续定规矩》曰:“文行为众所知者,亦听选(教授)。仍诸位共议。”“掌管人有欺弊者,听诸位具实状同申文正位。”“遇有规矩所载不尽事理,掌管人与诸位共议定保明,同申文定位。”“诸位辄取外姓以为己子,……许诸位径申文正公位公议。”苏州范氏族人共有十六房,分散居住在城中,私人生活之外,当以义庄为中心参与公共事务。“共议”“公议”等指示义庄以一种集体商议的方式决策事务,“掌管人”等虽然有依“法”办事、尊长不得干涉的最高权力,但当规矩“不尽事理”或掌管人出现问题时,仍要依靠“公议”。可见,义庄立“法”须经集体商议而定,为纠错提供了坚实的“法”的保障,而义庄发展也由此充满了“议”的精神。
(一)范氏义庄的发展实践了儒家仁爱精神
儒家以“仁”为核心思想,朱子曰:“仁,则私欲尽去而必德之全也。”[6]91又曰:“仁者,心之德、爱之理。义者,心之制、事之宜也。”[6]187可见“仁”属于儒学的至高原则和最大追求,儒学实际上可以等同于仁学。但“仁”是形而上的、理论上的、静态的,培养和实际运用过程皆需要人的参与。也就是说,离开具体的实践或不经实践的检验,仅是作为理想的“仁”可能并非完整之物或者并不存在。范仲淹对家族的“仁”,具体体现是对族人的“爱”,但“爱”的方式不一样,因此能够达到的“仁”的程度也有差别。在创置义庄之前,范仲淹已经有不少赡助宗族或者同僚的义举,或分绢,或分俸(33)《家乘》卷八《言行拾遗》,或籴米俵散(34)范仲淹与范仲温书信有言:“更知诸亲属,岁荒不易,旋籴米二十石去,请便俵散。”(《家书·中书》,《范仲淹全集》,第654页),这种带有偶然性的义举也并非不是“仁”的体现,但起到的效果却并非最理想的,对方也是被动的接受救助,很难从根本上解决自身问题。此时的范仲淹像大多数人一样,出于乐善好施的心理,给恰好需要的人力所能及的帮助。这大多数人也是范仲淹所亲身见闻的,有前辈、同僚、朋友、姻亲、兄长,他们去世后,范仲淹往往充满推崇的感情在碑记中推举他们能行孝睦、以财赡族的行为。但范仲淹也应该有所思考,随着这些人的失去财产来源或者去世,他们的美德懿行亦即告终止,“子若孙犹不自保,则于其族何有?”(35)孙应时《范氏义庄题名序》,见《家乘》卷二十三《文序》怎么解决赡族行为的短期性,是宗法废驰以后的重大问题。而给范仲淹建立义庄以启发的,寺庙常住田体制应是一例。范仲淹年约二十一至二十三岁时,读书于长白山醴泉寺,寺庙常住田的来源是朝廷拨赐或施主捐赠,为寺庙公共财产,其收入不但可以世代供应寺庙,而且寺庙亦可以借此在灾荒之年施行赈济,当然,为贫困士人提供读书场所亦是其日常功能之一。归根结底,寺庙持续运转的根源是永恒捐赠的田产带来的持续收入。范仲淹读书以及执教过的应天书院体制也应是一例,应天书院开始是民间办学,接着成为官方书院,但其持续运转的原因都离不开民间或者官方资本的持续投入。范仲淹是在人生的最后几年创置的义庄,是其理念和方法上具有成熟而系统思考的最后作品,从而使赡族善举和有效的方法结合起来。孙应时感慨,“呜呼!若吴范氏之有义庄也,然后能仁其族于无穷,非文正公之新意欤?”(36)《家乘》卷二十三《文序·范氏义庄题名序》其对家族的仁爱之心,并不因个人生命的消失而消失,对并未谋面的后代子孙同样流惠无穷,这就是突破性的创举。“仁”作为形而上的理论,在形式上对应的是“礼”,或者说“礼”是“仁”在形式上的表现,因此,“克己复礼”(《论语·颜渊》)成为儒学的最高追求。如果“收族”“睦族”是“礼”的话,秦政以后,施行别籍异财的编户齐民制度,其目的是使家族分散,造成的效果,父兄子弟往往因微薄的利益,而怨愤诟斗、相戕相杀。虽同出一个祖先,最多几代之后,就彼此视为路人,互相漠不关心,睦族之“义”彻底破坏。而春秋以前之宗族,“是以当权贵族为主导,兼具战斗、行政、祭祀和财产等多项功能的共同体,近亲血缘团体的家庭则荫附于其下。”[7]在这种情况下,宗族固然拥有绝对权威,对家庭形成约束,然而也对其负有养赡、教育的责任。则义庄所“复”之“礼”,又其实是秦以后遭到破坏的“古制”,是“古制”——“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礼记·礼运》)——之精神与办法在现实中的重现。义庄基于仁爱精神“克己复礼”的成功,还体现在众多家族对范氏义庄的复制上。据研究者的大致估计,到清代晚期,吴县创建族田者有六十余姓,民田额644033亩,族田暂合计70000亩,约点10.87%[8]。甚至有研究认为:“估计在清末苏州实有义庄当在200个之谱。”[9]以至于俞樾看到,吴中“义庄尤盛,余自侨寓姑苏,见搢绅之家义庄林立。”[10]放大到全国范围,采取义庄模式的家族更是多不胜数。由范氏义庄的“孤月独明”,到全国义庄发展的“满天星斗”,闪耀的其实是儒家仁爱精神的光辉,同时也是新“礼”的诞生。
(二)范氏义庄体现、发展了契约精神
契约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协议、约定,建立在尊重、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自宋代始,政府开始对田宅交易普遍征收契税且税额不断提高,且关于土地产权的争讼诸州“无日无之”,证实民间或典或卖契约使用的广泛性。苏州自唐以来号称繁雄,至明清时,更是天下财赋在吴、越,商品交易市场发达,民间或者私人在“两情和同”“情愿”“合意”的基础上订立契约,成了最基本的日常生活方式,深入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就范氏义庄来说,初建期理所应当是江南契约精神的受益者,其“十余顷”义田并非是一整大块,而是由小块零散田地组成,既不在一地,亦非一主,每一小块,都必须与原田主订立买卖契约;而后出租,又必须与佃户订立契约,这些都是既繁琐又专业的工作,远远不是远程遥控指挥的范仲淹个人能完成的,而能够顺利完成,应当归功于族人对契约交易的熟稔。如果把契约从广义上定义为记载约定的文书,那么随着义庄的发展,其内部契约更加呈现出丰富、多样性:如一,规定范氏族人权利与责任的历代初定、续定规矩;二,规定范氏族人禁止作为的宗禁;三,规定范氏族人祭祀规则的祭法等等。在外部包括与佃户签订的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的租佃契约;经范氏族人申请,由政府同意减免义庄徭役等的文告。以上皆说明义庄无处不在的契约意识,且在坚持契约自由、平等、互利的原则上,进一步形成契约的有形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家规、家训、家谱、禁约、田契、佃契、房契、碑文、刻石、祭礼以及其它礼仪规则等等,均始于订约双方的商定,终于长期的遵守执行。义庄建立、发展得益于江南契约精神,或至少得益于江南具有浓厚契约精神的环境氛围,但义庄建立以后,已经是一个范氏族人共同体,不再同于通常以个人或小家庭为主体来签定、履行契约,必须站在共同体的角度来看待义庄契约精神的新发展。
范氏义庄作为共同体与契约的关系,如果用现代企业理论来解读,则亦有若合符契之处。科斯认为,尽管市场可以利用价格机制进行谈判和签约,但企业的产生是有必要的,原因是“(价格机制)一系列的契约被(企业)一个契约替代了”[11]39,从而契约的成本大大降低,使企业经营有利可图。又,人们“如果签订一个较长期的契约以替代若干个较短期的契约,那么,签订每一个契约的部分费用以就将被节省下来。或者,由于人们注重避免风险,他们可能宁愿签订长期契约而不是短期契约。”但是价格机制倾向于签定短期契约,因此“企业或许就是在期限很短的契约不令人满意的情形下出现的。”[11]40则义庄契约形式和精神的企业式新发展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点。一,契约期由短期到长期的发展变化。个人和小家庭的契约交易的时间线不会太长,最多及身而止。而义庄订立“规矩”之初就明确要“久传”“子子孙孙遵承勿替”(37)《家乘》卷十五《家规·文正公初定规矩》,时间线无限延长。义庄其它契约时间线也大略如此。二,商量后定议。义庄管理人员主奉、提管、主计等,由族中公举产生,且提管、主计,属于管理钱、粮出入的专业人员,执事人员欲定“规矩”,需共同“再四酌定”,且“行之数载,族情颇安”(38)《家乘》卷十五《家规·主奉能濬增定规矩》后方才最终确立。则契约的签订在义庄亦是集体智慧的一种。三,更大的契约执行力。宋金战争中,义宅被编民占据;明代开始,义田被豪强侵占。这几乎均因“天下之崩裂”与“流寇之祸乱”等不可抗因素遭到的破坏,并且义宅、义田的被占据,未尝没有破坏规矩的族人与之签订的契约,恢复之难可想而知。但宋金时被占据的“义宅”经过范良嚣等人的努力得到恢复。尤其难能的是明初被侵占的义田到宣德七年(1432)在范元理等人的争取下恢复,时间跨度达六十余年。而无论范良嚣还是范元理,得以恢复祖制的依据是皇帝允许义庄规矩“官司受理”或“申官理断”,故历代管理者得以以义庄名义坚持不懈地追索权利并获得成功。这在个人或小家庭,同样是难以想像的。四,为更好保存契约记忆提供范本。仍以土地一项为例,义田数量庞大,地块分散,遭到族人典卖、侵占后很难清理,对佃户、义庄以及国家都有不利。对此,为防所有权不明、积重难返,创立两种办法。一种是由官府清查后“造砧基薄钤府印”,收入国家赋役册;一种是由义庄根据县邑都图实有纳租田及完粮户名,登记编造田数细册,并且收入家谱,“自此信而有徵,非比记载空文矣。……庶可垂之久远而无失也。”(39)《家乘》卷十四《义泽记·义田实数》为契约记忆提供一个更有凭信度的范本。
“千年田,八百主”式的契约是短期的、不稳定的、成本高昂的,而作为团体运行的义庄,形成的是一种长期的、跨代的、更具稳定性和博弈能力的新契约。范氏义庄新契约精神至少带来三个方面的好处,从而也能说明何以慕仿义庄成为必要。一,如同现代企业式经营,降低交易成本。义庄抛弃个人以及小家庭式的单打独斗模式,通过共同体齐心协力的经营,使交易成本不断优化,以至降到最低,而收益则相应提高。二,行之有效的共同体“律令”。义庄之“规矩”“家法”,可以说是来自共同体自发秩序,并非外部力量强加,故能得到族人的自觉遵守和维护。三,义庄品牌效应以及信用度。义庄成长的过程也是“信用度”积累的过程,在时间和空间的双重作用下,积淀下来的高信用度更加有利于义庄的发展。
(三)范氏义庄体现了范氏族人自强不息、开拓创新精神
范仲淹精神是范氏义庄的重要遗产,也内化在制度与教育之中,激励族人。义庄父戒其子(40)如范良诚“临终戒其子曰:‘勉力诗书,无坠家世。’”(《家乘》卷五《贤裔传·范良诚》),母勖其子(41)“(徐孺人)子学庭,随其翁元勋公入庄襄理,越数载翁又殁,节母独肩家务,茹苦含辛,居恒尝勖其子曰:文正公创置义田,子姓攸赖。司其事者,宜何如勤慎公正,以继先志。其克念先泽,深晓大义又如此。”(《家乘》卷六《德媛传·节母徐孺人传》),无不以继承先志、无坠家世为言,作养成一种自觉担当的人格。在守成方面,范氏族人“严守规法,要诸永久。”(42)《家乘》卷五《贤裔传·范纯诚》视任何违反、破坏祖规为堕家声的表现,严格依“法”管理族人。在除弊方面,“随事立规,关防益密。”(43)〔宋〕楼钥《范氏复义宅记》,《范仲淹全集》附录六《历代义庄义田记》,第1172页事物的发展皆伴随着弊端,范氏义庄处理弊端的方式并不是事先立法,而是在弊端出现之后经过缜密商议设置新的防弊规条,而且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行期证明确实有效才最终确立,既灵活又贴合实际,体现了良好的自我纠错能力。在处理犯规族人的方式,以义庄内部惩戒为主,辅之以国家权威,即不听者送官究理。义庄内部“法律”逐渐细密、严厉、有效、权威,能够在最大程度上杜绝弊端。在兴利方面,更是从多方面着手。首先义田是义庄存在的根基,是重中之重,除不断增置新的田地增加义庄租米收入外,到清代,据范来宗说,自嘉庆以来除增置田产,又“置市房万金,又生息银万金,以防田之荒歉。”(44)《家乘》卷二十二《碑记·增置义田记》可见义庄收入来源更加多元。其次在义庄的全面建设上,更加重视筑建祠堂、修撰家谱等,祭祀和家谱是义庄精神建设不可缺少的部分。最后在优老助贫恤寡上,不断加大体恤力度。“优老”方面,先是“不论贫富年至六十即加户优给,七十、八十、九十者递加。废疾不能自营衣食者,再加。加给之数至五户而止。”后来在此基础上,“茕惸年老无告”者再加轸念,“每名给米一户,极困者量加。”(45)《家乘》卷十五《家规·增定广义庄规矩》。“助贫”“恤寡”方面亦是如此。可以说在义庄开拓创新方面,尤其是文正精神的继承和体现。
本文主旨在于探讨范氏义庄的“韧性机制”,也就是义庄何以存世九百年的内在机理。义庄基于儒家伦理而成立,但唐宋以后的儒家虽有敬宗、收族的理想却缺少具体实行办法,范氏义庄运行的办法,以及对契约精神的发展,补足了儒家这一短板,从而使范氏义庄成为一个以儒家思想为灵魂、以种种具体制度为血肉、以良好的自我纠错能力为辅助的民间自治共同体的典范。因此所谓“韧性机制”,并不是简单的、平面的、唯一的因素,而是复杂的、立体的、多样的因素的合力。
范氏义庄发展过程中不乏遭遇种种困难与危机,如战争以及乱世的破坏;国家与豪绅富户的矛盾;内部管理人员带来的麻烦;内外对义庄公物的侵隐、典卖、占据;旱涝灾害等其它困难。同时,义庄却持续发展,表现出来极大的韧性,其机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坚决维护作为根本的义田以及持续增置;二,注意加强各项制度建设;三,义庄贤者辈出;四,致力于获得国家的支持和保护;五,注重发展的协调与平衡。同时也具有良好的自我纠错能力。范氏义庄体现了丰富的文化精神,首先实践了儒家仁爱精神;其次极大发展了契约精神;最后体现了范氏家族自强不息、开拓创新的精神。
明代吴宽《莫处士传》引莫处士语曰:“昔范文正公置义田以赡族,岁入租仅八百斛耳。今吾家数倍于此,独不能为之乎?”然而“遭家故,愿弗之遂,平生以为恨。”(46)〔明〕吴宽(撰):《匏翁家藏集》卷第五十八,《四部丛刊》景上海涵芬楼藏明正德刊本,第726页可见判断一个家族是否有“质”的飞跃,似乎并不以一时兴旺发达为标准,而在于是否设立有“义庄”这样的家族共同体。《红楼梦》第十三回,当贾府正在“烈火烹油、鲜花着锦”之盛时,作者却借秦可卿之口为贾府计“长策”,其策即为实行贾府版“范氏义庄”(47)曹雪芹《红楼梦》第十三回,王熙凤梦见秦可卿为了家族“常保永全”,来殷殷筹画“将来衰时的世业”,而其办法,即从范氏义庄脱胎而来:“秦氏道:目今祖茔虽四时祭祀,只是无一定的钱粮;第二,家塾虽立,无一定的供给。依我想来,如今盛时固不缺祭祀供给,但将来败落之时,此二项有何出处?莫若依我定见,趁今日富贵,将祖茔附近多置田庄房舍地亩,以备祭祀供给之费皆出自此处,将家塾亦设于此。合同族中长幼,大家定了则例,日后按房掌管这一年的地亩、钱粮、祭祀、供给之事。如此周流,又无争竞,也不有典卖诸弊。便是有了罪,凡物可入官,这祭祀产业连官也不入的。便败落下来,子孙回家读书务农,也有个退步,祭祀又可永继。若目今以为荣华不绝,不思后日,终非长策。”(〔清〕曹雪芹、高鹗著《红楼梦》,人民文学出版社,1982年,第170页。),可谓发人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