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公章”背后的真问题

2020-02-04 07:50苏旭滕杰高慧云
家族企业 2020年6期
关键词:股东会盖章公章

苏旭 滕杰 高慧云

2020年4月26日,一则关于李国庆“带领四位大汉抢公章”的新闻将李国庆起诉俞渝申请离婚之日起历时近一年的股权争议案再次呈现在了大家面前。随后,一系列重磅新闻纷至沓来,李国庆在取走几十枚公章、财务章的同时,还留书一封《告当当全体员工书》,宣布通过临时股东会决议成立新董事会,并由新董事会选举李国庆担任董事长与总经理。次日,李国庆发布加盖公章的公告,并称“没有公司公章的公司声明,均不能代表公司”。随后,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当”)发布人事调整公告,对部分现任管理人员分工进行调整,附有李国庆的签名并加盖了当当公章。然而,李国庆的上述行为均受到来自俞渝领导的当当管理层的全面驳斥,当当公司称已经报警,并对外发布声明李国庆“抢”走的公章作废。

由此,让大家疑惑的是,公章真的有这么大的作用吗?李国庆有权管理公章吗?取得公章是否意味着可以取得公司的控制权?在公司报案并对外发布一份没有加盖公章的公章作废声明后,李国庆取得的公章还有效吗?下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

公章到底有多大作用

公章在企业中的作用 公司具有法律赋予的独立人格,但在物理上毕竟无法像一个自然人一样明确地作出意思表示,因此公司的意思必须由其合法代表通过签字或盖章的形式予以外化。加盖公章作为公司意思表示的重要形式之一,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公司对内和对外效力两个方面,其中对内效力主要体现在公章对公司股东、内部员工的普遍约束力以及相关文件的法律效力规定层面,如《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的出资证明书应由公司盖章。反观李国庆于4月28日发布的人事调整公告,亦加盖了当当的公章,也只是为了显示效力;而对外效力则主要体现在公章对公司与第三人所签署合同的效力、签约地点等内容产生重要影响,如《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由此可见,公章在公司的对内管理、对外业务活动中,均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取得公章是否意味着获得公司控制权对于公司而言,公章虽然至关重要,但并不意味着公司做出任何决策、对外签署法律文件均须要加盖公章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除了法律规定必须加盖公章的特定情形外,仍存有很多无需加盖公章亦产生法律效力的情形,例如公司对外签订协议时,若协议未作其他限定,则仅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样可以达到公司签署合同的效力。

同样,持有公章也不一定能表明其可以代表公司。加盖公章仅具有推定公司意思表示的效力,但难以证明持有公章的人是否具有代表或者代理公司的权利,如果有其他相反证据,亦可能推翻持章主体代表公司的效力。2019年《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确立了“看人不看章”的规则,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因此,如果持章之人本身没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此时对外签署的合同依然可能无效。

由此可见,李国庆虽然取得了公司的公章,但如果其想使用公司的公章对外发布或签署法律文件,他还须要依法取得使用公章的权利。

谁有权使用公章 我国《公司法》未对公司公章由哪一个机关、部门或岗位进行管理作出明确的规定,公司公章的管理应当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如果公司章程、内部制度有作出规定的,或者有权机构作出决议的,应当根据此类内部制度或者决议内容管理公章,通常公司会有专门管理公章的岗位人员,或者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自行持有并管理公司公章。

持有公章的人是否有权使用公章,取决于其是否具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代表权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享有的权利,代理权则可以进一步分为职务代理和个别代理两种,职务代理是指因为该对外签约行为包含在公司员工职务范围之内,因而享有代理权,个别代理则指由于公司的个别授权因而享有的代理权。

由此可见,李国庆能否依法享有持有、管理公章的权利,应取决于公司内部是否有特殊规定,但从公开资料可以看出,在“抢夺公章”事件发生前,李国庆应当并非处于公司内部规定的公章管理岗位,亦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至于李国庆获取公章后能否使用公司公章对外行事,这背后的核心问题在于其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身份是否取得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依法授权,如果这些审议程序均依法有效,则其使用公章当然不存在问题,该问题也将在下文具体讨论。

公章现在是否有效 以上我们的讨论都以公章有效为前提,如果公章已然失效,李国庆获得的公章将成为水中月镜中花。4月26日,在李国庆“抢夺”47枚公章、财务章后,当当网当即发布声明,宣布被“抢夺”的47枚印章即日作废,但该声明是否具有使公章作废的效力呢?经我们咨询北京市公安部门,因公章遗失、被盗等原因需要重新刻制的,除须要提交有关备案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公章作废声明的材料原件。

虽然当当多次强调其已经发布挂失公告,但目前尚未看到公司刊登公章作废声明的材料,况且李国庆在取走公章时留下了收据,并告知可以为有需要的文件盖章,这如果被认定为遗失,难免存在障碍。因此,从目前的信息推测,当当如仍未刊登相应声明,则公章应处于有效状态。

股东会、董事会是否有效

李国庆在当当网声明其抢夺公章后表示,自己是按照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接管公章、财务章,何来“抢”一说,那么该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是否依法产生效力呢?

从股东会决议层面来说,我们首先来看其决议程序的合法性。在《告全體员工书》中,李国庆称已于4月24日依法召开临时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依法成立董事会,选举李国庆先生为董事长与总经理。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会的召开必须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包括股东会的召集、通知、主持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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