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践到立法,家族信托都已被实质接纳

2020-02-04 07:50王小成胡冬云
家族企业 2020年7期
关键词:继承法遗嘱李某

王小成 胡冬云

在2020年两会上,《民法典(草案)》审议表决的最后冲刺阶段,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增加了第三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这个最后的“彩蛋”无疑成为了我国继承法领域的一颗闪耀的明珠。

《民法典》针对遗嘱信托虽然没有规定更多的规则,但实现了继承法与信托法的初步衔接。经过4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私人财富积累已经达到了一定的量级,创一代民营企业家向二代交接班即将迎来高峰期,遗嘱信托作为财富传承的重要工具将会引起更多的关注。

2019年上半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全国首例遗嘱信托案例:“李1、钦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沪02民终1307号】。李某4生前写下亲笔遗嘱一份,概要内容为:其名下不动产和金融资产总计约1400万,成立“李某4家族基金会”进行管理。财产的管理由钦某某、李某5、李某6、李某7共同负责。遗嘱中明确了其亲属对财产使用的具体方法。该案件历经一审和二审,法院在合理解释遗嘱内容的基础上,识别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是通过遗嘱设立信托,实现家族财富的传承。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对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当恪尽职守,认真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进行了指引,同时释明了违反信托义务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该案例对于我国家族财富传承和家族信托的设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为此本刊推出特别报道——“‘遗嘱信托第一案离遗嘱信托的设立还有多远”“只字未提‘信托,为何被认定为‘遗嘱信托”“让信托走入寻常百姓家”,详见本刊2019年11月刊——编者注)

无独有偶。201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了全国法院第九次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强调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现代信托制度的靈魂和核心。

综合以上,关于家族信托作为财富管理传承的工具,从我国立法层面,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意见,再到地方法院司法实践,都已经被实质接纳和认可,真正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家族信托的春天已然到来。

注:王小成、胡冬云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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