窥探新车险综合改革对汽车后市场的影响

2020-02-04 01:51保定市第四职业中学王小明
汽车维护与修理 2020年15期
关键词:车险费率保险公司

保定市第四职业中学 王小明

事关几亿车主和超8 000亿元车险市场的车险综合改革大幕终于拉开。2020年7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笔者注意到大家普遍用“新世界”“平地惊雷”“史无前例”等词汇来表达自己对本次车险综合改革的期盼。期望车险秩序变好的良好愿望可以理解,但指望本次车险综合改革会产生大的变化,也只能用四个字“任重道远”。笔者以期透过解析新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窥探一下对汽车后市场的影响。

1 车险综合改革概览

通过研读《指导意见》发现,与此前商业车险改革相比,本次车险综合改革不仅是商业车险的改革,而且还包括交强险的改革;不仅是费率的改革,而且还包括条款的改革。整体来看,《指导意见》提出了本轮车险综合改革的三大改革思路:一是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主要目标;二是提出了车险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三是体现了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提出既要稳步推动交强险改革,也要健全商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改革车险产品准入和管理方式、支持开发差异化的创新产品、完善监管制度等市场化改革措施。短期内,“降价、增保、提质”将是此次车险综合改革的阶段性目标。那么问题来了,本次车险综合改革将给消费者带来哪些影响?给车险行业带来哪些改变?监管又将如何调整以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1.1 对消费者的影响

(1)保额大幅提高。一是《指导意见》提出要“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为更好发挥交强险保障功能作用,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银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研究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表1),将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0.2万元不变。无责任赔偿限额按照相同比例进行调整,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 000元提高到1 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100元不变。二是《指导意见》提出要“提升示范产品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支持行业将示范产品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从5万元~500万元档次提升到10万元~1 000万元档次,从而更加有利于满足消费者风险保障需求,更好发挥经济补偿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

表1 改革前后交强险责任限额对比

(2)商业车险主险保障责任扩大。《指导意见》提出要“在基本不增加消费者保费支出的原则下,支持行业拓展商车险保障责任范围”,要“理顺商车险主险和附加险责任”。引导行业将示范产品的车损险主险条款在现有保险责任基础上,增加机动车全车盗抢、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不计免赔率、指定修理厂、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等7个方面的保险责任,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全面完善的车险保障服务。并且《指导意见》提出要支持行业开发车轮单独损失险、医保外用药责任险等附加险产品。

(3)无赔款优待系数调整。《指导意见》提出要“优化无赔款优待系数”,引导行业在拟订商车险无赔款优待系数时,将考虑赔付记录的范围由前1年扩大到前3年,并降低对偶然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上调幅度。

(4)商车险保障服务优化。《指导意见》提出要引导行业合理删除实践中容易引发理赔争议的免责条款,合理删除事故责任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免赔率等免赔约定。

(5)优化交强险道路交通事故费率浮动系数。《指导意见》提出,要在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区交强险综合赔付率水平,在道路交通事故费率调整系数中引入区域浮动因子,浮动比率中的上限保持30%不变,下浮由原来最低的-30%扩大到-50%,提高对未发生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优惠幅度。

(6)丰富商车险产品。《指导意见》提出,要支持行业制定新能源车险、驾乘人员意外险、机动车延长保修险示范条款,探索在新能源汽车和具备条件的传统汽车中开发机动车里程保险(UBI)等创新产品,制定包括代送检、道路救援、代驾服务、安全检测等车险增值服务险的示范条款,为消费者提供更加规范和丰富的车险保障服务。

(7)全面推行车险实名缴费制度。《指导意见》提出,财险公司要加强投保人身份验证,做好保单签名、条款解释、免责说明等工作,推进实名缴费,促进信息透明,防止销售误导、垫付保费、代签名等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8)积极推广电子保单制度。《指导意见》提出,在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基础上,鼓励财险公司通过电子保单方式,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便捷的车险承保理赔服务。

通过《指导意见》的上述内容不难看出,“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本次车险综合改革的主要目标。责任限额的提升、险种责任整合,以及无赔款优待系数记录范围扩大到前3年,都有利于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全面完善的车险服务,更好发挥保险经济补偿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从而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风险保障需求。

1.2 车险行业将做出的重大调整

(1)完善纯风险保费测算机制。《指导意见》提出,支持行业根据市场实际风险情况,重新测算商车险行业纯风险保费,建立每2年~3年调整一次的商车险行业纯风险保费测算的常态化机制。

(2)合理下调附加费用率。《指导意见》提出,要引导行业将商车险产品设定附加费用率的上限由35%下调为25%,预期赔付率由65%提高到75%,并适时支持财险公司报批报备附加费用率上限低于25%的网销、电销等渠道的商车险产品。根据商车险产品附加费用率上限、市场经营实际和市场主体差异,合理设定手续费比例上限,降低一些领域过高的手续费水平。

(3)逐步放开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指导意见》提出,要引导行业将“自主渠道系数”和“自主核保系数”合二为一,整合为“自主定价系数”。第一步将自主定价系数范围确定为0.65~1.35;第二步适时完全放开自主定价系数的范围。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在综合改革实施初期,对新车的“自主定价系数”上限暂时实行更加严格的约束。

(4)改革车险产品准入和管理方式。《指导意见》提出,一是要发布新的统一的交强险产品。支持行业按照修订后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和道路交通事故费率浮动系数,拟订并报批新的统一的交强险条款、基础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二是要发布新的商车险示范产品。支持行业按照修订后的保险条款、基准纯风险保费和无赔款优待系数,发布新的商车险行业示范产品。各地区目前在商车险产品中已使用的交通违法系数因子,在实施综合改革后仍可继续使用。三是将商车险示范产品的准入方式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财险公司使用商车险行业示范条款费率的,应当报银保监会备案。财险公司开发商车险创新型条款费率的,应当报银保监会审批。财险公司在设定各地区商车险产品自主定价系数范围时,各银保监局要积极主动发挥引导作用。四是支持中小财险公司优先开发差异化的创新产品。将出台支持政策,鼓励中小财险公司优先开发差异化、专业化、特色化的商车险产品,优先开发网销、电销等渠道的商车险产品,促进中小财险公司健康发展,健全多层次财险市场体系。

(5)科学设定手续费比例上限。《指导意见》提出,将引导行业根据商车险产品附加费用率上限、市场经营实际和市场主体差异,合理设定手续费比例上限,降低一些领域过高的手续费水平。在各地区科学设定商车险手续费比例上限时,各银保监局要积极主动发挥引导作用。

(6)加强新技术研究应用。《指导意见》提出,车险行业要加强对车联网、新能源、自动驾驶等新技术新应用的研究,提升车险运行效率,夯实车险服务基础,优化车险发展环境,促进车险创新发展。

(7)财险公司要履行市场主体职责。《指导意见》提出,财险公司要强化新发展理念,走高质量发展道路,调整优化考核机制,降低保费规模、业务增速、市场份额的考核权重,提高消费者满意度、合规经营、质量效益的考核要求。要按照车险综合改革要求,及时做好产品开发和报批报备、信息系统改造等工作,加强条款费率回溯,防范保费不足等风险。要加强业务培训和队伍建设,完善承保理赔制度,做好产品销售解释说明工作,提升承保理赔服务质量,使消费者真正享受改革红利。

(8)做好配套技术支持。《指导意见》提出,相关单位要做好配套技术支持。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发布新的商车险示范条款和无赔款优待系数,加强车险行业自律,开展车险反欺诈经验交流合作;中国精算师协会要及时科学测算和发布商车险基准纯风险保费,为商车险无赔款优待系数的拟订提供科学测算依据;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要及时升级车险信息平台,提供数据和系统支持,做好费率异动预警,研究增加保费不足准备金监测、手续费监测等子项目,保障车险综合改革和经营平稳有序。

2015年4月,上一轮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在6个试点地区启动,并于2016年6月在全国范围内推开。5年来,改革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仍有一些深层次矛盾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此次车险综合改革正式完善以风险为基础的车险条款费率形成机制,优化条款责任,理顺价格成本结构,科学厘定基准费率,引导市场费率更加合理,从而推动车险市场有序竞争,经营效益提升,进而带动车险行业整体的高质量发展。

1.3 车险监管的重点

(1)完善费率回溯和产品纠偏机制。《指导意见》提出,要运用实际经营结果加强对车险费率厘定假设的回溯分析。对于报批报备产品的利润测试与实际偏离度大,甚至以此进行不正当竞争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责令财险公司调整商车险费率。对于费率实际执行情况与报批报备水平偏差较大、手续费比例超过报批报备上限等行为,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责令财险公司停止使用商车险条款费率。

(2)强化中介监管。《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车险领域保险机构和中介机构同查同处制度,严厉打击虚构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虚开发票、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推动保险机构与中介机构完善信息系统对接等建设,规范手续费结算支付,禁止销售人员垫付行为;禁止中介机构违规开展异地车险业务。

(3)提高准备金监管有效性。《指导意见》提出,要完善车险准备金监管制度,健全保费不足准备金计提标准,及时准确体现经营损益情况,倒逼财险公司理性经营,防范非理性竞争行为;要加强准备金充足性指标监测,及时对指标异常经营行为进行干预;要严肃查处未按照规定提转责任准备金、违规调整责任准备金以操纵财务业务数据等行为。

(4)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指导意见》提出,要健全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规则,抓好实施运用,督促财险公司强化质量和效益意识,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制度,促进依法合规和理性经营。

(5)防范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指导意见》提出,要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车险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禁止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进行贿赂、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编造误导性信息等扰乱车险市场秩序的行为;对车辆销售渠道、网络信息平台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破坏公平竞争、损害车险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6)监管部门要发挥统筹推进作用。《指导意见》提出,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顶层设计,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建立健全商车险条款费率备案细则、费率回溯规则、保费不足准备金制度、停止使用条款费率机制和车险经营回避制度等规则。要及时关注车险综合改革进展,持续开展动态监测,改进非现场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罚款、撤职、停业务,近年来,监管部门针对车险市场的各类乱象持续重拳出击,目的正是为了给车险市场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指导意见》提出“全面加强和改进车险监管”的初衷也是在此。另一方面,监管的守土尽责也是为了把握好改革的时机、节奏和力度,防止大起大落,促进市场稳定。

2 车险综合改革的思考

2.1 “维稳”依然是本次车险综合改革的总基调

《指导意见》第一章第一节,总体要求中指导思想明确指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握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人民导向、市场导向、发展导向、渐进方式实施车险综合改革,健全市场化条款费率形成机制,激发市场活力,规范市场秩序,提升服务水平,有效强化监管,促进车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不要认为这是没有营养的官样文章,车险改革20年的总基调一贯如此,这次并未“革命”,将来很长一段时间也不会有“革命”。诚然,本次车险综合改革比之前几次费改和试点,力度都要大一些,但也完全是在一个“维稳”的框架下进行的。但是“UBI(Usage-based insurance,基于使用量而定保费的保险)车险”首次写入《指导意见》,这才是未来对中国财险第一大险种——8 000亿车险市场发生“结构性变化”,中小险企全面建立全新发展机会的最大“支点”和“潜力”。据不完全估测,如果全面实施UBI车险,估计车险费率要降低8%~15%。不过《指导意见》中用的只是“探索”二字,态度已经很明确,那就代表了漫长的尝试时间。毕竟UBI一旦实施,对现有车险模式的影响,尤其是对技术还不成熟的公司,可能是毁灭性的。

2.2 “降价”依然是本次车险综合改革的主旋律

在维稳基调下的创新、力度都是有限的,依然改变不了费改的灵魂,“降价”依然是本次车险综合改革的主旋律。不过从《指导意见》可以看出,本次车险综合改革的降价幅度相当之大。

(1)交强险道路交通事故费率浮动系数的下限从-30%降到-50%。不难看出,本次车险综合改革依然倾斜于未发生事故的车主,是件好事,平均价格会下降。这样给予占比70%的小事故(主要是剐蹭)的车主会形成更强烈的意识,不索赔换取来年保费不上浮甚至更低的折扣,这会给汽车维修行业以更好服务车主的产品创新机会。这个因素对费改后的赔付率不会产生大的影响。

(2)下调商业车险附加费用率,由35%下调为25%,这是降价的关键。所谓的车险手续费竞争,实质上大量费用并没有留在中介,而是返给了车主,而在同质化竞争下,车主并未因为大量手续费返佣而感激中介和保险公司,这个逻辑很简单:“你不给我,别人也会给我”,因此优惠无效。但这样造成的后果是我国车险的实际价格是低于账面价格,这也决定了每次费改降价,保险公司都会砸出地板价来竞争。保险公司愁的不是价格太低或返现太高,而是费用给不出去。因此这次下调附加费用率,预计费率会继续砸到地板价。这个因素也不会对真正的中介产生太大的影响,无论手续费是60%还是25%,中介赚的只有那几个点或固定金额。

(3)适时完全放开自主定价系数的范围。只要敢放开,保险公司毫无悬念地会将保费砸到地板价。从前3次费改试点的陕桂青经验来看,车险增速可能会下降8%~10%。

(4)优化无赔款优待系数。将考虑赔付记录的范围由前1年扩大到前3年,并降低对偶然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上调幅度。这个因素会继续降低费率。从过去多地手续费依然能够突破到50%以上,说明我国车险还有持续降价的空间,大可不必担心降价带来的赔付率,本次车险综合改革方向也明确了赔付率上升的主旋律(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提高商业三责险限额、提高商业车险预期赔付率,由65%提高到75%),我国车险市场现在呈现的是高费用低赔付特征,我国车险赔给消费者的价值确实不够高。和近几年美国车险市场相比,赔付率大概低了7%~10%,而费用率高了6%~10%;而欧洲近10年来车险综合赔付率都在80%以上,车险的好口碑是赔出来的。不过这样的方向是对的,不要因为手续费高而不敢放开赔付,应该是用赔付提升来倒逼手续费下降。

2.3 “精细化服务”依然是车险行业的根基

虽然本次车险综合改革并没有给到UBI等“革命性”创新产品足够的机会,但是给到能够构建车主服务生态圈的服务商的机会到了。回顾2017年底,保险业协会发布《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增值服务操作实务要点》,把车险服务打入了冰点,保险公司甚至连送个保养服务都战战兢兢,电销话术各种委婉,生怕被竞争对手录音举报。这是在整体市场化和对车主服务差异化的大基调下的“懒政”。这种方式终究无法长久,车主不是靠返手续费优惠留住的,而是靠服务差异化留住的。

(1)承保过程中给予车主的增值服务。《指导意见》提出“制定包括代送检、道路救援、代驾服务、安全检测等车险增值服务险的示范条款,为消费者提供更加规范和丰富的车险保障服务”。由此可见,车险增值服务会很快解禁,具备精细化服务能力的保险公司、汽车维修企业、保险中介都有机会施展拳脚建设汽车生态圈。

(2)理赔过程中给车主提供的优质理赔服务。《指导意见》提出“支持行业开发车轮单独损失险、支持开发医保外用药责任险等附加险、支持开发新能源车险、驾乘人员意外险、机动车延长保修险示范条款、商车险示范产品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等,都是在鼓励提供差异化理赔服务的重要改革方向。这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此处用的是“支持”,而UBI和里程险用的是“探索”,你该明白其中的味道了吧?

2.4 “创新”是本次车险改革的最大的亮点

此次车险综合改革最大的亮点,其实不单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也不是“交强险改革”,而是“UBI车险”首次写入《指导意见》,这才是未来对中国财险第一大险种——8 000亿元车险市场发生“结构性变化”,中小险企全面建立全新发展机会的最大“支点”和“潜力”。

《指导意见》出,要探索在新能源汽车和具备条件的传统汽车中开发机动车里程保险(UBI)等创新产品。”这句话到底有着怎样丰富的内涵和外延?又意味着怎样的机会和可能?

其实,我国车险改革的关键并不是“费率”。这些年的几轮车险改革下来,不客气地说,基本等于失败。为什么呢?因为这种不改革产品,只改革费率的“改革”,连隔靴搔痒都谈不上。车险的问题绝不仅仅是费率的问题,车险最大的问题,一是传统保险公司被渠道严重绑架,沦为为渠道、4S店或汽车厂家“打工”;二是产品严重同质化,各个保险公司根本没有任何差异,大公司简单粗暴依靠规模获得市场,中小保险公司几乎根本没有还手之力。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结果只能是整个行业都被“市场”和“渠道”绑架了。要想要业务,给手续费;要想多要点业务,那就多给手续费;要想连续给业务,那么就谈谈送修和核赔……所以,车险要改革,翻来覆去改费率,八折改到七折,七折改到六折,对市场和渠道有用吗?没有用,市场和渠道不会看这些,该要多少手续费,还是多少手续费,该要什么条件,还是要什么条件。这样的改革,不失败,就见鬼了。

笔者认为,车险创新产品是拯救车险行业唯一正确的选择。谁最怕车险创新产品?是那几家大保险公司。为什么?因为他们依靠传统的非市场化定价,用规模效应的方式,获得了市场份额。任何车险创新产品,无论是好车主、还是不好的车主、无论是驾驶里程多的车主、还是驾驶里程少的车主,对他们来说,都将面临一个尴尬的“取舍问题”:先将失去一部分,再怎么获得一部分。但是,大公司之间又面临一个“创新优先权”的选择机会。如果那几家大保险公司的其中一家,率先跳出来说先做按里程付费的车险,就很容易把另外几家大保险公司里的“低里程用户”抢过来。大保险公司里只有1家能拥有这个优先的创新机会。但绝大多数中小报销公司就不一样了。本身就没多少保费,甚至还有很多是区域性保险公司,或新兴保险公司。这是完全有机会弯道超车的,因为大保险公司顾虑一定多,要考虑的一定多,放不下的一定多,利益牵绊一定多。

车险创新产品,可能有100种玩法,但总体上,其实就两个大的机会:一是围绕“安全驾驶”做文章,这个更适合一些车队和商用车辆,因为车队和商用车辆更容易群体化实现安全驾驶普及,更容易切进去。二是围绕“绿色驾驶”做文章,这就更适合城市私家车主了,我国有近300个地级市,这些城市的绝大多数车主,每年行驶里程都不会超过15 000 km,但实际上目前的车险保费,都是差不多按照每年开了接近30 000 km的风险去收的。

未来的车险不需要中介,保险公司大力发展直销业务,才是可持续发展之道。在整个保险业的产品序列当中,车险其实是已经非常标准化,伴随着理赔等服务的全面提升,车险理赔也已经是非常标准化的流程了。那么,车险为什么需要中介呢?中介在车险服务的流程中的价值到底在哪里呢?如果说过去,保险公司大量的业务通过中介代理完成,不少保险公司连用户真实信息都没有。那么随着现在“车险实名制”的全面普及,保险公司正在或已经完成了与用户的“直连”。抓住创新车险的机会,不仅是重新获得了车险产品创新规则的制定,更是重新建立起了与用户链接的可能。试想,安全驾驶,绿色驾驶,用户每段驾驶行为都有记录,保险标的物随时随地处在保险公司的链接之中,你还要中介渠道做什么呢?近50%的费用由此获得了释放的空间,这里面能做的事情,简直太多了。有的人认为,没有中介渠道,车险就做不起来了,车险会缩水,这纯属无稽之谈。只要我国法律没有废除强制交强险,哪个车主开车上路,敢不去买保险呢?没有中介代理,车主车险到期,难道就不买车险了吗?保险公司应该抓紧苦练内功,全速建立直销思维。车险,未来,必须自己卖给自己的用户。

新能源汽车未来的车险,可能100%都是里程保险,可能会在新能源汽车率先建立起“储蓄性汽车保险”的理念和模式。

传统保险的销售模式,让保险公司认为“产销分离”,就是未来,是王道,其实这是值得商榷的。UBI车险创新产品的本质,不是“构建渠道”, 如果把UBI车险当作一个“渠道”来做,也一定会失败,UBI车险创新产品的本质,而是“重建场景”,重建一个由保险公司主导,关注驾驶人、关注公共交通、关注社会公众的一个安全驾驶场景或绿色驾驶场景,未来真正值钱的是“场景”。

保险公司再不有所作为,汽车厂家开保险公司将成为主流趋势。特斯拉2年前已经严重不满传统保险公司,自己找了家保险公司做了“特斯拉汽车保险计划”。这个信号要值得引起注意和重视:如果保险公司再不有所作为,未来,汽车厂家开保险公司,可能会成为一种主流性趋势。千万不要认为现有保险公司有多高的门槛和壁垒。一张牌照,绝不是门槛,也不是壁垒。任何一家汽车厂家的资金积累、资源积累,都不是可以轻视的。再说了,车是人家造的,也是人家卖的,渠道是人家的,网络是人家的,服务是人家的,车又24 h都联网了……顺手开个保险公司,不过分吧?再退一步说,汽车厂家开保险公司不为保费,那还有一个绝对的理由:如果汽车厂家有了保险公司,给自己的用户承保,那么这名用户买车后的整个用车生命周期——保养、定损、理赔、维修……不全都在自己手里了吗?自己的维修零部件体系不就盘活了吗?难道汽车厂家就永远只想赚卖车的钱?未来不少车企还要做出行,自己有家保险公司是不是更方便一点呢?笔者相信,未来有一天,里程保一定会成为一家汽车保险公司,可能是中资的,也可能是外资的。

2.5 定了调,铁了心,弃规模,舍利润,保“消费者权益”

整体来看,银保监会此次推动车险综合改革的意志是非常清晰且坚定的,坚决摒弃了以往改革中,既想最大程度维护消费者利益,又想维持行业保费收入稳步增长的“多元目标”,明确将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主要目标,为此,不惜牺牲车险市场规模。在答记者问中,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直接给市场打起了“预防针”,直言改革后,消费者保费支出将明显减少,车险保费规模将下降,短期内甚至可能出现“一放就乱”的问题,导致行业性承保亏损,中小险企经营困难等局面。

“把丑话说在前面”,这次车险综合改革,监管要动真格。对于一直在渐进式市场化改革中挣扎向前的财险公司而言,此次改革无疑将成为一次重要的分水岭,那些风险定价能力强、运营效率高的有能力的险企将在短暂的调整后一路向前,而能力不足、运营效率又低的险企则将在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走向沉沦。

(1)目标更清晰。避免追求多重目标,监管这次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主要目标,其他目标都要服从于此。从国内外情况来看,追求多重目标及目标之间相互冲突往往是车险改革面临的难题和反复的原因。基于我国车险的市场体系、竞争格局、价格弹性等特点,要实现各参与方在改革中都获益的难度不小。基于此,这次车险综合改革按照先后主次和轻重缓急的原则,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科学把握好改革目标。一是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主要目标。按照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改革的主要目标,具体包括:市场化条款费率形成机制建立、保障责任优化、产品服务丰富、附加费用合理、市场体系健全、市场竞争有序、经营效益提升、车险高质量发展等。这些具体目标应当服从服务于总体目标。二是短期内将“降价、增保、提质”作为阶段性目标。由于当前车险市场的高定价、高手续费、服务争议等问题突出,所以将“降价、增保、提质”作为这次改革的阶段性目标。根据主要测算数据,预计改革实施后,短期内对于所有消费者可以做到“三个基本”,即“价格基本上只降不升,保障基本上只增不减,服务基本上只优不差”。

(2)改革范围更广泛。这次是真正的车险综合改革,交强险、商业车险,条款、费率,产品、服务,传统车险、新能源车险等等,统统改!为解决车险市场长期累积的深层次矛盾问题,这次改革定位为综合性改革,是全方位的改革,应该说,改革的力度还是比较大的,改革的节奏相对可控,坚持了稳中求进总基调。从广度来看:一是既涉及交强险改革,也涉及商车险改革。二是既涉及条款改革,也涉及费率改革。三是既涉及产品改革,也涉及服务改革。四是既涉及传统车险改革,也涉及新能源车险改革。五是既涉及车险市场改革,也涉及车险监管改革。六是既涉及车险供给者改革,也涉及中介渠道改革。

(3)强力压缩费用空间。改革后,预定附加费用率将从35%下降至25%,预定赔付率从60%提升至75%。一是预定附加费用率下降幅度较大。改革后的预定附加费用率将从35%下降至25%,其中手续费水平将得到明显压缩,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二是预定赔付率上升幅度较大。静态测算改革后,预计车险整体赔付率将从60%提升至75%左右。三是简政放权力度较大。将商车险示范产品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支持开发创新产品;在自主定价系数和手续费监管方面向银保监局授予更多职权。四是配套改革力度较大。积极推行实名缴费、电子保单,探索新技术研究应用,健全费率回溯、保费不足准备金等制度。

(4)消费者将成最大获益方,保费支出明显减少,保险公司车险保费规模面临下降压力。围绕“保护消费者权益”这个主要目标,改革实施后,相关各方利益势必出现此消彼长的局面,尤其是保险公司,车险规模保费短期下滑将难以避免,但长期来看,改革又无疑有利于行业稳健发展。对于消费者来说,在保险责任扩大和保障金额提升的情况下,保费支出还将明显减少,在改革中将无疑受益。对于财险公司来说,尽管保费规模有所下降,但投保率上升、保额提升、新车增长和档次提高也会有所对冲。由于车险价格回归合理水平,以各种违法违规手段套取费用的现象将明显减少,可以减少跑冒滴漏和税务支出,降低合规风险,改善行业形象。对于中介渠道来说,改革有利于获得合法合理的中介收入,规范财务业务管理,减少违法违规风险。对于监管来说,改革的全面顺利实施,将有利于解决车险市场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促进监管资源配置优化。

(5)面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监管提前“打预防针”:保费规模下降,行业性承保亏损、中小险企经营困难。对于此次改革,监管的态度可谓坚决,在有关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中,就为市场打下了“预防针”,直言一系列负面影响,包括保费规模下降,行业性承保亏损、中小险企经营困难等。而对于各类市场主体而言,在改革正式实施前,应对这些未来将出现局面无疑就是重中之重的工作。

一是保费规模可能下降的情况。这次改革既根据实际风险重新测算了基准纯风险保费,同时又将预定附加费用率下调至25%,改革后商车险基准保费价格将大幅下降,预计消费者的实际签单保费也将明显下降,行业整体车险保费规模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客观来看,由于实际风险变化导致保费规模下降是合理的,是有利于消费者的,从初步测算看整体保费规模下降幅度也是可以承受的,符合中央关于“减税降费”和金融业向实体经济让利的精神。

二是改革后一定时期内可能出现行业性承保亏损的情况。2015年至2018年我国车险综合成本率分别为99.4%、99.1%、99%、99.9%,处在承保盈亏平衡点附近。2019年经过重拳整治市场乱象,车险综合成本率下降至98.6%,2020年1月至5月受疫情影响车险综合成本率继续下降至95.8%。由于这次改革力度比较大,简政放权比较多,如果市场主体不够理性,配套监管措施又跟不上,短期内市场是有可能出现“一放就乱”的现象,导致行业性承保亏损,甚至影响理赔服务质量。从国际来看,车险作为风险分散、竞争充分的大众化产品,承保盈亏平衡比较常见。基于此,《指导意见》考虑了相关配套措施,如果推动市场主体理性经营、规范市场秩序等措施比较到位的话,行业性承保亏损的风险应该能够得到有效防范。

三是关于改革后可能出现中小财险公司经营困难的情况。随着市场化竞争的推进,许多行业中“强者恒强”的现象日益明显。财险市场也是如此,中小公司整体处于劣势,经营普遍比较困难。预计改革后,市场主体会加剧分化,有些竞争力不强的中小公司经营会更加困难,但这是市场机制下优胜劣汰的正常现象,也有利于倒逼其专业化转型。同时,为促进中小财险公司健康发展,健全多层次市场体系,《指导意见》提出了相应支持政策,包括支持中小财险公司优先开发差异化、专业化、特色化的创新产品,给予更加宽松的附加费用率等监管政策,适当降低偿付能力监管要求。

四是改革后可能有少数消费者出现车险价格上涨的情况。这次改革根据实际风险状况重新测算了基准纯风险保费,可能有少数消费者会出现签单保费价格上升的情况。一方面,这符合风险定价原理。从市场化改革方向来看,应当根据行业实际风险及时测算更新基准纯风险保费,财险公司在此基础上再结合自身业务风险特点来确定保费的涨跌。另一方面,增设平滑机制。考虑到大数法则原理和车种车型实际情况,在测算基准纯风险保费时增设了平滑机制,基本可以做到各车种、各车型的基准纯风险保费不上升。

(6)为保证改革,制定大量配套措施。考虑到这次改革涉及面比较广、力度又比较大,为保障改革平稳有序推进,《指导意见》提出了相应配套措施和监管工具。围绕推动财险公司理性经营、规范竞争、合规销售理赔、严格管理,分别制订了费率回溯和产品纠偏制度、保费不足准备金制度、中介同查同处机制、实名缴费和电子保单制度、停止使用条款费率机制等监管工具,将推动各方面积极运用配套政策和监管工具,加大市场规范力度,切实为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3 车险综合改革对汽车后市场的影响

3.1 构建前期承保网络和后期维修服务网络的机会出现

我国汽车后市场是非常碎片化的市场。虽然我国单车全年维修保养费已经接近美国,但车主享受的却是高价低质的服务。数据显示,大部分汽车修理厂年销售额只有五六十万元,这是非常低的数字,说明汽车后市场日子真的很难过。而车险市场虽然称为“8 000亿元市场”(其中事故件的赔付规模2 000亿元,行业综合赔付率超过65%,市场集中度高于70%),但是车险全行业亏损超过80%,行业综合成本率达到99.8%。所以,我国车险和汽车后市场都很大,但都很不成熟,前者大而碎,后者则大而不强,原来两者的关系是在初级阶段,是保单分销和事故车送修的浅层次合作,各自在自我的发展路径上成长,而现在需要逐步向深度融合,互相合作交叉进行。

从车险业看,本次车险综合改革是非常大的政策环境。我国车险费率改革走过了20年的历程,从第一阶段广东最早试点、第二阶段北京、深圳试点,到第三阶段18个省市试点推广,到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后,迅速在全国推广,再到本次车险综合改革,它不仅仅是车险费率的放开,同时,对汽车修理厂、对零配件供应商、对产业及对消费者行为,都将产生重要影响。

车险费率改革有70%的车主可以享受到保费下降,但是这有前提条件,保费下降将对车主出险频次、驾驶习惯等会形成深远影响,出险率的降低会导致利益相关方受到影响。

零整比的出现成为了汽车维修成本高低的重要参考指标。2014年零整比被媒体披露,我国的零整比数字非常惊人,往往一辆车所有配件的价格加起来,能买5辆、10辆甚至更多的新车,从而导致消费者开始关注购车成本后续的维修成本。

关于碰撞系数。原来碰撞系数其实跟保险是没有关系,但现在如果安全系数不高,碰撞之后很严重的损毁也会影响到保险费用。

本次车险综合改革,对于汽车后市场而言,迎来了能够同时具备构建前期承保网络和后期维修服务网络的机会。在这点的难度上是汽车后市场如何整合和输出精细化服务能力的维修服务网络。在这一点上,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并不具备优势。

对于汽车后市场,这次车险综合改革释放出一个明确的信号,那就是提出在示范产品车损险主险条款现有的保险责任基础上,增加7个方面的保险责任,即主险纳入全车盗抢、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不计免赔率、指定修理厂、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等7大责任。对于其中“指定修理厂”,这个从汽车后市场微观解读很容易看成是“指定4S店”,然后得出结论,以后事故车业务会更向4S店集中,汽车后市场只剩喝汤的份。但如果从宏观角度看,符合多方利益的“指定修理厂”,应该是汽车后市场所有的修理厂,当然,这个需要一个新型“承保销售+精细化维修”的闭环网络。可以这么说,车险和汽车后市场,这两个完全不同的市场,现在到了需要做跨界融合和生态重构的历史时机。

3.2 保险公司在汽车后市场中扮演的新角色

众所周知,原来保险公司过去仅仅是将4S店甚至汽车修理厂作为车险的分销渠道。改革以后原来的直消渠道没有太大的价格优势,车险公司重新开始重视分销渠道。但保险公司不会停留在原来的分销模式上,而是通过整个保险分销来聚焦优质终端开发新的服务模式,比如说互联网+的保险分销业务和渠道合作,还有转型升级的直销模式和社区模式。汽车后市场政策变革也对车险企业产生着影响,原来车险企业并不关注汽车零部件的来源,维修技术信息公开以后,使得保险公司选择合作伙伴可以完全不基于4S店渠道。当然零整比使得保险公司会更加关注事故车的理赔成本,从这儿来看保险公司将会全面筛选它的合作维修体系。

美国是保险公司驱动汽车后市场的模式,保险公司也是后市场最大的买单者。而我国的保险公司赔付率如此之高,是因为它在渠道付出了大量成本之后,维修质量和效果、配件成本都在一次一次地所谓定核损的谬论中被无数的终端或者个人所侵吞,所以,保险公司与汽车后市场的融合关系从原来的分销渠道就要变成了精挑细选到深度扶持。

汽车修理厂从规模来看保险公司的合作对象,保险公司同样也要看汽车修理厂的维修质量、配件来源、维修成本等,因此保险公司、车险用户、维修终端这三者之间的关系,现在增加了很多利益相关方。

本次车险改革,将促使相关利益方重新进行角色定位。过去,保险公司和汽车修理厂是分销合作,今后双方将是服务合作。保险公司和汽车修理厂并不是简单的博弈关系。在大数据系统下面,从保险公司自主的定核损系统到由汽车修理厂自主的ERP系统,整体拉伸了汽车维修厂的效率。未来,随着汽车后市场场景和业态的多元化、车主需求的个性化,都会倒逼车险企业产品和服务创新,保险公司与汽车后市场进行跨界融合是必然之势,这将催生产业模式升级,打造新的产业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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