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妮
“营改增”全面实行的情况下,对我国建筑行业在供应商选择方面增值税纳税筹划展开研究。本文首先介紹在含税报价相同的供应商中,如何才能使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最大;然后对含税报价不同的供应商,使用报价平衡点进行决策,计算出不同情况下的报价平衡点,从三个不同方面进行分析,并设计出配套的纳税筹划方案,最后针对如果供应商报价中含有运输费用的情况下,如何合理使用一票制与二票制的问题。
一、引言
2015年我国建筑行业开始税制改革,依据国家政策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此行为将严重影响企业的税务管理、税负、资金和税制等几个方面。这样建筑企业将面临着竞争激烈的环境以及较高负担的税负,在此挑战与机遇并存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可以通过抓住“营改增”政策实施的时机,在选择供应商时考虑是否可以进行充分抵扣进项税,从而进行合理的增值税纳税筹划,减轻建筑企业增值税的税负。
二、供应商含税报价相同情况下
(一)选取的供应商综合实力强、规模大、信誉好
在供应商的含税报价和类型都相同时,如果他们开具的发票类型和税率也都完全相同,则可以综合考虑企业的信誉度、规模大小等情况,从中选取综合实力强、规模大、信誉好的供应商。
(二)选取的供应商增值税税率较高
如果供应商的类型和含税报价都相同时,应该优先选择增值税税率高的厂家,达到降低建筑企业综合成本的目的。现以材料供应商来举例说明,他们的适用税率从小到大分别为:其他个人0%、小规模纳税人3%、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3%、一般纳税人17%,则应该选择17%的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
三、考虑运输费用的供应商选择
建筑企业采购合同中一般都包含增值税率为11%的运输费用,而在设备采购时,销售方一般提供“一票制”和“两票制”这两种发票的形式。在这里重点分成以下两种不同情况进行说明。
若与建筑企业签订合同的销售商为一般纳税人,则在进行结算时应当采取“一票制”的形式。即运输费包含在采购费中,建筑企业只要求销售商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即可。如此便能够抵17%的进项税额,这样对比运输费用11%的税率就可以多抵扣6%的进项税额。
如果与建筑行业签订合同的销售商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在进行结算时应当采取“两票制”的形式。即运输费不含在采购费当中,需另行单独结算,并由运输企业提供税率为11%的交通运输业增值税发票。
案例2:F建筑公司采购钢材时,有身为一般纳税人的销售商C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商D两家公司进行竞标,他们的报价均是2000000元,其中运输费是100000元。
方案一:选择供应商C,运输费采用“两票制”,则F 建筑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1900000/(1+17%)*17%+100000/(1+11%)*11%=286000元。
方案二:选择供应商C,运输费采用“一票制”,则F建筑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2000000/(1+17%)*17%=290600元。
方案三:选择供应商D,运输费采用“两票制”,则F建筑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1900000/(1+3%)*3%+100000/(1+11%)*11%=65200元。
方案四:选择供应商D,运输费采用“一票制”,则F建筑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2000000/(1+3%)*3%=58300元。
可以看出,最好的方案就是方案二,选择一般纳税人C供应商时,运输费采用“一票制”,相比方案一,可以增加进项税额290600-286000=4600元;相比D供应商,方案二比方案三可以增加进项税额 290600-65200=225400元。
四、结语
本文是在“营改增”全面实施的情况下,采用了纳税筹划的最基本方法,同时结合了我国建筑业自身的特性,通过给出具体的筹划案例分析,从三个不同方面总结出供应商选择对我国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的影响,从而为我国建筑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筹划方面开拓了思路。(作者单位: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