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夫
摘要:在中国推进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法律监督的政治价值主要体现在议行合一制度以及人民当家做主的核心理念,法治价值则是保障宪法和法律完整统一的实施。而作为法律监督的主体,我国监察机关应遵循宪法基本要求,公正公平的处理各类刑事诉讼,贯彻并加强法律监督的力度。本文将从政治和法治两方面对我国法律监督的价值进行分析。
关键词:法律监督;政治;法治;权力
前言: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检察机关承担着法律监督的职责,对这一规定的合理性以及必然性进行分析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理解《宪法》的內容以及精神,为新时期我国司法制度以及检察制度的改革奠定坚实的基础。
1我国法律监督的政治价值分析
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针对《宪法》将检察机关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规定存在较大的争议,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分别是法律监督本身的合理性以及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合理性。
前者的本质属性是应然性问题,对此可以从法律监督与社会主义制度联系的层面进行解析。社会主义国家建立法律监督机关的理论来源是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主权学说,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都主张人民应将一切政治权利集中于人民代议机关手中,且人民代议机关则应是议行合一的国家机关,并匹配统一的法制,这一理念深刻反映了人民管理国家高度的权力统一性和效率性。结合以往各国政治发展来看,采用议行合一政体的社会主义国家均表现出了或多或少的问题,其中影响最深刻的历史事件就是苏联解体,中国在践行议行合一政体的过程中也面临着腐败和人权方面的问题。但从根本上来看,腐败和人权问题的出现是国家权力不受控制而导致的,英国所具有的严格控制国家权力的制度是议行合一政体实施能够取得成功的重要基础。而在中国,权力机关内部的制约机制建设却未得到有效的重视,法律监督这一体现权力制约功能的制度长期遭受质疑。因此,在议行合一政体的基础上,还必须建构严格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才能确保宪法和法律的严格实施,换而言之,法律监督是十分必要的。
从制度机制的层面来看,法律监督功能来源于授权性的国家政体。授权和分权是近代人民主权发展出的两种国家制度,前者是将国家权力分为若干个部分,使其相互之间形成制约和抗衡,后者则是由主权机关将国家权力授予其他国家机关行使。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都由其产生,受其监督并对其负责,而为了保障国家机关正确行使人民代表大会所赋予的权力,就必须设置法律监督制度以保障人民主权的实现。
除此之外,法律监督与现代民主法治宪政的本质要求也存在着紧密的关联,法律监督是以保障宪法和法律完整统一的实施作为目标,换而言之就是确保法律对国家权力的绝对支配。我国是一个多元立法体系和多种法律渊源同时存在的国家,只有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功能,才能确保宪法的绝对地位。就目前来看,我国在保障宪法和法律完整统一实施方面仍旧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不同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相互矛盾、抵触的情况还普遍存在着,对行政执法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存在使得行政责任难以有效的体现和落实,同时这也是导致行政权滥用屡禁不绝的根本原因。
2法律监督的法治价值分析
在我国普遍的认知中,检察机关在属性上属于公诉机关和追诉机关,那么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合理性到底体现在何处,这也是一个需要深度探讨的问题。我国宪法之所以将检察机关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原因在于它是现有的国家机关中最适合承担这一职责的。检察机关所公诉和追诉机关,其本职是追究犯罪活动,这体现出的是保障宪法和法律有效实施的功能,这与法律监督具有一致性。将法律监督赋予检察机关符合其工作性质。行政权作为国家权利的一种,必须要将接受监督,因为滥用行政权所损害的是宪法和法律完整统一的实施,法律监督就是要严肃打击这种形式,将行政权纳入到正常的法治轨道中。从这一角度来讲,行政机关负责法律监督显然是不合适的,自我监督和内部监督的效能远不及外部监督。
审判机关同样不适合承担法律监督职能,我国为了防止审判权被滥用,将其设置为一种被动权力,即不告不理。而法律监督则是一种主动、积极的权力,与审判机关的属性存在冲突,若将法律监督赋予审判机关,则会使审判权成为一种主动的终极性权力,后果就是难以遏制。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与公安机关以及审判机关之间保持着相互制约的关系,检察权可以有效的防止审判权被滥用,而且检察机关也只能通过检察制约的方式确保刑事诉讼的公平正义,因此一些学者提出的“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力会损害审判独立原则,造成刑事诉讼审判程序中控辩双方地位严重失衡”的观点并不成立。
结语:综上所述,法律监督是保障我国宪法和法律完整统一实施的重要手段,而作为法律监督的主体,我国检察机关想要全面发挥出法律监督的功能,必须从国家层面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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