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兴恕 段蕾 房亮 杨嵩
摘 要 我国教师教育制度的现状是:国家办学、政府监管;三级师范过渡到二级师范;“三类”教师教育系统彼此独立、互不隶属。遇到的困境:对教师和教师教育的认识有待提高;教师专业化标准和教师准入机制需要完善;教师教育体系相对封闭,职前和职后教育体系还需改善。应从法规、观念和内容方面采取有效的对策。
关键词 终身教育体系;教师;教师教育制度
中图分类号:G65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489X(2020)14-0009-03
Research on Teacher Education System in China under Lifelong Education System//LIU Xingshu, DUAN Lei, FANG Liang, YANG
Song
Abstract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teacher education system in China is manifested in the following aspects: state school-running and government supervision; transition from three-level teachers to
two-level teachers; independence and non-subordination of the Three
Types teacher education system, which faces such dilemmas: aware-ness of teachers and teacher education needs to be improved; teacher professionalization standards and teacher access mechanism need to be improved; teacher education system is relatively closed, and pre-service and post-service education systems need to be improved. Effective counter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from the aspects of laws, concepts and contents.
Key words lifelong education system; teachers; teacher education system
1 前言
高职扩招100万背景下,学校的大量生源来自下岗工人、农民工和退役军人等,由于生源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迫切需要一系列相应的政策和制度落实。教师作为整个教育教学实施过程中的主体,必须依靠一套完整的、科学的教师教育制度,才能保障实施主体的顺畅。近年来,我国教师教育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趋于完善的态势——改革基础教育、普及义务教育、发展高等教育、提倡职业教育,但是仍然面临这样的困境:对教师和教师教育的认识有待提高;教师专业化标准和教师准入机制需要完善;教师教育体系相对封闭,职前和职后教育体系还需改善。
终身教育体系作为一种全新教育模式,使受教育者“活到老,学到老”,整合了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典型特征表现为:在教育目标的价值预设上具有个体性;在教育环节的达成方式上具有多样性;在教育内容转变上具有整合性;在教育资源支撑上具有开放性。本文基于终身教育体系,针对我国教师教育制度面临的困境提出对策,对于我国开展职业教育甚至其他类型的教育都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2 相关概念的界定
教师教育 教师教育一词由国务院于2001年发布相关文件正式取代师范教育,前者相比后者而言,把教师的职前培养和职后继续教育视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前者的含义就是通过各种类型的培训教育,教师成为专业的教育工作者,即教师的专业化。其内涵丰富,形式上包括职前学校教师教育和职后校本教师教育;内容上包括一般教育、专门学科教育、专业教育和实践教育;顺序上包括职前教育和职后继续教育;层次上包括中等师范教育、高等师范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教师教育制度 在汉语中,制度一词有两种意思:一种是强制性执行的规程,比如规定教学的规程即教学制度,规定学习的规程即学习制度,规定工作的规程即工作制度;第二种就是在具体的社会背景下产生的体系,比如从社会形态角度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从社会属性方面的社会主义制度、资本主义制度等。而教育制度的含义是从国家层面与教育相关的机构或组织规程。作为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教师教育制度具有广义和狭义的内涵:从广义方面看,指教师的职前培养、教师选拔、教师的职后继续教育及考核等完整的过程;从狭义方面而言,教师的职前培养规程就是教師教育制度。
教师职业资格 职业资格的含义就是胜任职业具备的知识、技能和道德的最低要求,具有从业资格与职业资格之分。从业资格,从字面上看,不言而喻,就是从事具体的职业所必备的基本要求,各行各业所要求的有差异。职业资格,主要从国家政府机构层面,把握各个职业的大方向,实施强制性的准入机制。根据以上概念分析,对专门从事教育工作者入行所规定的最基本条件,即为教师职业资格[1]。
终身教育体系 体系,是指“几个相关事物或意识相互联系而形成的一个有机体”[2]。Webster辞典认为,所谓系统,是有机体或组织起来的整体;是形成某种结合整体的各种理性观念和各种原理等的复合体;是以有规律性相互反应或相互依存的某种形式而构成的组合。或者:遵照共同的目标或基于共同的目的;是由许多不同部分构成的复杂单位。其强调的是系统的整体性和目的性[3],即系统是具有特定关系和特定结构的有机整体,内部元素之间相互制约、相互作用。可见,体系和系统均是有一定要素、按一定关系而构成的“整体”。在《教育大辞典》中对教育系统的规定为:“亦称‘教育体系,具有教育目的、教育内容和教育组织的整体,在知识传递的过程中涉及人员、机构、信息和财物等。因研究角度不同,可有不同的类型和层次。”[4]
基于以上对教育体系和教育系统的定义,笔者将终身教育体系定义为依据终身教育理念改革当前教育体系,形成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的统一体[5]。
3 我国教师教育制度现状
我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教师教育的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近70年的努力,建立了世界上最大的独立定向(封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师范教育体系。虽然我国的教师教育制度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逐步变革,特别是在1993年国家出台《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后,我国的教师教育制度有较大的变化,但总的来说,我国目前的教师教育制度呈现出封闭型的特点[6-8]。
国家办学、政府监管 我国目前的教师教育是一个国家办学制度,国家办学实际上是政府办学。国家教师教育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教师教育机构的批准、变更或终止须经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其次,师范院校的办学经费全部由国家投入;第三是降低学生的学费,学生还有相应的助学补贴。国家教师教育培训自然关系着国家管理的问题。由于国家的行政工作由政府执行,管理教师教育的责任归属于政府,政府是学校的主管部门。
三级师范过渡到二级师范 三级师范教育在我国教师教育发展过程中长期处于主导地位,包括中等师范教育、高等师范教育和本科师范教育。我国《教师法》按照三级师范教育规定,毕业生毕业于中等师范学校,有资格担任幼儿园、小学教师;毕业于高等师范学校,则可以任教初中;毕业于本科师范学校,就可以应聘高中教师。近年来,随着全国学历教育的提升,中小学教师的学历有了很大的提高,幼儿园和小学教师普遍大专化,初中教师本科化,不少地方的高中教师则要求研究生。在这方面,教育部于1999年3月发布《关于师范院校布局结构调整的几点意见》,提出调整我国师范教育结构,由城市扩大至农村,从沿海逐步推行至内地,最终过渡至二级师范教育;办好一批高水平、大规模、强实力的师范大学;通过巩固、充实、提高,积极稳妥地进行师范学校的结构重组。
“三类”教师教育系统彼此独立、互不隶属 我国的教师教育系统划分为师范院校、教育院校和职业技术师范学院等三类,这三类院校相互独立:师范大学、师范学院、师范专科学校统称为师范院校;国家行政学院、各个地方教育和培训学校统称为教育院校;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归属于本科院校。在培养目标方面,根据国家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职前教师的培养由师范院校系统负责;教师继续教育由教育学院系统负责;职业技术学校教师则由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培养。在培养层次方面,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师范院校可以培养研究生、本科和专科,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教育学院的培养对象则是在校教育者;职业技术师范院校则更多的是培养本科,有的高校也培养研究生。在培养归属方面,师范院校包括教育部直属、省市直属以及地方所属;教育学院系统同样有各级别的归属;职业技术师范院校由于兴建时间短,都是省属的。
4 我国教师教育制度面临的困境
对教师和教师教育的认识不深 当前和其他国家相比较而言,我国教师地位还不是很高,教师还没有成为大家羡慕的职业。虽然总是在谈论优先发展教师教育的战略,但是仍然欠缺落实。在这种情况下,从根本上缺乏对其地位和价值的认识,仅仅停留在传统的观念里,视教师为“教书匠”,却不是把教师视为专业人士,在教师价值的认识上不深刻、过于片面。因此,行为层面不可能有财政支持、制度保障以及战略地位。到目前为止,已经出现两个极端:中央政府和学界大咖积极肯定教师教育和教师专业化,地方各级部门和机构却消极以待,经费投入不足。近年来,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变化,由于人们对精神文化的强烈追求以及对优质教育的渴望,教师的地位得以凸显。而教师教育的开展、提高又依赖于对教师的定位、认识,因此,当前亟待改变传统的教师观念,正确认识教师职业的专业化。
教师专业化标准和教师准入机制不当 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极大地丰富了科学文化知识,扩大了教育教学规模,差异化的教育对象日益明显,促进了我国教育理念的创新,教育教学活动不再拘泥于课堂,不再局限于“唯书本论”,逐渐向科学化、技术化转型,这同时给当代教师提出巨大的挑战。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教师职业的专业要求并不高,即使在国家的法律层面上,《教师法》对各种类型教育的教师准入的学历和能力要求仍然偏低。不仅如此,我国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相比于国外很多发达国家起步较晚、发展较缓,很多法律法规尚待完善,还要具体化以及增强可操作性,相当一部分制度,比如教师的学历标准、教师的职业能力标准、教师资格证书期限等,都存在滞后于社会发展的现象,需要重新“洗牌”、更新。
教师教育体系相对封闭,职前和职后教育体系不全 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教师培养制度长期处于封闭的状态,教师思想的封闭导致学生培养趋于雷同,不能适应当前开放的思潮。特别是在当今我国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中,封闭式教师教育体系更难以适应多种类型教师的需求。从课程系统的角度分析,师范院校还是以教育学、心理学以及学科教学论作为主流课程,内容落后、针对性不强、时代感欠缺,很难展现出师范教育的水平和特色。除此以外,就教师的职后继续教育与职前培养的衔接而论,应该体现终身教育理念,必须合理规划、科学实施;而实际的情况是,师范院校的职前培养以毕业为宗旨,以学历教育为导向,致使教师职后继续教育没有内在的连贯性和层次性。
5 完善我国教师教育制度的对策:终身教育体系
完善教师教育法规,建立教师终身专业化发展制度 我国于1993年和1995年分别颁布了《教师法》和《教育法》,在法律层面上为我国教师教育制度保驾护航。在这之后,为了更好地厘清教师资格的类型及适用性,从严教师资格的申请、考试及认定,国务院又印发了《教师资格条例》,有效地保障了教师教育。2000年9月23日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标志着我国教师的教育和管理已开始进入合法化、科学化和标准化的轨道。但是,必须看到这些法律法规的实践支持体系仍然不完善,建设新时代中國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规标准体系任重道远。例如,我国当前的教师资格证制度在满足基本的学历标准以外,普遍趋于考试、考查合格。显然,这样的标准太宽泛了,甚至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又流于形式,所以根本就无法达到真正专业标准的门槛。
1994年1月,国务院对《教师法》进行了补充,重新定义了教师: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该规定明确了我国教师工作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但是,透过《教师法》可以发现,我国的教师教育制度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提出“教师终身专业化发展”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尽快制定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教师培养、教师资格、职后提升的,体现终身教育思想的,多元一体化的现代教师教育制度。
转变教师教育观念,树立教师终身教育的思想 面对新的挑战,我国教师教育制度改革势在必行。首先,有必要改变教师教育的观念与实践的互动。观念一方面是实践的能动反映,另一方面指导着实践。从一个时代来看,有什么样的观念就有什么样的实践,同时实践又推动着观念的完善和发展。教师教育作为一种实践活动,有必要在观念的指导下进行改革,同时要更新教师教育观念。目前,我国教师教育在体系上表现出的割裂状态很大程度上源于狭隘的教师教育观念。因此,在改革完善教师教育时,首要任务是树立新时代的教师教育观念。
其次,将终身教育思想融入教师教育制度的制定中。当前已经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知识积累与过时的速度都是前所未有的,社会的变化和观念的更新也在不断变化。在这种背景下,整个社会正在转变为一个学习型社会。学习型社会不仅是未来社会发展的必然形式,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特征。在终身学习时代,教师应该成为学习型社会的典范,而不可能一劳受益终身。通过一个阶段的教育获得的知识与技能也难以适应教育工作的新要求,因此,要求在制定教师教育制度、政策时,必须体现时代的要求,要树立教师教育终身化的观念。
改革教师教育内容,形成终身化的教师教育体系 分析教师职业的特点,可以看出教师的职前教育是其职业生涯的开始,一般是3~7年的时间。教师在从事教育工作过程中需要不断更新知识,提高素质,以确保教育的高质量。这些任务都是由教师的职后教育完成的。我国教师的职后教育存在“学历补偿”现象,即对未达到学历要求的教师进行培训,以实现其学历的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要求教师教育的内容促进教师专业素质和实践能力的提高。因此,要逐步改变把教师教育当作教师职业生涯中某一阶段的终结性教育的局面,重视教师的在职教育,改革教师在职教育的课程内容,以培训的形式提高教师素质和能力,加强规范化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科学规范的教师教育制度,努力在教师的整个职业生涯中进行教师教育,促使全体教师率先参与终身学习,并带动学习型社会的形成[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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