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共享经济视角谈当前网约车监管的法律问题

2020-01-27 07:10胡旭辉何霞蒲景怡
锦绣·中旬刊 2020年9期
关键词:网约车法律规制共享经济

胡旭辉 何霞 蒲景怡

摘要:共享经济的基础和前提是物质资源的相对过剩供给,互联网平台的信息传播是基本保障,共享经济的核心目的是利用资源交换利益,创造商业价值。随着网约车的蓬勃发展,一经问世,就赢得了消费者的青睐,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巨大的市场经济价值。它的发展也正经历着从野蛮生长到规范化管理、自主创新的新阶段。如何在网络打车治理中实现“良法善治”,目前成为法学界争议的焦点。本文针对网约车发展困境,应采取完善立法,建立系统的监管机制,丰富监管手段等创新性具体措施,实现网约车运行的规范化、法制化。

关键词:共享经济;网约车;法律规制

引言: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5G的深度智能和市场资本推动了“网车”作为互联网共享经济时代的代表性服务,并已成为日常出行的主要方式之一。“网约车”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不仅提供了便捷的服务,也凸显了日益增多的侵权事件,这也凸显了当前“网约车”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随着互联网技术升级步伐的加快,传统交通运输业迎来了一系列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经济转型的实质是经济体制、经济体制或机制的转变,在创新中调整产业结构和社会结构,在创新中推进供给侧改革,发展以创新和互联网为基础的共享经济。

一、共享经济下网约车的发展必然性

首先,社会资源闲置具有市场化基础。随着社会改革的逐步深入,在要素资源的占有、分配机制的设置、高新技术的应用、个人素质的提高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下,社会群体发展的不平衡、不协调问题日益突出。社会收入分化和消费层次分层现象更加明显,它体现在对社会资源的占有和使用上,不同的群体有不同的价值观和产品,资源在质量和价格上具有接受和占有的程度,以及同一群体的信息、观念和习惯的影响所造成的资源利用的时间差异。

其次,民生优先。新时期基本矛盾的变化客观上决定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方向,简而言之也就是说,社会保障制度要在满足和改善人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基础上,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更高追求和追求。因此,在共享经济中,在资源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应优先解决人们的衣食住行需求。

最后,信息技术完成了供需关系的构建。交易离不开平台和规则,即在供求双方交易渠道畅通的基础上,建立交易规则和秩序,规范市场买卖双方的交易方式和行为。更重要的是,信息技术在完成供需双方交易平台建设的同时,还要坚持和遵守契约精神,因此建立起的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秩序,充分体现了科技的伦理和发展价值,同时也为网约车等共享经济模式的健康有序发展创造了平台条件。

二、共享经济视角下网约车的运行模式及现状

这种商业模式主要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通过大数据实现乘客与司机的精准对接。在“互联网+”时代,乘客可以利用互联网约到最近的司机。在信息准确匹配的网络背景下,司机在收到预约信息后就可以收到订单,从而为乘客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解决城市乘车难的问题,弥补现有公共交通系统的不足。2018年,滴滴出行发生了两起重大安全事故,均由滴滴司机引起。目前,市场准入门槛还没有提高,这一低门槛允许任何拥有私家车的人注册成为网约车司机,驾驶员素质评价不充分,容易与道德不良、有犯罪前科、心理变态的人混在一起,对消费者安全极为不利。由于网约车是近年来的新生事物,虽然诞生于互联网经济时代,但其法律制度保护并不完善。消費者的权益一旦受到损害,就很难得到保障。

三、完善网约车监管的对策建议

1.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调整

为了提高网上购车的安全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非常重要的。为了网络汽车行业的良好发展,首先要针对网络代理驱动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法可依。其次,在准入门槛方面,为了顺应共享经济的发展趋势,我们应该对网约车的运营和网代驾的商业模式做出具体的限制。例如,不允许独立招揽客户。同时,要明确网约车的数量和各部门的职责。最后,在信息安全方面,要注意保护乘客和司机的信息安全,建立惩罚机制,重视信息安全,促进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2.完善网约车用户评价及投诉体系

从技术角度,建立长期、实时的处理机制,对用户投诉的“人车不符”、不按约定路线行驶、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的不当行为或言语、随意拼车等行为进行不同程度的惩罚。网上叫车平台将与公安平台和社会信用系统联网,增加人脸识别系统,对司机和乘客身份进行验证,对严重失信、有前科的人员、在逃人员、吸毒人员和严重精神病人,要及时给予各级处罚并及时制止。

3.建立体系化的监管机制

在互联网时代,以网约车为代表的共享经济是以数据共享为基础的。如果在监管体系的设置上采用传统的政府主导模式,需要对各种数据平台进行监管,对数万个大数据进行管理。显然,政府的成本太高,效果太小,资源浪费。一方面,要大力推进网约车合作和监管机制。虽然共享经济带来了繁荣和活力,但是单纯依靠政府监管的方式将会给政府在新的商业形式面前带来巨大的压力。另一方面,鼓励发展网约车行业协会,行业协会是指政府与企业之间服务、谈判、沟通、监督的社会中介组织,它是一个公正、自律、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它不属于一系列的政府管理组织,而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结束语:综上所述,网上叫车可以为旅客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更便捷的出行方式。其次,网络车的出现,也为网约车司机创造了就业机会,增加了他们的收入。网上叫车价格普遍较低,可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地方立法要避免人为干预市场,严格遵守现行法律,进一步完善立法,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和备案审查制度,更好地监督行政立法权,适当修改对汽车网络的限制,放宽政策,确保我国汽车网络向汽车共享经济的长期有序健康发展。[5]

参考文献

[1]王磊.共享经济下网约车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J].求是学刊,2020,(2):120-131.

[2]王宁,王小婷,刘少杰等.共享经济下网约车监管问题研究[J].山东工会论坛,2019,第25卷(4):29-36.

[3]曹成荣.共享经济视角下网约车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J].经济视野,2019,(14):28.

作者简介:

胡旭辉(1999),男 汉,安徽省歙县,本科,研究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

何霞(1999-),女 汉,四川省南充市,本科,研究方向:审计学

蒲景怡(1998),女 汉,四川省乐至县,本科,研究方向:翻译

猜你喜欢
网约车法律规制共享经济
对网约车地方立法若干法律问题的几点探讨
商业预付卡经营行为的法律规制
我国网络经济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共享经济的冷思考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
“共享经济”在中国变味儿了吗
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
中国网约车的规制范式研究
政策制定复杂过“网约车”
沙发客的共享经济特征及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