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惠文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学本科教育的核心课程之一。如何教物权法,一直是高校民法学教师不断探索的重大问题。有学者主张在物权法课程教学中,采用研讨式教学法,改变“以传授知识为中心”的传统教学模式,将学生视为教学主体,引导学生在文献检索基础上进行课题宣讲。[1]有学者以高等法学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为基础,对物权法课程教学进行反思,提出了修改教学大纲、优化课堂教学内容、合理安排教学方式等建议。[2]更多学者不局限于物权法,对法学教育提出了许多见解。如有学者指出,现象教学法可以运用到民法教学中,拓展基于现象(话题)的教学资源,有助于学生对碎片化知识进行体系化的思考,提高回应社会现实的能力。[3]有学者提出,要逐步将法学实践教育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理念,逐步融入法学教育活动,更多采用案例教学法、小组讨论法、头脑风暴法和反馈评价法等实践性教学方法。[4]有学者基于法学教育的理想,对案例练习课开设的必要性、方法、具体设计和可能存在的问题等进行了研讨。[5]这些研究成果具有重要意义,为物权法教学提供了理论和方法的重要支撑。然而,这些研究成果没有很好结合物权法课程的具体内容,具体示范意义不够明显。为此,本文结合法学教育的基本原理,以物权法具体问题的讲授为例,阐述培养学生抽象思维、逆向思维、类比思维、数理思维等逻辑思维能力的路径。
物权是最抽象的法律概念,必须用比较通俗的语言,给学生讲解物权概念的形成过程。人对自己财产全面支配的权利,在法律上被称为所有权。所有权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自己的财产。拥有一套住房,可以居住,可以出租,还可以闲置。拥有一辆汽车,可以作为交通工具,可以作为商务交谈的场所,也可以作为睡觉休息的地方。有时需要对他人财产进行部分支配,获取特定的使用价值或价值。土地价格不仅昂贵,而且土地所有权交易受到诸方面的限制,因此就产生了长期利用他人土地的制度需求。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都是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都是对他人财产使用价值的支配。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财产担保。用房子抵押贷款,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房屋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就是抵押权。用金条质押借款,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金条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就是质权。抵押权和质权是对他人财产价值,而不是使用价值的支配。
所有权是人对物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全面支配,是人对自己之物的支配。用益物权是从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权利中抽象出来的权利,是对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的支配。担保物权是从抵押权和质权等权利中抽象出来的,是对他人之物的价值的支配。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合称为他物权。自物权和他物权合在一起,抽象出物权的概念。这些权利具有相同的属性,就是人对物的支配。生活中本没有“物权”这一词语,物权是理性思维的产物,是法学家创造的法学概念。如果采取法史学的视角,往前追溯,“物权”是“对物权”的简称,是与“对人权”相对应的权利。对物权与对人权的二元划分,是人与物二分哲学在法律上的表现。目前主流的物权法教材,对物权概念的抽象性讲解较少。让学生熟知物权的抽象性,熟知物权概念的形成过程,是物权法教学的重要内容。
人们发现客观规律,往往是从具体到抽象,从不断发展的个案中总结规律。在表述客观规律时,往往是从抽象到具体,先列举共性,然后再说出例外。目前民法教材中的物权法部分,或者专门的物权法教材,基本上都是按照总分的结构进行编排,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物权法》条文采取的是总分结构。魏振瀛教授主编的、北京大学出版社和高等教育出版社联合出版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民法》,第十一章是“物权总论”,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十五章、第十六章分别是“所有权”“共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第十一章“物权总论”,包括“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的效力”“物权的类型”“物权的变动”和“物权的保护”等内容。
目前绝大多数教师都是根据物权法法律条文和物权法教材,按照总分的逻辑结构进行讲授。笔者刚开始从事物权法教学时,也采取这种模式,首先讲授物权的概念。后来经过与学生多次沟通发现,学生很难理解物权的概念,更难理解“物权的效力”和“物权的变动”等。很多学生视物权法为畏途,容易产生厌学情绪。随后笔者尝试变更教学的顺序,从最简单的所有权开始讲起,学生普遍感觉容易接受。所有权是物权大家庭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成员,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产生的。从所有权开始讲授物权法,可以引导学生琢磨当年法学大师构思物权概念的过程,引导学生从众多物权现象中抽象物权规律。
因此,笔者主张,可以尝试打破传统物权法教学模式,先讲所有权部分,再讲他物权,最后讲总论;先讲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制度,后讲用益物权一般规定;先讲抵押权和质权等制度,后讲担保物权一般规定;在讲完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之后,再详细讲解物权效力和物权变动等物权总论的内容。从具体制度开始讲授,让学生抽象概括制度的相似之处,可以更好地培养学生的抽象思维能力。从具体到抽象,也符合学生的认识规律。根据笔者的阅读范围,国内还没有一本采用从具体到抽象编排方式的物权法教材。这给从分到总的物权法教学模式带来诸多不利的影响。教材应当是多元的,教学顺序也应当是多元的。物权法教学的先后顺序问题,物权法教材编写体例问题,需要学术界给予更多的关注。
基于制度建构的需要,物权法上的概念基本上呈对偶性存在。财产权与人身权、物权与债权、物权与占有、自物权与他物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法定物权与意定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与质权等,都是一分为二的逻辑架构。就占有而言,有无权占有与有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原始占有与继受占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等。这种二元对立的概念体系,是以二元对立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前提的。认识论必须解决认识的前提问题,对认识的条件进行批判,反思认识是如何可能,反思认识的有效范围。[6]不管怎么说,这种对偶性的概念体系,是人们认识物权世界最为方便的工具,是物权法教学应当充分关注的问题。要在特定关系中界定物权相关概念,避免孤立看问题。
在物权法教学中,应当全面把握物权概念的对偶性,鼓励学生逆向思维。
首先,在对概念讲解时,要注意逆向思维的引导,用反面排除法明确概念的外延。如在讲解所有权时,要引导学生从反面思考所有权不是什么。这可以从三个方面予以具体讲解。其一,所有权不是人身权。人身权是基于人格和身份所产生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自然人可以支配自己的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肖像和隐私等,但不能说对自己的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肖像和隐私等享有所有权。同样,基于特定身份所产生的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等,也不属于所有权。不能说对子女享有所有权,不能说对配偶享有所有权,也不能说对亲属享有所有权。其二,所有权不是无体财产权。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与所有权具有相似之处,但法律上一般不把商标、专利和著作作为所有权的客体。所有权往往没有期限,也没有地域的限制。而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无体财产权往往具有期限性,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其三,所有权不是债权。所有权是对物所享有的权利,而不是对债权所享有的权利。假如所有权的客体可以是债权,就会发生对债权的所有权。债权虽然具有权利归属的意思,但法律上不能说债权是一种所有权。
其次,要鼓励学生大胆假设,逆向思维,提出与所要讲解概念相对应的概念。如在讲解留置权时,要引导学生逆向思维,思考不动产能否成为留置权的客体。动产留置权和不动产留置权,是对偶性的存在。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建筑承包商的优先受偿权,是不是一种不动产留置权?可以让学生深入讨论。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抵押权和质权,只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在讲解此类问题时,也要逆向思维,引导学生认识法定抵押权和法定质权的概念。从立法例的比较看,很多国家有法定抵押权和法定质权的立法表达。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留置权,某种意义上是否为一种法定质权?也可以让学生充分讨论。再如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是约定地役权,要引导学生逆向思维,思考会不会存在法定地役权。从立法例的比较看,很多国家有法定地役权的立法表达。我国的不动产相邻关系,如果从权利的角度表达,某种意义上就是法定地役权。当然,毕竟是本科教学,这种逆向思维引导要适可而止。
在法律体系的建构上,从外部结构观察,有垂直的上下位阶关系,有水平的类型关系;同属一大类型之下位类型通常构成一个类型谱,表现出下位类型之间的界限及流动性。[7]130当非此即彼的思维模式不能解决具体问题时,就需要采用类型的方法。物权概念不仅具有对偶性,还具有类型性。很多物权概念,并不是一分为二的,而是一分为三或一分为四。这种类型并不是对偶性的存在,而是列举性存在。如我国《物权法》将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将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将抵押权分为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和权利抵押权,将用益物权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等。类推适用是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援引与其性质类似的规定,进行法律适用。[8]194类推适用是法学方法论的重要内容,类比思维是类推适用的前提。因此,某个物权概念的外延为何一分为三或一分为四,各个类型之间有何区别,是物权法教学中应当关注的重大问题。
以用益物权客体教学为例,探究如何培养类比思维能力。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用益物权客体是“不动产或者动产”。该法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而没有具体规定以房屋为客体、以动产为客体、以知识产权为客体的用益物权。为了方便教学,建议设置5个讨论小组,分别讨论一定期限利用他人土地、房屋、飞机、设备、专利法律机制的异同。对学生讨论的思路,要予以适当的引导。其一,要关注财产的物理属性。财产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有形的财产包括不会移动的土地和房屋等,包括会移动的飞机和汽车等。无形的财产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其二,要关注财产本身的使用期限。有的三五年,有的三五十年,有的三五百年,甚至可以永久存续。其三,要关注利用他人财产的时间。有的是一天,有的是一年,有的是十年,还有的是几十年。其四,要关注财产使用人的权利范围,能否转租第三人,如何权衡财产所有权人、财产使用权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小组可以先课下讨论,然后在课堂上由小组代表进行汇报。要鼓励学生大胆思考,发现新问题,提出新观点。虽然现行法没有以房屋为客体的用益物权,但最近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已经增加居住权。可以引导学生思考在建筑物上设立用益物权,是否有必要,如何设置等一连串问题。《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民用航空器的融资租赁和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其他租赁,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租赁占有权,是不是就是动产用益物权,也需要学生反思和讨论。传统的有体物只能让一个人使用,而专利可以同时让很多人使用。对于无体物的使用,在民法之外形成了另一套话语体系的,就是知识产权法。专利使用是一对多的关系,因而传统物权法并不认可专利长期租赁是物权。然而,专利的利用,能够借鉴民法上的用益物权制度和租赁权制度,在多大程度上借鉴,可以引导学生深入讨论。
再如,在物权法教学中,要引导学生比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异同,培养类比思维能力。首先,要引导学生明确所有权的技术性。所有权是法律概念,体现了法律调控社会的技术。法律技术意义上的所有权,就是私人所有权,就是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其次,要引导学生明确国家所有权的特殊性。国家所有权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所有权的主体和客体都必须是特定的,而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和客体都不确定。国家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在某种意义上与所有权的技术性相悖。国家所有权具有神圣而又神秘的光环,政治色彩大于法律色彩。再次,要引导学生明确集体所有权的特殊性。集体所有权又称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是集体组织对其不动产和动产所享有的权利。在行政权扩张的特殊国情背景下,村民委员会演变为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肩负着村庄治理的职责。这使集体的法律地位比较尴尬,具有私权主体和公权主体双重角色。总之,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区别,可以通过小组讨论的方法来理解。通过有意识的类型引导,可以使学生切实感受到制度功能和价值定位的不同。
物权不仅可以定性,还可以定量。物权涉及共有的,如何共同行使物权,存在计量的问题。如《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多数决是物权主体计量的重要问题,至于如何多数决,存在较大的争议。物权客体的计量,是生活中常见的问题。对于不动产而言,存在不动产面积、位置、质量等差异问题。对于动产而言,存在数量、质量等差异问题。物权是一种抽象的表达,还原为具体的权利,如一套房屋、一辆汽车、一颗钻石等,就会产生权利的边界问题。物权是可以计算的,并且往往可以转化为一定数额的货币。物权受到损害,要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明确法律关系,明确法律责任,是案例分析的重要内容,但不是全部。生活中的案例解决,要确定责任承担的大小。这就需要数理思维,需要引导学生将数学与物权法妥当结合。
以业主多数决制度为例,探究如何培养学生的数理思维能力。生活方式多样化的众多业主集聚在一个小区内,必然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冲突。如何在价值多元的小区内,达成最低限度的共识,使小区居民和谐相处,是《物权法》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哪些属于私人领域,哪些属于公共领域,公共领域如何管理,需要精细的计算。对于共有部分,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实现小区的自治管理。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筹集和使用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等,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对于其他事项,需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的业主同意。小区民主决策机制是私法中的民主,是民事主体为实现其自身权益参与公共事务的过程。我国小区治理问题不尽如人意,业主很少召开业主大会。即使召开业主大会,也很难达到双重多数决的要求。对此,笔者建议,学生可以分组对学校附近的小区进行实证调研,了解该条业主多数决制度实施的真实状况,了解民众的法律诉求。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二审稿)”对此作出修改,大大降低了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等事项所需要的多数决比例。
再如,在物权法教学中,要分析妨害采光的赔偿问题。我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只是泛泛规定了通风、采光和日照问题,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按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5.0.2-1条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这只是确定了是否侵权的标准,对具体的赔偿标准,仍然没有规定。从理论上讲,妨害采光实际上是多重侵权,所造成的损害是多重的。按照普通人的理解,妨害采光,会对健康有影响,会影响精神状态,会增加电费、采暖费等。影响采光的时间、影响采光的面积和房屋的价款,是损害赔偿的两个重要因素。在具体赔偿数额上,学术界存在诸多的争议,法院的裁判也不统一。笔者建议,可以引导学生对此进行研讨式学习。哪些可以赔偿,哪些不能赔偿,如何赔偿,学生可以形成自己的见解。这就是数理逻辑思维训练,是物权法中的数学问题。法学教育的目的不是告诉学生确定的答案,而是引导学生去独立思考,引导学生去思考解决问题的办法。
物权是最晦涩的法律概念,物权法是最复杂的法律技术。物权法教学不仅要传授学生知识,更应引导学生反思书本知识,提高逻辑思维能力。教师的职责是把抽象的法律概念还原为鲜活的生活事实,让学生从物权纠纷解决中体会法律科学的独特魅力。物权法教学的内容,包括实证物权法、应然物权法和实然物权法,也可以说包括条文物权法、理论物权法和生活物权法。要引导学生用物权法理论解读物权法条文,用物权法条文指引物权法生活,用物权法生活支撑物权法理论。总之,物权概念具有抽象性、对偶性、类型性和数量性,物权法教学应当强化学生抽象思维能力、逆向思维能力、类比思维能力和数理思维能力的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