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2003年初承包了大枫木村委会的15.33公顷(230亩)园艺场,当时约定承包期为20年。前不久,我投入资金修通了通往园艺场的公路。与园艺场毗邻的杉皮溪村冷水湾组一直没有通公路,他们见状便想利用我已修建的公路,再修通一条路连接冷水湾。前不久,大枫木村委会与冷水湾组达成协议:允许冷水湾组在大枫木园艺场内修建公路连接线,冷水湾组补偿大枫木村2万元。由于这条连接线必须经过我所承包的园艺场核心区,一旦修通,必然给我的经营管理带来很大的不利。请问:大枫木村委会未经承包人同意,有权决定在园艺场修公路让冷水湾组的村民通行吗?
读者 郭宏兵
郭宏兵读者: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63条规定:“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这里有两个新概念:一是用益物权,二是地役权。所谓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典型的用益物权。地役权,则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用益物权一旦设立,用益物权人便独立地对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人不仅对所用益的标的物享有支配的权利,而且可以排除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在内的一切人的干涉,这是用益物权的本质特征之一。从来信反映的情况看,你与大枫木村委会签订的园艺场承包合同合法有效,你有权按合同的约定取得对园艺场的用益物权,任何人包括大枫木村委会均不得干涉。大枫木村委会未经你同意,即在园艺场设立地役权——允许冷水湾组在你承包的园艺场内修建公路,这显然侵害了你的用益物权,是违法的。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袁仕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