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树标
(广西警察学院,广西 南宁 530023)
在传统法律实践教学中,评价方式一直备受诟病,高校不断进行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然而,就部分高校法律实践课的教学而言,其考核方式并没有实质性改变,仍沿袭传统的考核方式,科学和合理的考核机制依然未能建立起来。法律专业学生实践课程的评价主要通过学校内部评价机构来进行,这种评价缺乏准确和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评价标准体系,相关的课程内容和教学手段也缺乏统一的考核指标,考核手段基本都是形式上的,实质性的内容比较少。[1]
由于法律实践教学的考核机制不健全,相关校内教学评价主体没有可参照的标准。受应试教育等因素的影响,部分法律专业的学生不愿意花费时间和精力参与实践教学,即使参与实践教学也往往是应付。[2]由此可见,要加强法律实践课程教学评价,提高教学质量,考核评价方式必须予以改革,应当健全各种考核机制,使教师和学生的付出得到相应回报,使学生真正提高实践技能。
在法学教育职业化的背景下,法律实践课程已经成为提高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因素。各法律院校也在积极开展法律实践课程的教学改革,通过多种途径提高实践课程教学的质量。不可否认,高校应大胆探索法律实践教学评价的改革,提高知识传递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应用型高校坚持面向行业和社会发展的方针,以应用型专业教育为基础,以社会人才需求为导向,培养知识、能力和素质全面而协调发展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教学计划和课程规划中应增加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课程和安排,建立符合实践教学需要的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
法律专业的实践教学应进一步改变传统实践教学的单一性和分散性,根据实践教学的规律和实用性要求,通盘考虑实践教学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应用型”教学实践计划和评价标准,合理安排实践课程内容,积极探索“教学-练习-运用”的模式,突出实践教学的效果,为学生毕业后尽快适应实际业务工作奠定扎实的基础。
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是建立在“教学质量就是学校的生命”这一共识基础上的,为实现对于教学质量的完美追求,而建立的一整套制度和开展的一系列活动。随着高校教学改革工作的深入发展,实践教学的质量评价的重要性日益凸现出来了。[3]
高等教育已从单一的传授知识逐步转向知识、能力和素质多元化的培养,实践教学内容和环境逐步丰富和多样化。但依据课题组前期对1000多名学生以及20多家律师事务所、法院以及检察院等实务部门进行问卷调查后发现,部分高校的法律实践课程教学的效果与质量并不理想,学校在怎样培养学生法律专业实践性的问题上,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仍过于传统和保守,未能处理好知识传授、能力培养与素质教育的关系。有学者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老师和学生方面的原因,也有学校评价机制的原因。[4]
1.评价手段和方法单一
部分高校对法律实践课程采用传统和单一的评价模式,缺乏对实践课程内容安排和效果的监控和评价。[5]一些课程的评估指标是全方位的,专业不够突出,缺乏“应用类型和实用性”的特征,部分高校对开设的法律实践课的评价重视程度不够,评估的目的和任务不明确。评价过程只注重数据和结论,缺乏科学的分析和处理。
2.评价标准过于重视结果
以结果评价为主,忽视了学生参与实践课程过程评价,从评价的质与量两个属性来看,既体现为质的规定的不全面,又表现为量的判断的不科学,不注重学生全面发展和个体差异。[6]不难发现,传统教学模式注重的是学生课程成绩的考核,忽视了评价是一种促进学生发展与完善的工具,淡化了学生的智能发展需求,追求所谓的评分的准确与评价的效率。
3.评价主体不够全面
现阶段,部分高校法律实践课程评价主体的涉及面较窄,大多高校法律实践课程的评价主体仅局限于学生和老师,作为社会行业主体的用人单位和实习单位等未能参与进来。评价标准和评价过程过于依赖老师和学生来完成,缺乏社会实践部门的多方参与,评价结果必然是片面和主观的。
根据各高校人才培养目标的不同,人才培养可概括为:学术研究型人才、专业型高科技人才、实用型职业人才。应用型高校侧重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实践课程的设计和评价直接关系到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评价一门法律实践课程的效果,应紧紧围绕行业实际对人才的需求,突出实用性,抓住关键点,充分发挥教学资源的优势,实现学生核心能力的培养。各高校在研讨评价指标时,应发挥业内专家和校内专家的作用,对相关课程改革的实施情况,重在检验评价指标的成效、修正不足之处、达到教学改革的目的和实现人才培养的最终目标。
高等教育是一个开放系统,其基本功能是为社会的各个领域培养专门人才。应用型本科教育,须重视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在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不仅需要高层次的基础性研究型人才,还需要大量应用型人才。应用型本科高校是作为学历教育与职业素能养成的科学统一与有机结合的教学单位,专业实践教学评价不仅要评价专业能力,还包括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的综合素质评价,在形成性评价的实施过程中,突现激励和引导的功能,使整个教学过程贯穿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的全面评价,实现结果与过程有机结合,体现应用型教育特点。可针对模拟法庭的实践课程,设置合理的考核因素和方案,并综合考虑庭审各方的工作投入、合作精神、工作难度以及竞赛成绩等因素,合理测定成绩。
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是要建立与日常教学活动有机结合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任何教学单位必须坚持“教学过程质量与结果质量并重”这一基本理念,建立和实施一套全程性教学监控机制重要保障。
在行业或实训基地等校外场所进行的实践环节,常规的教学管理机制难以实施准确有效的监督管理。教学评价过程中,应建立完善的实践教学环节的管理实施细则,设立实践单位的指导老师和学校共同抽查机制,重点考察学生实践教学的场地,通过“课程—实践教学—评价”的模式,不断提高实践教学的效果,逐步完善实践教学机构的功能。
就法律实践课程而言,与传统的比较单一化的教学评价相比,建立多元和开放的评价标准是促进教学改革及其提高教学手段的有效措施。评价主体应是多元的,包括教师、学生、教学评价部门与社会相关的行业专家。另一方面,评价方式也应多元化。
此外,评价要注重外部评价和自我评价相结合。重视自我评价已成为教学评价改革的标志之一,新课程评价不是单纯地将“他人”作为评价的主体,而是在进行外部评价,确保评价公正和客观的同时,更加重视将评价对象作为主体来开展自我评价。[7]
显而易见,评价方式必须是开放的。不仅需要鼓励社会相关行业部门参与课程的评价,实现课堂内教学到课外学习、校内实训与校外实训的衔接,政法类院校更应创新教学评价理念,要把跨学科和跨专业作为创新人才培养教育的重要手段,探索适合本校的实践教学评价方法。
教学质量是高校教育能力和教学水平的根本标志,加强法律实践课程的教学质量监控则是实现应用型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保证教学质量的有力措施。应明确各部门教学质量监控的工作职责和评价标准,构建系统、科学和有效地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制定《实践课程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运行方案(试行)》和《教学质量监控办法》等规章制度,加强法律类课程的实践性教学制度建设,从内部制度上,建立起一整套教学质量评价标准,促进实践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严格执行法律课程的实践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所有开设的课程均依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并通过学校领导、教学管理人员以及教师听课等方式,对实践课的教学大纲和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要规范法律课程实践教学的文档与资料的归档与管理,每门法律实践课程应明确教学的内容,有完整的教学大纲、训练规程或指导书等训练资料,合理选择教学方法和健全的课程评价体系。教师应根据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有序组织考试。
大多高校实践课程的评价工作由学校教学督导组负责,督导组是由教学经验丰富的老师组成,对实践课程的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等的评价虽然是客观公正的,但督导组的成员专业领域不尽相同,不可能熟悉每一门课程。
法律实践课程专业化程度对参与评价的教师的专业背景要求较高,这类课程要求评价教师掌握一些法律的前沿知识和实践教学手段,并对该门课的教学效果进行准确的评价。法律实践课程可邀请知名律师、企业法律顾问以、法官以及检察官等行业人员,参与制定校内法律实践课程的评价标准。
建立并完善质量信息反馈整改机制。评价主体要建立完善信息收集、监测、评价、诊断、反馈和整改机制,做好各类教学质量信息反馈后的跟踪和回头查验,实现闭环管理。抓好相关网站建设,充分发挥工作简报的交流和宣传作用。
提高信息的收集和处理能力与水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技术手段,创新教学质量信息收集的方式和渠道,对教学质量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诊断,并及时反馈给教学者和教学单位。除此之外,修订完善实践课程教学环节质量评价标准及实施办法,关注主要教学环节的各个部分,实现全覆盖,不留盲区和死角,改进评价办法,强调评价效果。
教学质量评价体系是与现代大学教学管理制度相适应的和科学规范的评价体系。传统实践课程评价管理过程中,会淡化实用性和应用性,对存在的问题一扣了之,出现过程管控及改善缺位和评价团队协同不力的现象,未达到改善与提高的目的。针对这些问题,学校应定点联系社会行业机构和实践单位,将法律实践课程与实践部门业务挂钩,形成纵向联动考核机制,促使实践部门关注联系教学单位的课程情况,协同教学单位对问题进行整改,而教学单位对实践部门业务评价指标进行评价,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的合作氛围,有效解决课程考核评价缺位的问题,提升了课程教学水平,促进教学目标的完成。
总之,要根据特定的社会行业需求,结合学校定位、发展战略和培养对象等因素,高校可根据本校法律教学的资源优势,量身定做实践课程。定制法律实践课程和评价指标要强调灵活性,致力于为组织学习提供思维、创新知识和前沿理念,以实用性法律人员为主要培养对象,为行业的发展提供理论和文化基础,促进教学者的沟通和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