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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我国不同学术界和相关法律制度对于审计的一种态度,政府可以把采购审计的概念归结为在采购的过程中,对于其中涉及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以及审计。在我们国家,这个方面发展得比较迟,其中的审计工作也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政府在采购方面的监督以及管理,让审计可以发挥更好的作用。
从审计发展的现状来看,我国的政府需要从审查单位内部政府采购合规性、外部政府采购的合法性两个方面来进行,不能只是对于管理和运行方面的机制进行审查。基于合法性和真实性的采购,在考虑绩效类型的同时,应逐步扩大审计方法,对其采购行为的效益进行评估,但目前我国的审查全覆盖仍处于政策性阶段,尚未涵盖所有这些内容,对政府采购的审查是肤浅的,在深度和广度这两个角度是比较缺乏的,忽视了全面审查。
我们都知道政府的采购过程是不断进行的,审计的过程也是整体来进行实施,如果只是单纯地对于采购这项经监管的话是不能将问题处理好的。现在的政府部门比较喜欢采取的形式是先斩后奏,也就是在所有东西都采购完之后在进行审计,其中涉及的采购过程都已经被完成,所以即使其中存在一些混淆的行为,这样可使可以通过一些途径遮掩过去,这就导致审计部门不可以将这项工作发挥到极致。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由于对于采购的过程做不到完全地参与,对于采购投标更是无法加入,所以就无法对于产品的实际情况更好了解。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采购的数量不断增加,涉及的金额也在不断增加,有必要对政府采购进行全面的绩效评估,但我国在绩效审计方面的发展还存在许多问题。首先在这一块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来对这一工作进行保障。目前,我国现行的采购审计法律法规、指导方针并未涵盖采购的各个方面,不能完全依靠国外的经验来进行我们国家的这项审计工作。其次是要获得足够的审计证据,建立绩效审计,但目前收集审计数据是难点之一。
我国可以参考世界上审计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但要根据国家企业的实际特点,引入合理的审计程序,不能机械地照搬,针对审计主体的专业化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审计措施。
相关的政府采购审查法律法规可以更好保证审计的实施,我国已经通过了很多这个方面的法律法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其中包括审计问题不清,监督机制不健全,采购问题状况不清,这些都是有待改进。另一方面,随着政府的采购范围不断在增加,随着项目类型的增多和审计内容的复杂化,一些具体而详细的法律法规要求能够更好地应对这些复杂的项目。但同时也要兼顾经济性以及效益性,我国公共采购审计的目标指标应集中在这四个方面。
要找到问题的根源,必须建立完善的制度,因为这个采购过程是不间断的。还要做到密切监督政府采购,公开进行招标,确保这个活动有足够的透明化。除了这些,应事先审查审计计划的合理性,评估被审计单位是否制定了可行的计划,采购项目以及采购金额是否符合规定。因此,审计工作也应作为采购程序的一部分进行,审计人员应积极开展采购过程中的长期工作,做到全程监督,特别是加强在这个过程中合同的签订以及执行,查明审计期间所出现的问题,防止员工之间出现不法的行为。
要想更好解决独立性这个问题,最好的方式就是多种渠道相结合,在重大问题上,审计机关他们的能力是非常有限的,这时候就可以联合多个部门一起进行审计。在实际的情况中,审计机关在这个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是可以逐步向上级禀报的,利益相关方越多,审计的影响就越大,这样可以减少协会的情况,保证政府在采购审计方面的独立性。同时可以进行交叉审计和区域轮换。一个地区的审计机关每年都要轮换不同的审计主体或部门,这样可以减少人为审计的存在,减少利益关系,使审计更加独立,提高审计效率。防止内部和外部协调,削弱审计独立性。
有几种方法可以提升员工的整体素质。首先,审计人员应建立严格的工作规范,不以主观计算来评价问题,充分利用不同的审计信息和证据,获得严谨的考虑,降低工作的失误,提高审计质量。其次对审计人员的持续培训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该注意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知识,这些知识可以从其他的案例中进行学习,参考其他同行的工作流程,学习更多的审计方法,找出审计价值可供参考的地方,找出自己的不足之处。还有培训内容应与现代采购审计同步,结合国内外的实际经验,开展审计技能、采购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综合培训,供应管理等。对于那些比较复杂的项目,适当延长证据收集的时间,这样会有更多讨论的时间,聘请专门的审计人员担任审计工作负责人,对于审计队伍中经验不足的人员进行培养,审计队伍还应从每项审计工作中学习新知识,提高审计人员对采购审计的认识,这样可以更好地提高工作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