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人际互动视域下网民利他行为研究

2020-01-18 23:45薛玉梅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0年10期
关键词:利他行为求助者人际

薛玉梅

(电子科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 成都 611731)

网络时代的到来,使人们的互动交往形态实现了网缘式人际互动转变,网民在网络社会空间中的人际互动状况在客观上制导、决定着网络利他行为的发生发展。因而,我们要考察包括网络利他在内的虚拟实践活动,就必须围绕网络人际互动的基本视域展开。以往研究主要从心理学角度对网络利他行为进行把握,将其置于网络人际互动视域之下的研究整体而言比较少。于是,从网络人际互动这个崭新视角考察网民的网络利他行为,并立足当代网民利他行为的本质、特征及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策略,无疑对揭示网络利他行为的深层话题大有裨益。

一、网络利他行为的基本概念

计算机网络这种被视为人类自20世纪以来最伟大的发明之一的技术产物,在改变着人们所生活的世界的同时,也在悄悄地改变着人自身。学者曾令辉依照互联网属性发展的历程,将其划分为作为通讯工具、作为信息储存空间和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新的场域三个阶段。[1]而当互联网这种始于技术的媒介逐步升级为人化的社会环境和生活场域时,越来越多的人就开始关注到人们在其中的行为问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以往新闻媒体或学界更多关注的是存在于网络世界中的黑客、网络暴力、网络色情等失范行为。近些年来,随着关于网络世界对人发展影响认识的不断加深,国内不少学者也开始有意识地把视线转向了存在于网络世界中的一些积极行为。其中,网络利他这种典型的积极行为越来越成为国内学界关注的焦点问题。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2](P2)而社会是人们在一定环境空间内交互活动形成的产物。同样,网络社会的形成和发展尽管离不开技术层面的有效支撑,但归根结底仍旧是基于网络环境的人的共同活动和相互交往等社会关系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学者吴满意考察了以往学者关于网络社会概念的界定,认为网络社会就是“人在信息网络技术实践基础上相互交往与共同活动而形成的各种网络社会关系的有机系统”。[3](P8)这样,网络时代的到来,不仅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创造出了一个崭新的场域,实际上也使人们的互动交往形态发生着由血缘式、地缘式、业缘式人际互动形态向网缘式人际互动形态的转变。因而,如果我们要考察包括网络利他在内的虚拟实践活动,就必须把视角置于网络人际互动的视域之下。然而,从目前我们掌握的资料来看,国内学界主要是就网络利他行为本身,即主要从网络利他行为的特征、网络利他行为的表现、网络利他行为的影响因素、网络利他行为的内在发生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探讨。例如,学者王小璐、风笑天重点考察了存在于网络中的青少年利他行为的主要表现、发生原因、特点及其功能,认为青少年网络利他行为就是“青少年在网络环境中所实施的将使他人获益且自身会有所物质损失,又没有明显自私动机的自觉自愿行为”。[4]学者彭庆红、樊富珉通过对大学生网络利他行为的主要表现及其特征的分析指出,“网络利他行为是指在网络环境中发生的将使他人受益而行动者本人又没有明显自私动机的自愿行为。”[5]所有这些考察无疑为发生在网络社会中利他行为的研究奠定了较好的基础,但是大多对网络利他行为的研究都圈定在大学生、青少年这个特殊群体中,并未推扩到整个网民群体,对问题的把握也有待进一步提高。

笔者认为,当前学界普遍把网络利他行为定义为发生在网络环境中的,使他人受益而行为者自身又没有明显自私动机的自愿行为。这虽然很好地揭示了构成网络利他行为的主体要素及其行为特征,但是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马克思指出,“社会不是由个人构成的,而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6](P220)因而,如果我们把对网络利他行为的考察不仅置于这种行为本身,同时也置于网络人际互动的视域之下,就会发现,网络环境实际上并不简单地就是一般意义上的网络技术环境,更应当看作是网民在交往实践活动中所架构的价值关系情景,“这种情景承担着网络人际互动过程中主体价值关系的建构并扮演着这种价值关系的载体角色”。[3](P69)由此可以看出,网络人际互动对于网络利他行为具有关系的生产性功能,网络人际关系包含着网络利他者与求助者之间的道德情感关系、信息共享关系,等等,而这些关系构成了网民网络利他行为的基础性条件。此外,网络人际互动的良性运行,客观上需要网民有较高水平的思想境界和网络品性,例如以己度人的同情心理、不求回报的奉献精神,这也实质性地催生着网络利他行为的发生发展,并在较高层次上实现与弘扬利他行为的“人是目的”这一根本意旨。

网络利他行为是网民在网络利他交往中,充满着借助互动实现和谐共享知识信息资源的互动愿景的一种行为模式,这种交往愿景能从侧面提升网民网络言行的道德自律意识,形成良好的网络综合素质,实现与其他网民之间、与网络社会生活环境之间的和谐相处、共生共在共长。总的说来,这种行为在道德上应是正当的,是值得提倡的,这种合乎理性的交往行为对升华人际交往境界、建构网络社会新型文明有着重要作用。

二、网络人际互动视域下网民利他行为的本质、特征及存在的问题

(一)网络人际互动视域下网民利他行为的本质属性——道德行为

在网络社会空间,人们会缔结各种角色交往互动关系,“但这种角色关系的易变性、随意性更使得网络利他行为不会成为双方彼此承担的义务,反倒表现出更多的份外善举”,[7]通过自觉自愿地有效满足客观需求来充盈自己的精神世界。从行为产生的性质上讲,网络利他行为是网民在精神意义层面满足自身内在情感和实现自我价值的自主道德构建活动,属于高层次的亲社会人际互动,是一种秉承着自愿性和慷慨性的原则而表现出来的无私奉献行为。

在网民的利他交往互动过程中,助人者以较低的利他成本,出于仁爱之心帮助实在或者潜在的交往对象,获得他人的感谢、尊敬和认同等生物性的反馈并以此建立自我激励机制。从这一角度,利他不仅仅是利他,还包含了主观利己。对于求助者来说,通过共享助人者的信息资源,接受其精神安慰、社会救助、义务服务等利他援助,能够强化网民的人际信任,改变其网络认知,并规整自身的网络行为,所以这也是一个道德网络化的过程。通过网络利他者的道德刺激,其道德意识被唤醒,求助者又成了潜在的助人者。总的来说,在这种网络利他交往中,利他者形成自我情感激励并不断唤起着求助者的利他意识,助人者和求助者均可以升华道德情感,从而促进道德信念的内化,有助于构建自觉的、系统的道德情操,利他性的道德实践得到不断反复、延续和加强。

(二)网络人际互动视域下网民利他行为的特征

1.情感性。网络社会空间系统中,网民主要通过信息知识的共享维系和强化互动关系,其中必然贯穿着现实生活中的情感和情绪。“如果将网络利他行为之源也看成移情,那么网络利他行为中的情感主要是什么呢?答案是同情”。[3](P120)休谟认为,同情作为人性中的一种分享他人情感的本能倾向,是道德情感发生的基础。在网络交往中,正是由于网络个体之间的相互同情,使利他者能够寻求情感的同质性因素引发道德移情能力,感知、理解、体验或想象其他个体的心理情绪而引起情感共鸣,进而激发利他动机,催生网络利他行为。当然,在网络社会中,这种道德情感并不是现实的简单移植,其具有自己独特的个性和内容,极富人性化和在线体验性。

2.自律性。网络利他行为是一种具备道德属性的活动。作为社会道德行为,它是自律和他律的统一,但对于网民个体而言,更多的是一种基于个体理性存在者高度自主、自为和自由的自律行为,是彰显网民道德自觉的利他。网络的虚拟性和匿名性消除了利他行为复杂的情境因素,使得网民个体的网络利他行为动机更多的是基于内在的情感驱力而非外在某种要求的规定,人的本真性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马克思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8](P15)网络利他行为作为网民个体的道德行为,是借助于对网络生活的认识,把外部的道德要求变为自己内在良心自主的行动,是网民个体自我认识、自我完善的过程。在这个意义上,网民的网络利他行为更多的是基于自律,是人的主体意识的呈现。

3.交互性。马克思说:“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究竟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8](P532)网民作为网络社会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总是与其他网民之间发生着观念、行为的耦合与互动。在网络空间中,崭新的交往工具和强大的技术支撑强化着交往主体的互动性思维,使人际交往的个体主体走向自由自觉的交互主体,人际交互关系的缔结呈现为一种网缘互助性质,这种互助带有自愿性、交换性,建构着网络利他行为。同时,基于信息知识的非对称性原因,双方的利他信任关系也因此形成,网络个体在双向互动中获得共生、共在、共享与共长。所以,网民的网络利他行为不是单方面的存在,而是在双方、多方的交互过程中形成与存在的。

(三)网络人际互动视域下网民利他行为存在的问题

1.网络人际交往中利他行为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网络利他行为作为一种基于互动愿景的行为模式,网民充满着相似的交往期许,是一种应然的自主自愿行为。从网民个体层面讲,网络利他者在网络空间社会中的虚拟性、本我性和异质性等基本属性导致其具有鲜明的道德选择性,其道德行为的判断、选择乃至评价都是主观多样的,加之网民的网络品质参差不齐,使得网络利他者具有较大的心理张力和行为张力,利他实践有着模糊性与不确定性。而对于网络受助者来说,网络陌生人关系中的“他者”具有神秘和危险的特征,受助者可能会出现警惕、猜疑、疏远甚至拒绝受助的情况,导致利他行为不能完整实施。

2.缺乏完善的利他信息传播机制和利他行为引导机制。首先,在陌生的网络环境中,网民利他行为关系呈现鲜明的自组织性特征,网民之间信息交流的过滤性、阈限性和非同调性,难以避免利他交往双方对信息理解的多义或歧义。此外,网民通过各种视频、语音、图片等网络文本进行沟通交流,网络交往手段与介质的碎片化、互动文本与网民个体心境表达逻辑上的异构性,极大程度上肢解着信息表达内容,造成助人者和求助者的信息在发布过程中的实质性流失。因此,网络利他交往中的信息传播机制还有待完善。其次,网络空间是一个需要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完善的高度自治的空间,网络个体的利他行为基于网络的自由性和去抑制化表现为一种自由放任的状态,“在海量信息供应和严重不确定性状态下,人类处理信息的理性能力和依据理性计算、逻辑推论支配行为的能力,都显得更加弱小”,[9]利他行为可能因为行为者的感性认知而发生偏离,如网民仅凭个人经验和主观判断进行信息转发,这种信息若没有经过严格的相关性评估和可靠性判断而带来负面影响,就会降低利他行为的实施效果。可见,网民实施网络利他行为尚缺乏完善健全的内外引导机制。

3.网络利他交往存在异化倾向。网民个体的网络利他行为的异化状况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一是网络利他呈现冷淡状态。利他行为是一种助人者出于完全自愿自决的道德践履,特别是在虚拟的网络社会空间,网民之间的关联度和亲密度降低,部分网民面对陌生求助者的求助选择做一个“旁观者”,在受到外界舆论或内心压力下才会被动采取利他行为,呈现出不温不火的网络助人状态。二是网络利他带有功利色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人们原有认知方式与意识形态也逐渐发生变化,网民在面对网络求助行为时难免带有功利性色彩,将利他当作一种期权式的投资,用预期的报酬和利益来衡量助人行为的“值与不值”。如部分网民向求助者要求同等的资源交换才愿意提供信息服务或技术指导,导致网络利他行为价值的实现大打折扣。三是网络利他出现被骗现象。在网络社会,技术的深度介入致使各种信息、知识的流动呈现空前状态。网络个体可能因为高度的网络迷离而出现网络欺诈行为,而网络阅历浅、自我控制能力差却具有较强的利他动机的网民个体极有可能在助人过程中成为受骗对象。这种异化了的利他交往关系势必影响网络利他的过程与结局,不利于整个网络社会关系的良性运行。

三、网络人际互动视域下网民利他行为的启示

(一)加强网民的移情训练和道德训练,提升网络利他自律意识

大量已有的实证研究表明,移情和道德认同都是利他行为的动机来源。移情体验能放大个体的社会责任意识,进而表现出抚慰、关心、分享合作、互助、同情等亲社会行为,道德认同则是将个体的自我道德信念转化为道德行为的关键心理机制,二者皆能激发个体利他行为的发展。已有研究表明,在网络空间,移情和道德认同对利他行为具有跨情境一致性,增强网民的移情训练和道德训练能提高网民利他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移情作为一种替代性的情绪反应,能感同身受地理解、知觉他人的情感情绪。因此,可以在网络媒体平台以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网民的网络言语和典型案例刺激网民个体的道德情感和道德感知力,引发对他人在特定情境下的无助感、焦灼感的切身体会。同时,开展以网络利他为主要内容的心理训练活动,帮助网民掌握普遍性的做人示范,强化正确的助人反应,最终提升网络利他自律意识。道德训练则可以通过互联网络开设道德训练专题网站,如道德事件交互讨论论坛、道德模范网络评选社区等,进行基于多媒体技术的及时、广泛的道德互动与讨论,实现网民自身原有的道德“预成图式”理性地强化或改造,与利他信念融为一体,启动并强化道德认同,进而从社会身份认同的角度做出与“有道德的人”身份相一致的行为选择,促进网络利他行为的发生。

移情训练和道德训练,既包含网民自身信息素养和道德品格的补充完善,也包含通过外源性利他因素的制导实现网民利他品格的提升。二者对网络利他的作用机制虽然不一致,但是把二者作为一个整体概念探讨,无疑对激发网络个体的利他行为具有正向作用。

(二)树立利他行为“榜样”,形成群体动力和群体规范

在观者众多的网络社会,掌握网络话语权的网络中心成员的利他行为极具感染性和方向性,在思想、情感和认知方面能对网民产生一种示范效应,易于形成群体动力和群体规范,“激励和引导学习者自我内化榜样精神品质,生成自我道德人格和创新行为方式”,[10]对网民社会公共精神的培育以及道德行为的引领作用巨大。因此,要树立利他行为“榜样”,以发挥榜样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一是可以通过开辟网络榜样文化和榜样教育专题社区,让具备高水平网络信息道德素养的网络意见领袖、网络知识领袖(如网络公众人物、网络精英、社区论坛“楼主”等)与网络个体进行经常性地网络角色与情感的序差互动;二是通过微信、微博等舆论引导平台,实施“名师—优秀骨干在线引领工程”。榜样教育既能直接鲜明地倡导推介,也可以“润物细无声”地浸润学习者的利他德行,在提高网民个体“网商”的同时使网络利他观念根植于网民的网络行为意识中,并自觉将零散化、情绪化的个体亲社会行为上升为系统化、常态化的利他性道德实践,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网络利他行为习惯。

当然,应该看到这种榜样教育在网络空间呈现着时间的间隔性,网络的开放性导致网民可以随时变换不同的空间场域,网民个体对各种网络价值观念的选择性过滤导致榜样教育的阶段性被拉伸,榜样作用力呈现为不确定性。因此,借助榜样力量进行网络利他示范,提升网民的网络信息素养,激发和引导利他行为的发生,应是一个长期坚持不懈的过程。

(三)培养网民互动双方的在线信任,缔结和谐的网络人际关系

网络在线信任是网民个体高度主体性自觉的呈现,网络空间系统的有序发展,要求网民之间的交往互动必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而对网民的在线信任意识的培养,既能完善网民个体的网络人格,又能有效缩短利他者与求助者之间的心理距离,以达成双方保持长久不变的信息知识资源分享、精神愉悦的心理预期,和谐网络利他行为建构的生态系统,可实现网络共享、共在与共生。

首先,制度是保障在线信任关系得以存在的物质性条件。网民在线信任关系的缔结、网络信息知识共享机制的完善、合理的利他预期的满足,离不开在线信誉制度系统的完善。通过建立网络信息消费的“把关人制度”,加强对网络信息发布主体、发布内容的审查与监管,[11]借助第三方机构消除网络失信,降低信任风险,能有效提升助人者与求助者之间的信息交流意愿,形成可感知诚实并推动在线信任的发展。其次,随着技术的全方位介入,人们逐渐地将自己的信任倾注于技术之中,在线信任具有鲜明的技术嵌入性特征。在网络利他交往过程中,技术信任是以分享可信赖的、准确安全有效的信息来结成网络用户所期望的利他交往关系为目的。据此,要建立网民利他行为的常态化实践载体,通过技术升级强化网络的防护系统,实现及时、准确、完整地传送求助者所需的信息知识,强化互动双方在线信任,以缔结和谐的网络利他交往关系。

(四)优化网络文化及相关制度和机制环境,营造激励利他行为的良好氛围

网络线上场域是网民网络利他行为发生的直接场域,也是网络利他行为的主导场域。但是由于在线上场域缺乏熟人眼光,加之网络身份的隐匿性,可能会增加网络行为“黑色地带”的带宽,降低网民个体对理性网络言行的免疫力。因此,要优化网络文化及相关的制度与机制环境,营造激励利他行为的良好氛围。

优化网络文化及相关制度和机制环境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其一,要将网络利他行为培育的目标融入到网络文化建设中,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旋律、传播网络正能量,促使网民培养高尚的审美情趣和价值追求并转化为利他内驱力;其二,培养复合型的网络利他行为管理人员,以其强大的信息敏感力和辨别力考察、“挑拣”网络中损人利己的不良行为;其三,完善利他行为的制度与机制,“如肯定网络互助、助人自助方式,设立激励与信息反馈平台等”,[5]增强网络个体捕捉、判断和利用网络信息的能力;其四,设立长效化的道德监督审查岗来鉴别、控制利用他人的利他活动实施网络犯罪的行为,营造一个清朗的网络文化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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