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案论证在立法学课程中的地位

2020-01-18 19:47陈玉山
合肥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课程内容原则学科

陈玉山

(扬州大学 法学院,江苏 扬州 225127)

1 问题的提出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历史背景下,法治实践暴露出来的诸多问题不仅对立法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也对立法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从深层次上说,立法质量的高低直接取决于立法机关工作人员立法能力的高低,而这又取决于立法学教学能否培养合格或优秀的立法人才。在立法人才的培养中,当前最需要关注的是立法学课程内容的设置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1)传统立法学课程内容已不能有效实现培养立法能力的课程目标,对该学科的课程内容进行符合人才培养规格的重构则显得尤为迫切。重构立法学课程体系与教学模式,不仅与当前立法实践提出的提高立法质量命题相互呼应,也能够促进以呈现立法知识为主要特征的立法学学科体系的改革。

(2)在立法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中,法律案论证始终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其在人才培养过程的地位与作用也没有很好体现。在立法学课程的教学中,实践指向性尤为重要。立法学不仅仅是一种知识体系,它同时也必然是一种实践体系。只有按照这种体系安排教学内容,立法学课程教学才有可能实现其教学目标。我国当前最为流行的立法学学科体系还没有为以培养立法能力为目标的立法学教学做好准备。

(3)当立法学作为一种学科体系在品质上是一种能够有效回应立法中的实际问题的实践体系时,立法学课程教学内容的重构就获得了一个坚实的基础。只要立法学围绕法律案的论证而合乎逻辑地延展其脉络,这些目标就会逐步得到实现[2]。

2 立法学课程内容的确立依据

2.1 学科体系决定立法学课程及教学内容

在立法学教学领域,几乎所有从事一线教学工作的教师在确定本课程的教学内容时所能依照的主要是当前比较权威的立法学体系性论著。这就表明,绝大多数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在学科整体意义上并不具备根据立法实践的需要自我创设与及时更新教学内容体系的能力。很显然,立法学学科体系的内容直接决定了立法学课程教学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立法学学科体系的性质也就决定了立法学课程教学的性质。任何不以学科体系的改革为前提的课程改革最终只具有非常有限的意义,根本无法实现该学科课程教学的既定目标。

2.2 法律案论证是课程内容选择的核心所在

就立法学课程教学而言,思考应该教什么的问题,首先应该从当前立法学学科存在的问题入手。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二级学科,立法学在我国出现的时间比较晚[3]。该学科在体系上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这种情况严重制约了以立法实践能力的培养为目标的立法学课程内容的建构。因此,无论从立法实践的现实需要看,还是从实现课程教学目标的角度看,法律案的论证均应当被视为立法学学体系的中心环节。立法学上的各知识要点均因从不同方面回应法律案的论证问题而合乎逻辑地融合为一个有机整体。以回应立法实践问题为导向的立法学学科体系的改革为立法学课程内容的重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当课程内容始终围绕如何对法律案进行论证而展开时,立法学课程教学就是一种真正的实践教学,所有的知识和理论均因此彰显其存在的意义。

3 当前立法学课程内容的设置与选择

关于中国立法学的学科内容构成,我国学界事实上并没有根本性的分歧。总体上看,这些内容主要包括立法原理、立法制度以及立法技术这三个部分[2]。对这种体系进行结构性分析,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它对当前课程内容设置构成怎样的影响。

3.1 立法原理

立法原理主要包括立法的概念、立法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立法与国情的关系、立法与利益的关系、立法与民主的关系以及立法的历史发展等内容[3]25-142。由此,立法学上的立法制度与立法技术之外的所有内容都可被视为立法原理的组成部分。如果说“立法原理是立法学的基础理论”,是“关于立法的带有普遍性和基本规律性的事物的理论表现”[3]25,那么,除了立法指导思想以及立法的法治原则、立法的民主原则与科学原则可被视为指导立法的一般性规范以外,本部分大多数内容并不具有原理的性质,因为它们对于阐明原理没有直接的支撑意义。这种“跑题”现象使研究者与学习者无法理解立法原理对于立法具有怎样的指引作用。

3.2 立法制度

立法制度是所有体系性论著的“重头戏”,主要包括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程序、中央立法、授权立法、立法监督以及立法解释等内容。《立法法》的核心内容就是在回答:在我国,哪些国家机关是立法主体以及它们各自的立法权限与立法程序。问题不在于,立法学是否需要讨论本国的立法制度,而在于如何讨论它。几乎没有例外,我国立法学体系性论著只是停留在对实定法进行简单、直白描述的层面上。这种言说状况极大地“拉低”了立法学应该具有的理论性与创造性。这种学科构造对立法学教学产生的消极影响是:课程教学的大部分内容为立法制度所占据,学生在熟悉这些知识之后,依然不可能具备如下能力,即如何起草法律案以及如何证明该法律案具有正当性。

3.3 立法技术

立法技术部分的内容主要包括立法方法、立法策略、立法预测、立法规划、立法起草、法的构造等内容。立法技术的核心内容应当包括两个方面,即如何从宏观上设计一部法律的框架与结构以及如何从微观上塑造表达法律规范的法条。立法技术是为立法决策的实质性内容服务的,高水平的立法技术可以有效地展现立法决策的内容,有助于国家机关与公民理解、遵守或实施法律。

由上述三个方面内容构成的整体几乎涵盖了立法学的所有知识要点。这种话语体系更像是一种知识汇编,离理论体系尚有一定的距离,因为它无法说明各种知识要点为什么而存在,它们之间有怎样的脉络关联。

4 法律案论证在立法学课程中的重构

4.1 法律案论证的基本要求

《立法法》从总体上看只是一部授权规范与程序规范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它的框架法特征为立法机关判断法律案的质量留下了非常广阔的自由意志形成空间。当判断立法质量的标准处于不明确的情况下,人们便很难从理性意义上对法律案进行评价。

对于起草者与审议者而言,法律案的实质性内容只有在经过必要性、可行性与合法性三个维度被充分论证之后,才能被认定是否达到成熟的程度。必要性标准要求立法者在将国家政策具体化与法律化时应参酌哪些因素。可行性标准要求立法者不仅要对产生问题行为的主客观原因进行透彻分析并提出能够消除或改变这些原因的法律措施,而且还要对拟制定法律措施可能产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进行评估。合法性标准则要求立法者必须考察法律案是否存在违反宪法的情形以及法律案与正在生效的法律法规间的协调关系如何。除了对法律案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充分论证外,法律案的形式也很重要。判断立法质量的准则中包含着法律草案的结构合理性要求。法律草案的结构是否合理取决于立法者能否正确地运用相应的立法技术[4]。从必要性、可行性与合法性三个维度对法律案的实质性内容所做的证明而形成的论证框架与关于法律案的形式证明构成了立法理论的内核。它不仅为立法理论体系的改革提供了方法论,而且也为立法课程教学内容的重构确定了方向。立法学课程教学的主要目标就是培养学生起草与审议法律案的能力,而这种能力的核心内容则是掌握如何对法律案进行分析与论证的方法。只有将法律案的论证作为立法学课程教学的核心内容,立法学课程教学才能实现其教学目标,为国家立法事业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人力资源。

4.2 突出法律案论证的体系辐射效应

将立法学的研究聚焦于如何制定法律上,固然抓住了问题的要害,但是如何将该学科庞杂的知识要点有逻辑地整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有利于解决立法问题的实践体系,则是一个需要对立法学进行体系重构的问题。尽管立法一个民主过程,但其本质是体现理性的论证,而不是表决,表决只是对符合内容与形式要求的法律案所表达的一种态度[5]。法律案提案人向立法机关提交的法律草案及其说明即包含了其关于法律案是否符合特定要求的论证过程与结论,它是决定立法机关对法律案抱有何种态度的关键所在。立法机关对法律案的审议就是对提案人提交的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自己通过各种程序获得的信息对法律案进行修改[4]。传统立法学上的所有知识要点只有真正地融合于法律案成熟度的论证框架之中,才能显示它们各自在立法中的意义。以这种学科体系为基础而设置的课程内容,其着眼点在于培养学生的立法实践能力。

4.3 法律案论证在立法学课程内容设计中的取向

在我国,立法面对的国家权力秩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立法的政治原则以及立法的国家政策依据。在学科上,孤立地讨论政治原则与国家政策对于分析立法问题并没有什么直接的帮助。只有将它与如何起草与审议法律案的行为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解释清楚:立法的政治原则的内涵、其发挥作用的形式,以及执政党领导立法的规范意义是什么[6]。在我国,任何法律案的起草必须与国家政策保持高度的契合性。实践中,有些法律案之所以没有被列入大会会议议程,主要是因为没有充分体现其与国家政策的契合关系。国家政策是一个国家在特定历史阶段为解决面临的主要问题而提出总体对策方案。立法的任务就是将国家政策转化成法律。为了保证立法秩序的稳定性、规范性与可控性,编制立法规划与立法计划是非常必要的。它们是国家政策最为集中的表现形式。只有按照立法规划与立法计划开展立法活动,才能将有限的立法资源有效地使用于最为重要且最为迫切的问题上。可以看出,立法的政治原则、国家政策以及立法规划与立法计划等都是决定立法走向与立法内容的宏观的、关键的因素。

在立法过程中立法者必须解释清楚,立法决策的信息来源于何处。起草与审议法律案要解决——必须以谁的意见以及什么样的事实为根据的问题。立法的民主原则要求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在民主国家,立法决策必须以民意为基础。因此,法律案的起草者与审议者必须证明法律案已经充分表达了人民的意志。立法的科学原则首先要求法律案的起草者与审议者通过各种形式或方式获得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事实性信息,并通过恰当的形式合理地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以确保科学原则能够得到有效地贯彻。立法是对民意性信息与事实性信息进行综合的基础上做出决策的行为。从法律案起草与审议的信息基础的角度思考立法的民主原则与科学原则可以避免立法原则的空洞化说教,有利于具体阐明立法原则如何在法律案起草与审议实践中得以具体化。

从《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看,立法程序的主要作用在于,要求立法机关如何获得决策的信息。可以将立法程序归结为将立法的民主原则与科学原则进行具体化的方法与步骤。立法程序的规定尽管比较详细,但是它不能说明立法机关的决策与其采纳的信息之间存在怎样的逻辑关联性。立法程序的形式特征使其忽略了一个对法律案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论证的实体性概念,即法律案成熟度[7]。因此,立法程序从总体上没有直接回应如何对法律案的质量进行认定的问题。在立法学课程设置上,要基于立法程序的视角,确定课程内容中法律案论证的方法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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