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 燕,张玉发
(国家税务总局驻重庆特派办, 重庆 401147)
营利性教育以培训学员各项课程、各种技能为主体业务,以教师授课和教研为核心力量,以满足学员要求、实现培训目标为主要内容,在市场引导下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中英语类、经济类、IT类、少儿教育类成为该行业的主导方向,从幼儿园早期教育到研究生考前教育、各类职业技能、证书培训等多元化市场在逐年快速增长。据公开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教育培训行业市场规模达到21775亿元;教育行业一级市场融资579起,较2017年同期的412起同比增长40.53%,平均每天融资1.59起;融资金额高达523.95亿元,较2017年同期增长87.79%,平均每日的融资金额为1.44亿元。当前,大型品牌营利性教育机构普遍采用“集团+子公司+孙公司”的股权结构,也有部分采取特许连锁经营模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根据约定按培训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加盟费,并为加盟商提供指导服务。这种连锁模式保证了品牌的统一性,节约了资源,提升了培训品质,增强了竞争能力,也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学员缴纳的培训费收入,一般在客户报名时一次性收取,作为预收款处理,再根据培训进度确认收入。成本费用构成相对简单,主要由教师工资、房租、装修费、广告费、招待费、福利费等事项构成。总体来看,机构财务核算健全,营业利润相对稳定,纳税遵从度相对较高,但在实际税收监管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1)确认收入不及时,延迟纳税义务时间。在会计核算时一般将收取的学费先挂在预收账款科目,再按课时进度逐步结转收入。但部分机构未在上课后全额确认收入或不按进度确认收入;学员已付全款但未完成培训课时,或长期未上课、无法联系,无法退回的学费未及时结转收入。(2)确认收入不完整,不缴或少缴税款。机构服务对象以家庭和个人为主,主动索取发票的意识不强。随着支付方式的多元化,教育培训机构通过私人账户收取培训费后不确认收入纳税的风险不断增加。同时,由于行业竞争日益激烈,部分机构采取线上代理招生、线下促销宣传等方式拓展生源,存在以宣传费用直接冲减收入、差额缴税等涉税风险点。
(1)人力成本结构复杂,个税扣缴不足。机构主要的成本是教师人力成本,教师是机构日常运作的基础,分为签订合同的全职教师和未签定合同的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临时提供服务人员,所得主要分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部分机构以自制凭证列支对外支付的劳务费,或发生零星劳务支出后以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发票列支;以项目差旅费形式支解高层管理人员工资收入,以团建等名义组织员工旅游,向员工发放购物卡、向第三方购买积分供职工使用,年会发放给员工非货币性福利奖品,向员工支付补偿金等,均未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期间费用复杂混乱,税前核算不规范。机构作为智力密集的行业,经营收入不断增长,但营业利润并未快速增长,综合税负仍然较低。究其原因,列支不规范的期间费用是其主要手段,包括将广告费列支为信息服务费,将劳务费作为计算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扣除限额计算基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规范等。
(1)利用集团化经营、多业态布局的便利进行税收筹划。表现为在低税负行业蓄意设子布局,通过关联交易将高收益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低税负企业,降低整体税负。部分机构利用软件企业增值税享受国家软件行业超税负退税政策,如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向同一集团的其他软件企业支付大额费用,达到企业集团整体税负降低的效果。如2016年至2018年,某市连锁学校向集团在北京设立由其实际控制的11个关联软件公司合计支付价款占统计年度营业收入的14.69%,该集团另一个省的学校同期支付给集团其他公司的价款也占其营业收入的13%。(2)利用模糊规定进行税收筹划。由于连锁教育机构的资源有一定的稀缺性,利润率相对一般的教育机构更高,为了规避所得税的缴纳,利用税收政策中一些模糊、不具体的规定进行筹划。如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品名为咨询费、会议费、宣传费、代理费等不易核实真实性和合理性的服务,特别是对于咨询费和代理费这类服务项目的价格认定,目前税收实践中是一个难点,一般包含自主知识产权,而且底价没有标准,在税收实践中较难认定。集团内部专用产品无公开的市场价格体系,其预期收益也无法准确核定。对于境内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问题,目前缺乏明确的政策指导,在实践中税企争议较大,对定价是否合理定性、不合理定价应如何调整等问题,监管难度大。
品牌性营利性教育机构体量大、业务专业性强、透明度低,税务机关日常征管服务中很难及时、有效地帮助企业化解涉税风险。同时,随着资源配置在市场中决定性作用的不断增强,跨省甚至跨国交易越来越频繁,税收管理层级与集团性企业不符,更难以真正实施有效管理。一些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在股权结构、投资关系上表面上与集团企业无直接关系,但实际由集团企业控制,经营利润属于集团和实际控制人,加大了税收监管难度。
(1)实施分类分级管理,适当提升大企业管理服务层级。对大型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由省级或市级大企业管理部门直接进行管理服务,定期开展风险扫描和评估及风险处置,及时防范和化解涉税风险。(2)加强税法宣传,不断提升税法意识。针对机构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不全面,客户索取发票意识不强等问题,税收征管部门应进一步强化税法宣传和辅导,不断提高纳税遵从度。(3)不断提升信息管税水平,持续推进税收共治。进一步集成现有的金税三期、电子底账、防伪税控等系统功能,集成数据开展风险应对,切实提高信息管税水平;强化与市场监管、人民银行、行业主管部门、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的协作,构建税收社会共治新局面。(4)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税收优惠后续管理。在落实税收优惠的前提下,定期开展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合规性评估,对不符合优惠政策的情况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充分借鉴国际反避税成功经验,进一步细化国内反避税管理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国内反避税全国联查机制,积极发挥各级跨区域税收监管机构的优势;积极推动国家层面对税收洼地的治理,大力清理和规范地方出台的返还、补贴等变相税收优惠政策,促使企业规范运营,避免税收“洼地”成为逃税“高地”现象的发生;明晰处罚依据,增大纳税人税收筹划成本,积极推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上位法修订,进一步明确筹划避税的边界,对恶意筹划避税行为设立罚则,加大违法成本。
(1)建立稽查征管联动的监管模式。实行稽查——征管——稽查联动的闭环监管方式,总局稽查首先选取其中的重点高风险核心企业交由辖区特派办重点解剖检查,对其中的共性风险进行分析提炼,形成行业管理规范指引,交由征管统一安排部署。主管税务局以纳税评估或者自查辅导的方式,引导企业及时进行自查自纠,规范财务核算,防控税收风险。对自查整改不到位的,再由征管移交稽查开展重点检查,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引导企业守信守法。(2)建立反避税与税务稽查良性互动机制。反避税调查部门在开展国内反避税调查中发现的恶意筹划偷逃税款的行为时,应及时向稽查部门移送;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避税嫌疑的,应将有关线索移送反避税调查部门依法处理。(3)积极探索数据稽查、信息稽查。提升数据搜集和数据处理能力,充分运用行业主管部门、第三方支付平台、证券交易平台等外部信息,结合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申报纳税数据进行大数据分析,精准锁定涉税疑点。(4)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形成强大震慑。对恶意进行税收筹划,规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增加违法成本;严厉查处涉税中介提供恶意筹划服务的违规行为,追究连带责任,增强执法威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