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 娅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海南 海口 570000)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各类依托于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虚拟平台逐渐显现,并在规模、数量、成长速度上形成崛起之势,给虚拟经济环境下的税收监管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平台经济虽然是新的经济形态,但其实质无外乎两种模式:一是平台企业自营,以自己名义为消费者提供货物和劳务,另一种是仅提供中介服务,收取中介费或手续费。平台企业自身经营行为或是入驻平台的个体工商户发生纳税义务的,按照规定自行申报缴税即可。但是对入驻平台实际提供货物或劳务从而取得收入的自然人,对其进行税收征管难度较大。
1.漏征漏管普遍存在。近年来,商品零售、旅游、出行等重要领域的市场已经变得成熟,逐渐成为引领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淘宝、京东、去哪儿、滴滴等平台已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新来者要瓜分这样的成熟市场很难,于是纷纷谋求差异化发展,将目光聚集在货物运输、零散劳务等方面,以求通过建立平台快速吸引和聚集供需两端资源。在平台上,海量的自然人提供服务取得收入,如承运业务的收入、网络直播的打赏收入、微信公众号业主发表文章的收入等。从目前纳税情况来看,这些在平台上提供货物和劳务的自然人很少主动申报自行纳税,税务机关因获取交易信息难度大和管辖权问题,不可避免地出现征管不到位的情况。
2.委托代征不合规定。受政府扶持政策影响,平台企业要求委托代征的积极性很高。一些税务机关考虑到税收流失风险,按照有利于税收管控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委托平台企业代征个人所得税,按照经营所得税目适用较低的征收率,各省情况不一,一般不超过1%。表面上看,通过委托代征使得税务机关控制了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款,但是这些收入一律按照经营所得征税似乎不妥,因为平台上的一些自然人很多是兼职,有的只是偶尔在平台上提供劳务,这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另外,在委托代征过程中,有的对个人应当缴纳的增值税默认执行月销售额10万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平台上的个人并未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不是按期纳税,不应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应该在达到按次纳税的300~500元起征点后据实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3.发票虚开风险居高不下。平台经济中涉及众多的自然人销售货物和劳务的情况,普遍存在开票难的问题,影响了购买方的交易积极性。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规定保险、证券、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委托代征企业可汇总代开增值税专票和普票,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可为符合条件的货运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票,但是发票代开政策的适用范围仍然比较窄。实际工作中,一些非上述行业的互联网平台在成为委托代征企业后,代开发票的情况并不鲜见,其中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居多,有的代征税款总额和开票金额的比值达不到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3%。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发票虚开的风险,为一些不诚信企业虚列成本、减少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提供了可趁之机。
随着平台经济快速发展,部分有形的货物和劳务转变为数字形式进行销售,传统行业划分日渐模糊。平台上的自然人可在全球任何地点进行经营活动,加上税收政策方面的空白和辨别标准的模糊,使得税收征管工作难度加大。
1.平台经济的跨地域性导致征管难度大。平台企业打破了传统产业对就业人员的地域限制,全国各地甚至全世界各地的自然人仅需要在平台上进行简单注册,就可通过网络平台提供相应的货物和劳务。平台成为交易双方信息提供、展示、存储和资金流转的纽带,存储了海量的数据信息,但这些信息如何为税务机关获取和利用还没有统一的做法。以增值税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2条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这些货物和劳务的提供者虽然发生了纳税义务,但是其分布广、数量多、收入散,使得应税行为发生地难以确定,而平台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即便能够通过平台企业掌握情况但又不具有管辖权,如果纳税人不主动申报,这意味着只能由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货物或劳务的个人通常不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导致居住地税务机关获得此类信息的难度大,明知税收流失却无能无力。
2.税收政策的滞后性导致发放环节扣缴没有依据。平台经济以庞大的用户群体为基础,其收入来自不同地域。平台上的会员提供货物或劳务后,平台企业收取价款,最终形成平台企业收入,同时平台企业向自然人支付价款。这些自然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如果在发放环节进行规范,由平台企业直接扣缴,征管成本和难度要小很多。但实际工作中,大部分平台企业没有这样的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所得的个人作为扣缴义务人。平台企业只是代收代付,网络上成千上万支付费用的客户才是支付所得的扣缴义务人。目前,针对保险、证券、信用卡和旅游这四个行业的个人代理人可以实行委托代征和代扣代缴,而大部分互联网平台企业在没有获得相应权限的情况下,也没有权利义务对平台上的自然人会员应缴纳的税款进行扣缴,这些人成了事实上的漏征漏管户。
3.辨别标准的模糊性导致税法适用的不准确。目前,个人通过平台企业销售货物可按照经营所得税目征税,但是个人提供劳务缴纳个人所得税,应该适用劳务报酬所得还是经营所得很难认定。如果自然人在平台上提供的劳务具有稳定性、持续性、团体性,如网红直播团队,按照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征税也未尝不可。面对平台上海量的自然人,如何一一区分是劳务所得还是经营所得是个不小的工作量。
4.平台企业的逐利性加大了虚开发票违法风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平台企业与传统企业一样,都是为了追逐利润的最大化,有的平台企业甚至在注册成立或正式开展业务以前会花很长时间咨询税收政策,这已经成为平台能在某个区域注册成立的一个重要因素。一些政府部门为了吸引平台企业在当地注册或为了扶持其发展,往往会承诺平台企业达到一定营业收入和纳税额后,给平台企业一定比例的税收返还,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平台企业虚构收入、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
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再次指出,“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发展平台经济、共享经济,更大激发社会创造力”。平台经济物理存在的集市虚拟化后,吸引集聚了几何级增长的货物和劳务提供者参与其中,展现出强大影响力,特别是在新冠疫情成为常态化的当下,对促进六稳、六保发挥着重要作用。税务部门应积极探索建立更完善的服务和管理措施,大力培育新兴经济增长点,增强发展新动能。
1.重扶持,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力度。按照当前税法规定,平台上的个人从业者提供货物或劳务,应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为了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建议减轻税收负担,保民生保稳定。在增值税方面,明确自然人参照月销售额10万以下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考虑到在平台上销售货物本来就按照经营所得征税,提供劳务的很多自然人都是专营且持续经营,客户对象人数众多,更符合经营所得的特点,而偶尔提供劳务的人数也不多,同时考虑到区分经营所得和劳务所得的工作量巨大,建议按照经营所得税目征税。
2.明权限,夯实源头管控基础。在平台上注册的自然人来自不同地域,经过平台认证即可成为平台会员,然后通过平台承接业务。一般来说,这些人既没有工商注册,也没有税务登记,成为监管的真空地带。虽然平台企业存储着这些数据信息,平台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平台企业掌握这些信息,但没有管辖权,而具有管辖权的销售地、劳务发生地、居住地的税务机关要想掌握这些信息很难。从有利于征管角度考虑,建议平台上自然人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由平台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当然,面对平台上海量的自然人,税务机关不可能一一进行征收管理,在当前的税收环境下,完全依靠纳税人自主申报几乎没有可能,建议赋予平台企业委托代征增值税及附加、代开发票的权利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从源头上加强管理,节省征管成本,提高征管质效。
3.优服务,营造诚信纳税氛围。在平台上提供货物和劳务的自然人纳税意识淡薄,开具发票难,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税收宣传和服务工作还不到位。建议梳理汇编平台经济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通过网络外挂、定向发送、集中宣讲、直播带货等方式强化普及宣传,引导平台企业在首页设置专门的税法知识模块,作为自然人注册平台前的准入培训,帮助平台上的自然人了解掌握权利义务、熟悉政策流程、提高纳税遵从。同时,大力推广网络发票,平台企业通过互联网登陆税务机关的发票在线应用系统,以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作为发票开具和收入归集的纳税识别号,随时随地在线申请代开,减少纳税人往返办税服务大厅的麻烦和纸质发票管理的成本;税务机关又能控制发票信息流的出口和入口,减少平台企业在代开发票过程中虚开发票的风险;平台企业纳税人可以相对容易地获得上下游零散用户的电子发票,解决增值税进项抵扣和所得税成本列支的规范问题。
4.强数据,提高税收治理能力。随着网络交易实名化,平台企业对入驻会员的基本情况、订单成交支付数据、物流数据等信息的管理、存储、保护比较健全,掌握平台企业海量的数据信息、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分析、实现数据管税成为当务之急。(1)建立数据互通共享机制。以政府为主导,建立税务部门与平台、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快递物流等部门的数据共享通道,以便税务部门实时共享入驻平台的自然人交易信息和支付信息,并结合电子发票的全面推广,解决税收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实现应收尽收。(2)加强数据分析利用。挖掘和利用好内外部涉税信息,建立平台经济风险识别指标体系、风险特征库和分析模型等风险分析工具,对纳税人涉税信息进行扫描、分析和识别,找出容易发生风险的领域、环节,完善精准化、精细化税收服务和管理措施,促进线上线下融合,支持新兴业态持续健康发展。(3)实施专业机构管理。建议参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设立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的做法,在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层面分别设立网络交易税务管理部门,并对特殊的技术岗位实行聘任制,通过多种途径吸引高端人才,共同致力于互联网经济税收管理水平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