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世宗大定二十年毁佛寺考
——兼论金代佛教政策对佛教建筑的影响

2020-01-17 02:46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20年1期
关键词:金朝世宗圣旨

王 峤

(吉林建筑大学 东北建筑文化研究中心,长春 130118)

辽朝时期,契丹统治者对于佛教极为推崇。在历位皇帝及宗室、大臣等的共同推动下,佛教建筑可谓遍布辽境。金朝建立后,统治者对佛教的热情不及辽朝,佛教建筑的规模和数量较辽朝均有下降趋势。金世宗时期,甚至出现了废毁佛寺的官方行为。本文通过梳理相关史料,力图还原世宗毁撤佛寺的来龙去脉,并在此基础上,论述金代佛教政策对于佛教建筑的影响(关于金代佛教政策,前辈学者多注重其社会影响,认为金代佛教政策压制了佛教的发展,降低了僧侣的社会地位,并且间接导致了僧侣阶层的武装反抗[1]。对于金代佛教政策对于佛教建筑的影响,则未见专文论述)。

关于金世宗废毁寺观的记载,我们可以从大定二十年(1180)所颁布的一道圣旨以及金人雷渊所作《嵩州福昌县竹阁禅院记》中窥见端倪。这道圣旨见于现存山西新绛县张上村太阴寺的一块碑上,内容如下:

绛州公据重字号第三,会验于大定二十年五月二十九日。准奉尚书礼部符,奉奏圣旨:据新制以后创造到无名额寺观者,然是尽合断罪,仍令除去。缘其间有已绘塑咒神佛容像者,不忍除毁,特许存留。其创造罪犯亦与免放。若今后有犯,本人违科制。司县官知而不科,依制断罪,仍并解见。任余准奏,行札付礼部,恭依遍诣应有观、神祠、寺处,躬亲点检。如系自来已有塑绘讫神佛者,从所委官员保结,申覆所属州府,令司县并僧道司及州府各分郎附历,仍从各州府排立字号,出给圆签印署合同,公据责任主持人收执照,用使衙寻施行,却据管下随司县申到数目于内。……此口远照,使无致颓毁,别有违错。大定二十年十一月 日,给王行者(《太阴寺尚书礼部符》)[2]下,4008。

《嵩州福昌县竹阁禅院记》曾载于光绪七年(1881)本《宜阳县志》中,关于世宗毁弃寺观有如下记载:

大定间……时朝命颁四方,若寺若观,凡无古可考者,皆撤之[2]下,2762。

上述两条史料,雷渊的描述较为笼统,能够确定的是金世宗大定年间,对于“无古可考”的寺观作出了“皆撤之”的决定。而在大定二十年所颁发的圣旨中,关于这次毁撤佛寺的记载则较为详细[这道圣旨还见于现存陕西的《三官宫存留公据碑》中(碑中文字见王昶《金石萃编》卷一五七。尽管较前碑文字脱落甚多,但是内容完全一致,故可认为二者所载圣旨为同一道)。同一道圣旨出现在不同的两块碑中,故其内容较为可信]。圣旨声明,对于金朝境内无名额的寺观,尽数毁撤。但是有学者根据上述圣旨认为,新制颁布于大定二十年,对于新制颁布之后创建的无名额寺观,科创建人违制之罪,并随时毁拆;对于新制颁布之前创建的无名额寺观,则免其相关人罪罚,允许存留[3]。按照这种解读,金世宗颁布这道圣旨仅为预防性措施,所针对的是圣旨颁布之后可能出现的个人私建、无名额的寺观,对于圣旨颁布之前的无名额寺观,则予以承认。这种看法还有商榷的余地。

首先来看圣旨中的内容,细细品读“然是尽合断罪,仍令除去”“若今后有犯,本人违科制”这两句话,可知其针对的应为当前已经存在的寺观,并非是预防日后不法现象的措施。而且,“特许存留”的并非是所有无名额的寺观,而是其中拥有绘塑神像者;保留它们的原因是“不忍除毁”神像,并非它们创建于新制颁布之前。

其次,从大定年间佛寺寿阳院的遭遇中,亦可找到这道圣旨针对的是大定二十年之前即已创建的寺院的证据。从石刻文字中可知,寿阳院兴建始末如下:

大定初,道人白冲元来住此院……(大)定十五年,本州忠翊校尉郭希纯游山至院,念其潇洒,重建正殿三间,后堂亦三间……次有张校尉彦周并妻王氏……因即其处建后土祠,一位圣容,壁像绘塑,□工鲜丽……(大)定二十年,有司校勘寺观名额,此院例得系籍存留[4]465。

从中可以看出,寿阳院在大定二十年之前曾经过不止一次增建,先后建成正殿、后堂以及后土祠等,并且绘塑了精美的壁像。大定二十年“校勘寺观名额”之际,寿阳院亦在“校勘”之列,“例得系籍存留”。虽然文中“例”的具体内容无从考证,但是可以推断出大定二十年以前兴建的寺观在此道圣旨勘验范围之内。所以,前文所述圣旨的指向对象是大定二十年前所兴建的寺观。

综合上述两条分析可知,大定二十年,金世宗发布圣旨,要求对于此前兴建的无名额寺观,亦即“无古可考者”进行拆除、毁弃,但拥有绘塑佛像的寺观除外。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了金世宗的这次毁弃佛寺的行动呢?

一是民间财产大量投入佛寺。大定十四年,金世宗下诏:“闻愚民祈福,多建佛寺,虽已条禁,尚多犯者,宜申约束,无令徒费财用。”(《金史》卷七《世宗纪中》)[5]161世宗认为,民间兴建佛寺是“徒费财用”之举,虽然之前有法条禁止,但收效甚微,应该多加约束。于是大定十八年,又颁布诏令:“禁民间无得创兴寺观。”(《金史》卷七《世宗纪中》)[5]170或许一纸禁令依然无法阻止民间的兴建行为,金世宗才于大定二十年颁布圣旨,采取极端行为来遏制民间兴建佛寺的浪潮。且大定十七年、十八年,金朝主要粮食产区连续遭遇严重的水旱灾害,财用紧张(见《金史》卷七《世宗纪中》中关于减免山东、河南、中都、河东、陕西等地租税的记载[5])。这也是一个直接诱因。

二是僧侣私度弟子,宗教组织越来越庞大,引起了金世宗的疑虑。章宗时任随使押衙、充陕州镇遏使的关昭素在其撰写的《重修陕州故硖石县大通寺碑记》中评价世宗下旨毁弃无名额佛寺说:

属世宗皇帝万机余暇,三教俱崇。虑佛宇以滥营,臧否易混;恐僧流而私度,隐恶难知。乃敕下诸道、州、府、县、镇、村、坊应有敕额者,一切仍旧。无则便抑停废,当明真伪。堕农者因兹而归业,为非者自此而潜踪,遂使玉石有分、兰蒿不杂者也[4]473。

取缔基层人民私建的寺院,能够起到抑制宗教团体发展的作用。而且从上述史料可以推测,宗教组织的发展,并且凭借其特权与世俗政权争夺劳动力,毁弃寺观也可以起到防止农民逃避赋役的作用。有学者认为,在以农业为主的国家里,僧侣人数如果超过总人口数的1%,就会引起严重的社会问题[6]。金世宗的担忧不是没有原因的。

三是金世宗晚年对于佛教的态度发生了变化。大定十九年,“上谓宰臣曰:‘人多奉释老,意欲徼福。朕早年亦颇惑之,旋悟其非。’”(《金史》卷七《世宗纪中》)[5]173国人尊崇宗教,大多出于祈福的目的。而在这时的金世宗看来,尊奉佛教并不能带来福报。既然佛教无法为世俗社会带来福祉,其存在也就在可有可无之间了。在权力高度集中的古代社会,最高统治者对于佛教持抵触态度,则很容易导致压制僧侣政策的出台。

另外,女真人对萨满教的信仰、国家政治文化的高度儒家化以及鉴于尊崇佛教对辽朝社会造成的损害等因素推动了金朝政府压制佛教政策的产生(前揭宋立恒文)[1],也是引发世宗颁布毁弃佛寺政策的重要原因。

圣旨颁发后,对金国境内无名额的佛寺产生了强烈冲击。尽管其对有绘塑神像的佛寺网开一面,但是需要进行严格的申报登记。如前文所引圣旨中所记,由县级政府以及僧道司等相关部门派出官员,统计此类佛寺的数目,并排列次序,再由州府发放合同、公据,作为其合法存在的依据;其他无名额的佛寺则悉数拆毁。这道圣旨所针对的对象除了佛寺外,道观、神祠也在其列。尽管被毁撤的宗教建筑至今已无精确的数字可考,但是从绛州一地的情况来估计,数量应不低:

大定庚子岁,州阙节度使同知石公摄领郡事,以谓兴滞举废君子之能事,莅政之始已有意于增葺。时朝廷口旨禁绝淫祠,州之境内毁彻者不啻数百屋(《山右石刻丛编》卷二一《斛律光墓记》)[7]486。

金代绛州下辖7个县、5个镇,人口131510户(《金史》卷二六《地理志下》)[5]636,规模在金代州府中属于中等。大定时期,金境内州府数量达到180余(《金史》卷二四《地理志上》记载州府数量为179[5],施国祁《金史详校》考证为183),如果按照每州100间“淫祠”被毁来计算,全国境内则约有1.8万间宗教建筑遭到毁弃。由于此次针对宗教建筑的整顿行为,首当其冲的是佛教,故在被毁弃的宗教建筑中,佛教建筑应当占有较大比例。

毁弃数量如此庞大的佛寺、道观的行为产生了深远影响,这可以从毁弃标准——寺观有无名额的角度来分析。金代寺观名额来源有二:一是金朝政府赐予。金人赵摅于大定十二年为蓟州玉田县(今河北唐山玉田县)大天宫寺所作纪事碑云:

国朝故事,凡寺名皆请于有司,给授敕额。其异恩者,特加“大”字以冠之,所以别余寺也(《金文最》卷七一《蓟州玉田县永济务大天宫寺碑》)[8]1041。

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出,金朝早期,寺观名额来自皇帝赐予。其中,为了表彰个别寺院的特殊贡献,会在寺观名额前加一个“大”字,以区别于普通寺院。比如这座大天宫寺:

及本朝,命元臣诸帅经略宋人受进方物,行府寓置此寺者数年。由此天会五年八月,敕加“大天宫寺”以酬之,且示其旌表也(《金文最》卷七一《蓟州玉田县永济务大天宫寺碑》)[8]1041。

二是由寺观自筹资金向金朝政府购买。金朝鬻卖寺观名额,始于金世宗大定二年[对于金朝鬻卖寺观名额的初始时间,学界有不同看法。胡聘之认为始于海陵王正隆年间(《山右石刻丛编》卷二一《新修大云院记》按语)[7];白文固则持相同观点[9]。冯大北则认为胡聘之对于史料的解读有误,金朝官卖寺观名额应始于金世宗大定二年[3]。其说可从]。下面这段史料完整地记录了金世宗初年鬻卖寺观名额的原因及办法:

至大定二载,以边戍未靖,□勤戒□,而兆民方承正隆之弊,天子不忍复取于民,乃诏有司:凡天下之都邑山川若寺若院,而名籍未正、额非旧赐者,悉许佐助县官,皆得赐以新命。乃四众之人,愿祝发求度者,亦如之(《金文最》卷六九《齐东镇行香院碑》)[8]1011。

可知此次鬻卖寺观名额的起因是由于海陵王错误的战争策略,使得金朝在正隆末、大定初年之际,需要同时面对来自南宋和契丹人的双重军事压力,从而导致金朝政府军需缺乏、府库空虚,不得不通过鬻卖寺观名额来筹集军费。

鬻卖寺观名额为金朝政府带来了丰厚的收入,这使金朝统治者认识到,此项财源意义不小。而随着金世宗大定二十年毁弃无名额寺观政策的出台,使得金政府对于民间创设寺观的态度更加明确了——寺观设立要取得合法性,必须向金政府购买名额。有学者认为,此举“对金代后期官卖活动的开展无疑又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3]。这种认识无疑是正确的。此后,金朝历代皇帝在位期间,尤其是遭遇财政困难之际,佛寺名额、僧道度牒遂均成为金政府鬻卖的对象。

在我国古代,最高统治者的态度,对于宗教盛衰有着重要影响。有学者撰文指出,崇佛是金朝历位皇帝对于佛教的基本态度,抑佛举措是个别的、暂时的,呈现出局部性、非连续性的特征[10]。这种论点似可商榷。该文列举的金代诸帝崇佛的依据如:金太宗见空中现佛像而“欢喜赞叹”、洪皓在《松漠纪闻》中关于“胡俗奉佛尤谨”的议论,以及海陵、世宗、章宗参与佛事的记载等。利用传说中金太宗偶遇佛陀的表现来推理其崇信佛教,并不合适。而洪皓“胡俗奉佛尤谨”的议论,更符合辽代的情况。洪氏是这样说的:“胡俗奉佛尤谨,帝后见像皆梵拜……僧职有正副判录,或呼司空。”[11]对僧人“或呼司空”是辽代独有之事,史载辽兴宗时期“尤重浮屠法,僧有正拜三公、三师兼政事令者凡二十人。”[12]所以,以洪皓谈论辽代佛教的记载来说明金熙宗对佛教的态度,是错误的(刘浦江先生曾用洪皓的这段记载来形容辽代僧侣的地位堪比帝王[1],可见刘氏也认为这段记载是描述辽代佛教状况的)。而海陵、世宗、章宗等人参与佛事,只能说明他们对于利用佛教来祈福迎祥是比较感兴趣的,说他们崇佛,则有过分解读之嫌。

而且,从海陵和金世宗对于佛教的看法中可以清晰地看出他们对佛教的态度。海陵王认为:“佛者本一小国王子,能轻舍富贵,自苦修行,由是成佛,今人崇敬。以希福利,皆妄也。”(《金史》卷八三《张通古传》)[5]1861金世宗的一段话,更是表达出了对崇信佛法的皇帝的不屑:“至于佛法,尤所未信。梁武帝为同泰寺奴,辽道宗以民户赐寺僧,复加以三公之官,其惑深矣。”(《金史》卷六《世宗纪上》)[5]141因此,在金朝皇帝眼中,佛教并不是信仰所在,但是作为一股拥有众多信徒的社会力量,又不得不加以重视。故有金一代,其佛教政策本质上是对其进行利用,并将其的发展限制在可控制的范围之内。当佛教的发展超过了政府容忍的底线时,则不惜动用行政力量强行削减其势力——大定二十年毁弃佛寺事件,即为明证。这种佛教政策不仅削弱了僧侣的社会地位,而且对当时的佛教建筑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一是辽末金初遭到破坏的寺庙建筑恢复较慢。女真发动的对辽、北宋的战争,使佛教建筑遭到大规模的破坏,“兵火之余,佛庙丘墟,十所而九。”(《金文最》卷七一《蓟州玉田县永济务大天宫寺碑》)[8]1042战后,由于得不到政府的财政支持,金国境内佛教建筑的恢复十分缓慢。金人贺允迪有言:

延至大金年天会,龙飞凤举,地辟天开,戈戟纵横,因而旋废。然有存者,倾毁之余,致使菲芜丛薄,狼藉生焉,十有余年矣(《金文最》卷六七《重修天龙寺碑》)[8]983。

从贺允迪这段话可以看出金太宗年间,对于损毁的佛教建筑,根本无暇修复。金熙宗即位后,南北议和,社会局面安定下来,僧徒、信众开始筹集资本,修复寺院,但是由于民间力量分散,导致修建工作进展缓慢。以牟平县梵云院为例,僧徒靠化缘募集资金,并且在社会各界人士的支持下,“兴旧起废,穷壮极丽,迄三十余年,乃即成功。”(《梵云院碑》)[2]中,1334从中可以看出,仅靠民间力量修复佛教建筑,难度还是很大的,所需时间也较为漫长。不仅如此,遇到政府征发,佛教建筑还将被迫延后修建。比如海陵王为了营建南京,搜刮天下优良木材,导致重修平原县淳熙寺佛殿时,木材短缺:“被籍之后,中规绳者无余焉。”(《金文最》卷七四《平原县淳熙寺重修千佛大殿碑》)[8]1085

二是佛教建筑的数量和规模受到限制。由前文对大定二十年金世宗毁弃佛寺的考述可知,在金朝统治者对于佛教执行严格的限制政策下,佛教建筑的数量必然要受到严格管控;而由于修复所需资金来自募集,所以佛教建筑的规模也受限于有限的财力。例如开元寺:

自天会庚戌师旅之后,尽为丘墟。僧徒以廊庑诸院,因其故基,度材缔构,仿佛如故,惟是无垢净光佛塔,所费巨万,非口钵可办(《金文最》卷八五《观音院碑》)[8]1243。

因为得不到政府的财政支持,耗资巨大的佛塔修建只好告一段落。另外,修建寺院建筑需要向官府申请地址也限制了佛教建筑的规模。如曾担任翰林学士承旨的党怀英写道:

天眷二年四月间,诣官言寺之旧地,东至于黑山分水岭,南至于恩谷岭,西至于张远寨,稍北至于返倒山岭。有司可其请(《金文最》卷七〇《谷山寺碑》)[8]1035。

文学家元好问曾深有感触地说:“予行天下多矣。自承平时,通都大州若民居、若官寺,初未有宏丽伟绝之观。”(《元好问全集》卷三五《竹林禅院记》)[13]3元氏生于山西忻州,少年时代即随养父赴济南,成年后多次游历山西、河北、北京、河南各地[14],他对于金国境内佛教建筑情况的描述,当为可信。

三是金政府对于佛寺名额的要求所产生的种种影响。首先,取得名额后,才有合法修建佛寺的机会;而如前文所述,拥有官方承认的寺观名额才能避免被拆除的噩运。其次,获得名额后,有些寺院开始扩大规模。如河南登封的兴福禅院,“正大中,以恩例得今名,自是土木有加焉。”(《元好问全集》卷三五《兴福禅院功德记》)[13]7再次,出于对寺院名额永久保留的考虑,将敕赐名额刻石的做法在金朝比较普遍。如法云寺:

寺之名额尚矣,堂殿、佛像、廊庑次焉,若不刻于石,永怀废毁之忧,命莘夫以纪岁月,垂诸不朽(《金文最》卷七一《重修法云寺碑》)[8]。

将名额刻石保存,此举在大定二十年之后愈发普遍。最后,南渡之后,金朝国土日蹙,财政收入剧减,而南北两方面同时与蒙古、南宋开战,军费激增。巨大的财政压力使得金政府不得不大量鬻卖寺观名额,导致金朝末年佛教建筑数量反而增长较快。

四是一些佛教建筑被改作他用。金朝初年,战争不断,佛教建筑饱经摧残,幸存的建筑也多被占用。如西京大普恩寺:

辽末屡遭烽烬,楼阁飞为埃坋,堂殿聚为瓦砾,前日栋宇所仅存者,十不三四。骄兵悍卒,指为列屯,而喧寂顿殊矣(《金文最》卷六五《西京大普恩寺重修大殿碑》)[8]。

而和平时期,由于金政府缺乏对佛教的重视,也导致有地方官将寺院改作他用的事件发生。金熙宗年间,张邦彦任临汾县令,曾有意将僧舍改作县学:

权舆之人,因陋就简,迄今无所谓县学者,春秋释奠,寄之廨驿而已。县有废僧舍,毁之则重劳而可惜。余欲因其故治之,以为夫子庙堂,而稍增其斋庑。然县所不得专,尝以是请于郡,而不获命(《增修金堆院碑》)[2]中,1320。

尽管由于郡一级行政长官的阻挠,张邦彦的目的并未达到,但是他的提议反映出,当时将佛教建筑改作他用似乎并不是什么离经叛道的行为。

五是某些寺院建筑呈现出世俗化特征。如史载开国元勋宗雄,“葬于归化州,仍于死所建佛寺。”(《金史》卷七三《宗雄传》)[5]1680在宗雄“死所”营建的佛寺,很可能承担起了祭祀的功能。再如金世宗为纪念其故去的母亲特建“奉慈殿”,史载:“初,后自建浮图于辽阳,是为垂庆寺,临终谓世宗曰:‘乡土之念,人情所同,吾已用浮屠法置塔于此,不必合葬也。我死,毋忘此言。’世宗深念遗命,乃即东京清安寺建神御殿,诏有司增大旧塔,起奉慈殿于塔前。”(《金史》卷六四《后妃传下》)[5]1518佛寺本为僧徒修行之地,其建筑命名亦当与佛教有关,如慈相寺普光殿:“于塔后建大堂曰‘普光’,取佛尝说法于普光明殿之遗意也。”(《汾州平遥县慈相寺修造记》)[2]中,1990金世宗以“奉慈”为大殿命名,显然是取纪念母亲之意,与佛教无关。又如熙宗太子济安死后,“命工塑其像于储庆寺,上与皇后幸寺安置之。”(《金史》卷八〇《熙宗二子传》)[5]1798佛寺中的塑像一般均为佛教传说中的诸神,金熙宗为其子塑像于佛寺,显然是不符合正统佛教要求的。

金朝诸帝对于佛教的态度也影响到了基层官员和普通民众。如忻州地区佛寺的修建似乎考虑到了风水的因素:“《水经》说滹沱经九原城北流,此其地也。冈势突起,下瞰井邑,民居官府,率无以称,故作州者以庙学、道院、佛寺以镇之。”(《元好问全集》卷三五《忻州天庆观重建功德记》)[13]10又如河南鲁山县一普通民众被卜者预言还有三年阳寿,于是对妻子说,“我欲修寺,用延寿命”(《金文最》卷七九《重修润国禅院碑》)[8]1156,妻子同意,二人遂着手修复破损的佛寺。可见,金朝普通民众对于佛教也是持实用主义的态度。

佛教,自两汉时期传入我国之后,经过几百年的发展,至隋唐之际,已经成为第一大宗教。如何处理世俗政权与佛教组织的关系,是摆在每一个统治者面前的问题。对于金政权而言,女真民族所崇奉的萨满教才是其真正的信仰所在,佛教不过是其笼络民心的一个重要工具,所以其对待佛教持利用与限制的态度。在这种政策的引导下,较之辽朝,金朝佛教建筑的规模、数量均受到了限制,而建筑风格也呈现出世俗化的新特点。由此可以看出,女真族建立政权后,在虚心接受先进文化的同时,原有的民族传统并未全部放弃,而是尽可能地使其与先进文化相结合,从而创造出了符合地域特点、民族特点的佛教建筑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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