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视角下“北冰洋蓝色经济通道”的构建

2020-01-17 15:36:09武俊松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北冰洋国际法海洋

武俊松

(西南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重庆 401120)

2017年6月1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海洋局印发了《“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设想》(以下简称“设想”),这是中国政府首次就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提出“中国方案”,也是“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的领导人成果之一[1]。设想在第三部分提出了共同建设经北冰洋连接欧洲的蓝色经济通道(Arctic Ocean Blue Economic Passage,以下简称“AOBEP”)[2]。AOBEP的提出源于北极东北航道运输逐渐成为一种可能。相比其他国际航线运输通道而言,AOBEP具有航线里程短、海盗与海上恐怖主义活动较少以及深水港口开发潜力较大等多方面有利因素。因此,笔者认为随着俄罗斯东北航道的开发运行,加快对AOBEP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这不仅需要高屋建瓴般的站位,更需要对细节内容加以论证,实现AOBEP向整体化、制度化的方向转变。

一、“北冰洋蓝色经济通道”构建的国际法动因

(一)一般国际法原则是“北冰洋蓝色经济通道”构建的基本动因

国际基本原则是指在国际法体系中那些被国际社会公认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3]。他们通过归纳和总结国际法的规则而得以产生[4]。国外有学者指出常规国际法和习惯国际法并未对世界最前沿的四个紧迫问题即人权、环境,经济发展和跨国犯罪制定必需的规范框架,因此,一般原则很有可能会成为国际法最重要和最有影响力的来源[5]。诚然,AOBEP的构建主要涉及绿色发展、安全保障、依海繁荣、智慧创新、合作治理,目前并不存在专门性质的常规国际法或者习惯国际法对其加以设定规范框架,但AOBEP未来的发展必然离不开构建相应的制度规范及组织框架。而此时在缺少专门的国际法律规范背景下,一般国际法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能成为“替补队员”,对AOBEP产生法律意义上的调整作用、指引作用和评价作用。

国际合作作为一般国际法原则是AOBEP构建的基本动因之一。AOBEP的五个合作重点内容符合一般国际法原则——国际合作原则的内涵的同时,国际合作原则也为AOBEP的构建及实施提供了充分的国际法依据。当然,中国同AOBEP沿线国家之间也确实存在现实的国际合作需求。例如,AOBEP沿线国家拥有先进的海洋科技能力和治理理念,但存在海洋科考资金投入缺口以及蓝色经济产品过剩的问题,而中国正好拥有庞大的消费市场以及雄厚的资本。中国和俄罗斯、北欧以及西欧国家之间具有良好的互补优势,若能成功的构建及实施AOBEP,则上述国家存在的问题势必会迎刃而解。为了更好地促进中国同俄罗斯、北欧和西欧国家间开展AOBFP的友好合作关系,我国政府在设想中以专节的方式规定了合作原则。国际合作被广泛地应用于各种国际事务,大量的国际规范也将国际合作原则纳入其中。国际合作通过主权国家的共同意志上升为国际社会需共同遵守的一项国际基本原则。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国际合作在当今时代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与号召力。当然,AOBEP的构建及实施,除了涉及国际合作原则以外,其他一般国际法原则如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国家主权原则,以及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也为AOBEP奠定了坚实的国际法依据。AOBEP本身就是通过东北航道和深水港口来实现沿线国家在海洋领域的合作共赢。这种合作是一种主权平等、和平发展、友好协商的关系,符合一般国际法原则的精神和内涵,在一般国际法原则的影响下,AOBEP被更好的提出、阐释、构建及实施。

(二)国际规范是“北冰洋蓝色经济通道”构建的法律动因

正如我们所见,国际规范的重要特征之一是他们根据所处的环境经受不断地适应、转变的过程,再加上不断相互作用的程度,尽管存在一些限制,但国际规范仍然是理所当然的[6]。国际规范凭借自身的优势以及主权国家的同意调整国际秩序,当然这种调整的手段不限于约束,还包括制裁。虽然专门性的AOBEP国际规范尚未达成,但并不影响其他国际规范对AOBEP所涉及领域的调整。诚然,AOBEP沿线国家也意识到相关国际规范对其所产生的束缚和压力,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构建AOBEP的“幕后推手”。

作为社会-经济-政治对话的结果,国际规范可以作为所有人共享的共同基础来实施,而无论其文化、国籍、公民身份和国家经营者所反映出来的身份等等[7-8]。AOBEP的构建所涉及的法律动因可以从北冰洋海洋环境保护方面来加以理解:设想通知将“共建绿色发展之路”放于五大合作重点的首位,极大地折射出我国对当前北冰洋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视,我国所极力倡议的AOBEP并不是单纯追究经济上的共赢,更多的是寻求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经济,同时也说明北冰洋海洋环境保护形势非常严峻,而维护北冰洋海洋生态环境是每个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即使有学者[9]认为北极是对国际法更放任自由的时代的回落,几乎没有可辨认的规则和对其资源的前沿态度,但不可否认的是一般国际法规则、适用北极地区的国际规范和北极八国通过北极理事会通过的一系列决议确实对北极事务治理起到关键作用。例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theLawoftheSea以下简称“LOSC”)对海洋环境保护做出了详细的规定[10]。即使LOSC被称作是一部“综合性海洋宪章”[11],其背后仍存在许多缺陷,如对234条的“冰”和“冰封区域”未做出界定,也没有对“一年中大部分时候”进行解释[12],但并不意味LOSC对北极海洋环境保护没有起到任何作用,很显然LOSC确实促进了北冰洋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1996年北极理事会正式成立,北极理事会的四大主要目标和下设的六个工作组都和海洋环境保护存在密切关联,并实施了多项涉及北冰洋环境保护的方案。除此之外,2011年到2017年间,北极理事会先后通过了三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13],上述项目和协议的内容与AOBEP的合作重点都有着某种程度上的重合。因此,我们可以将其解释为国际规范的调整促使各国采取行动构建AOBEP来履行相应的国际法律义务或国际道德义务。

(三)国家利益是“北冰洋蓝色经济通道”构建的政治动因

国内有学者将“国家利益”定义为“国家需求认定的各种客观对象的总和”[14]。波兰学者约瑟夫·里维拉认为“国家利益”是“能够提高所希望的事务状态的价值的一些要素”[15]。美国学者玛莎·芬尼莫尔认为“国家利益是由各国共享的规范和价值所塑造的,这些规范和价值组织了国际政治的生活并赋予了其意义”[16]。基于国家利益的不同,国家可能会做出不同的行为表现,而这种行为表现在国际层面很容易对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的构建产生深远的影响。国际法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它的产生源于国家利益的妥协,它的执行源于对国家利益的利弊。正如美国有些人称道:“国际法必须屈从于国家安全和其他国家利益,如果国际法妨碍美国追求其利益,对国际法来说太糟糕了。”[17]利益与法律不仅具有相向的一面,同时也具有相反的一幕。国外有学者认为“可以承认国际法在国际生活中与诸如切身利益和军事安全等无关领域的价值,但在真正影响到国家利益的地方,不要过分扩大国际法的适用范围”[18]。笔者对上述观点持否定态度,这完全是“精致的利己主义”。既然国际法在形成的时候,各方都做出一定牺牲,若在适用或执行阶段仍以国家利益作为衡量标准,则意味着其他方要做出二次牺牲,这对他们而言是极其不公平的。AOBEP的构建必然也受到国家利益的影响,倘若AOBEP的构建不具有一定程度的吸引力,很难想象该设想能否会有下一步的进展,跨太平洋合作伙伴关系(TPP)由于美国的退出而几乎“难产”就是最好的证明。

国家利益的趋同性或者互补性对于构建AOBEP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笔者在上述分析论证了国际法的达成意味着每一方都会做出部分牺牲,但绝不能再后期执行阶段以国家利益为由要求其他方做出第二次牺牲,AOBEP同样如此。AOBEP的构建和执行并不会为任何一方带来绝对利益,导致利益的天秤失衡,它所倡导的是一种“共商共建、利益共享”的合作原则,设想通知中也明确将其作为一项合作原则纳入进来。所以,后期阶段AOBEP可以进行灵活的变通,但绝不能要求其他方做出二次牺牲行为。笔者在上述已提及各方在AOBEP的构建和执行方面具有较多的互补优势,而这些互补优势都是符合当前各方的国家利益,只有将其最大化的调动和利用起来,才能更好地实现国家利益,否则,国家利益不仅不会得到提升,还会造成国内优势资源的浪费,相当于对国家利益的二次伤害。AOBEP沿线国家深谙其中的道理,才积极主动地参与到AOBEP的构建当中,中国和AOBEP沿线国家在北冰洋开展的各项实践活动和项目都将促进AOBEP 的构建,毕竟这符合双边或多边国家利益。

二、“北冰洋蓝色经济通道”主体制度框架的构想

(一)主体制度框架“立法层面”的构想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构成了国际法乃至国际社会存在的基础。国外有学者指出:“主权是国际法中一个重要概念,指明了决定其待遇与他人平等的国家的特征”“国家主权应被视为在国际关系中与其他国家享有同等地位的前提。”[19]因此,这种地位上的平等也就决定了国际社会上是不存在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超国家行为体,也就不会像国家单元内部那样拥有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虽然国际规范会对各种国家行为加以调整,但绝不意味着这些规范是由国际立法机构制定的,他们不过是主权国家共同意志的妥协。美国和平协会主席威廉·拉德曾致力于建立一个国际会议,并建议成立一个由实际形成并持有平等表决权的国家所组成的议会[20]。但就目前的国际形势而言,也很难像欧盟那样组建一个统一的欧洲议会。

笔者认为AOBEP的发展需要从国际上层建筑中构建体系框架,通过制定法律规范促进以实践活动为主的“血肉”的填充,这里的法律规范的制定并非属于国内法意义上的立法权,更多的是合作各方双边谈判意志妥协的文本式成果,或者是合作各方将权力部分让渡于未来AOBEP的组织形式。AOBEP未来的“立法”形式可能包含两种:一种双边或多边主体在平等的基础上磋商并就共同意志达成国际规范,另一种设立统一的AOBEP组织机构形式,赋予新的“职权”,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无论采用哪一种方式,对AOBEP而言都是非常必要且可行的。通过我国公布的设想通知,AOBEP侧重于两方面的内容即海洋经济合作和海洋环境保护,而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发展中国家的主权不仅受到全球化的挑战,同时发达国家也借此来削弱发展中国家的主权,主权似乎成为发展中国家需要坚持的重要原则[21]75-76,所以,AOBEP未来在制定法律规范时要谨慎对待经济主权问题,在AOBEP沿线国家中基于合作各方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模式等各方面因素的差异,加之欧洲国家有着良好的经济风险评估和应对方法,我国要格外防止出现经济主权被侵占的问题。环境问题已经落入了相互依赖的问题领域,而不是国内问题或国际问题领域[21]147。AOBEP沿线的海洋环境保护亦是如此,虽然沿岸国对海洋环境保护拥有专属管辖权,但其弊端也日益显现,而沿岸国也比较反对其他国家以环境保护合作的方式冲击其所属的海权,即使LOSC都无法解决或者是平衡沿岸国与国际社会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利益。因此,AOBEP的立法过程中应当注意对这一利益的协调,防止出现AOBEP沿线国家对中国倡议的误解而产生敌视情绪。

(二)主体制度框架“司法层面”的构想

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由于事实上或法律上或对某项权益所持立场、观点和主张的不同而发生的对立和冲突[22]。《联合国宪章》[23]明确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禁止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作为七大原则之一,这就要求国际社会的所有行为主体都要遵守这两项原则,当然,AOBEP也要遵守。尽管有学者指出“在世界事务中,法律充其量只有微不足道的作用,最坏的是虔诚的错觉(pious illusion)”[24],但法律和仲裁仍然是不能为国际法学人所忽略的方法。AOBEP与整体的“一带一路”倡议就具有某种程度的共性,例如AOBEP和“一带一路”均可以将不同类型的争端诉诸国际商事仲裁、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及投资和ISDS机制,但这些争端解决机制成本高、耗时长、执行困难以及部分案件无法适用等[25]。所以,积极构建符合AOBEP发展的争端解决机制显得尤为必要。

笔者认为AOBEP主体制度框架“司法层面”的构想应当区别于国内司法制度,充分地将国际和平解决争端的方式综合、协调地加以安排和利用,防止并排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强制性方法出现在AOBEP法律制度的构建当中,因为这对于AOBEP的所有合作方而言都是百利而无一害的。正如威廉所言“所有国家、其他参与者和人民致力于通过和平而非强制手段改善其价值地位的承诺至关重要,各国必须建立行为模式,以相互解决冲突利益”[26]。根据AOBEP未来的发展模式,AOBEP的争端可能由双边或多边合作方直接运用和平的方式加以解决,或者通过单独设立争端解决组织机构又或者在AOBEP的整体组织机构中下设处理解决争端的部门。无论采用那一种形式,将政治解决方法如谈判、协商、斡旋、调查和调解摆放在法律解决方法的前面更具有益处,因为政治解决方法不仅可以摆脱法律解决方法上的诉累,以友好、缓和的方式替代法律上的争辩维持双方或多方之间的良好关系,同时还具有实际意义上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当然,笔者更认同AOBEP能够成立单独的争端解决机制或者在AOBEP整体组织机构中下设争端解决部门。该争端解决机制或部门并不局限于只能采用法律解决方法,它应当发挥自身作为一个“中介”或“平台”的作用,以最低的成本来解决当事方的争端,至于使用政治解决方法还是法律解决方法完全取决于当事方的合意,但该机制或部门应倡导当事方优先通过政治方法解决争端。除此之外,该机制或部门的职权还应当包括对AOBEP的法律规范具有解释权、案件咨询建议权和执行监督权,等等。该机制或部门的人员构成则可以通过协商或以规范的形式加以确定,如可以由沿线国家各派一名常驻代表组成争端解决理事会等。

(三)主体制度框架“执法层面”的构想

对国际规范的违反所应承担的惩罚等“执行层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大量的国际规范缺少惩罚和执行惩罚措施的内容,在责任承担和具体执行阶段出现断档;其次,国际社会缺乏相应的行政执法队伍;最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对执法的方式以及限度构成一种约束。国外学者曾说道:“自冷战结束以来,更具体地说,自秘书长的《和平纲领》颁布以来,现在的话题是‘和平产生’‘和平建设’与‘和平执行’。”[27]笔者认同该观点,和平执行虽被放置在最后,但也突出了它的重要性,即无法落实“和平执行”则“和平产生”和“和平建设”都是徒劳。有关国际法的执行,仍然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自身的遵守,这又会带来另一个问题,即有国际法主体创造的国际规范为什么会产生不遵守的情形。国外学者[28]307认为遵守是在无成本的情况下发生的,或者是在强大的国家对其进行推广的时候发生的。但笔者认为缺乏专业性质的执法队伍,导致执法位置一直为主权国家所霸占,是国际规范得不到遵守或者执行的重要因素。笔者认为对“执法层面”的内容加以具体的规定将有助于增强AOBEP沿线国对相关国际规范的信任感,强化其履行责任的自觉性。

AOBEP沿线主体制度框架“执行层面”的构想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AOBEP沿线国家的自我执行,另外一种则是由AOBEP组织直接执行或授权受害国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国家对其执行。就第一种情形而言,没有一个国家愿意对自身进行惩罚,甚至都拒绝承认自己违反相应的国际规范,并通过引用一系列的国际法来论证自身行为活动的合法性。针对此种情形,Andrew Guzman提出三种激励机制,促使国家执行国际规范:互惠(reciprocity)、报复(retaliation)、声誉(reputation)。其中“声誉”的影响力最高,即使“互惠”和“报复”本身不足以诱发合规,合规的声誉收益或不合规造成的声誉受损成本,有时也可能会超出因违规而获得的短期收益[28]308。其实,“声誉”不仅适用于第一种执行模式,也同样适用于第二种执行模式,即如何利用“声誉”来要求AOBEP沿线国家认真遵守国际规范或主动自我执行惩处。笔者认为除了在官方公共场合对外公布违约国家的不法行为外,可以适当地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国家发送“善意的注意通知”,提醒他们注意合作对象的潜在违法行为。当然,在AOBEP主体制度构建过程中应当设立专门的执法队伍,减少AOBEP沿线国家的自我执行。当然执行队伍的执行方式和内容,不能涉及国家主权的问题,可以采取国际通行的经济制裁措施来达到惩罚的目的。AOBEP主体制度也可以考虑将执行的职权,部分地让与受害国或利益攸关方国家,由其直接进行经济索赔或要求公开赔礼道歉等。

三、“北冰洋蓝色经济通道”面临的国际法挑战及措施

(一)AOBEP沿线国家海域管辖权对AOBEP的冲击

LOSC对全球海域的权力划分做出了安排,扩大了沿海国的海域管理权,但海洋自由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10]。AOBEP的构建和实施必然会产生航行权与AOBEP沿海国家海域管辖权之间的冲突。冲突主要体现强化海洋环境管辖权的趋势与航运全球化的张力。强化海洋环境管辖权势必会给航行权带来更多限制,而航运全球化的发展需要更加自由的航运权[29]。AOBEP主要依托北冰洋东北航道和深水港口开展海洋经济和海洋环境保护的对接与合作,而东北航道和深水港口则掌握在俄罗斯与北欧国家手中。LOSC规定的无害通过权、过境通行权和公海航行自由权等又为海洋国家提供了国际法依据。以俄罗斯东北航道为例,俄罗斯通过“立法性宣示”的形式,针对北冰洋东北航道出台特定的国家战略和法律来强化和贯彻自己的主张[30],其中最为严苛的当属航运环境保护标准规范,俄罗斯的航运环保标准要求船舶废弃物排放量近乎趋向于零[31-32]。而北冰洋沿岸的北欧国家基本都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明确列为优先项目和基本目标,其中芬兰认为海上运输量的增进是“北极海洋生态系统的最大威胁”[33]。笔者认为应当从两方面加以突破和解决。首先,中俄在北极东北航道有着潜在广阔的合作前景。俄罗斯东北航道的一些海域无法提供基础设施等配套服务[34],中国政府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可以借此契机参与东北航道的基础设施建设,为AOBEP的构建和实施奠定良好的通道基础。其次,对于北欧国家严格的海洋环境保护政策,中国政府首先要遵守LOSC赋予沿海国的管辖权,一方面加快与北欧国家在绿色船舶、可持续开发、海洋循环经济等领域的合作,提高自身的技术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鼓励国内企事业单位加大对北欧国家在涉海环境保护领域的投资项目,增强企事业单位的海外并购能力,将不利条件转化为北欧的内在优势,以控股、全资或合资的方式在北欧建立绿色船舶运输体系,不仅有利于AOBEP的顺利开展还能学习北欧国家在绿色技术方面的经验。除此之外,加大民间团体或学术交流互访,以民间外交带动政治外交也是值得参考的建议。

(二)AOBEP海上安全保障或面临威胁

维护国家的发展安全,落实习总书记提出的总体国家观[35]的精神指示,就必须维护我国海洋安全。维护海洋安全是发展蓝色经济的重要保障,海上安全保障主要包括海盗和海上恐怖主义两个问题。国外有学者认为:“除了沿海国家的管辖权以外,海洋资源是人类共有的财产并受人类委托,当这种信任被破坏时,就会发生海盗行为。”[36]世界贸易交往和联系的通道主要依靠海上运输,北冰洋航线是世界上最繁忙的八条航线之一。受气候因素的影响,北冰洋航行尚未出现海盗或恐怖主义事件,但随着气候环境的急剧变化,AOBEP主体法律制度在构建时应未雨绸缪。为什么强调要在AOBEP的体制框架内规定预防或治理有关海盗和海上恐怖主义的问题呢?一方面是LOSC未对海上恐怖主义活动进行规范,导致各国处理海上恐怖主义问题无法可依,而LOSC对海盗问题的规制,一直备受质疑。如有学者[37]认为LOSC对海盗行为的规范只是代表国际社会能够达成协议的程度,并不代表海洋法的规范仅此而已。针对LOSC对海盗行为的定义,海盗行为只能在公海或公海以外不属任何国家管辖范围的地区所犯[38]。该定义对AOBEP的海上安全保障会产生严重的消极影响,因为AOBEP基本都处于沿线国的管辖范围内,意味着我国有可能失去对海盗的普遍管辖权。这对于我国的船舶运输业甚至海上保险业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海上恐怖主义攻击目标范围广泛,包括船舶、港口、居民区等[39]。我国也注意到海上安全保障的重要性,但设想通知并未明确指出在构建和实施AOBEP的过程中要重点预防和打击海上恐怖主义和海盗行为,甚至都没有出现相关“词眼”。以模糊的“非传统安全”加以代替很容易轻视海上恐怖主义和海盗所带来的危害,即使当前上述安全问题并不突出,但AOBEP作为一个长期的计划,应当对之做出安排。因此,笔者认为中国应当和AOBEP沿线国家加快在预防和打击海盗以及海上恐怖主义方面达成合作协议,为AOBEP保驾护航。设想通知还提出了在海洋公共服务、海上航行安全、海上联合搜救、海洋防灾减灾和海上执法等多领域的合作,表明我国政府倡导构建一个完善的海上安全保障体系。笔者建议中国同AOBEP沿线国家可以就安全保障这一议题进行充分的协商,制定并通过包括以上所有领域的“一揽子协议”的框架治理规范,形成完善的AOBEP区域安全保障合作机制。诚然,若无法就“一揽子协议”达成合作,也可以采取分阶段、分领域的渐进式合作方案。例如就海盗和海上恐怖主义治理建立“海陆空”信息化应急处理体系,运用卫星通信和互联网这些现代化工具来获取威胁信息,一旦航行商船和船员接收到危险信号以后,或避开危险区域,或加强安全防范[40]。

四、中国在“北冰洋蓝色经济通道”中的作用与作为

(一)中国在AOBEP中的定位

自古以来我国就偏重于陆路经济建设并取得可喜成果,而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我国也适时制定了海洋强国战略[41]。中国在AOBEP中的自我定位不仅会成为国内企事业单位走出去开展相关投资合作项目的行为指南,更是为了应对欧美发达国家恶意抹黑中国,试图通过AOBEP,实施霸权主义或掠夺北冰洋自然资源的言行。我国在AOBEP中的自我定位应当是“倡议者”“建设者”和“保障者”。具体来讲,中国是AOBEP的“倡议者”。这一点在2017年6月19日就被证实。虽然AOBEP还停留在书面文件中,关于构建和实施AOBEP的具体进程有待进一步商榷,但中国始终秉持“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理念,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让经济发展的果实惠及更多的国家。中国政府倡议的AOBEP期待有关国家的加入,共同推动AOBEP迈向规范化、制度化和体系化,实现中国同AOBEP沿线国家在海洋领域合作上的新突破。中国是AOBEP的“建设者”。中国将积极地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推动AOBEP的发展进程,加快同北冰洋沿岸国之间的双边和多边合作,实践也表明中国确实和AOBEP沿线国正在进行或已经达成有关合作事宜,所以,中国并未将AOBEP仅仅停留于书面或者口头,而是踏踏实实地付诸实践。中国是AOBEP的“保障者”。中国致力于通过海洋合作的方式,实现中国同北冰洋沿线国家的互利共赢。中国不会利用AOBEP成为霸权者,更不会干扰、破坏AOBEP的正常运行,相反中国会保障AOBEP稳定、健康的向前发展,中国的设想通知也明确将共筑海上安全保障之路作为合作重点之一,充分表明了中国对AOBEP海上安全的重视和关注,更希望与北冰洋沿线国家共同维护海上良好秩序。

(二)中国在AOBEP中的作为

在AOBEP的构建和实施过程中,我国应利用好中国的多重国际身份地位,谋求自身合法的权益,化解外界的不良干扰因素。比如,我国是LOSC的缔约国,我国依照LOSC的条款享有合法的、不受干预的船舶航行通过权,即使因航行权与沿海国的海域管辖权发生争端,我国亦可以采用LOSC设置的国际仲裁或国际海洋法庭寻求国际司法上的救济。我国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可以动用手中的否决权,防止AOBEP区域内发生恶性的武装打击事件,维护北冰洋沿线国家良好的海上秩序,为海洋经济和海洋环境保护合作创造良好的外在环境。我国是北极理事会的观察员国家之一,虽然作为观察员不享有对北极事务的表决权和咨询建议权,但我国可以在北极理事会的相关会议上发出自己的声音。让外界的国家听到中国合法且合理的北极利益诉求也不失为是一种胜利。中国可以充分利用北极理事会的平台和理事会观察员的身份,积极宣传AOBEP构建和实施的整体框架方案,引导北极理事会的成员国和观察员国正视AOBEP的运行,避免陷入不利的国际舆论漩涡。中国作为世界上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世界经济总量排名第二位,同时也是北欧国家最大投资国和进出口贸易国之一,因此,双方存在着巨大的合作潜力,中国政府应当借助国家领导人互访会晤的时机,积极寻求双边利益的共同点,管控分歧,探索新的合作方式,向北欧国家介绍AOBEP,阐释AOBEP的具体内容和合作前景,使AOBEP沿线国家加深对AOBEP的了解,更好更快的参与到AOBEP的构建过程中。

猜你喜欢
北冰洋国际法海洋
论陈顾远之先秦国际法研究及启示——基于《中国国际法溯源》
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条约
法律方法(2021年4期)2021-03-16 05:34:44
潜艇冒出北冰洋
海洋的路
当代音乐(2018年4期)2018-05-14 06:47:13
爱的海洋
琴童(2017年7期)2017-07-31 18:33:48
国际法上的禁止使用武力
第一章 向海洋出发
小学科学(2017年5期)2017-05-26 18:25:53
基于SIFT-SVM的北冰洋海冰识别研究
太平洋还是北冰洋
闭海和半闭海制度——北冰洋是半闭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