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计需求的新变化。大数据时代的来临,统计法制在统计需求上发生变化,主要体现在质变和量变上,通过对“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的深入研究和应用,统计法制结合这些新兴技术成功的创建了一条以数据服务以及数据发掘应用的产业链,为统计法治提供了一定的数据依据,尽管在数据统计和应用作用上出现了不同,但是大数据服务为统计法制在量变上提供了一定的数据依据和数据基础;随着新媒体的出现和应用,国家政府在数据统计、信息决策上都受到“互联网+”、“大数据”的影响,一些网络热词统计和新闻跟帖,都在潜移默化的影响法制统计需求的变化,统计法治的需求在未来的发展中不仅要关心如何获取数据,还需要关心获取的数据是否能够满足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在统计法制的质上发生了变化。
(二)统计数据来源的拓展变化。“互联网+”背景下统计数据的来源也发生了拓展变化,数据来源的调整和改变也是新时期统计法治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数据的来源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数据的来源在不断地扩大,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资源共享的实现,法制统计的数据来源不再局限于小部分的数据,而是可以应用更多的数据,通过大数据、资源共享、人工智能、互联网等科学技术的帮助,可以实现统计数的大量分析,使数据的分析更加的准确和真实;另一方面,数据收集的渠道也发生了变化,“互联网+”背景下,国家数据统计局在面对数据调查时,一般是政府直接参与调查,耗费的时间以及成本相应较高,在大数据以及互联网出现之后,面临着实时数据共享,政府还可以从企业的数据申报中获取相应的数据,也可以从互联网数据服务产业链中收集数据,并听过云计算、大数据等进行数据的分析。
(三)统计主体的角色定位改变。在统计法制中,主要的统计主体是政府统计部门,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统计主体的角色定位发生了改变,从以往的单一的进行统计活动的实施,转变成对活动过程的监督、规划、以及协调和执行,同时社会力量也成为了统计主体之一[1]。
(四)数据统计方式的转变。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需求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也发生了转变,导致数据统计方式也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数据统计方式从单一的统计模式逐渐向多元化的数据统计方式转变,依靠“互联网+”等新兴产业,实现了数据统计方式的转变。
(一)社会共同治理方式的优化。统计工作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的作用非常的明显,国家颁布的一些政策法令有为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统计法制的建设,需要从三个方面实现,首先,要在找准统计法制建设中统计部门的角色定位以及与社会统计机构合作的可能性,合理的分工是统计部门和社会机构合作,实现共同治理的重要举措;其次,制定好社会机构在社会统计中作用原则以及应用范围,以统计部门统计为主、社会机构统计为辅的共同治理原则,避免出现统计数据以假乱真和公共资源浪费的现象;最后,明确统计部门在统计法制建设中的主导地位,社会机构为了自身的利益,在获取数据的时候往往会使用一定的手段,但是为了保证自身的利益,对于数据的保密性工作做的很好,并未对政府机构提供相应的数据信息,导致大量的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数据被掩藏,对社会的发展不利,强化统计部门的主导地位是非常重要的[2]。
(二)明确数据权利的边界。数据在收集过程中,可以将数据的总共分成三类,第一类是涉及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数据以及涉及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的数据。按照政府统计部门要求提供此类数据的是统计对象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第二类是权属关系明确、统计对象可以自由支配的数据。此类数据政府统计部门不能强制要求统计对象提供,但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合作的方式取得;第三类是权属关系不明确,比如客户个人信息等数据。此类数据除非法律特别规定,不能买卖和转移。通过数据分级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政府统计部门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困境[3]。
在“互联网+”背景下统计法制发生的一系列变化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时代发展的趋势所向。在本文中,以“互联网+”为基础,从社会治理方式、数据权利等两个方面实现了统计法治在新时期中的法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