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DC(简称经合组织)根据全球发展状况,基于税务信息的自动交换,提出了“共同申报准则”(或称“统一报告标准”)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出现的目的是推动不同国家之间的税务信息自动交换,直接效果是打击基于全球的高净值群体的全球避税。CRS在2018年完全覆盖OEDC的所有成员国,中国于2018年9月1日首次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自动交换。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5月19日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办法要求如下:
(一)2017年12月31日前:中国境内所有的金融机构,对于新设立的金融账户,不分类别个人和机构,都要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出其中的非居民税务账户,此项活动的截止时间点为2017年12月31日,在这个时间点前,金融机构要完成非居民涉税账户的识别和归类。
(二)2018年6月:所有金融机构将尽职调查完成的非居民涉税账户的信息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三)2018年9月:中国基于OEDC中的其他参与CRS的成员国完成首次辖区内的涉税非居民税务信息的交换。
(四)2018年12月31日:完成中国境内所有金融机构的存量金融账户的尽职调查,通过程序识别出其中的非居民金融账户,完成所有金融账户的涉税非居民账户的识别与统计,并报送国税总局。
(五)2019年起:按照OEDC参与CRS的成员国共同制定的信息交换准则,参与OEDC成员国内每年定期的信息交换。
(一)税收居民:在一国居住,具有一国国籍,依法享有一国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接受一国法律管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由于其与该国特定的人身依附关系而被认定在该国负有无限纳税业务。在中国,隶属于我们国家的税收居民是指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个人。
(二)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或者没有固定住所但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自然人,需要注意的是所谓的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为户籍、家庭、经济利益等关系在中国境内的习惯性居住。
(三)中国税收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是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这一类企业或组织属于中国税收居民企业。
(四)非税收居民:具有与某一特定国家存在着经济依附关系因而被认定为在该特定国承担有限纳税业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五)依附关系之人身依附:在一国纳税主体与征税主体有密切关系或者长期固定的联系。这种关系或者联系对于自然人来说,主要是自然人所属的国籍或者公民的身份、住所等情况;对于法人实体来说,就是通过公司注册地、实际经营所在地等连接点与该国有实际联系。
(六)依附关系之经济依附:主要变现为征税主体和征税客体之间的关系。通说的表现为征税主体和客体之间并没有密切或者长期固定的连接联系。
(一)申报标准:
1.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保险机构等;2.金融账户:存款账户、托管账户、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投资机构的股权或者债权收益;3.需要申报的信息:姓名、出生日期、地址、纳税人识别号、税收居民国、金融账号以及账户余额、存款账户的所有收入、托管账户的所有收入等指标。
(二)高净值账户:25万美元是分界点。金融资产账户余额超过25万美元属于被尽职调查客户,同时属于CRS监控用户;低于25万美元剔除。
(三)中国CRS中税收和非税收居民的判定:首先判断是直接税收居民还是间接税收居民;进一步分析直接账户和间接账户,对于间接账户,通过穿透性的分析实际控制人,通过实际控制人分析间接账户的税收属性,从而判定属于税收居民或者非税收居民。
(四)中国CRS中非税收居民尽职调查:通过居民税收身份属性的判定,归类非税收居民信息,各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归类统计在本金融机构的非税收居民信息,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层面统计合并所有的非税收居民相关信息,每年统计一次,然后根据OEDC规定的CRS参与国诸边协议,按照申报准则,互相自动的进行涉税非税收居民信息的交换,完成基于属地居民税收信息的统计,打击全球避税。
CRS共同申报准则,旨在打击全球逃税、避税或者洗钱,通过CRS,刺激本地区的经济增长,打击全球恐怖主义,基于全球的立场和角度打击逃税和洗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