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隐忍到苏醒:建国70年中国女性的离婚观

2020-01-16 16:58邵红梅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心态观念婚姻

邵红梅

(首都师范大学 历史学院, 北京 100089)

心态史学是历史学和心理学相融合的产物,是研究者运用心理分析手段考察历史上人们精神状态的一种研究方法,是理解和解释人类历史活动的一种认识方式。它重视历史上各种类型人物的欲望、动机和价值观念,重视历史上各种社会集团、各种阶层的精神风貌,重视平静年代人们的精神活动和激荡岁月中人们的精神变化,重视上述这些因素对历史进程所产生的广泛而深刻的影响[1]12。本文从心态史视角出发,聚焦于人内心的精神状态和外在的行为,通过新中国的变化和社会大众在社会变迁中的个体的变化,探究女性离婚观念的变化,分析女性离婚观念变化的原因、社会大众的看法,思考当今社会离婚率居高不下的社会现实。

一、女性离婚观念的变迁历程

父权家长制的中国古代社会,婚姻当事人没有婚姻自由,更谈不上离婚自由。妻子是属于男方所有,男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将妻子抛弃、赶出家门,夫妻之间没有协商的余地,女子更不可能有提出与丈夫离异的权利,所谓“离婚”也只能称之为“弃妻”,不能和现代的离婚制度同日而语。现代离婚观念的形成在历史变迁过程中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一)传统离婚观念下女性痛苦、无奈与渴望幸福的心态

古代离婚有休妻、义绝①和离异②三种形式。离婚制度规定妇女犯“七出”③,丈夫可休妻,但禁止妇女离婚。“七出”是针对女性行为的约束,但对男性的行为则没有任何约束,在不平等的离婚制度下,古代女性在婚姻中是极度压抑和自卑的,必须完全服从丈夫,无权提出离婚,一旦被休,再嫁者很少,世人的指点、刻薄能逼死被休妇女。所以,在新中国成立前妇女即使生活在不幸的家庭中,多报以忍耐、得过且过的心态,很少有人离婚。

近代以来,基本承袭我国传统的封建婚姻制度,已婚妇女的离婚权利得不到保障。在五四运动自由、民主思想的影响下,婚姻制度有所进步,双方“自愿离婚”和“判决离婚”在社会中提倡,这一时期受过教育尤其是接触民主思想的女性,对待不幸的婚姻不再是一味隐忍,而是尝试与封建婚姻抗争。末代皇妃文绣登报宣布离婚体现了民国女性敢于追求人身自由、与不幸婚姻抗争的心态,但这在当时是震惊世人的举动,敢于挣脱婚姻束缚、追求人身自由的女性,在当时的社会寥寥无几。

(二)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离婚观念的变化

这一时期的离婚观处于传统离婚观到现代离婚观的过渡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百废待兴,国家经济、社会建设刚刚起步,社会各方面在探索中前进,随着婚姻法的完善,妇女权利得到保障,地位逐渐提升,女性离婚心态也在不同时期呈现不同的心态。

1. 50年代追求幸福与传统思想枷锁束缚的矛盾心态。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全文包括总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等,其核心侧重于调整婚姻关系,用法律制度肯定女性的家庭、社会地位,保障妇女与儿童的政治经济权益。《婚姻法》的颁布,“帮助传统婚姻枷锁束缚下的 ‘小芹’、‘刘巧儿’挣脱锁链站起来了”[2]2。勇敢的女性为了自身的幸福迈出了挣脱婚姻枷锁的脚步,1951—1953年全国受理离婚案件数量分别为57万件、106万件、117万件,离婚数量逐年递增[3]110。当然,《婚姻法》颁布之初的离婚情况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后期逐渐回归理性。这一时期的女性,逐渐接受平等教育,开始树立追求幸福的价值观,但并未能完全摆脱传统封建婚姻枷锁的束缚,处于理想与束缚的矛盾心态中。

2.六七十年代离婚的无奈心态。这一时期的离婚较多受政治因素的影响,具有“想离的不能离,不想离的必须离”的无奈心态。1957年“反右”运动开始,国内政治气氛陡然严峻起来,离婚也不再是争取自由的代名词[4]51。这一时期的婚姻主要以双方的家庭出身、革命热情等为衡量标准,政治因素逐渐成为人们选择是否结束夫妻关系的第一要素,夫妻双方是否存在感情则完全被忽略。这一时期的男女双方有的无法左右自己的婚姻,能否离婚完全是无奈,甚至是被迫的选择,离婚女性更是遭受到社会的排挤与鄙弃,抬不起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社会上虽出现离婚潮,但这一时期的家庭更加强调集体精神,婚姻家庭更多以稳定为主,离婚往往成为社会禁忌,还不能被大众普遍接受。婚姻不幸的女性由于受世俗观念的影响和个人的生存能力所限,不敢也不能去争取自身幸福。在传统的婚姻观念影响下,社会大众普遍认为离婚是件丢人的事,周围的人甚至会对离婚者的人品产生质疑,给离婚者带来很大的心理压力[4]170。离婚悲剧的出现,对于当时的女性来说,不仅仅是生活中的一件私事,更是离婚者整个人生的重大挫折,是对人生的沉重打击。平时一个普通的人,离婚后可能瞬间变成所在单位或左邻右舍、亲朋好友的头号“新闻人物”,离婚事件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内容之惟妙惟肖的生动程度,令人惊叹不已。

李银河、冯小双对北京34位离婚者进行了调查,在回答“别人对你离婚的看法”这一问题时,76.1%的人认为自己处于被猜疑、议论和讥讽中,诸如“人们对我有千奇百怪的看法和猜疑”,“认为离了婚的女人就像犯了罪”,“怀疑我生理有缺陷,被当成谈资笑料”等[5]。对于当事者的态度有可怜的、同情的,还有幸灾乐祸的。为了避免遭人非议,很多人选择在婚姻中忍受、承受痛苦,甚至忍受来自丈夫的家庭暴力。婚姻不幸的女性在渴望幸福与忍受世俗质疑的心态下挣扎,备受煎熬。

(三)改革开放后,女性离婚心态变迁历程

改革开放后,传统离婚观与现代离婚观在社会进步中展开博弈,社会大众对于离婚者逐渐包容和理解。女性思想逐渐解放,尤其是经济独立的女性,敢于为自身幸福去放手争取,如果双方在价值观念、生活方式、情感交流等方面出现严重分歧,导致婚姻无法维系时,女性不再是一味忍耐,而是敢于面对,甚至选择离婚来结束不幸的婚姻。这一时期“情感因素”成为夫妻离婚考虑的主要原因,重视感情、追求幸福逐渐成为当代人婚姻观的主旋律。

1.80年代情感因素与道德绑架的博弈。1980年《婚姻法》明确了离婚条件,增加了离婚自由度。80年代始社会大众逐渐认为离婚并非“不光彩”[4]140。人们的离婚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多数人不再认同“离婚是丢人”的看法,认为只要夫妻感情不和,用离婚来结束婚姻是很正常的事。在城市,情感因素逐渐上升为人们离婚与否的重要依据,人们开始对离婚行为持宽容态度,我国的离婚率处于缓慢上升的状态[4]140。据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会的调查,即使在京郊的农村,也只有7.7%的男性和11%的女性认为“离婚是件不光彩的事”[6]。但仍有很多不幸婚姻不敢面对现实,即使夫妻感情不和也不选择离婚,比如有的因道德上“过不去”,有的“要面子怕丢人”,归根结底都是因为以“感情因素”作为离婚的理由还不能被当时的人们所理解[4]59,传统的离婚观念还没有完全被现代离婚观念所取代,尤其是在农村,十里八乡要是有一个离婚的,肯定是会被街坊四邻指指点点,遭到鄙弃的,“离婚丢人”“凑合着过”的心态还左右着女性的婚姻选择,感情因素在农村的影响较小。

2.90年代社会宽容背景下女性离婚的理性心态。9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物质生活的明显改善和西方思想的传入,人们的思想逐渐从传统思想的禁锢中觉醒,认为离婚是自由的、正常的,离婚不再被看做是丑事,而是男女双方结束失败的婚姻、开始新的人生的合理选择,社会大众能以平常心对待离婚[5]98。社会大环境对离婚者相对宽容,能够正确看待离婚者的行为,同时,随着女性社会和家庭地位的提升以及自主意识的增强,广大女性对离婚的态度也渐渐从落后、保守走向文明和开放。人们渐渐由只注重夫妻间的家庭形式转向注重夫妻间的感情生活。如果双方在价值观念、生活方式、情感交流等方面出现严重分歧,女性会毅然选择离婚来解脱自己,而不是坚守“从一而终”“白头到老”的基本价值观念,更妄论“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不平等的婚姻观[7]。这一时期的女性敢于面对现实、争取婚姻幸福,恐惧离婚的心态开始转变,女性的离婚心态逐渐理性化。

3.21世纪高离婚率下女性离婚“以自我为中心”的心态。自21世纪以来离婚率居高不下,离婚态度越来越随意,离婚者越来越低龄化,婚姻维持期越来越短。“七年之痒”已很少见,很多离婚者的婚期不到一年甚至数十天。大数据表明,我国现在的年轻人草率结婚又草率离婚的人数持续增加[4]234。一组调查数据触目惊心:2006年,仅北京市就有24952对夫妻办理离婚登记,其中有五分之一的婚姻关系维持不到3年;有三分之一的夫妻在结婚5年内离婚;结婚不到1年就离婚的有970对;有52对离婚的夫妻结婚还不到1个月。除北京之外,哈尔滨市2006年离婚的有16995对,比2005年增长了5%[8],其中离婚者主要是年轻人。来自广州的数据显示,“80后”委托离婚或咨询离婚的案例明显增多[9]。一组调查数据显示:67.23%的人认为离婚不是一件大不了的事情;88.94%的人认为离婚并不是一件羞于启齿的事情;92.34%的人认为离婚后可以得到更好的生活,仅有11.06%的人认为离婚是对家庭不负责任的表现。同时,85.11%的人认为只要处理得当,可以避免离婚对孩子的影响[10]。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现代的离婚变得稀松平常,大家不会因为离婚而感到羞耻或者认为离婚是不可原谅的罪孽,离婚的影响越来越趋于平静,离婚的成本降低使更多人敢于摆脱不幸福婚姻生活的束缚。

在传统婚姻中,情感因素不是婚姻最主要的基础,大多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两个人结婚前可能就没见过面;现代社会的婚姻中,感情所占比例提升,人们追求自我实现的同时,更加注重婚姻幸福,感情一旦出现裂痕,就容易导致离婚。所以,社会的变迁影响人们的婚姻观,不同的婚姻观影响使女性的离婚观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二、离婚心态变化的原因

李银河说:“离婚其实是社会经历现代化的必然。”离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说社会形态的变化,乡土社会和都市社会不同,乡土社会是熟人社会,离婚后人的压力非常大,而都市社会是陌生人社会,离婚就相对简单,压力较小[11]。新中国成立后70年的路程,社会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妇女解放,女性的身份地位逐渐改变,对自身的人生有了新的追求,对待婚姻的态度也与以往不同,是什么原因促使女性的离婚心态发生变化的呢?就此问题分析如下:

(一)社会外部环境变化,人们正确看待离婚现象

改革开放后,国家针对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促进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其中《婚姻法》的逐渐完善、教育制度的发展与改革、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思想大解放等,促使了社会外部环境的变化,人们思想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大众对待离婚的态度日渐宽容。

1.《婚姻法》的逐渐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先后在1950年和1980年颁布了《婚姻法》,以法律的形式保护了公民离婚自由的权利。传统的婚姻观念中,为了保证封建父权、夫权社会的稳定,女子无权离婚,即使遭受家暴也只能忍气吞声,甚至新中国成立后,在很多地区都有打老婆的风俗,说“三天不打,上房揭瓦”[12]。《婚姻法》的颁布保障了妇女权益,提高了妇女社会地位,若妇女不能忍受婚姻造成的伤害,有权利提出离婚,女性的自我保护意识逐渐增强,在法律武器的保护下敢于提出离婚。

2.教育水平的提高。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教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学前教育快速发展,义务教育全面普及,高中阶段基本普及,高等教育跨越式发展,整个中华民族的素质有了大幅度提升。接受教育可以使人们开阔眼界、懂得变通,正确对待周围事物的变化;教育水平的提高,使社会大众对待离婚有了更加理性的认识,给女性离婚者更多的包容和理解。

3.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对外开放政策实施后,对外交流增加,开阔了人们的视野,各种文化思潮激荡人们的心灵。传统的婚恋观念在潜移默化中发生变化,从传统的“媒妁之言”到现代的“自由恋爱”,从谈婚论嫁感到羞涩到现代的大胆追求婚姻幸福,从婚姻介绍方式的单一到现代婚恋方式的多样化,从推崇“几代同堂”的大家庭到倡导“个人空间”“小家庭的幸福”,从“早婚早育”到“晚婚晚育”“不婚族”“丁克家庭”,从“离婚丢人”到“离婚自由”“大胆示爱”……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中,社会大众的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人们不再受世俗观念的束缚,有了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对待问题能够不人云亦云,甚至认为离婚是当事人个人的事情,对离婚者有更多的包容和理解。

上述三点是促使人们离婚观念变化的外部原因,《婚姻法》的逐渐完善保障了妇女的权利,教育水平的提高提升了国民素质,中西文化的交流使社会大众的思想逐渐开放。外部环境的影响,使人们对离婚者不再鄙弃,进而理解、包容当事人,甚至支持婚姻生活中的不幸者离婚,重新寻找属于自己的幸福。

(二)女性内在个体变化,正视自身婚姻追求

改革开放40年,中国教育奋起直追。1977年恢复高考后,从没学上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从万人挤“独木桥”到高等教育大众化,学生接受教育程度逐年提高,不论是贫困山区还是大城市,都有机会接受教育,通过读书改变自己的命运。在教育发展过程中,女性受教育人数增加,受教育程度提高。

1.女性接受良好教育,促使自我意识的形成。女性接受良好教育能使自身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能够生活得自信、开朗、充满希望,在家庭中更好地发挥作用,营造温馨和睦的家庭关系,可以拥有幸福的人生[13]。受教育程度越高的女性,在选择配偶时更加具有自主性,在面对婚姻生活中的困境时,更加有勇气去面对现实,能很好地规划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具备解决人生中难题的能力,在以后的婚姻相处中,有更高的情商,有助于提高婚姻质量,创造更加良好的婚姻氛围。

2.女性接受良好教育,取得经济独立。女性接受良好教育,拥有生存的技能,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女性有了更多走出家门的机会,创造财富。女性完全可以独立生活而不依赖于他人。随着夫妻二人物质依赖关系的减弱,如果在婚姻生活中女性感到不幸福,便有另外寻找幸福的可能,现阶段的婚姻关系即存在解体的危险。女性的经济独立为女性寻找自身幸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使现代女性对待离婚的心态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对于不适合的婚姻不会再去忍受或强迫自己凑合,从传统的痛苦的离婚到现代的轻松、潇洒的离婚,证明了现代女性有敢于面对现实、寻求自己幸福的勇气。

3.女性角色的转变。改革开放后,对外交流过程中人们传统的思想观念受到冲击,在高等教育逐渐大众化的今天,中国传统社会“男主外、女主内”“女人负责相夫教子”的状况发生了变化,越来越多的女性接受教育,走向社会,拥有自己的事业,在很多领域 “妇女能顶半边天”。另外,“随着高等教育性别比的改善,婚姻中受教育水平较高的女性,在婚姻冲突中不再是相互妥协,而是更倾向选择离婚,且在再婚市场中的竞争地位上升。”[14]现代家庭分工中依然延续传统的家庭分工方式,大多数妻子都要挑起自己的事业和家庭事务两个担子,为家庭发展和婚姻稳定作出大于丈夫几倍的贡献。在这样的现实面前,丈夫若不能做到大度、包容,并设法分担家庭责任、减轻妻子负担,那家庭矛盾就势必会增加,如若再有家庭外部感情的渗入,那婚姻关系必将走向紧张和困境,并导致离婚。

以上三点是促使女性离婚观念变化的内在原因,正是由于女性自我意识的形成、经济的独立、角色的变化,使女性有了离婚的勇气,敢于追求个人幸福。自身能力的增强使现代女性拥有自信,不在乎外界对自己婚姻状况的看法,能够坦然面对、正确对待、理性选择、勇于追求。

三、高离婚率居高不下的原因及影响

进入21世纪以来,信息化高速发展,社会生活越来越便捷,生活节奏快,生活压力大,这一时期的年轻人对于婚恋观念的自我追求更加现实,婚恋“快餐化”现象严重。年轻人多凭一时冲动而“闪婚”,婚前缺乏对彼此的深入了解,也没有经过慎重考虑就草率结婚,结婚后感情基础不牢靠,而都市生活节奏较快,人心容易浮躁,发生矛盾后不懂自我调适和互相谅解,就容易草率离婚[4]235。

据民政部数据显示,从1987年到2017年,离婚数量从1987年的58.1万对增长到2017年的437.4万对,增长6.53倍,离婚率由0.55%上涨至3.2%。31年里,除1998年、1999年和2002年相比前一年的离婚率下降之外,其余年份离婚率都是增长。进入21世纪以来,从中国版的婚姻“围城”中出来的人越来越多,从2002年开始连续15年上涨,2017年办理离婚手续的多达437.4万对,比上一年增长5.2%④。为什么现代社会离婚率居高不下?这其中有离婚者个人的原因,也有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

学校的处理决定已经下发到我的办公室,我见时机到了,就召集班委成员商议召开以“责任与担当”为主题的班会,并确定了基本流程:宣读处理决定,然后小李同宿舍的同学依次进行检讨,我保密了自己也要进行检讨的环节。

(一)离婚者内在原因

首先,现代年轻人自我意识较强,责任感缺失。“80后”“90后”群体中的独生子女之所以成为离婚的高发人群,是因为该群体中的许多人以自我为中心,社会责任感和家庭责任感淡薄,遇事缺少忍让、宽容的品格,导致他们的婚姻稳定性下降。

其次,独立社会生存能力弱。经济不独立、“家务低能”是很多年轻人婚姻生活中的“软肋”,也往往成为离婚的导火索[4]235。有调查显示,在已成婚的“独生代”家庭中,有30%雇佣小时工来做家务;20%由父母定期为其整理房间;80%的年轻夫妻长期在双方父母家里“蹭饭”;30%的夫妇自己的脏衣服要拿到父母家里洗[15]27-28。已经组建家庭的现代年轻夫妇,生活中处处需要父母的帮助,还没有“断奶”。

再次,对婚姻认知不足。作为一个成年人,在选择开始一段婚姻生活的时候,还没有完全对婚姻有一个客观的认识。婚姻“儿戏化”,缺乏从内心对婚姻的敬畏之心,觉得过不下去就直接离婚,责任感缺失。

最后,女性经济独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女性有了更多的机会走出家门,创造财富,拥有更为开放的人际关系,女性完全可以独立生活而不依赖于他人,夫妻之间的依赖程度减弱。在婚姻双方产生矛盾时,女性不再具有传统的忍耐力,再加上男性的家庭责任感缺失,对女性的抱怨不能给予包容和谅解,那势必造成婚姻关系的破裂。

(二)外部环境的影响

首先,现代社会网络信息发达,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手段多样化,致使社交范围扩大,异性结识和沟通机会增加,婚外情成为婚姻的最大“杀手”;其次,地域流动和职业流动机会增加,工作紧张、出差频繁、夫妻异地生活,导致夫妻相处时间减少,感情沟通不及时,致使夫妻相互依赖性降低,家庭不稳定性增加;再次,离婚手续过于简单也是导致离婚率居高不下的一个原因,现代的离婚只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带上相关证件即可办理离婚手续。

所以,离婚作为一种处理婚姻关系的手段,虽不值得提倡,但它无疑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手段,可以使婚姻双方从破裂的婚姻关系中解脱出来,产生如释重负的轻松感,若能很好地进行新的自我认识,实现新的自我构建,对于个人发展和社会稳定都是有益的。但是离婚的随意性也会对当事人的身心、未成年子女,甚至双方家庭造成影响。所以,对于离婚还应报以慎重的态度。现代男女应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正确认识和对待婚姻,增强责任意识。

社会在进步,人们的观念也在进步,离婚观也更加人性化,但在这个变化的过程中出现的离婚率居高不下的问题,我们也应该正确面对,进行理性婚姻观念的宣传,提升婚姻神圣感,增强婚姻双方的家庭责任感,以促进“小家”的和谐,保障“大家”的稳定。

注 释:

① 指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对另一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殴、杀等行为,则强制离婚。

② 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的叫做“和离”。

③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④ 见民政部1987—2017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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