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清”政商关系理论的鲜明特色

2020-01-16 15:07邢文庆
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政商非公有制企业家

邢文庆

(湖南省湘西自治州社会主义学院,湖南 湘西 416000)

处理好政商关系,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个重要问题。2016 年3月4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民建、工商联委员联组讨论时指出:“对领导干部而言,所谓‘亲’,就是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特别是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多关注、多谈心、多引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真心实意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所谓‘清’,就是同民营企业家的关系要清白、纯洁,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对民营企业家而言,所谓‘亲’,就是积极主动同各级党委和政府及部门多沟通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满腔热情支持地方发展。所谓‘清’,就是要洁身自好、走正道,做到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习近平“亲清”政商关系理论为我国新时代政商关系的发展指明了正道正途,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实践性。

“亲清”政商关系理论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尤其是非公经济领域统一战线理论的重要内容,具有鲜明的理论特色和实践特色。

一、政商交往的平等性

目前,政府掌握着大量的市场资源分配权和项目审批权,使得一些民营企业家为得到公平待遇或者更多的市场资源,在同各级党政部门、领导干部打交道时“腰不直”“气不壮”的现象时有发生,民营企业受歧视并不少见。政商交往的不平等,背离了党和政府倡导的平等、法治等核心价值观,也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相违背。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由改革初期的“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到现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习近平总书记也在诸多场合强调“三个没有变”:“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我们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我们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这些重大决定和重要讲话,表明党和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视、支持和鼓励态度。针对当前民营企业受到歧视及所谓“国进民退”的观点,习总书记指出:“我们强调把公有制经济巩固好、发展好,同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是对立的,而是有机统一的。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应该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而不是相互排斥、相互抵消。”[1]强调我国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市场主体地位,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而是相互补充、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关系,二者共同推动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2018 年11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今天的民营企业家阶层,是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改革开放的实践者和拥护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早已经与国家和民族的命运血肉相连。在我国,党政领导干部与民营企业家之间的关系,不是利益交换基础上的互惠互利的买卖关系,而是法治框架内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是党领导的统一战线同心圆内的挚友、诤友关系。[2]领导干部对于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不但不能歧视,更要积极主动提供服务,为民营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亲清”政商关系论,有利于打破民营企业家对领导干部“离不了”又“靠不住”的纠结,改变政商之间的不平等地位,体现了政商交往的平等性。

二、对立统一的辩证性

政商关系是一个辩证的对立统一体。首先,政商之间具有对立性。政与商的价值和利益追求上有本质区别。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和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政掌握的是公器,必须用权为公,要以良法善治、服务人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重,追求的是公利和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商掌握的资本是私器,资本追求利益最大化决定了商的经营活动主要以盈利为目的,追求的是私利,以实现自我扩张和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所以政与商在价值和利益追求上有本质区别,具有矛盾对立的属性。

其次,政商之间具有统一性。一是党政干部和民营企业家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主体与享受主体,都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共同的价值观基础,政商之间最大的利益共同点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并在这一过程中共同推进、相互协作。二是我国实行的基本经济制度要求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使政商之间具有紧密联系的现实要求。三是政与商虽然职责、分工和追求不同,但政商之间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共同点,二者本质上都是为社会大众提供服务的。政为社会大众提供以法规秩序为工具的框范,商为社会大众提供组织生产、资料生产、交通等各类要素,官以民为本,商以民为根;官以民为水,商以民为源。[3]所以政与商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增进民生福祉等方面都具有重要贡献。在政商矛盾统一体中,政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商是矛盾的次要方面,政决定着政商关系的性质和发展方向。

其三,政商之间的“亲”和“清”是辩证统一的。“清”是“亲”的保障,以“清”为保障,政商之间交往有界有别,才能使政商合作但不会合污,杜绝权力资本化和资本权力化。“亲”是“清”的追求,以“亲”为追求,共同谋求社会公利,才能使政商交往有距离但不会隔离。把“亲”和“清”割裂开来,要么形成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亲而不清”,要么形成画地为牢、离心离德的“清而不亲”,甚至是既不清又不亲的畸形关系,必然导致非常严重的恶果。只有把“亲”“清”有机统一起来,既亲又清,才能实现“亲则两利”“清则两安”的健康和谐状态。

三、政治定位的战略性

列宁在《社会民主党在民主革命中的两种策略》中指出:“马克思主义教导我们,以商品生产为基础并且和文明的资本主义国家发生交换关系的社会,在发展到一定的阶段时,自己也必不可避免地要走上资本主义道路”,他还指出:“在像俄国这样一些国家里,工人阶级与其说是苦于资本主义,不如说是苦于资本主义发展得不够。因此,资本主义的最广泛、最自由、最迅速的发展,同工人阶级有绝对的利害关系。消灭一切妨碍资本主义广泛、自由和迅速发展的旧时代的残余,对工人阶级是绝对有利的。”就是说俄国在无产阶级革命取得初步胜利的情况下,利用资本主义的某些因素发展社会经济,符合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十月革命后,列宁采取“新经济政策”,在一定范围内恢复资本主义因素,利用资本主义国家的技术、资金和管理经验,为苏俄经济恢复和政权巩固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要求,包括像中国这样发展中国家进入社会主义,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应该允许民营经济甚至包括外资经济在一定范围内有所发展、为我所用。

经过40 多年改革开放,目前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已经占据了全国经济总量的六成以上。据统计,民营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0%以上,贡献了全国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成为创业就业的主要领域、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政府职能转变、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国际市场开拓等发挥了重要作用。”[4]对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给予高度肯定,强调民营经济已经成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经济体制改革仍然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仍然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实际上就是要处理好在资源配置中市场起决定性作用还是政府起决定性作用这个问题。”[5]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要发挥政府作用,而政商关系是政府与市场二者关系的最直接体现。能否处理好政商关系,是关系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能否成功的战略问题。所以党的十九大强调要“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把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作为新时代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基本方略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战略任务,“亲清”政商关系论在政治定位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性。

四、有效治理的双重性

政商关系涵盖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权力与资本、官员与商人等多个方面,商既是国家治理的对象,也是国家治理的主体之一。政商关系治理是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一环,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是政商关系治理的有效途径。

法治是政商关系治理的根本之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6]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政府和民营企业都是法人主体,治理政商关系首先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导向,以法治方式规范厘清政府职能边界,依法划定企业经营边界,依法规范政商关系,让权力和资本回归本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政府部门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构建公平、高效的现代行政服务制度体系,建立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决策,做到法定权力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不给权力处处伸手的机会,铲除钱权交易的源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守法经营,这是任何企业都必须遵守的一个大原则。”[7]民营企业要在法规范围内依法经营、依法维权,坚决不做偷税漏税、制假贩假、行贿等违法行为。要立法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明确界定政商正常交往的行为和禁区,建立健全责任落实机制,发挥激励惩戒导向作用,为领导干部和民营企业家正常交往提供法律依据与法治保障。

德治是政商关系治理的重要方式。政商关系在微观层面是领导干部与民营企业家的关系。社会的核心价值对社会成员的行为选择具有很强的导向功能,政商关系治理必须要注重德治的方式,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要注重对领导干部的价值引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当干部就不要想发财,想发财就不要当干部。”[8]领导干部与民营企业家交往要相敬如宾,相交如水,要遵守法纪、敬畏法纪,做到权不经商,权不任性。目前我国绝大部分民营企业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其思想积极健康,但是民营企业家阶层构成复杂,素质参差不齐,思想意识多元多样,一些企业家思想观念不健康,是政商关系扭曲的重要因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要坚持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一手抓鼓励支持,一手抓教育引导”[9],“非公有制经济要健康发展,前提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要健康成长。”[10]要在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关心、关怀、关爱民营企业家,引导民营企业家树立爱国意识、敬业意识、创新意识、守法意识、诚信意识和贡献意识,做到致富思源、义利兼顾,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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