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法律文化观的本体结构与比较适用研究

2020-01-16 15:06谦,方
湖北社会科学 2020年6期
关键词:文化观要素法律

赵 谦,方 倩

(西南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716)

一、引言

近年来,伴随我国学者对中国特色法律文化研究的逐步深入,所开展的法律文化复合内涵、结构要素之本体结构研究,以及类型化比较、引领实践之比较适用研究,不断趋向多维度、多样化与多层次的特征。围绕刘作翔教授、张文显教授、高鸿钧教授的里程碑式研究成果,在各具代表性的差异化观点之余,亦就不同面向的法律文化观达成了一定的共识,而引领学界从不同视角来探究中国特色法律文化观的解构进路。

广义面向的法律文化观应以“法律意识形态以及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及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等总和”[1](p16)为表征,从“方法论意义的法律文化”[2](p12)和“对象化的法律文化”[3](p10)这两个方面来具体诠释。中义面向的法律文化观应以“人类创造精神财富的总和”[4](p15)之中义文化观为研究对象,从“有关群体性认知、评价、心态和行为模式的总汇”[5](p10)之法律现象的精神部分来具体诠释。狭义面向的法律文化观则聚焦于法律意识中非意识形态部分,从法律现象精神部分中“植根于历史和文化的法律价值和观念”[6](p23)来具体诠释。

基于此,所考略之中国特色法律文化观的本体结构与比较适用,仅围绕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联性更强、指向性更为明确之中义面向法律文化观的具体领域进行,来探究契合所涉法治建设实际的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法律思想以及相应的行为模式指引。可尝试完成对所涉法律文化的复合内涵观、结构要素观、类型化比较观与引领实践观的范畴界分,从基本理论、研究方法、中西方比较、传统与现代化比较诸方面,来明晰各类范畴的主旨要义与内在变迁规律,进而分别成就中国特色法律文化观的逻辑起点、载体形式、认知线索与发展面向,以厘清该类法律文化观的问题所在与未来的践行进路。

二、复合内涵观:中国特色法律文化观的逻辑起点

在人们感知、认识社会并开展相关行为活动过程中,形成了“对社会的态度、看法及相对应的行为方式”[7](p5)之不同社会观念生成的“个殊化”[8](p169)法律文化属性。基于此,根据要素、功能与学科这三类最直接、最基本的单元形式,复合内涵观旨在厘清中国特色法律文化观作为“社会观念形态一部分”[9](p37)的“特有属性”。[10](p22)最终在中国特色法律文化观的复合内涵引领下,尝试将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法律思想、法律行为、法律的机构和设施、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法律实施、法律价值等各种法现象皆涵括其中,并凸显其多维性,试图与国外法律文化各种学说相衔接,以减少因法律移植、全球化所生成的法律文化冲突。

(一)法律文化的要素内涵。

探究法律文化的要素内涵旨在厘清“构成的基本因素与组成部分”,[11](p359)并尝试探讨其广狭义范畴命题。即着重强调法律文化各要素出现的频率或强度,以揭示影响和制约法律效益实现的法律文化要素,并做出最佳选择,从而推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转向。广狭义范畴的争论点主要体现于是否应当包括法律行为(或人类行为模式、群体生活模式等)、法律载体(含机构和设施、规范性文件、判例与习惯法等)等要素。

法律文化要素内涵的广义范畴“一般为中国学者所坚持”,[12](p22)尝试基于普遍、统一的标准与量化指标展开外在客观描述,认为其应包括“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法律行为、法律的机构和设施、法律制度和法典、判例,以及惯例和习惯法”[13](p52)等所有的法现象。抑或从法律文化发展变化动因角度,认为法律文化由法律“思想、规范、设施和艺术”[14](p8)组成,是“一系列法律活动及其成果的总和”。[14](p7)也有学者侧重探讨活的法律精神及真实的法制运作图像,认为法律文化“既包括制度和规范,也包括思想和意识等”。[12](p22)还有将其置于文化大框架下的法制活动范畴来解读,认为是“法律观念形态、法制协调水平、法律知识沉积、法律文化总功能的总和”。[9](p37)基于此,学界就广义范畴之法律文化要素内涵达成了相对广泛的共识:“社会精神文明的重要构成;法律实践活动的智慧结晶和精神财富;法律意识形态以及相应法律规范、制度、组织机构、设施的总和;人们对法律现象和活动的认识、价值观念、态度、信仰、知识等水平”[1](p16)广义的法律文化“着重探讨该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及与外部系统的关系”,[3](p18-19)从而形成严谨的科学体系。由此,广义范畴的法律文化要素内涵既应包括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也应包括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以及法律运行过程中的各种组织和物质设施。其中,法律观念与法律制度之间的“互动关系是法律文化的主要研究对象”。[12](p22)

法律文化要素内涵的狭义范畴则“主要为绝大多数西方学者所热衷”,[12](p22)其往往将制度本身也纳入法律文化范畴,认为“法文化即是法观念、法意识”,[15](p71)或尝试对法律文化概念展开内在主观限定,认为其“仅指法律观念、心理、经验知识、传统,以及相关法律制度和思想体系”。[16](p420)也有人将法律规范排除出法律文化的范围,认为仅包括法律的“社会心理、思想理论体系、行为模式设定、行为模式积淀”[17](p53)四个要素。并将之进一步限定为一系列法律价值观念取向,认为其仅指“有关价值观念、态度和信仰”,[12](p22)属于精神文明范畴,而反映了“法的素质已经达到的水平,有价值的法律思想、经验和法律技术,法的进步内容”。[18](p204)抑或认为其主要指“法的观念形态和价值体系,以及有关行为模式”。[13](p52)狭义范畴的法律文化要素强调法律现象的主观方面,主要包括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由于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亦会尝试扩大自身的边界而涵盖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等要素。

伴随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深入推进,“法律文化建设”与“传统法律文化”相关研究逐渐成为热议命题。“法律文化”往往被默认趋近于广义范畴的要素内涵,由此而生的相关释义解读则趋于淡化。例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基本精神对法律文化现代化有着深刻影响并贯穿其始终”,[19](p79-80)其中“法律条文乃至体系正是传统法律文化的体现”。[20](p62)此外,还通过“价值内容、价值追求和价值关系的支持,为法治价值实现提供良好的社会土壤”。[21](p113)基于此,法律文化所包含的内容“作为体现人类社会对法律、法律价值和作用的主张、看法与追求,可集中体现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22](p78)上述观点尝试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的二维关系视角来界定法律文化的要素内涵。既应发挥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价值实现的支持和修正作用,而实现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价值对接;还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引领先进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建构,而助推社会主义法治的现代化进程。

(二)法律文化的功能内涵。

法律文化的功能即是将“人的创造力和能量导入文化价值创造,阻止其流向反文化反社会歧途”,[23](p95)目的是“维持秩序,约束行为;用以贯彻某种社会制度与政治”。[24](p179)探究法律文化的功能内涵旨在厘清法律文化对个人及社会产生的影响或作用,在认知的基础上发挥其“系统作用于法律生活和社会实践的能力。”[25](p6)所涉法律文化的狭义功能主要有“表征、沟通、选择、指令、整合”五大功能,[25](p7-10)其立足于法律文化与社会文明、法律文化诸要素、法律文化与法治系统、不同法律文化系统之间的相互联系和作用,旨在引导人们做出正确的法律价值评价和选择,以推动法律文化构架契合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要求。

基于此,法律文化五大功能范畴已为学界普遍认同,同时针对五大功能对法律生活和社会实践的基础作用与决定性因素也达成了一定共识。法律文化的多视角、多维度、多元化功能属性亦被尝试从各个视角来予以证成。其一,从文化对法律的作用角度来探究法律文化的功能,认为其是“法律观念、制度、机构、设施、主体、活动等要素的统一体,以及贯穿该统一体中的法律价值、本体和方法”。[26](p4)且法律文化可以分为“物质、制度、风俗习惯、思想与价值”[27](p23-24)四个层次。上述观点从多方面、多层次路径对法律文化的表征功能、整合功能予以了证成。其二,从法律角度来探究法律文化的功能,认为法律文化是“法律产生、发展及运行机制的各种观念总和”,[17](p53)“有效的法律都必定与其人民的固有观念有着基本协调关系”。[28](p31)该类观点旨在凸显法律文化调整公民与法律的关系之指令功能。其三,从“法律生活结构体系”[12](p22)角度来探究法律文化的功能,认为法律文化“由赋予法律过程以秩序、形式和意义的特殊取向模式所组成”,[12](p22)是“一种有形和无形的一切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复合体”。[29](p8)该类观点修正和充实了法律文化的概念内涵,旨在实现不同法律文化系统之间的融合,凸显了法律文化的沟通功能。

(三)法律文化的学科内涵。

探究法律文化的学科内涵旨在明晰作为“法学与文化学交叉产生的新兴边缘法学”[30](p145-146)之法律文化学的学科属性,而更多地着眼于“研究法律实践活动的整体、状态和基本规律,探讨法律实践活动的基本精神和宏观样式,并揭示在背后起支配作用的观念形态”。[31](p295)其主要特点是“把人类法律实践活动视为完整统一的社会现象,用宏观综合方法来探索其规律性”。[32](p13)其尝试从单纯的概念释义研究转向跨学科混合概念与问题意识的再思考,并基于文化现象的多维性认为“既是一种与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思想和学说,也是一种个人或集体的心理倾向”,[33](p14-15)“其特征表现为经验性、整体性和综合性”。[34](p38)基于此,“法学研究应当是关于法的全方位、全过程、立体贯通研究”,[35](p145)即尝试探究法律文化学科的特定内涵与概念创新,以展现出法律文化研究的一种新态度或新出发点。

亦有观点尝试超越法律文化这一对象性背景而从文化范式角度“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36](p11)并以之为法律文化学学科构建的基石,进而探讨“法律文化概念构建是否满足和实现了其问题意识,所涉范式移植的成功与否”。[37](p26)法律移植作为该学科构建的重要面向,应凸显“法律引进和移植作为法律文化重构的重要形式向度”。[38](p101)多元化立法主体参与的全球性重构并非单向的法律文化引进的过程,而是一个动态延伸的过程,其“既体现在发生、发展直至实现过程中,又体现在引进和移植先进外来法律文化和输出优秀本土法律文明的互动过程中”。[38](p103)最终尝试从法律文化学角度出发,融合多元文化因素以重构法律文化的概念。基于此,将法律文化研究从概念本身跨越至法律文化学所在交叉学科的层次、范式以及法律移植影响下的向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更新和变革既有法律文化的研究范式,而推动法律文化研究向更深、更广领域拓展。

三、结构要素观:中国特色法律文化观的载体形式

结构要素观旨在基于法律文化“反映特有属性事物”[10](p13)的不同结构要素,分析所涉客观事物的“组成要素、相互关系、相互作用的性质”,[39](p51)通过内部结构要素与外部结构要素这两类要素的承载形态来识别反映中国特色法律文化观特有属性的事物范围。

(一)法律文化的内部结构要素。

探究法律文化的内部结构要素旨在厘清所涉文化要素“相对稳定、有序的组合方式,特别是要素与要素以及要素与系统的联结纽带或中介”。[40](p294)事实上,“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结构是一个整体性文化结构”,[41](p230)而内部结构作为决定法律文化本质和制约法律文化发展的较为深层次结构,应根据法律文化内部所蕴含的基本要素,从横向(价值)和纵向(事实)这两个层面对法律文化的本质展开类型化分析。可尝试依循法律文化结构的发展序列,从层次结构和系统结构这两个方面来解析法律文化的多层次内部结构要素。

一方面,就法律文化的层次结构而言。其一,表征为“深层结构与表层结构”的二元结构论。“深层结构包括法律心理、意识、思想体系这三个层次;表层结构即是与法律意识形态相适应的法律规范、制度、机构、设施的总和”。[42](p12,15)该观点尝试将法律文化的外延较为浅层次地划分为法律意识形态与外化表现形态,并未涉及法律意识中的非意识形态部分。伴随着社会实践的深入发展,法律文化的形式日趋丰富,该观点的周延性有待进一步完善。其二,表征为“表层结构、中层结构和深层结构”的三元结构论。“表层结构内容主要是法律活动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律制度、机构和法律条文、判例等。中层结构内容主要是法律关系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法律规范、思想和法律经验与技术等。深层结构内容主要是法律心理以及与此相连的法律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和法律观念等。”[9](p38)该观点堪为研究法律文化内部结构的主流观点,但仅设定了横向与纵向两个研究面向,有待进一步充实论证。其三,表征为“纵向层次、横向层面和时向序列”的三维立体结构论。“纵向层次又可细分为表象层次、导向层次和潜隐层次,再同横向层面联结,表象层次可归结为法律体制、法律规范、法律操作层面;导向层次可归结为法律思想、法律教育、法律传播层面;潜隐层次可归结为法律心态、法律认同、法律行为层面。而时向序列仅指法律传统和法律经验两大要素。”[12](p23)该观点由三个纵向层次、九个横向层面、两个时向序列共同组成一个内涵丰富、关系复杂的法律文化网状结构,从而实现对法律文化外延的全方位剖析。其既涵盖了原有的横向和纵向两个层次的划分,又创造性地加入了时向序列,形成了一个较为全面的法律文化层次结构划分模型,但其现实适用性有待进一步证成。

另一方面,就法律文化的系统结构而言。其一,根据法律文化的认知深度不同而表征为“认知结构、评价结构、心态结构和行为模式结构”的四元结构论。“法律认知是指人们对法律实现及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区别和联系的感知和认识;法律评价是指社会成员对法律现实所作价值判断和进行的价值设定与选择;法律心态是社会、群众及个人法律体验和情感的结晶和沉淀;行为模式即业已模式化的群体法律行为的指向或图式。”[25](p3-5)这一四元结构的要素间各自独立又彼此联结,形成了一个统一有序的相互作用系统,其中任何一部分的变化都可能引起其他部分的变化。其内在关系为“法律评价是内核,决定着法律文化的模式或类型;法律评价以认知为前提;法律的认知和评价都以法律心态为逻辑起点进行;法律行为模式既是法律认知、评价和心态的凝聚化、固态化,也为法律认知、评价和心态的表现和传播提供有形结构。”[25](p6)其二,表征为“形式结构与内容结构相结合”的一元及终两重结构多维关系体论。“一元及终即指法律文化贯穿于人类物质、制度、精神文化的始终;两重结构即指法律文化的形式、内容结构;多维关系体是指法律文化诸要素及相互间的关系。其中形式结构包括法律心态、认同和法律行为。内容结构主要指立法、司法、法制、社会中的主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教育、传播状况。”[29](p9-10)该观点凸显了法律文化诸要素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多维关系,但与二元结构论在本质属性上是趋同的。其三,表征为“物质层次、心物层次和心理层次”的系统内在组织结构论。“物质层次主要指法律组织机构;心物层次主要指法律、政治制度以及约定俗成的风俗习惯;心理层次主要包括法律价值观念、思维、意识与道德情操、民族性格。”[43](p35)中国近代法律文化的演进过程即体现了沿着这三个层次依次展开、相互影响、交错进行的规律,其本身就是一个相互重叠、相互交织的系统。该观点可在这三类层次下继续细化分类,在结构要素探究方面应更为深入,所涉研究对象也要更为宽泛。此外,“隐性法律文化与显性法律文化”[22](p72)的分野亦颇具特色。

总体而言,法律文化内部结构要素的类型化大体上依循横向或纵向维度,沿着法律文化层次结构和系统结构这两个方面,主要呈现出二元结构或三元结构之层级划分。随着不同时代认知水平的提高,法律文化内在结构要素的研究视野渐趋拓宽,划分范围更加合理、标准更趋细化。

(二)法律文化的外部结构要素。

探究法律文化的外部结构要素旨在结合法律文化的“独立性和连续性”,[27](p24)而厘清法律文化的外部形态,有利于从比较学视角来阐释法律文化的类型化要素。可尝试从多元类型、类型化修正与民族精神特性这三个方面来剖析法律文化外部结构要素的多元属性。

首先,就法律文化的多元类型而言。根据历史发展所侧重的不同方向,可将法律文化界分为:“古希腊罗马创造的法治型法律文化;古阿拉伯创造的宗教型法律文化;中国创造的伦理道德型法律文化。”[44](p36-37)抑或以法律规范内容所依据的基本精神为标准,将法律文化界分为“宗教主义型、伦理主义型和现实主义型”。[14](p88)亦有基于法律规范的基本精神、程序及方法、地域等不同因素,将法律文化界分为:“地域型、法系型、国度型、社会形态型、生产形态型、历史型、文化形态型、宗教型、法典型、状态型”。[45](p56)根据经济形态下利益结构的不同划分,还可将法律文化界分为“公法文化和私法文化”。[46](p9)此外,“以价值基础和总体精神之‘法统’为标准,可分为西方型和东方型法律文化;以价值基础社会化过程和法律实践活动宏观样式之‘法体’,可分为判例法型、成文法型和混合法型法律文化。”[47](p17-18)世界各民族、地区、国家由于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历史传统的差异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法律文化,是成就多元化法律文化类型的必要前提。“法律文化的分类反映了在事实上和现象上的文化差异。但分类只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48](p122)

其次,就法律文化的类型化修正而言。伴随法律文化类型化研究的渐趋成熟,类型化研究本身的局限性也有所显现,“任何理想类型都不可能囊括研究对象的所有要素和要素间的关系”。[49](p128)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类型化研究的缺点亦是“相对主义与绝对主义的悖论、动态变化与静态方法的悖论、观念解释与功能研究的悖论”。[50](p61-63)加之“对同一问题理想类型的建构应该是多元、开放和不断修正的。”[49](p130)应认识到没有一种理想类型能够涵摄研究对象的所有要素或要素关系,需对类型化标准及体系本身予以批判,而尝试建构一套多元、开放并不断修正的类型化体系。

最后,就法律文化的民族精神特性而言。国际化趋势下法律文化的冲突日趋激烈,民族特性作为法律文化类型化的核心指标亦备受关注。我国法律文化“是一种颇具多样性的法律文化”,[51](p73)其形成渊源颇为复杂,“既包括西方现代法律文化也包括中国传统法律文化”。[52](p142)所涉具体构成要素则包括“占主体地位的权威性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我国自古以来的传统法律文化、来自西方国家的法律文化以及来自苏联的法律文化”。[53](p323)当然,法律文化本身应是多元化的,“法律文化具有鲜明的民族多样性特征”,[54](p131-132)“并在汲取各种法律文化精华基础上形成一种新的法律文化”,[55](p15)则确有必要区分“伦理化中国法律文化和宗教性西方法律文化”。[20](p62-63)进而,“在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还应以之引领先进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构建”。[22](p73)基于此,应进一步尝试探究法律文化类型化标准的多维要义,在建构理想类型的同时,更为辩证地看待类型化的研究对象,以便更为清晰、动态地梳理中国特色法律文化的外延表征。特别是要凸显核心价值观对中国特色法律文化的精神指引,尝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设定为展开相关道德评判的核心标准。

四、类型化比较观:中国特色法律文化观的认知线索

类型化比较观旨在对法律文化所涉客观事物通过“分类、叙述和选择”,[56](p444)实现“把观察分类归入离散的组群”。[57](p118)进而具体依循差异性与借鉴性这两类相关知识信息获取脉络,来明晰中国特色法律文化观与“不同文化类型”[13](p53-54)的异同关联要素,以及中国特色法律文化观与“对历史的总结和对未来的预见”[47](p17)的承继关联要素。

(一)法律文化的异同关联要素。

探究法律文化的异同关联要素旨在“既注意到不同文明、民族或国家法律文化的差异又发现它们的相同之处”,[6](p32)进而对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展开跨文化的整体性概括,以揭示不同法律文化类型发展的规律性命题。“中西法律文化在人的文化原点、原理及其展开的轴心和结构模型上有共同性”,[58](p152)因此文化类型命题往往能够影响各类文明的发展方向与未来命运。事实上,“观念形态、价值体系和生活方式常常是区分文化类型(样式)的基础”,[13](p53)通过法律文化的本体比较与衍生比较,可洞察中外法律文化交流的可行性与障碍难题,从而以正确的态度来梳理外来法律文化的可资借鉴之处。

一方面,就法律文化的本体比较而言。其一,法律文化比较的理论研究视野有所拓宽。例如,“比较法律文化应同时兼及文化类型与历史进程两个方面”,[47](p17)并通过“揭示人类法律文化在面临相同和不同社会问题时的本质表现,进而为两者交流和融合提供观照”。[59](p131)基于此,还应进一步展开法律文化的功能比较与影响研究,“列举法律表面形态的异同,探究异同所形成的原因。并研究一种外来制度或观念在移植社会中所产生的影响及它受本土文化影响而发生变异的情况。”[60](p31)由此,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凸显了“在综合考察的基础上全面比较其异同,分析其成因,透视其规律和趋势”[59](p131)之研究进路。其二,法律文化比较的对象范围有所扩大。例如,应“对中日法律文化近代化之形同实异的社会背景、影响开展比较研究”;[61](p107)抑或“对古代日本输入唐代中国法律文化和晚清中国输入近代日本法律文化的动机与原因进行比较分析”;[62](p92)亦有“对中日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历史背景、儒家法律思想的把握、实现现代化的结果进行比较”。[63](p83)对中日两国法律文化近代化的关联比较研究,能在一定程度上助推历史教训总结、外来经验吸收,从而为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提供必要理论与实践借镜。又如,“从宏观纵向角度对中华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的传统差异进行比较”。[64](p33)抑或“对中西方法律文化的社会条件和根本精神以及各自特点进行对比和分析”。[65](p89)所涉纵向、横向之比较旨在厘清不同文化传统差异的同时,明晰法律文化本身对社会生活进化的指引效应。中国特色法律文化建设应当在研究借鉴古今中外法律文化精神内核的基础上,基于对中华法律文明的固有自信,尝试探究实现自身发展的独特道路。

另一方面,就法律文化的衍生比较而言。围绕法律文化本体命题衍生的思维方式与逻辑、法律移植、法律翻译等方面的比较也逐渐被纳入法律文化的比较范围。例如,“西方法律文化中,逻辑是分析法律的重要工具,西方法律文化具有分析性特点。由于分析技术的缺乏,中国法律文化没有独立的精神。”[66](p43-44)故而,逻辑是决定不同文明、民族或国家法律文化特征的重要因素,逻辑学工具的正确使用有助于推动中国法律文化的独立建构与理性发展。就所涉观念评判与指引而言,“以西方现代法律文化为标准来分析、评价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并不是科学的研究方法”。[67](p199)在法律翻译这些传统的技术工具面向,也“必然会与比较法律文化学有着内在关系”。[68](p58)基于此,法律文化的比较研究应辩证、审慎地看待中西方法律文化间的差异,两者并非处于天然的对立面,其间的融合重构趋势亦应确证。则需充分尊重不同法律文化的差异,吸收其中的合理内核,使之成为多元化中国特色法律文化观的一部分。

(二)法律文化的承继关联要素。

探究法律文化的承继关联要素旨在“进行跨文化观察,发现不同文明、民族或国家的传统法律文化存在的某些共性”,[6](p32)梳理近代百余年法制变革以来传统法律文化诸要素的现实存续状态,并通过对法律文化纵向深层次彰显“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制度化”[69](p5)影响因素的认知与评判,实现中国特色法律文化观的解构与发展。

首先,就法律文化二元格局下的承继关联而言。虽然当下社会生活方式面临多种功能、形式方面的转化,但传统法律文化仍然在社会秩序维护和国家法治建设进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存在于中国民众的法律意识、风俗习惯、行为方式中”,[70](p166)形成传统法律文化要素与新型法律文化要素并存的法律文化二元格局。事实上,中国往往“制度是现代的或接近于现代的,意识则是传统的或更近于传统的”。[71](p98)这种二元格局使得当代中国法律文化固有的多维向度更趋复杂。故而“中国的传统法律制度和文化,以及所积累起来的行为规范、行为模式和法律观,影响着中国的现代国家制定的法律的实际运行及其有效性”。[72](p53)为“拓展法治价值的内涵和外延,促进各项法治价值在当代中国和谐发展”,[21](p109)必须重视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当代价值的挖掘,了解并把握“在动态自我更新中获得与现代价值相匹配的传统法律文化”。[73](p15)基于此,对传统法律文化中文化观念和行为方式要素的承继决定了现代法律文化的复合面向。

其次,就法律文化交流面向下的承继关联而言。通过对中日两国法律文化交流的横向对比,认为:“有针对性地选择和消融先进的外来法律文化可以直接给本国法律文化带来新的生机”。[74](p46)“法律文化的交流实则关涉交流双方,特别是输入方对信息传递、政治需要、社会发展、战争胜负、国际竞争和民族尊严以及法律优劣的通盘考虑”。[62](p92)该类观点将借鉴外来优秀法律文化视为本国法律文化焕发生命活力的重要标志,而强调法律文化与国运兴衰的同步关联。故应加强对传统法律文化中隐性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行为模式等要素的探究,以直面外来优秀法律文化的必然冲击与应有影响,从而凸显中国特色法律文化观的兼收并蓄。

最后,就法律文化因果关系中的承继关联而言。回溯探究法的形成与法律文化间的因果关系,各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确立,皆与所在国家、民族的自然历史、宗教人文因素的变迁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某种程度上,该类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往往会影响所涉法律文化观的科学建构与有效表达。“韦伯发展出一套具体因果解释逻辑,试图为社会文化科学奠定方法论基础。”[75](p70)故应更多地回溯法的形成对法律文化变迁的影响因素,唯有与所在时代相契合并成就一定因果关联的法律文化才堪为总结而予以承继。基于此,应推动“法律真正成为关注社会生活的,温情与暴力同在的秩序设计”。[20](p65)中国传统伦理法律文化观与西方宗教法律文化观在法治秩序建构上达成了一定程度的共识,皆认为应从相应的背景社会关系、社会生活因果解释逻辑面向来探究应有的承继要义。事实上,“实现中国法治现代化,需要审慎面对所立身的传统法律文化,建立起意义关联,逐步形塑现代法律文化”。[67](p204)

五、引领实践观:中国特色法律文化观的发展面向

引领实践观旨在充分发挥中国特色法律文化观对法治实践的价值引领作用,厘清所涉法律文化的“价值基础”[76](p58)与“当代价值”[73](p11)要素,尝试面对“存在很大差异和不确定性”[77](p75)的社会现实完成应有的方向指引,以期在检视、践行进程中探究实现对该类法律文化观进步、更新的必要回馈路径。

(一)法律文化的价值要素。

价值要素作为“对各种互相冲突和互相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78](p55)往往制约着法律文化的发展方向。法律文化的价值要素取向也具有两面性,“既可以正向价值为取向,也可以负向价值为归依”。[79](p3)故可尝试从中西方法律文化的价值要素冲突差异角度,来廓清法律文化的传统与现代、正向与负向、主导与次要价值要素,引导确立理性的价值目标,合理选择并定位中国特色法律文化观的发展面向。

首先,就传统中国社会结构和文明特点所蕴含的价值要素而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终极目标与主导性价值要素应当是“通过对社会的控制,追求一种没有诉讼的和谐状态”。[80](p132)该类和谐要素往往受相应的传统自然经济模式影响,产生“以无讼为价值取向的法律文化”。[23](p370)“宇宙观、法律观、社会结构、政治思想、司法腐败的反作用”[81](p19)皆是无讼思想的形成原因。无讼作为中国传统文化追求和谐、大同理想境界在法律上的表现,“对秩序和稳定的追求永远是法律的内在生命和基本价值之一”。[82](p243)无讼解决途径“造成了古代中国法文化中的调解制度极为发达”。[83](p39)但是,传统无讼观容易导致公民权利意识淡化、法律体系发展艰难、法学衰微、法律职业的非专门化、法律观念扭曲,而在一定程度上掣肘了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的深层次推进。故必须探究无讼传统的现代改造途径与方法,即要求“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法治建构转化,做到有所限定、有所转换、有所扬弃”,[82](p2)充分发掘传统无讼观中的合理内核,注重培育公民的权利意识,强调社会综合治理与整体平衡,以有效缓解各类社会矛盾。

其次,就西方社会结构和文明特点所蕴含的价值要素而言。“对正义的追求构成了西方法学与法律发展的主要线索”。[80](p133)正义在西方法律文化中具有很高的地位和价值,其堪为通过法律而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精神动力。西方法律文化亦可谓是在“商品经济基础上衍生了以自由和正义为最高价值追求的法律文化”,[23](p370)而“法所体现和追求的是善良、自由、公正、平等、公平和秩序,即正义”。[23](p369)正义的核心应当是自由,但是任何自由都有被滥用的危险,因此自由必须受到限制,“能够实行限制的只能是法律”。[55](p204)法律当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调整人们的行为及相互关系以促使正义实践可行化、现实化。当然“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取向是符合人类文明进步的,但现实中的正义总是不可避免地带有阶级、种族、财富、民族、时代等局限性”。[55](p205)故应尝试在中西方法律文化观生成的价值冲突中,深入揭示我国现代法律文化观转型的主导趋势,择取西方法律文化价值取向中激发法律活力、促进民主政治、注重公正与平等的有利因素,更新并完善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的中国特色法律文化。

最后,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表征的价值要素而言。作为“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灵魂和直接表达”[22](p78-79)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即是在吸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价值要素的合理内核并借鉴西方法律文化中的“普适性价值要素”前提下,对契合当代中国法治目标的价值要素进行体系化整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价值要素应以“推动市场经济充分发展、促进区域均衡和社会成员之间公平、培育理性公民意识、促进以民主法治为核心的政治文明”[84](p133)为核心表征。基于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标准中,有六项是直接与法律文化构建相关联的”。[22](p77)故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价值要素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何具体发挥作用,是法律文化实践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故应加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力度,在法治实践中逐步形成公民的必要法治思维与认同感,深入改造公民的法律认知水平与法治行动能力,从而为践行中国特色法律文化观提供必要的方向引领。

(二)法律文化的指引、回馈进路。

作为民族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文化对国家法律制度的建设有着不可替代的引领作用,其既是一个批判继承、融合借鉴的过程,又是一个不断更新、发展的过程,需要与时俱进。基于法律文化的价值要素来指引社会现实,以期在检视、践行进程中实现对该类法律文化观的必要回馈。“实用性永远会被考虑在内,但这种考虑并非法律的首要目的。”[85](p4)可尝试阐明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内涵、全球化比较与实证面向,来探究法治化、多元化法律文化的指引、回馈进路。

首先,就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内涵而言。在法律文化现代化的进程中,“伴随传统人治型统治体系向现代法治型体系的更替”。[86](p67)若仅仅只是将法律文化现代化看作“一种彻底否定法律传统,吸收一切有益法律经验,更新法律结构的过程”,[12](p27)是相对偏狭的。其往往忽略了对传统法律文化合理内核的有机继承,应更为广延地从法律文化现代化的整体结构角度来厘清其内涵,“尤其是对传统以积极、合理的扬弃,而不能仅局限于对某些法律文化因素的改造和调整”。[87](p12)事实上,“传统法律文化既是法制现代化的历史与逻辑起点,也是其文化资源”,[88](p133)应“着眼中国物质、制度和文化社会现实”[89](p112)来解决法律文化现代化问题。故应全面凸显法律文化现代化之吸收继承、平衡协调、创新发展的“制度、观念、价值层面”[90](p247)的复杂过程,“任何内部不协调都会导致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夭折”。[91](p68)基于此,相应的法律文化现代化评价指标亦应予以明确。除了“五项目标性指标”[12](p25)外,还应包括“十一项分解性指标”。[12](p26)科学有序地评价法律文化现代化的过程,亦是揭示社会主义法治内在精神和基本原理的必需步骤,应在外源式借鉴和内生式转进之间探究渐进的整合进路,以实现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平衡协调发展。

其次,就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全球化比较而言。“中西法律文化的交流从法律思想、法律规范和制度、法律事务各个层面上展开”。[92](p37)伴随全球法律文化交流不断拓展和加深,“不可避免带来对以往支配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及运行状态的梳理”[93](p98)之法律文化的重新认同。中国特色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亦应置于全球化背景之下,加强国际法律文化的比较借鉴。“法律文化的开放性、共通性与兼容性特征,决定了其能够实现交流、沟通与调适。”[92](p38)基于此,可尝试“重建近代中国法律文化变迁史的分析框架”。[94](p22)当然,“西方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是一个世界性的历史进程”,[86](p68)必要的法律移植应成为法律文化现代化的一种重要手段。但是本土法律文化的传承与改造亦应伴随“公私法文化的改造与融合”[46](p10)和“多元化、一体化、社会化、实用化和科学化发展集一体趋向”[95](p21-29)的呈现,而被列为推进全球化比较、移植的基本依托。最终,通过“建立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市民社会;促进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转变;树立法律信仰;强化法制教育和普法工作”[89](p110)等途径,来实现法律文化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以在全球化的进程中,把握“当代中西法律文化,由交流到冲突,由冲突经由调适而消解,再经由消解而达致整合的总体演进趋势和规律”,[92](p40)推动中西法律文化交流进入“对等、互补、会通的新阶段”,[96](p191)并着眼于当下的物质、制度、文化等客观社会现实,逐步厘清中国特色法律文化观的具体发展目标面向。

最后,就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实证面向而言。对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的回归应是其实证面向的基石,“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有助于避免法治价值在当代中国的扭曲性发展”。[21](p109-110)传统的道德教化、集体本位、诸法合体的混合法皆可助推当下的社会综合治理、产权制度改革与全球化背景下“国内法的国际化和国际法的国内化”[97](p34)之交互融贯。创新性地、扬弃式地回归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能够在发扬优秀的民族法律传统和法治经验的基础上,为确立中国特色法律文化观、强化法治国家公众认同感提供必要的思想土壤。而“吸收人类一切先进文化,追求文明和先进依然是中西方文化交流最根本的理由与目标”,[96](p191)在法律文化现代化转换过程中不妨参照借鉴域外有益经验,以为达致现代化法律文化目标提供可能助推。此外,中国特色法律文化作为“处于社会主义社会中且体现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法律文化”,[84](p134)以“实证分析”[98](p29)方法来解构所涉法律观念、法律制度、法制建设指导思想等法律文化诸要素,除了立基于传统法律文化之外,尤其应厘清我国当下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法律文化表现多样、显型法律文化和隐型法律文化不够协调、传统法律文化影响巨大”[99](p89)之总体现状。进而在理性、科学的人本主义与实事求是精神指引下,来具体梳理中国特色法律文化观在“指导思想、观念、制度、操作层面”[99](p89-90)的发展面向。

六、结语

近年来,法律文化的本体结构与比较适用研究不断深化。探究所涉复合内涵、结构要素、类型化比较、引领实践之核心要义,初步诠释了中国特色法律文化观的多维度、多样化与多层次特征。所确立之中国特色法律文化观的体系化研究共识即是:应立基于法律文化,在内外双重结构要素表征下,与法律制度实现交互式过程关联,从而达致个性化、多元化的法律文化构建。基于此,该类法律文化观的未来研究重心当更多地置于“观念中的法”维度下,探究其作为“现实中的法”与“文本中的法”之沟通媒介的实证效用;明晰各类范畴的主旨要义与内在变迁规律,进而厘清中国特色法律文化观的逻辑起点、载体形式、认知线索与发展面向,以成就多元化、多维度的现代法律文化。如何实现中国特色法律文化的科学化、系统化培养即是该类法律文化观研究的关键问题所在,当更多地由培养方式、方法之投入规模效应研究,逐步转向为基于实证分析的培养内容、结果之产出质量效益研究。进而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之本土化法治实践,提供更为科学可行的法律精神范式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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