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东
(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7)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结构发生重大转变,“不仅原有的阶级、阶层和利益群体发生了分化,而且一些新的社会阶层、利益群体也产生了”。[1]这一转变不仅直接关系到统一战线工作对象范围、思想政治工作内容、团结联合方式方法的变化,而且在更深层次上影响着中国未来社会发展的政治走向和政策选择。新的社会阶层主体是体制外的党外知识分子,具有明显的“社会人”特征,整体处于低组织化状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历来有一个好办法,就是组织起来。新形势下,组织起来不仅要注重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而且要注重各类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2]除上述正式组织平台之外,新的社会阶层还广泛分布于各种以地缘业缘趣缘等为媒介的非正式“自组织”之中,与自组织之间存在着互构同变关系。通过自组织的视角来认识和理解新的社会阶层,可以清晰描绘出一幅中国社会结构分化分层分众的历史图景,通过剖析新的社会阶层自组织的特征、功能及分类等基本内容,无疑会极大地帮助解释其参与者的行为与经历,有针对性地选择将他们有序有效“组织起来”的新路径。
新的社会阶层自组织是在借鉴吸收西方自组织理论基础上,基于中国社会结构分化这一现实场景生成的一个本土化、适应性概念,核心内容是分析新的社会阶层群体如何“因内部合作需要,人们协商出合作规范,形成自治理机制,从而维持系统长期秩序”。[3]
“自组织”理论发端于20 世纪60 年代末的西方自然科学领域。伊利亚·普利高津在其耗散结构理论中首次明确提出“自组织”的概念,认为非生命系统与生命系统都具有从无序到有序的自组织过程。随后,赫尔曼·哈肯深化了这一理论,将研究重点转向探索自组织系统的内在动力机制,认为“如果系统在获得空间的、时间的或功能的结构过程中,没有外界的特定干预,我们便说系统是‘自组织’的”。[4]此后,来自物理学、数学、经济学以及哲学等不同领域的研究者从多重维度对其进行研究,并将这一研究逐渐延伸至社会学领域。冯·贝塔朗菲正式提出社会自组织理论,认为自组织的研究对象主要是复杂社会自组织系统的形成和发展机制问题,即“在一定的条件下,开放系统是如何自动地由无序走向有序,由低级有序走向高级有序的。”[5]自此,自组织理论逐渐演变成为研究和解释人类社会系统演化的一种普遍范式。
20 世纪80 年代以来,中国的社会结构开始“呈现出由他组织秩序向自组织秩序转变的趋势”[6]。国内学者在借鉴西方自组织理论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本土化转换,形成了一批具有富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国情、能够化解中国问题的研究成果,主要有三种代表性观点:(1)动态过程论。这种观点基于系统论的视角,认为社会系统的演化主要两种路径:一种路径是“在外界指令下被动地从无序走向有序”,称为“他组织”或“被组织”;另一种路径是社会系统内部诸要素之间“自我组织起来实现有序化”,称为“自组织”。[7]换言之,自组织(self-organize)是指社会系统“自主/自我组织”的动态过程,即社会系统不受外力干预或外部指令控制,而是由于系统内部要素之间的竞争与协同作用,推动社会系统自主自发地从低级到高级、从无序到有序的动态过程。(2)静态结构论。这种观点从结构——功能理论视角,将“自组织”(self-organization)视为一种已经组织化了的、具有特定功能的实体结构,这一结构是通过系统自我组织实现的,是自身有序性不断增强的结果。比如,一些学者将没有受到外在控制,由成员自发组成的,以维护利益需求和满足兴趣爱好为主要功能的各种社团、群体定义为自组织。[8]也有学者将“自组织”等同于“非政府/非官方组织”,泛指一切既没有到当地民政部门正式注册、登记,也没有在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内部登记备案,具有强烈的“非正式性”的民间组织。[9](3)过程与结果的统一体论。这种理论实际上是对前两种观点的整合,认为自组织“既可以是静态的组织实体,也可以是动态的自组织过程。”[10]尽管国内学术界关于“自组织”概念存在分歧,但有关研究成果却具有共同指向:一个系统是如何自己组织起来,实现从无序到有序、从低效到高效的过程。其核心是自治理(self-governance),也就是自组织内部成员共同参与到治理的全部过程,在这其中不需要外部强制性力量的干预,而是通过“自主运行”达到自我管理、自我增效的有序状态。
从统一战线的角度分析,自组织理论是与秩序、互动、制度等概念紧密相连的,契合了当下中国社会结构再组织化与社会秩序重构的现实需求,可以成为将新的社会阶层吸纳整合起来的重要渠道。基于统战工作的角度分析,新的社会阶层自组织是指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基于共同目的和意愿,按照一定规则自发成立、自我运作、自主发展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一种相对于正式社会组织而言的非正式组织结构。
从内涵上来看,这一概念包括两重含义:一是强调新的社会阶层自组织具有动态属性。这种动态性既体现在随着新的社会阶层出现,“社会上原有的一些组织因不适应新的历史语境而经历解构、更新与改造”,也体现在“社会中的个体或群体基于新的目标而组织起来,产生了一些新的组织”[11]。二是强调新的社会阶层自组织具有秩序性或相对稳定性。任何组织都是不同系统要素之间“按照相互默契的某种规则,各尽其责而又协调地自动地形成有序结构”[12]。新的社会阶层自组织就是一种在没有外力影响或干预下,组织成员之间基于一定规则,通过自行协商合作达成共识,形成集体行动,从而能够自主运行的相对稳定状态。
从外延上来看,自组织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自组织泛指一切民间自发成立的草根组织,而狭义的自组织是与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相对应的一种非正式的民间组织。新的社会阶层自组织属于狭义自组织范畴,特指由新的社会阶层群体自发创建或者以新的社会阶层为参与主体,没有经过民政部门正式注册登记或备案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为了把一些潜在的健康正向的自组织通过统战工作逐步发展培育为正式社会组织,纳入到有序发展的正常轨道,新的社会阶层自组织应该具有特定标准:(1)发起者或参与者以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为主;(2)具有一定的规模,成员数量一般不少于30 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个人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 个。而将新的社会阶层自组织固定成员的数量减少到30 人,相对降低了登记注册的门槛);(3)有明确的组织章程;(4)有较稳定的组织架构和运转机制;(5)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和稳定的活动经费来源;(6)能够定期组织开展经常性活动。
新的社会阶层自组织既有其他自组织所共有的非政府性、志愿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等普遍特征,也因其参与主体的特殊性而呈现独特特征。
群众性是指新的社会阶层自组织具有联系群众、代表维护群众利益、为群众服务的属性。(1)成员构成是“群众”。新的社会阶层以党外知识分子为主,同样属于“群众”范畴。从这个意义上讲,新的社会阶层自组织也可以称之为“群众自组织”。(2)代表、维护广大成员利益。新的社会阶层自组织必须以能够代表和实现自己所联系成员的利益需求(物质的或精神的)为根本目标,才能不断吸纳、凝聚、动员其成员,否则就可能会失去存在的合法性和赖以生存的社会根基。(3)工作方式群众化。新的社会阶层自组织不是采取行政命令、强制执行等刚性手段开展工作,而是通过宣传教育、示范引导、平等协商、情感交流等柔性方式组织活动,活动内容也以更加生活化的志愿服务、公益慈善、文体娱乐等为主。
独立性是指“一个组织在生长发展过程中不受外力介入的能力和程度。”[13]与政党组织、政府组织、群团组织等“他组织”相比较而言,新的社会阶层自组织具有明显的独立性。(1)自发产生。并非由党政部门自上而下主导成立或者从政府组织中派生出来的,而是新的社会阶层群体基于共同目标或特定诉求而自愿结社的产物,是一种自发原生的组织形态。(2)自主管理。自组织成员之间是彼此平等且相互独立的,它用人们之间自由自觉的合作关系取代了以往组织成员之间被动的分工协作,通过自主决定达成集体意愿和集体行动,“本质上是一种非控制的组织”[14]。(3)自我发展。能够不依赖于外部行政指令而自我发展,其发展主要依赖于内生性动力,即自组织内部诸要素的自我调适以及与外部环境之间的信息能量互换。
公共性是指新的社阶层自组织的目标指向是公共生活或者公共利益。(1)关注内容的公共性。新的社会阶层自组织是在公共领域而非私人领域开展活动,活动内容涉及到所有组织成员普遍关注的共同议题而非单个成员的个人议题。(2)参与程序的公共性。新的社会阶层自组织每个成员都有充分的自由意志和自主选择权力,只有基于全体成员公共理性和自觉选择的前提下,经过公开、公正、公平的参与程序才能保证达成共识。(3)活动成果的公共性。新的社会阶层自组织大都以实现公共利益或提供公共服务为目标,其活动成果不是由个别人或少数人“独享”,而是为全体组织成员或者全社会“共享”。
非正式性是指新的社会阶层自组织没有经过民政部门的注册登记,因而不具有合法身份和正式独立法人地位。新的社会阶层自组织存在行为合法与形式不合法的矛盾。这一新的组织结构虽然与社会阶层结构的分层分化过程相适应,能够满足多元化、个体化的公共需求,因而“拥有社会合法性而获得管理主体所默许的生存空间”[15],具备一定的行为合法性。但是受制于“双重管理体制”——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领导的束缚,只有极少数可能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绝大多数难以真正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合法组织”。这种非正式性导致新的社会阶层自组织面临组织层面公共性不足与行动层面参与性不足的双重困境,社会存在感和作用力相对有限。
新的社会阶层自组织既与新的社会阶层群体成长相适应,也与统战工作实际需要相适应,具有组织动员、教育引导、利益整合、社会治理、政治参与等多种功能。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阶层结构持续分化,社会的组织化程度不断降低,呈现出“非组织化”或“去组织化”倾向,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执政党的阶级基础和组织动员能力,无疑对党的长期执政提出更高要求。新的社会阶层自组织是社会阶层结构分化的自然反应,其密集的覆盖网络、灵活的工作方式和扁平的组织架构等优势与新的社会阶层群体具有天然的契合性,更容易获得他们的认同,具有较强的组织功能和动员功能。这一功能与党的执政目标相匹配,可以成为统战工作“凝心聚力”的重要抓手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砝码”[16]。
新的社会阶层思想活跃,普遍认同权利、自由、平等、竞争、效益等价值观念。另外,他们崇尚个性独立,对单调的理论灌输和政治说教比较反感,也不愿接受强加在他们身上的政治意识形态的管束,对政治参与存在回避或疏离心态。这种多元化的思想观念必然会对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和核心价值观产生一定的影响。新的社会阶层自组织建立在共同的价值理念基础之上,自带思想政治教化功能。一方面,通过新的社会阶层自组织的宣传、解释,可以把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渗透到群众之中,比较容易达成政治共识。另一方面,通过发起人或管理者的人格魅力和耐心细致工作,可以消除少数成员对党政部门的误解或偏见,也可以对一些不正当、不合理的诉求进行适当疏导,减少影响社会稳定的不确定性因素。
大多数组织结构是基于实现、维护其成员的经济利益而存在的,如果一个组织“成为不保护经济利益的组织,它就无作用可言,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17]新的社会阶层自组织具有“凝聚力量、团结弱势”功能,能够将分散的、碎片化的个体利益整合成整体利益,并通过制度化渠道输入到政策制定之中。对新的社会阶层而言,这一功能“不仅可以促成‘公共议题’转化为有具体目标的公共需求,还可以通过组织化突破个体行动的弱势,以实施更有效的公共行动和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18]对党政部门而言,组织化利益表达不仅可以保证公共政策的正确性、有效性,而且能够在政府和社会之间形成制度化的利益协商平台,用以释放个体利益诉求的狭隘与冲动,舒缓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张力。
随着社会主体多元性和流动性增强,传统高度行政化的社会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日趋分化的社会群体,需要“寻找一些政府和行政之外的组织化形式和途径”[19],将大量“体制外”的社会成员重新纳入到社会治理体系之中。新的社会治理模式强调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这种主体“不单单是传统的政府,而且还包括各种类型的尤其是服务性、公益性、草根性的社会组织”[20],其中包括新的社会阶层自组织。(1)推动多元主体参与。新的社会阶层自组织可以把分散的、孤立的个体聚合起来,并以组织的形式自觉参与到社会治理之中,从而降低因碎片化参与而带来的无效乃至无序的风险。(2)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新的社会阶层自组织可以“对某些公共资源系统成功地实现适度的开发与调适,弥补国家和市场在调控和协调过程中的某些不足”[21],更好地满足自组织成员或全社会日趋多样化、差别化和个性化的公共需求,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3)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新的社会阶层自组织既可以“为社会提供丰富多彩的公益性社会服务,从而在政府能力有限的情况下为社会困难群体提供必要的关怀和保障”[22],也可以增强自我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不是简单地把所有私人问题都归因于政府,在一定程度上舒缓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张力。
政治参与“不仅是公民各自表达政治态度的需要,而且也是政治体系得以有效运作的重要支撑条件”[23]。实践证明,新的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程度与其组织化程度具有正相关关系。在正规化、制度化参与渠道相对有限的情况下,通过自组织平台,能够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推进新的社会阶层有序政治参与,从而扩大“增量民主”[24]。在实体方面,新的社会阶层同样属于“人民”范畴,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之一。通过自组织渠道引导他们有序参与到民主政治建设之中,能够在保有“民主存量”的基础上,扩大党执政的“民主增量”基础。在程序方面,新的社会阶层自组织可以为其参与政治生活提供制度化渠道,帮助他们“形成‘程序正义’观念,并推动表决民主和协商民主的规范化和程序化”[25]。
根据目标——结构理论,任何组织都是基于特定目标而存在,而组织目标的实现必须依托组织结构的支撑。因此,可以从目标和结构两个维度建构新的社会阶层自组织分类标准。一方面,新的社会阶层自组织的目标可以分为利己与利他。另一方面,新的社会阶层自组织的结构可以分为正式结构(以正式规则,通过合理化的方式实现目标的组织结构)与非正式结构(以实现个人目标而形成的人际关系结构)。以目标维度为横轴,结构维度为纵轴,交互分析后可以构建出四种主要的新的社会阶层自组织类型:权益维护类、公共服务类、兴趣爱好类和公益慈善类。
权益维护类自组织是基于公共利益或公共权益而自发形成的一种利己型的正式结构,具有鲜明的利益主体性和目标导向性。共同利益是权益维护类自组织产生的根本动力,也是其存在的最高价值。通过权益维护类自组织,不仅可以将新的社会阶层的集体维权行动逐步纳入组织化、制度化的渠道,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实现共同利益,而且可以基于契约的理性协商和组织对话来化解纠纷。另外,权益维护类自组织也是激发新的社会阶层政治参与意识,推进基层民主自治的试验场。
公共服务类自组织是以满足公共需求为目的,向社会提供更多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利他型的正式结构。在利益多元化时代,中国社会发展面临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社会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的矛盾。公共服务类自组织以其资源多、人脉广、专业性和针对性强等优势,很好地弥补了在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力不从心、市场漠不关心的缺陷,成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深化公共服务供给侧改革不可或缺的“第三种力量”。
兴趣爱好类自组织是一种以满足个人兴趣、爱好、情感等需求为目的的利己型非正式结构。该类自组织大多是由新的社会阶层以业缘、趣缘为纽带自发组成的、组织结构较为松散的组织类型。兴趣爱好类自组织虽然与社会治理的关联性相对较弱,但可以激发新的社会阶层参与自组织的积极性,提升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能力,也可以推进不同个体之间的互动,增强他们的集体归属感和认同感,因而可以成为将他们有效“组织起来”的重要抓手。从实际情况来看,兴趣爱好类自组织是新的社会阶层最愿意创建或加入的自组织类型,也是各地统战部门首选的组织平台。
公益慈善类自组织是一种以向社会提供志愿服务、社会救助、赈灾救援等为主要职能的利他型非正式结构组织。这一类型自组织的动力来源于新的社会阶层的志愿精神和公民意识,他们不以获得物质报酬或奖励为目的,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利他性、无偿性、自发性等特征。公益慈善类自组织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公共服务不足,化解社会矛盾冲突,而且也是新的社会阶层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渠道。
综上所述,“新的社会阶层自组织”是在梳理、总结相关自组织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准确分析把握改革开放以来统一战线内部结构和统战工作对象的新变化,根据新时代统战工作的实际需要而适时提出的一个新概念。这一概念界定顺应了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社会结构分化、多元化的现实场景,在丰富“自组织”内涵和外延的同时,也拓展了统一战线的工作对象和覆盖范围,为将新的社会阶层有效“组织起来”提供了新的思路和选择,具有一定的理论原创性、先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