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孟望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8)
智能视频监控起源于计算机视觉技术,是指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对终端摄像头所采集到的视频图像信号进行分析处理,在不需要人工干预和操作的情况下,通过信息技术对视频图像信号自动预定分析处理,对监控视频中的目标变化做出检测、识别和追踪[1]。智能监控技术的优势体现在智能分析、获取数据、监控视频的云储存和智能检索。智能监控技术的储存方式为云储存,储存的视频量接近于无限,还能够进行智能分类、多种标签地分类储存,使得视频的检索变得方便快捷[2]。
人脸识别技术是基于人的脸部特征,对采集到的人脸图像或视频进行预处理,尔后进行身份确认的一种生物特征识别技术[3],广泛应用于考勤系统、门禁系统以及安检布控等场景。
1.快速确认个体身份
动态人脸识别系统是一种高效的人脸识别和定位系统。在居民小区中安装人脸识别技术,对象只要进入特定的检测识别区域,即使不特意停下脚步将脸部对准摄像头等终端设备,识别终端也能自动采集人脸图像,并与公安网的全国人口身份数据库和小区内部住户名单进行比对。除了能够方便小区住户,该技术对公安机关管理小区治安也大有益处:一是能够帮助公安机关在极短时间内确定进入小区的人员的真实身份,省去了过去通过大量人力排查视频数据的工作;二是能够让公安做到“打”和“防”合一,系统能及时发现可疑人员并进行预警,公安机关可及时处警,在极大程度上减少警力的浪费,有效防止案件和事件的发生。
2.精准预判群体事件
一机多人人脸识别技术能够一终端同时进行多人识别,大大提高了对人脸的识别效率,保障小区的安全。当人脸识别终端设备识别到多名敏感人员或是重点列管人员聚集,尤其是大量居民非正常聚集在同一区域内,系统将在第一时间把聚集人员的信息报送至社区民警智能警务终端设备,社区民警能在第一时间做好准备,及时前往现场处置情况,对聚集人员进行劝导,了解聚集居民的需求并向上反映,有效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同时,一机多人人脸识别还具有统计人员流量的功能[4]。当某块重点区域内出现人流量异常,系统将会推送消息至物业保卫处,保安可及时前往查看情况,若情况异常,保安人员可通过联动智能设备第一时间报告辖区派出所,民警可在第一时间出警处理。
3.辩证揭露不法伪装
人脸识别技术不只是进行简单脸部图像识别,还能够进行部分脸部图像识别和活体检测。即使不法分子将脸部进行遮挡也会被识别检测,进而进行预警;不法分子若通过戴面具或是使用他人人脸图片企图蒙混过关,也会被活体检测技术识别并进行标记和自动预警。配合其他生物特征检测技术,能够预防不法分子利用各类物理覆盖技术欺骗人脸识别系统,帮助警方识别在逃的嫌犯,提高小区的安全性,确保一方平安。
1.可疑行为分析锁定纠纷隐患
最新的识别技术能够通过终端机器获取的人员脸部表情来推断人员的情绪,通过终端采集到的同步语音和行为动作图像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人员行为和表情是否存在异常。人脸表情判定技术配合目标动作和距离检测技术,能够及时发现人员之间的争执情况,在争端发生前期发现并报告给社区民警,民警能够在第一时间赶至现场对有关人员进行劝告,处置现场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通过动作和物体目标识别技术,还能够实现对盗窃和侵占行为的分析预警,详细记录案件发生过程,为民警办理案件提供有效信息情报。
2.人际关系研判夯实基层基础
智能视频监控系统能够搜集和分析人际关系。人脸识别系统通过数据库的搜索能确定部分人际关系:通过日常见面次数和交流时长分析双方熟识程度;通过居民的服装和上下班时间分析人员工作情况等。分析、掌握住户、居民之间的社会关系,有助于社区民警了解社区总体情况,提供办理居住证等上门服务,有效化解住户居民间矛盾纠纷;公安机关还可依法将部分人员信息抄送至小区物业,促进物业上门服务,改善物业与住户的关系,有利于小区的管理。
3.轨迹追踪定位提高打防效能
智能视频监控技术使得人员轨迹追踪变得更加容易。一旦可疑人员被智能视频监控系统识别确认后,该人员的脸部图像和衣着图像将会被系统登记上传至云端服务器和公安网的可疑人员系统。系统还会调动其他终端设备继续追踪其轨迹,其所有行踪和基本身份信息会自动调取和整合并显示在指挥中心,该可疑人员将会被所有门禁系统拒绝访问[5]。这项功能能够帮助社区民警在最短时间内找到可疑人员,开展调查并处置,起到“控”和“防”合一的作用[6]。
1.信息及时更新查漏补缺
传统的人员信息收集多采用人工上门询问的方式,民警或是协管人员上门收集的方式不仅效率低,而且数据更新较慢,不能及时获取最新数据。智能视频监控系统的大数据技术,将收集到的各类信息进行整合分析,信息的收集主要通过自动识别系统,收集的内容主要包括人员的年龄,是否为本地常住人口,家庭所在单元楼等基本人口信息。技术人员可通过设定模块算法,将符合一定要求的用户标记为小区常住用户;通过户口信息将小区住户分为“人户一致”“人户分离”“流动人口”三类;对“流动人口”类别按“是否具有居住证”进行进一步分析,若无居住证,系统将及时把人员信息推送给社区民警,民警可以及时上门服务,为其办理居住证,提高了群众满意度。系统也可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小区物业公司,公安机关会同小区物业上门进行安全检查或提供相应服务,有利于树立诸方良好形象和改善警民关系。
2.大数据情报研判预警
在主流情报主导警务模式下,大数据的应用变得至关重要,大数据的分析利用已逐渐成为警务工作的重点之一。对大数据进行分析和利用,其重要价值在于能够提前预警不法行为,提前作出准备,预防违法犯罪的发生,是对“预测预警预防”三预理念的贯彻实施。居民小区内的人脸识别系统每时每刻都在收集与居民有关的数据并录入系统,数据量非常大,具有的潜在价值也很高,分析自动识别系统所搜集到的人员信息,视频追踪系统收集到的人员轨迹行踪信息,结合从社会接入的各领域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判,对可疑人员和异常言行作出研判预警。
反恐工作是公安机关当前需要注重的一项工作,其首要任务就是收集有关恐怖活动和恐怖组织的信息情报。在小区利用人脸识别系统能够更轻松的发现与恐怖活动有关的人员和信息,监视可疑人员的行踪。在智能视频监控系统中接入水电公司的用户数据后,对用户的水电使用量进行智能分析,结合摄像头所拍摄到的该户实际人口数量,判断该户的水电使用量是否存在异常,分析房间是否为无人居住或是群租房,并及时将情况抄送给派出所,派出所能够在可疑情况出现的第一时间去到现场进行排查,也有助于后期反恐工作的进行。
智能视频监控技术属于当前较为先进的科学技术,需要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机器终端的支持。自动识别设备终端的价格较为昂贵,识别精准和一机多人人脸识别的终端高清摄像头的价格更为高昂。大部分物业公司都存在经费不足的问题,不太愿意为小区增设大量的人脸识别设备终端,致使该系统无法正常运作。
另外,国内不少的小区都是老旧小区,已经建成并投入运行多年,基础安防设施都较为落后[7],电路管道的架设更是陈旧。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数据的传输越来越方便快捷,在技术和理论层面上,现代社会已经能够进入大数据时代,但现实是我们离真正的大数据时代还有很长的一段路。大数据时代要求不同种类数据之间相互流通、产生碰撞和融合,从而分析得出所需的信息和情报。现在的大部分数据之间是不相通的,各个部门、各个单位、各社会组织等主体之间的数据相互封闭,各自的数据只在各自的领域内流通,只有因工作需要并经过对方同意才有可能拿到其他主体的数据资料。公安机关一般也只有在案件发生后通过调取证据的方式来获取其他部门或是社会组织的数据,不利于情报预判和预警。
除去数据的封闭性以外,公安机关内部的人口信息数据库也有待完善。受社会、经济、法律政策等方面因素的制约,公安人口信息数据库尚未涵盖全体国民,信息内容也还不完整,偏远地区人员信息采集不全面,甚至不少人的个人身份信息都还未录入数据库[8]。特别是由于缺乏个人生物特征信息,例如指纹和人员脸部图像,不利于智能视频监控系统的识别和追踪。
智慧小区的概念已经提出并陆续在各地实施。各地的实践表明,这种新型管理机制还不够成熟,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的社会发展状况,需要不断地实践和发展完善。突出的问题是,公安机关和小区物业仍旧是各自为政,并未形成协同合作的关系。当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发现可疑情况后,由于缺乏联动机制,公安机关无法在第一时间及时到达现场控制处理,错过现场处置的黄金时间,导致事态朝着不可控的方向发展,甚至演变成为群体性事件。
智能视频监控系统是智慧小区建设的主要项目,不少城市的小区都在建或是已经建成智慧小区,但是智慧小区的建设模式过于单一,都是在现有的小区基础上进行改造,通过加装摄像头、自动门禁系统等终端设备来实现“智慧化”。单一的建设模式受客观条件限制太多,许多小区还不能完全满足智慧化改造的条件;另外,智慧小区建设的主导主体也十分的单一,往往只有政府一家,即在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强力推动下完成,没有充分调动社会组织特别是物业公司的积极性,导致智能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速度大打折扣,很难在短时间内大范围建成该系统,也就更难实现从“局域网”到“互联网”,发挥系统的集成效应。
智能视频监控技术是当前信息技术的前沿领域,各大科技公司对该领域的研究都是热火朝天。但是,公安机关对智能视频监控技术的关注度并不高,既未成立专门研究智能视频监控技术的部门或组建专门队伍,也未针对该领域制定相应的政策,更未对可能涉及的公民隐私权做出相应的研究和提出完善法律建议。在这种习惯于传统的人防人管而忽视现代科技管理手段的理念支配下,公安机关无法及时有效的追踪最新技术,更不能及时将最新技术转化为适合治安管理使用的手段。目前,公安机关对于智能视频监控技术的研究仍主要停留在理论阶段,缺乏在实践层面对该技术进行推广和探索,使得其在社会治安安全防范领域发挥的效能十分有限。
1.加装监控前端设备
智能视频监控系统的关键是各类前端设备,性能较强的识别终端能够准确拍摄在较远距离的指定区域内的目标图像并传输至服务器数据库中。自动识别终端摄像头不仅要高清,还需要能够三百六十度无死角转动,以便在发现可疑人员时能够转动角度,随着可疑人员的移动而转动,跟随其行动轨迹,起到监视的作用。如今无人机技术发展迅速,也有不少公司在无人机上架设摄像设备。配合使用无人机技术,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在发现需要跟踪的目标后,可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启动和操作无人机在空中对目标进行跟踪拍摄,做到人员监控无死角。监控摄像头的加装应坚持“必需与可能”的原则,地点尽量选在小区出入口、公共活动场所、单元楼入口和重点保卫区域,减少不必要的终端设备,节约加装摄像头所需的费用。
2.追踪最新技术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到,要着力提高在当前信息化时代下管理社会治安秩序的能力,要求充分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社会治安防控手段,全面提高管理数字化和信息化水平,创新新时代社区警务管理模式,全面提高社区社会治安管理水平[9]。公安机关应当成立专门技术部门或者组织专业队伍,对智能视频监控技术的发展动向和最新成果进行适时跟进,并将其转化为能为我所适用的安防技术。要以智能视频监控技术发展应用为核心,通过举办技能比赛和研讨会的方式,促进技术理论研究发展;开展各类培训提高民警和基层单位对智能视频监控技术的重视度;通过将智能视频监控技术的实际操作效益纳入考核机制,促进该技术在治安管理领域的应用与发展。
1.完善现有数据库
人员信息数据库是用于检索匹配目标人员图像的数据库,数据库内的信息越全面,数据量越大,识别目标人员的准确度就越高,能够识别的人员就越多。在当前大数据时代背景之下,公安机关拥有的数据越多,能挖掘的情报也就越多,就能预防更多的违法犯罪行为,侦破更多的情况复杂的案件。完善现有的人员信息数据库是当务之急,建立完善全国人员信息系统是必由之路。
人员信息数据库的完善途径包含以下几个层面:首先,各地区要完善当地的常住人口信息数据库,要求录入常住人口人员的脸部高清图像、指纹以及各项基本身份信息,在信息搜集工作完成之后,要依法设定数据库访问权限,让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都能按规定通过公安内网访问该数据库;其次,将办理了居住证的外来人口信息录入信息数据库,录入的信息包括人员脸部高清图像、各类人员基本信息、指纹以及居住证有效期等内容,有条件的公安机关还可以采集不同种族、年龄的人员信息,根据年龄、种族进行分类储存。
2.提升数据共享性
要适应大数据时代的需要,公安机关不能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建设数据库,也要学会从外界引入数据来完善人员信息数据库[10]。社会数据的接入能够帮助公安机关在很大程度上完善和扩展现有的人员信息数据库。
医院的医疗数据的接入能够帮助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判断人员是否有突发病症,防止目标出现突发症状而无人在场的情况。当系统检测到有突发症状的特征行为出现时,系统便会发出警报,报告突发病症人员的位置所在以及人员是否倒地等情况[11],联系专业救助医院,并要求指派小区内安保力量先行前往现场进行紧急救助,在极短时间内帮助病患缓解病情,使其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水电数据的共享能够帮助系统对小区内的各个住户进行判别。通过水电用量判断小区的每户人家水电使用情况是否正常,小区是否存在无人居住的住户和有多人群租的住户,并将这些数据提供给公安部门和推送给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可对住户的实际居住情况进行上门核实并提供相应的服务措施;对数据存在异常的住户进行上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消除安全隐患。
为解决政府单一主体建设能力不足的问题,应当依据“谁受益,谁负责”的指导思想,按照“共商、共建、共享”的基本思路,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实现建设主体多元化和建设模式多样化。小区内架设智能视频监控系统能提高小区的社会秩序稳定,增强小区居民的安全感,小区住户居民是直接和最大受益者;系统收集的图像信息为公安、税务、市场监管、城管等政府部门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是间接和重大受益者;系统建设必然要购买相关产品,有关企业也是直接受益者。公安机关可以整合多方力量,与智能设备生产公司形成合作关系,使其降低价格或是以赞助商的身份参与小区智能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
现行的小区管理模式缺乏联动机制,公安机关、小区居委会和小区物业都有自己的管理模式和方法,三方以各自的方式进行管理,合作联动机制尚未形成。公安机关应当与小区居委会和小区物业建立合作机制,当智能监控系统发现异常情况并发出报警时,公安机关可以视情况而定,将某些种类异常事件的信息推送给小区物业,让其先期派出安保力量对现场进行控制,待公安机关的民警到达现场后进行进一步的事件处置;公安机关在接收到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发来的吵架纠纷报警信号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将事态轻微、简单的事件信息推送给社区居委会,让居委会派出代表或是邀请和解劝说志愿者,出面调促吵架双方的和解,缓和解决纠纷矛盾,有效提高纠纷的化解效率。
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它使得信息流通方便快捷的同时,也使隐私信息的泄露成为一个难以解决的难题。目前,我国对于隐私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政策还不够完善,对于一些灰色地带的立法还存在盲区。智能视频监控技术,虽然能够智能有效地收集和分析各类人员的信息,但管理不当就容易泄露他人的隐私信息,不能在发展技术时忽略了对隐私权的保护。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向有关立法部门建言献策,就智能视频监控技术和隐私权保护的问题开展协商讨论,最大程度地在保护公民隐私的基础上收集、分析和使用信息数据。应规范信息数据收集的流程、规定所能够收集分析的信息种类、明确禁止信息收集的领域、明确各种信息使用的权限和程序等。在推进完善法律政策时,有关部门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和足够数量的群众代表参与研讨,综合各界各方面意见建议,制定出适合当前技术应用现状、既能满足管理工作需要又可以有效保护公民隐私权的良法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