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壮大集体经济(笔谈)

2020-01-16 07:53赵智奎彭海红
河南社会科学 2020年5期
关键词:农地集体经济集体

赵智奎,龚 云,彭海红,常 伟

(1.中国社会科学院 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北京 100732;2.中国社会科学院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中心,北京 100732;3.中国社会科学院 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北京 100732;4.安徽大学 经济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5.安徽大学 创新发展战略研究院,安徽 合肥 230039)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壮大集体经济

赵智奎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这是关系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全局性、历史性任务,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乡村全面振兴,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实现“五个振兴”,即实现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与“五个振兴”紧密相连的,就是“产业兴旺、生态宜居、治理有效、乡风文明、生活富裕”的总要求。他还特别强调,要把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治方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发展新型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

党中央的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高屋建瓴,立意深远。笔者认为,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伟大实践中,壮大新型集体经济,是关键性的一招,是解决“三农”问题制胜的法宝。要充分认识到规模化、高水平、高质量的农村集体经济,是农民致富和维护权益的根本保障,是中国农业发展的根本方向,是加快转变农村经济发展方式的制度变革和路径选择,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一、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抉择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时代和历史赋予我们的机遇,我们必须珍惜,紧抓不放,绝不辜负时代和历史对我们的惠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了新时代,我们是在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大背景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经过改革开放40 多年的历史进程,随着2020 年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随着2021年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前进,即在21世纪中叶之前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在未来30年即两个15年的发展阶段中,我国的“三农”地位和作用将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关系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全局,这就是要“实现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从大的背景上讲,还要认识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在世界历史发展正处在百年未有大变局的形势下进行的,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发生了伟大的历史性变革,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创造了条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党的十七大之后,我国就宣称“总体上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1]。工业反哺农业已成为必然。党的十九大之后,形势发展迅猛,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新的科学技术成果不断涌现,对中国农业现代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广大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也提升到了更高的层次。从这个视角来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既是难得的机遇,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关键抉择。党中央之所以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就是看到我国的乡村振兴,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关键。目前我国城乡发展的差距较大,已经到了发展的关键期和转折点。我们必须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这就是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为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是个“坎儿”。必须迈过这个“坎儿”,必须紧紧抓住这个时代历史机遇。我们没有退路,只能成功不能失败,别无选择。

在这样的关键时刻,中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符合发展阶段,符合国情,正逢其时。现在我们有党中央的坚强领导,有强大的经济实力支撑,有亿万农民的创造精神,完全有条件实现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推动乡村全面振兴。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关系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我国14亿人口中有约5.5亿人生活在农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没有农业现代化、没有农村繁荣富裕、没有农民安居乐业,国家现代化就是不完整、不全面、不稳固的。即使将来我国城镇化率达到70%,仍将有4 亿多人生活在农村。如果农民落在现代化进程之后,既不符合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执政为民的宗旨,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当前我国农业依然是“四化同步”的短腿,农村依然是全面小康的短板。不把农业农村发展摆上优先位置,不拿出过硬办法,就无法补齐这个短腿短板,就无法确保如期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

因此,我们要高度认识和倍加珍惜时代和历史给予中华民族的机遇,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所谓“机不可失时不再来”,我们不可错过和失去时代和历史的机遇,要充分认识到,彻底解决“三农”问题的时机终于到来,但是时代和历史不会等待,不会总是惠顾和垂青中华民族。我们必须以“只争朝夕”的精神,把握住时代和历史的机遇。

换言之,我们党和国家讲了那么多年的重视“三农”,发出了几十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现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已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行动。全党各级领导和全国各行各业要充分认识到这一重大升级和转变。如果说过去只是在口头上说说而已,不见行动,可以蒙混过去;那么现在,则不可以,不允许!现在是真刀真枪地上阵、真金白银地投入、真心实意地作为。所有这一切,都是以是否实现了“五个振兴”,真正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为标准的,到那时,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才能全面实现。

二、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壮大集体经济是前进方向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业、农村、农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一直在努力探索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之路。随着城镇化的实施,农业和农村的制度变革,现实地摆在全党的面前,解决制度变革和路径选择问题的时机已经成熟。

我国有3 万多个乡镇、60 万个村民委员会、317万个自然村。怎样解决制度变革和路径选择问题?答案是坚决走集体经济、合作经济、规模经营的道路。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时,要坚决选择这条道路。在实践中壮大新型集体经济,是关键性的一招。

习近平总书记说:“要把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治方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发展新型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笔者认为,现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在全国某些地方还有一定的生命力,但是总的看,它已经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使命,或者说已经走到尽头。现在需要搞真正的集体经济、合作经济,搞规模经营,这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曾经的主张和最顶层设计。1990年3 月3 日,邓小平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2]1310-1311邓小平在强调了我国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总方向后,接着指出:“可以肯定,只要生产发展了,农村的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了,低水平的集体化就会发展到高水平的集体化,集体经济不巩固的也会巩固起来。关键是发展生产力,要在这方面为集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3]。这样做,不是回到过去,而是发展新型的集体经济。遗憾的是,学术界对此关注不够,至于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许多领导干部对邓小平曾经提出的第二次飞跃思想躲躲闪闪,或者不甚了了,其中以其昏昏使人昭昭者,也大有人在。当然,反对者也大有人在,一些主张土地私有化、主张全面私有化的声音不绝于耳。

现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说它是集体经济的低级形式,也很勉强。它只讲分,不讲统。所谓统分结合,在统上是一句空话,是缺位的。严格说来,由于它没有统,所以只能是属于家庭个人所有的性质,虽然名义上土地属于集体,但承包期长久不变,性质也就很难说是集体,更谈不上是对公有制的补充。应该看到,现在不少农村的条件确实已经成熟,农民群众又自愿要求搞适度规模经营,拥护集约化、集体化的发展方向。对此,政府应积极予以支持、鼓励和引导,从总体上加强指导。而向集约化、集体化发展的具体形式,可以而且应该是多种多样的,应坚持从各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依靠群众在实践中探索和创造。

集体经济有多种组织形式。邓小平曾指出:“在生产关系上不能完全采取一种固定不变的形式,看用哪种形式能够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就采用哪种形式。”1984 年3 月14 日,在与胡乔木、邓力群谈话时,邓小平再次强调,集体经济是我国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总方向,他说:“在农村,我们终归还是要让农民搞集体经济。”[2]9671992 年,在审阅中共十四大报告稿时,邓小平指出:“关于农业问题,现在还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我以前提出过,在一定的条件下,走集体化集约化的道路是必要的……农村经济最终还是要实现集体化和集约化。”[2]1349集体经济改革是我国农村发展的总方向,是邓小平长期关注和思考农村改革和发展得出的重要结论,也是邓小平立足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立足于我国农业现代化这一长远目标得出的重要结论。

第一,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农村的实现形式,是我国农村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制度保障。一个拥有14亿人口的大国,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就没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第二,农村集体经济是农民实现共同富裕的制度基础。马克思主义认为,所有制形式决定物质资料的分配形式。所以,没有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保障,按劳分配制度就难以实行,共同富裕也只不过是一句空话。第三,农村集体经济是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我国农业的基本状况是人多地少,机械化水平普遍不高。农业现代化必然要求高度组织化、规模化和机械化。

“‘两个飞跃’思想是邓小平根据我国国情和广大农村的实际情况,对我国农村改革和发展步骤进行深入思考而得出的重要结论。这一思想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深刻揭示了现代农业发展的规律,揭示了我国农村改革和发展的规律,对我国农村改革和发展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4]

这里,笔者想再次呼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坚定不移地走集体经济发展之路,这不仅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制度变革和路径选择,更是农民共同富裕的根本出路。新型集体经济绝不是旧体制的简单再现,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趋势。当前,要适应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顺应亿万农民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抓住机遇、顺势而上,努力开辟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广阔道路。

我们强调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的基础性地位。但迄今为止,我们还没有一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流转”等概念没有一个权威、规范的法律解释,这就给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带来很大的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资产都属于它的成员集体所有,在任何情况下,集体资产都不能分割、“散伙”。这是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陈锡文的观点,笔者是赞同的。他也提出不能曲解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将“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把收益分配权落实到每个人头”错误理解为“将集体资产权分配到每个人头”;将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理解为把“财产共同共有”改为“按份共有”。笔者也持与陈锡文相同的看法,这也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界的基本观点。

那么,如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这既是理论问题,更是实践问题。笔者认为,衡量农村集体经济是否壮大的标准,要看其是否实现了高水平、高质量的集体经济。这个问题,理论上的论证已显得“苍白”,实践上的证明,最有说服力。

所谓高水平、高质量的农村集体经济,是按照邓小平提出的“第二个飞跃”已经基本上实现了集体经济。它们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的典型代表。农业农村部目前确定的几十个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基地,基本都是属于高水平、高质量的集体经济村庄(不含安徽小岗村),例如:河南刘庄村基地、黑龙江兴十四村基地、北京韩村河村基地、江苏华西村基地……这些集体经济村庄的资产一般都在十几亿元、数十亿元以上。那么,像这样集体经济发展高水平、高质量的村庄在全国有多少呢?据不完全统计,大概有近万个,而且各具特色,竞相发展。10 年以前的统计资料显示,在我国60多万个行政村中,年产值超过1亿元的村庄已有8000 多个,超过10 亿元的村有163 个,百亿元村有15个。现在这些数字又有了新的增长,其中绝大多数都是高水平、高质量的集体经济。

这些已经实现了飞跃的村庄都有几个普遍的特点:“土地集体经营,农业现代化程度提高;工业企业构成集体经济的主体和支柱;村、企合一管理,凝聚力号召力增强;发展速度快,发展潜力大;精神文明、民主和法治建设不断加强;促进了农村社会和谐。总的来看,它们成功的原因也很相似:有一个好的党组织、好的带头人;坚持因地制宜,走自己的路;坚持发展先进生产力,不断提高科技含量;坚持集体经济、规模经营的发展方向,实现共同富裕。”[4]

总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壮大集体经济,实现高水平、高质量的新型集体经济,这是前进方向,也是加快转变农村经济发展方式的制度变革和路径选择,更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高度重视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龚 云

集体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农村集体经济是农村建设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是农民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保证,是家庭承包经营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的制度保障。

社会主义集体经济是由部分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和共同占有产品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具有独特的制度优越性,包括城镇集体所有制和农村集体所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明确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它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得到了历届领导人的高度重视。

一、农村集体经济具有独特的制度优越性

集体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生产资料共同所有或合作所有为基础,消灭了剥削,形成了人与人之间的分工合作、共同劳动、按劳分配的关系。它既能体现共同致富的原则,又可以广泛吸收社会分散资金,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公共积累和国家税收,对促进社会主义生产,活跃市场,充分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集体经济是在比较小的规模上组织生产和分配的,有较多的独立性和自主权,具有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规模小、投资少、收效快、灵活多样、适应性强、易于举办等特点。它能够适应不同层次的生产力水平,规模可大可小,能够集中劳动者的物质能力和智慧,通过分工合作,发挥集体的优势,在一、二、三产业各个领域,有着广阔的新天地,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途。在部分劳动群众内部实现生产资料占有关系的平等是集体经济的基本特征。这是部分劳动者当家做主、掌握自己命运的标志,也是促进生产力发展、使劳动者走上共同富裕道路的根本条件和前提。

作为集体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村集体经济,是农村公有制的主要形式,符合历史发展的方向。马克思指出:“‘农村公社’的这种发展是符合我们时代历史发展的方向的,对这一点的最好证明,是资本主义生产在它最发达的欧美各国中所遭到的致命危机,而这种危机将随着资本主义的消灭、随着现代社会的回复到古代类型的最高形式,回复到集体生产和集体占有而结束。”[5]集体经济在我国农业生产中是主要经济力量,农业集体所有制的存在、发展和不断完善,农业生产的不断扩大和发展,对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发展集体经济,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牢固根基,是巩固工农联盟的重要基础,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农村集体经济是农村公共设施和公共产品的投资主体,是基层党组织的经济支撑。早在1990 年习近平同志就提出:“加强集体经济实力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实现共同致富的重要保证。社会主义制度本身要求建立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而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公有制的主要形式。其他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只是社会主义经济结构的必要补充,它不应该也不可能成为主体。集体经济是农民共同致富的根基,是农民走共同富裕道路的物质保障。集体经济健康发展了,不但可以为农户提供各种服务,还可以发挥调节作用,防止两极分化。”[6]

二、《宪法》明确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地位与作用

《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宪法》明确指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属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农村集体经济是建立在农村村民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因此是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之上建立发展起来的,当然属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还对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做出了多方面的规定。一是关于集体财产的保护。《宪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二是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体制。《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宪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三是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保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宪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中国共产党历届领导人都重视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就提出,让农民摆脱“陷于永远痛苦”状况的“唯一办法”是“集体化”,因为“只要合作化了,全体农村人民会一年一年地富裕起来,商品粮和工业原料就多了”[7]。

1980 年5 月31 日,邓小平同志在《关于农村政策问题》中明确指出:“我们总的方向是发展集体经济。”1990 年3 月3 日,他在《国际形势和经济问题》中再次提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2]1310-13111992 年7 月23日,他在审阅中共十四大报告稿时指出,“社会主义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农业也一样,最终要以公有制为主体”,“农村经济最终还是要实现集体化和集约化。有的地区农民已经提出集约化问题了。……要提高机械化程度,利用科学技术发展成果,一家一户是做不到的。特别是高科技成果的应用,有的要超过村的界限,甚至超过区的界限。仅靠双手劳动,仅是一家一户的耕作,不向集体化集约化经济发展,农业现代化的实现是不可能的。就是过一百年二百年,最终还是要走这条路”[2]1349。

1995年3月23日,江泽民同志在江西省考察农业问题时强调:“从长远趋势来说,农村生产力发展了,社会化分工和科学种田的水平提高了,农民群众要逐步走上新的集约化、集体化道路上去,这是农村发展的大方向。”[8]

胡锦涛同志也重视发展农村集体经济,1994年10月26日,他在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要注意加强集体经济组织的骨干力量,充分发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作用,积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9]“既要努力提高家庭承包经营水平,又要努力提高集体统一经营水平,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促进共同发展,不断增强集体经济实力。”[9]

习近平同志更是多次强调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性,2014 年9 月29 日,他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时指出,“要探索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的目标方向,是要探索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明晰产权归属,完善各项权能,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潜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10]。2017 年12 月28 日,他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是引领农民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2018年9月21日,他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行第八次集体学习时再次强调,“要把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治方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发展新型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必须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是关系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全局性、历史性任务,是新时代“三农”工作总抓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坚定不移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新时代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途径

彭海红

2020 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探索拓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强化集体资产管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从兴办经济实体、开发资源禀赋、盘活集体资产、提升管理服务等各个方面入手,因地制宜地探索适合农村实际的集体经济发展方式,是当前面临的现实问题。总结农村集体经济改革和发展实践中成功的经验、失败的教训,分析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实现途径,为农民走集体经济道路,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提供理论、智力进而政策的支撑、资金的支持,是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然要求。

一、坚持集体统一经营的根本地位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家庭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是当前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两个方面。对于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分”是为了使生产关系适应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现实选择;“统”代表着生产力的发展方向和社会主义农业生产制度的根本优势,是关系双层经营体制的根本问题。如何有效地落实集体所有权,有力地推进集体经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是农村改革和发展中的一个根本问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集体经营”作为农业经营方式之一,强调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会议提出了“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要求。强调“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提出“落实集体所有权”,要求推进集体经营与家庭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其他经营方式共同发展等一系列新的提法和要求,为农村改革画出了底线,使“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有了更实质的政策依托和可操作性,也有助于控制以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化经营为噱头,欲行土地私有化之实的做法。

“为分散的农户承包经营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是集体统一经营的一项重要内容。”[11]以家庭分散经营为主的农村,可以以村民委员会或村党支部为依托,以技术指导、信息传递、物资供应、产品加工、市场营销等为主要内容,与基层农业技术组织、基层供销社、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等开展合作,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如各类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和专业中介组织等,充实为农户服务的内容,增强服务能力,充实集体统一经营,不失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一种有效方式。

资源就是财富,把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与当地资源优势结合起来,就可以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实现村级集体经济起步或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既要规划和利用好集体所有的土地资源,也要盘活土地以外的其他资产和资源,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当地资源进行开发性生产,增加集体积累,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首先就要对集体资产进行核查、清理,掌握村集体家底的丰厚程度。在此基础上,加强村集体资产管理,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审查、监督制度,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11]

伴随着农村的改革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不再仅仅表现为资产运作,还有可能表现为资本运作、股权运作等方式。村级集体经济可以巧借外力,通过联合和合作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村级集体经济是村民长期积累的结果,是村民的共同财产。无论是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还是从更好地体现村民集体所有的角度,加强科学管理、民主管理,都是增强集体经济的市场竞争力的有效方式。”[11]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科学与否,直接影响着其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从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上来看,村级集体经济作为村民的共同财产,在改革和发展中必须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11]。正是由于村民民主的贯彻落实,集体经济才能不断发展壮大,才能在共同富裕的道路上不断前行。

二、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是农村集体经济的核心制度。“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是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内在要求。”[12]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也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大举措。为了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农业农村部积极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

2014 年,农业部等三部门出台《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根据这一方案,从2015年开始,原农业部先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三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3 个省、50 个地市、279 个县成为中央试点。2016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有序开展。党的十九大提出了“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的新要求。《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进一步提出,“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动‘三变’改革,即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

近年,农业农村部支持和鼓励各地特别是贫困地区从实际出发,探索盘活集体资产、壮大集体经济的做法。在总结各地实践的基础上,2016年12月26 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四条路径:“可以利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果园、养殖水面等资源,集中开发或者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发展现代农业项目;可以利用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等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可以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探索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相应产业;……鼓励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13]

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处理好农民与集体的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民个人利益与集体共同利益是对立统一的矛盾体,在保障农民个人利益,维护农民财产权益的同时,有效落实集体所有权,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根本利益和集体成员的共同利益,防止将集体财产分光卖光,才能不断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发展村社合一的农民合作社

合作社的发展由来已久。自从1844 年世界上第一个成功的合作社——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诞生以来,合作社已走过了170 多年的历程。随着工人合作运动对农业领域的影响,19 世纪七八十年代,在欧洲出现了农民合作社。马克思、恩格斯敏锐地认识到合作社的历史作用,指出合作社是对资本主义所有制的“积极扬弃”。在小农改造问题上,通过发展农民合作社,把分散的、落后的小农组织起来,引导他们走上社会主义道路,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一贯的思想。他们曾设想将合作社作为向完全的共产主义过渡的中间环节,提出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即合作社,实现土地私有制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过渡。作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继承者,十月革命之前的列宁已经充分认识到资本主义制度下农业小生产者必然破产的历史命运,提出了把小农逐步引向社会主义的合作社计划。列宁逝世后,斯大林遵循着列宁确定的路线,继承列宁关于俄国农业改造和发展的思想,通过合作化道路改造俄国农业,在苏联农村建立起以集体农庄为表现形式的农村集体经济制度。

作为中国共产党和新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导人,毛泽东是一位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他一方面继承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小农改造的基本原理,另一方面又善于将这些基本原理与中国的实际相结合。毛泽东深刻地认识到,“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14]。他指出:“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14]新中国成立以后,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领导广大农民通过合作化道路实现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引导广大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

改革开放以后,伴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展和人民公社体制的废除,中央文件曾建议设置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一家一户为基础的小农经济的弊端日益显现,如何把分散的农民有效地组织起来,实现规模经济,体现集体经济的优越性,越来越成为农村改革和发展中的一大考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农村改革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关于如何克服小农经济的弊端,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2016 年5 月,习近平在黑龙江考察时指出:“东北地区有条件发展规模化经营,农业合作社是发展方向,有助于农业现代化路子走得稳、步子迈得开。”[15]

作为农业规模化经营组织形式和农村改革发展方向的农业合作社,在更多意义上是指村社合一的综合性合作社,也就是农村改革初期,中央强调的在土地公有基础上设置的地区性或者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这种合作社可以以行政村为范围设置,也可以以村民小组或者自然村为单位设置,可以同村民委员会分设,也可以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此外,还可以突破地区或社区界限,在农民自愿的条件下组织各种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如此一来,合作社才能真正把农民有效组织起来,成为农业规模化经营和农业现代化的有效组织,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民的培育基地。

实践中,一些地方已经探索出发展集体经济的多种有效途径。江苏、浙江、广东等发达地区通过抱团联合、物业经营、发展特色产业等方式,壮大集体经济实力。贵州、安徽、陕西等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积极探索“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将土地、荒山等资源入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集体经济,将财政资金、扶贫资金等转变为农民股份,分享产业增值收益,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这些探索为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为乡村振兴注入了强大动力,也需要理论界密切关注和深入研究,以为新时代继续深化农村改革提供更多理论支持。

农地托管何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基于安徽的经验分析

常 伟

2016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稳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清除阻碍集体经济发展的不合理规定,发展新型集体经济”。2017年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壮大集体经济”。2019 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加大对村级集体经济的政策扶持力度,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因地制宜地壮大村级集体经济。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试点改革,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笔者拟结合农地托管这一新型规模经营模式及其在安徽的实践,讨论农地托管模式如何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一、农地托管的安徽实践

作为一种新型农地规模经营模式,农地托管是指一些不愿耕种或无能力耕种的农业生产者(小农户或者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主、农业专业合作社或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支付托管费用,把自己承包经营或流转过来的耕地委托给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主、农业专业合作社或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并由其代为耕种管理的行为[16]。农村土地托管作为一种农地规模经营形式,一般认为,它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我国出现的一种新型农业生产组织形式[17]。其本质是农地经营权细分后的优化配置[18]。农地托管模式在不改变农地剩余索取权的前提下,以服务规模化实现了从土地规模经营到服务规模经营的转变,使农民分享经营收入[19],实现了农业生产率提升和农业回报的增加,有利于解决“谁来种地”“如何种地”等问题[20]。

农地托管模式于2009 年出现于安徽省利辛县和埇桥区。利辛农地托管最早出现在中疃镇姜黄村,该村种植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村支书黄斌看到劳力缺乏导致不少田间管理荒废,于2009年牵头组织服务队搞小麦一喷三防,后发展为托管服务。截至2011年年底,利辛县土地托管面积21.07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12.2%。在埇桥区符离集镇流转农地过程中,由于租金过高且经营面积较大导致成本过高,经过商定,宿州市意利达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于2009年通过向农民提供农地托管服务,并以收取服务费的方式开展经营。截至2019 年10 月,该合作社托管面积已达8.4万亩,覆盖宿州市、蚌埠市固镇县、淮北市濉溪县等地,其中全托管面积2.1 万亩,半托管面积6.3 万亩,主要以开展小麦、玉米等大田农作物生产性社会化服务为主,其拥有农机装备150 多台(套),服务内容包含提供农资全供应服务,耕种管收全程农机作业服务,农产品代销服务,实现“保姆式”托管服务。

就安徽省而言,截至2019 年10 月,全省各类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达到4.1 万个,主要农作物托管面积已超过4000 万亩。全省开展托管服务的合作社超过2.5万个,约占合作社总量的1/4;全省开展托管服务的龙头企业超过3500个;全省各类专业服务公司2400 多家。安徽省内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市场服务份额占全省市场份额的95%以上,外省跨区域社会化服务组织市场份额约占全省市场份额的5%以下。这充分说明,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引领、多元合作,形成了具有市场活力的各类托管服务主体,解决了“谁来为农民服务”“怎样服务”等问题,成为安徽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引擎。

二、实施农地托管的现实效果

(一)契合农民心理和托管双方优势

农民大多属于风险厌恶者,普遍存在“手中有粮,心中不慌”的心理,与直接获取现金收入,再用现金买粮相比,很多农民更倾向于用家里存粮作为生活的直接基础保障。由于农地托管后种什么由农民说了算,种植主导权在农户手中,而作为委托方的农民大多数仍希望种粮食。农地托管后仍多以种粮为主,因此这一模式较好适应了农户不愿承担生产风险的现实要求。

就双方经济关系而言,委托方与受托方实际上是雇用与被雇用的关系。因此,农地托管具有反向租佃制的性质[21]。在托管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委托方也要对受托方提供的农地托管服务予以监督,而粮食生产恰是其最熟悉的领域,信息不对称问题基本上不存在。而受托方不仅有十分丰富的农业生产经验,也拥有大量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农业机械设备,生产服务体系较为成熟,这就使得双方更易形成以粮食生产为主的合作关系,从而较好解决了流转带来的“非粮化”甚至“非农化”问题。

(二)有助于保障粮食生产,增加农民收入

随着农民工大规模外出和人口老龄化加快,农地流转进程也不断加快,农地流转在推动农业规模经营的同时又给保障粮食安全带来了新的问题,而农地托管服务则较好地化解了粮食生产面临的难题。一方面,在农地托管服务模式下,受托方通过改善生产条件、规模化连片种植、引进新品种和新技术,可以充分挖掘农作物尤其是粮食作物的增产潜力。另一方面,通过肥料、农药等生产资料的大批量集中采购,可以极大地克服农资市场信息不对称现象,确保投入农资质量,从而切实起到增产效果。农地托管通过服务规模化解决了家庭经营细碎化问题,开辟了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路径[22]。经验丰富的托管企业通过统一选用优质高产品种,及时开展病虫害防治,采取科学的水肥管理措施,正常情况下可使小麦、玉米平均亩产增长10%。宿州磊博农机专业合作社通过统一耕种、集约经营,小麦每亩平均增产100公斤以上,产量增加再加上生产成本减少的150 元,每亩净收益比农民自种可增加370 元左右。不仅如此,农地托管使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减少了农时返乡务农的误工损失,增加了工资性收入。如宿州市桥桂村有700多名农民在外打工,往年因为回乡参与麦收就需多支出车费、误工费等50 余万元,土地被托管后这笔钱就被节省了出来,成为农民的净收入。

(三)有助于化解农地流转高租金难题

农地托管服务有效化解了土地流转租金过高问题。以皖北地区为例,农地流转租金已高达每亩800~1200 元,在这一租金水平下,流转1000 亩土地大概要投入120 万元,流转后从事粮食生产很难保证盈利。而托管1000亩土地,托管方每年只需投入40万元即可保证运营,从而化解了高租金难题。而且委托方需要先预付部分服务费用给受托方,受托方只需筹措生产服务所需的流动资金,其资金压力相对要小得多。在农村金融体制机制不顺、金融服务不完善的大背景下,农地托管缓解了农业规模经营存在的资金压力和金融风险。

(四)有助于防范化解农业经营风险

农地托管服务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经营风险。规模经营主体流转到土地的同时,也承担了农业生产的全部风险,一旦出现重大自然灾害和市场变化,转入方可能损失巨大,甚至危及农村稳定。近年安徽、山东、河北等地农地大规模流转过程中由于租金兑付不及时或无法兑付,转入方跑路事件屡屡出现,有的甚至引发了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而农地托管的经营风险往往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共同承担,对于自然灾害和市场波动的风险承受和化解能力相对于农地流转模式要强得多。

三、农地托管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途径

(一)分红收入

就现实而言,农村懂经营善管理的企业家型人才相对较为匮乏,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但就农地托管实际操作而言,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与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受托方签署协议,在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上,共同出资组建股份经济合作社,并将村集体相关经营性资产交由具有较强经营能力的受托方代为经营管理。对于农地托管的受托方而言,其可以通过村集体相关经营性资产的运用,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通过收取托管服务费、超额产量、农资购销差价、农产品溢价销售等获得经营性收入。在农地托管日常运营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相关协议获得的分红收入,显然属于集体经济收入[23]。如安徽省泗县向阳村向安徽金色家园农业服务公司托管了40 亩的稻虾共养地,在收益分配上采用保底+分红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无论农民还是村集体均可以获得收入。

(二)租金收入

在农地托管模式下,受托方一般需要配备拖拉机、播种机、犁田机、收割机、烘干机等多种作业装备,以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提供农地托管相关服务。这些农机作业装备同样需要得到妥善存放和保管,否则由于风吹日晒雨淋就会导致其性能下降或者提前报废。鉴于这种情况,受托方一般会在作业区所在的村租赁场地存放相关设备。不仅如此,受托方作业过程中所需要的种子、农药、化肥、柴油等农资以及收获的粮食均需要寻找场地存放。就现实而言,由于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村庄合并,被废弃的村委会办公场所或者中小学校舍等集体建设用地就有可能被村“两委”有偿租赁给受托方作为场地用以存放保管相关装备,存放农资或粮食。很显然,这种租金收入对于村集体而言也属于集体收入。

(三)管理费收入

农地托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委托方与受托方谈判的结果。就现实而言,尽管很多农地托管模式均有书面合同,但在日常管理中大多是基于农村人情交往、个人威信、口头约定建立起来的互信关系展开。因此,在农地托管服务提供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和纠纷,托管双方很难明晰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极易产生矛盾、纠纷甚至是冲突,大多由村干部去协调处理双方的矛盾。就现实而言,受托方通常会与村委会签署协议,并根据托管面积多少向村里缴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对于受托方而言,这一做法可以降低管理成本,使其更专注于农地托管经营活动。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而言,这笔管理费显然属于集体经济收入。

四、农地托管之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积极意义

(一)有助于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实力

在农地托管模式下,只要运营得当,分红收入、租金收入和管理费收入均可为村集体经济提供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有利于壮大集体经济[24]。以安徽省泗县丁湖镇向阳村为例,该村近6000 人口,土地面积10580 亩,但外出务工人员较多、土地撂荒严重,也是安徽省的定点帮扶村。安徽省农委经管总站和丁湖镇政府积极引进了龙头企业——安徽金色家园农服公司,对该村老荒组、许李组、小万组1500 余亩土地进行托管,真正帮农民实现了离乡不丢地、不种有收益。农地全程托管既提高了产出效益,又让村民增收致富和带动了贫困户脱贫,也帮助村里解决了秸秆禁烧的问题。2017 年5 月该村集体经济收入仅有四五万元,2018年该村集体收入已达40 万元。

(二)完善了农村集体经济的治理机制

农村改革后,遇到的一个现实难题就是治理机制不完善。由于治理机制不完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举步维艰,并出现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在农地托管实施过程中,安徽省淮南市支持各村成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并由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党支部推荐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层面负责人,从而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制。

(三)有助于实现农村内外部相关资源的有效整合

众所周知,农村人口虽多,但大多属于包括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和留守儿童在内的留守群体,文化程度相对较低。与之形成反差的是,农村具有企业家才能,懂经营善管理,同时又具有较强公益心的高素质人才十分缺乏。人才匮乏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而在农地托管模式下,受托方的经营管理能力得到了市场检验。委托方与受托方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平台进行资源整合,可以进一步改善土地、劳动力等相关资源配置效率,有利于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

(四)有助于降低农村经济活动的交易成本

在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过程中,尤其是农业规模经营发展过程中,小农户如何实现与市场经济的有效对接始终是一个现实难题。在农地托管模式下,受托方同样需要面对数量众多的小农户。立足当地,具有较强的组织动员能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介入农地托管相关谈判过程和履约过程,有助于降低农地托管模式的前期谈判成本和作业成本。

(五)有助于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运行

农地托管模式下,托管服务费的标准及其支付方式、相关权利责任的界定、相关损失责任认定与免责条款等,都是委托方与受托方依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价还价、不断磨合的结果。在相关合同条款的形成和执行过程中,广大党员和农民群众通过民主管理,行使其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的知情权与参与权等相关权利,这对于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运营十分重要。

五、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在农村人口逐渐减少和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的大背景下,农地托管模式契合农民心理和托管双方优势,有助于保障粮食生产、增加农民收入,有助于破解流转高租金难题和防范化解农业经营风险。在农地托管模式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获得分红收入、租金收入和管理费收入。对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而言,农地托管模式有助于增加农村集体经济实力,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的治理机制,有助于实现农村内外部相关资源的有效整合、降低农村经济活动的交易成本和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运行。

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应通过治理机制建设为农地托管服务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就当前而言,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大多采取村级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社或者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形式展开。从经济学视角来看,股份合作制经济具有合作经济和利润均享性质,存在产权不完整、决策分散与低效以及“用脚投票”机制缺失等缺陷,不能有效解决激励问题。就当前而言,以县或者乡镇为单位,组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公司,聘任具有管理能力的人才,形成相互制约和有效监督的治理机制,可以为农地托管模式的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基础。

第二,应将农地托管相关支持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首先,对于开展农地托管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重点支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结合高标准粮田“百千万”建设工程,有序推进农地托管模式。其次,可通过项目予以具体支持扶持。农田水利、田间道路等涉农基础设施建设可考虑优先在农地托管服务相关项目区实施,农机具购置补贴向农地托管服务提供主体倾斜,支持农地托管服务供给主体承担涉农项目、开展农技推广服务。再次,应充分发挥金融支农的作用,强化金融支持。以县为单位设立融资专项补贴资金,适当补贴农地托管服务提供主体贷款担保费用。协调金融保险机构与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提供主体做好对接,创新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解决其贷款难问题。最后,可考虑将相关公共资源投入予以量化,并交由集体经济组织形成集体经济资产,由集体经济组织行使相关资产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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