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伟
(吉林省通榆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137200)
定点屠宰企业是生猪屠宰的重要主体,也是生猪屠宰行政管理的主要对象。在生猪屠宰管理行政执法中,首先要对定点屠宰企业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内容为企业屠宰资质,在具体检查中要对企业的水源卫生性、生产加工车间及屠宰检验设施配置完善性,运载工具合格性,人员专业性,及消毒、污染防治、无害处理设施等是否符合规定进行检查,检查依据为《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对检查中所发现的未按规定取得定点屠宰资质证书和标志牌,未按规定进行悬挂,或存在违规出借、转让、冒用或伪造相关资质证书及标志牌的,要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进行处罚。
屠宰前的检查是控制不健康生猪进入屠宰场的重要把关环节,也是生猪屠宰防疫的入口关卡。在生猪屠宰前应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入场条件检查等重点工作内容。待宰生猪入场前,需要对其检疫合格证明、生猪耳标等进行检查,并要确定其是否使用我国相关规定禁止的药物、饲料等,以及是否感染疫病或寄生虫,在确保检查合格后才可进场。对于屠宰场未按规定查验相关合格证及耳标,未进行“瘦肉精” 等违禁成分抽检,以及健康检查,未依据检查结果实施分圈、编号,异常猪未按规定隔离观察或急宰处理的,未及时落实停饲和体表清洁的,未按照规定按时申报及记录信息的,应依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 监管工作的通知》《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要求进行处罚[1]。
屠宰过程中的不规范操作也可能导致生猪肉品品质受到影响,或造成屠宰过程中猪肉受到污染,影响食品卫生及安全。因此,必须要做好屠宰过程的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屠宰过程检查的基本依据是《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1999》的相关规定。在屠宰过程中主要对屠宰流程的规范性,生猪耳标回收及处理规范性进行检查。一般生猪屠宰的标准流程为:淋浴→致昏→放血→浸烫→脱毛→编号→去头→去蹄→去尾→雕圈→开膛→净膛→劈半(锯半)→整修复验→整理副产品→预冷。对未按照规定流程进行规范化屠宰的,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2]。
屠宰后生猪产品的处理是否规范也影响猪肉食品卫生安全,如忽视屠宰后检查,可能导致不合格猪肉产品流入市场,危害消费者健康和安全。因此,做好屠宰后检查监督工作也是非常必要的。一般屠宰后检查的要点主要是屠宰场对生猪产品处理的合规性,即是否根据质检结果对合格与不合格生猪产品进行规范处理。检查主要依据为《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依据规定,对质检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并加盖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动物检疫验讫印章。不合格生猪产品需要按照规定召回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未按规定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未如实记录产品流向的,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对于未按规定处理不合格产品,并私自违规加工、售卖的,以及经营运输相关产品的其他企业或个人,依据《动物防疫法》进行处罚。
为明确生猪屠宰相关产品的流向,问题产品责任可追溯,还需要对屠宰场管理制度、档案和信息报送等情况进行严格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屠宰场管理制度完善性,执行的彻底性,档案信息收集的完整性和管理的规范性,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和真实性等。检查依据包括《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对不按规定建立和落实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屠宰场档案记录不全或信息不实的,未及时依规进行信息报送或瞒报的,要依据《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