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类高等院校法学实践性教学研究中的问题

2020-01-09 07:48康鹏飞
湖北农机化 2020年3期
关键词:理工类法学专业实践性

康鹏飞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81)

0 引言

关于法学专业的实践性教学,其主要体现在以下2个方面,分别是教学内容的实践性和教学目的的实践性。首先,在教学内容方面,其必须要一改原来传统理论教学的模式,要以教授给学生实践能力方面的内容为主,要借此来培养和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意识和实践能力。其次,从教学目的方面来看,当前理工类高等院校必须要将教学的目的定位在为社会培养更多优质的职业法律人,而不是培养学术法律人。职业法律人与学术法律人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实践性,当今社会对于法律人的一项基础要求就是要具备实践能力,因为学生学习法律知识,并不是为了成为学术上的强者,而是成为实践意义上的强者,一名优秀的法律人必须要具备足够强大的实践能力,在实践中去证明自己的价值。

笔者了解到,我国高校对法学实践性教育开始进行探索的时间应该是在2000年前后,当时美国福特基金还对“诊所式”法学实践教育提供了资金支持,我国高校法学院的实践性教学因此开始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开始有越来越多的高校法学院加入到实践性教学尝试当中来,这些足以证明我国高校法学专业的确想要在实践性教学工作中有所突破和收获,想要走出之前传统理论教学模式的舒适圈,为法学专业教学开辟出一片全新的发展天地。但是,实践性教学的尝试开展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顺利,甚至困难重重,笔者将其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 实践性教学过分追求形式而忽略了内涵的发展

理工类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得以开展的价值和目的在于让广大法学专业学生对国家法律有着更全面的认知,要将自己学习到的法律知识与实际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借助法律知识来解决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且在此过程中重点培养和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办事能力以及作为一名法律人的社会责任感。但是,纵观当前理工类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工作的开展现状,便会发现这些所谓的实践性教学的研究和尝试更多集中在了形式层面,用形式来展示实践性教学,却忽视了实践性教学开展的本质目的和原因。

2 欠缺对实践性教学的全程把控和监督

实践性教学虽然不同于理论课程教学,其有很多内容都会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而随时发生变化,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实践性教学就不需要把控和监督。相反,实践性教学需要比任何一门基础性法律课程教学更需要学院教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全力控制和管理。笔者了解到,在一些理工类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工作当中,相关部门并没有重视对实践性教学的监管工作,甚至直接对实践性教学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而且其中一部分理工类高等院校对于实践性教学并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监督和管理制度,采取的是学生个人自主学习和实践的方式,无论是学生参加实践的单位还是实践时间和内容都要依靠学生自己去联系和沟通,就算有一些学校会给学生们联系实践性学习的单位,但也就仅仅停留在了联系单位这一阶段,随后学生们在实习单位中的表现以及具体工作内容等都不再参与,完全没有对学生的实践性学习进行监督和了解的计划和方案。

3 理工类高校法学专业对于实践性教学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关系认知不到位

要想确保实践性教学的理性效果,最根源的一点就是要参与实践性教学工作和学习的教师和学生都应该对实践性教学产生一个正确全面的认知,要从思想层面认清楚实践性教学的重要价值和作用,要从内心深处认可学校推行的实践性教学方案和策略,只有这样,实践性教学才能够具备可持续发展和提升的基础。但是,就目前笔者所了解到的情况来看,广大理工类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教师和学生似乎对于实践性教学的认知并不是很全面,甚至有一部分教师和学生对于法学领域的实践性教学不以为然,认为实践性教学的价值和意义并没有学校宣传的那么重要,也没有认识到实践性教学是当今社会对于法律人才培养提出的一项必然要求。这便在很大程度上严重影响到了实践性教学的整体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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