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变革与中国方案
——基于“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思考

2020-01-09 06:57程时辉
关键词:共同体命运海洋

程时辉

(武汉大学 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 湖北 武汉 430072)

2019年4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青岛集体会见应邀出席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成立70周年多国海军活动的外方代表团团长时指出:“我们人类居住的这个蓝色星球,不是被海洋分割成了各个孤岛,而是被海洋连结成了命运共同体,各国人民安危与共。”这是“海洋命运共同体”重要理念的首次提出。“海洋命运共同体”这一重要理念一经提出便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已有部分学者对这一理念进行了阐释和解读。姚莹认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既是理念亦是实践,该理念至少包含了四个方面的意涵,即:新的海洋安全理念、新的海洋治理理念、维护海洋生态文明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坚持平等协商的海洋争议解决理念,并进一步从上述四个方面提出中国参与构建国际海洋规则体系的路径(1)姚莹:《“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意涵:理念创新与制度构建》,《当代法学》2019年第5期。。金永明则指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对“和谐海洋”理念的继承与拓展,亦是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细化和深化,其基本内涵是不称霸及和平发展的新海洋安全观、合作共赢的新海洋发展观、包容互鉴的新海洋文化观及绿色可持续发展的海洋生态观(2)金永明:《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现代价值与意义》,2019年5月10日,https:www.jfdaily.comnewsdetail?id=149804,2019年7月25日。。王芳和王璐颖则表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主要包括共护海洋和平、共谋海洋安全、共促海洋繁荣、共建海洋环境和共兴海洋文化五个方面的内涵,并基于此进一步从文化和观念、政治与安全、经济和生态三个维度探索了“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构建路径(3)王芳、王璐颖:《海洋命运共同体:内涵、价值与路径》,《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9年第16期。。李国选指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对西方海权论思想在参与主体、构建目标和实施路径等方面的全面超越,是对国际海洋形势深刻变化的理论回应(4)李国选:《海洋命运共同体对西方海权论的超越》,《浙江海洋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9年第5期。。陈秀武更为全面地诠释了“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内涵,认为“海洋命运共同体”包括政治、军事、经济、文化乃至海洋生态文明的意涵,是指相关各国在彼此尊重各自的文化传统、意识形态、军事部署、经济发展以及政治交往等因素的前提下,形成的超越国家边界的,处理海上交通问题、海洋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问题以及海洋争端问题的“共同体”理念(5)陈秀武:《“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相关理论问题探讨》,《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3期。。孙超等亦认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可进一步细分为海洋政治、安全、经济、文化和生态命运共同体,并指出中国践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应从区域路径和全球路径两个层面着手(6)孙超、马明飞:《海洋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内涵和实践路径》,《河北法学》2020年第1期。。

整体上看,上述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对“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内涵与外延进行了有益分析,且对中国如何践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在理论和实践上进行了一定的探索,对深刻理解和实施“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有所裨益。然而,现有研究还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一是,已有研究主要停留在对习近平总书记“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重要论述的意涵解读层面,未能对该理念进行更为深入的理论探讨。二是,没有注重考察和分析“海洋命运共同体”提出的背景。事实上,“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绝非偶然,而是有着深刻、独特的国内、区域和国际背景,这种背景既体现了“海洋命运共同体”提出的必然性,也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构建能否取得成功。三是,尽管部分学者注意到“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涉及到的海洋法问题,但尚未有学者具体分析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变革与“海洋命运共同体”之间的关系,没有从“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出发对当代国际海洋法律秩序变革的中国方案进行讨论。四是,当前研究在如何推动“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方面还略显单一和固化。前述学者对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探索主要集中在对国际规则构建方面,实际上,正如有些学者指出的“海洋命运共同体”本身既是一种理论,亦是一种实践,已有研究缺乏对“海洋命运共同体”本身的理论关照,对中国如何向国际社会推介“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也鲜有涉及。总之,“海洋命运共同体”作为中国参与全球海洋秩序变革而提出的重要理念,其所具备的重要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值得更为深入的研究。

因此,本文力求深入探索“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提出的背景,探讨在全球海洋秩序深刻变革的背景下“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意涵,分析“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现有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缺陷,并试图基于“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提出中国完善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可行方案。

一、“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意涵

(一)“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提出的背景

对“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理解不能脱离特定的现实背景。对“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提出背景的考察,有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该理念所蕴含的中国智慧、区域意义和全球价值。

1.“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是维护中国海洋利益的应有之义

随着中国国家实力的不断提升和“走出去”步伐逐步加快,中国与海洋的相互依存程度已达到近代以来的最高峰。中国的海洋利益不断拓远、拓深,面临的海洋问题和挑战也日趋严峻。在安全层面,美国南海航行自由行动日趋频繁(7)吴士存:《如何使航行自由行动远离南海》,2018年10月8日,http:www.nanhai.org.cnsearch-detail68461.html,2019年7月25日。,成为南海重要的潜在不稳定因素;海盗问题作为当前最主要的非传统海洋安全威胁之一,也严重威胁着我国海运安全,且南海及其周边海域是全球海盗武装劫掠事件最为多发的重灾区。在经济层面,随着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深入推进,中国亦需要对护航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作出理论回应。此外,中国在南海、东海面临的油气资源开发问题,在黄海与韩国的渔业纠纷问题等都深刻关系中国的重要海洋利益。在政治领域,尽管2016年“南海仲裁案”过后南海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降温、趋于稳定,但是随着“南海行为准则”案文磋商的加速推进,南海地区规则构建将进入影响力和主导权争夺的博弈时期,新的动荡或将不期而至,相关国家在南海的政治和外交博弈或将日趋紧张(8)吴士存:《2020年南海局势展望:动荡或将不期而至》,2019年12月30日,http:www.nanhai.org.cnreview_c407.html,2019年12月30日。。此外,海洋生态保护、海洋文化交流和海洋科技发展等领域,既深刻关系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成功与否,也与中国的切实利益息息相关。总之,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背景下,中国与海洋的关系亦呈现百年未有的紧密和互存互依。因此,“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正是在中国日益增长的海洋利益和海洋关切这一深刻背景下提出的。

2.“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是推进区域海洋合作的客观需要

双边或多边的区域海洋合作是当前应对层出不穷的海洋问题的有效方式。“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高度契合区域海洋合作的需要。区域性海洋问题一直都是困扰某一区域的涉海国家的重要议题,往往涉及主权纷争、政治博弈、安全管控、资源开发、生态保护及域外国家的影响等方方面面的因素,较难得到妥善解决。例如,在南海地区,被认为是对于规范南海地区秩序极为重要的“南海行为准则”经历长期谈判而未能达成一致;在以美国为首的域外国家的鼓动下,南海地区“军事化”情势愈演愈烈;部分南海周边国家单边活动有恃无恐;南海地区面临的海洋环境风险越来越高,推动南海海洋环境保护合作机制趋于紧迫(9)薛桂芳:《“一带一路”视域下中国-东盟南海海洋环境保护合作机制的构建》,《政法论丛》2019年第6期。。在此背景下,如何有效推动南海地区海洋合作深刻关系该地区的和平、稳定及发展。近年来,北极地区的形势发展也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中国作为“近北极国家”和北极事务“利益攸关方”,在北极地区的科学研究、环境保护、航道利用和资源开发等领域有着重要的国家利益,气候变化引起的北极冰川消融也对中国的生态安全、粮食安全和沿海地区的海洋产业有着重要影响(10)孙凯:《参与实践、话语互动与身份承认——理解中国参与北极事务的进程》,《世界经济与政治》2014年第7期。。北极国家和北极利益攸关国围绕北极资源开发、航道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博弈越演越烈,北极国家的军事化部署步伐加快,导致北极被认为可能成为“地球上争夺最激烈的地区之一”(11)Ty McCormick,“Arctic Sovereignty:A Short History”, https:foreignpolicy.com20140507arctic-sovereignty-a-short-history,2019-07-20.。由此,也导致北极的和平、稳定及合作利用存在着不确定性因素,北极治理面临着诸多挑战。因此,北极治理是中国和北极国家及其他北极利益攸关国不得不妥善应对的区域性新议题。区域海洋治理是相关国家和人类社会面临的重要难题,为推动区域海洋合作,实现海洋善治,“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应运而生。

3.“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人类应对全球性海洋问题的必然选择

当前,全球海洋治理正处在十字路口,在取得一定进展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挑战(12)庞中英:《在全球层次治理海洋问题——关于全球海洋治理的理论与实践》,《社会科学》2018年第9期。。近年来,地区冲突、海上恐怖主义蔓延、气候变暖、难民、海洋自然灾害等全球性海洋问题频发。世界气象组织发布的《2017年全球气候状况声明》则表明,海洋环境持续恶化,极端海洋自然灾害高发,气候变化也引起海平面上升、海洋酸化、海冰融化等后果;2017年成为自有记录以来灾害性天气和气候造成经济损失最大的一年,全球经济损失高达3200多亿美元,并使部分小岛屿国家数十年的发展成果毁于一旦(13)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WMO Statement on the State of the Global Climate in 2017”,https:library.wmo.intdoc_num.php?explnum_id=4520,2019-01-20.。2018年,世界经济论坛发布《2018年全球风险报告》指出当前人类面临的十大全球风险,其中有七项与海洋密切相关,包括极端天气事件、自然灾害、气候变化与应对措施失败、大规模非自愿移民、人为环境灾害、恐怖袭击、非法贸易(14)World Economic Forum,“Global Risks Report 2018”,http:www3.weforum.orgdocsWEF_GRR18_Report.pdf,2019-01-20.。当前,全球性海洋问题呈现出突发性、频率高、破坏力大、形式多样化、波及范围广等特点。应对全球性海洋问题,人类刻不容缓。一方面,上述全球性海洋问题广泛且深刻地关系中国的自身利益;另一方面,作为负责任的大国,积极应对全球性海洋问题是中国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国际海洋法意涵

1.“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基本内涵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是新时代中国参与国际海洋法治进程中,关于海洋安全观、海洋发展观和海洋生态观的中国思想的高度浓缩。“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至少包含以下三层基本内涵:

第一,“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既维护了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国际海洋法基本原则(15)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也是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也开创性地提出安危与共、维护海洋和平安宁和良好秩序的新海洋安全观。“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所蕴含的新海洋安全观,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包含了在应对非传统海上安全威胁方面新的海上安全治理观,即应坚持平等协商,完善危机沟通机制,加强区域安全合作,倡导各国积极履行国际责任义务,促进对海盗和武装劫船行为、海上恐怖主义、海上走私贩毒、非法移民等问题的合作治理。二是“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倡导营造平等互信、公平正义、共建共享的海洋安全格局的新海权观。传统的海权论以西方中心主义、海上霸权和对抗性、竞争性思维来主导海洋话语权(16)李国选:《海洋命运共同体对西方海权论的超越》。。“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倡导的新海权观,摒弃了西方传统海权论“零和游戏”的博弈思维,不“以实力论英雄”,而是强调各国应平等互信,依据自身实力共商共建、有效参与全球海洋安全格局的构建。同时,各国应做到利益共享、责任共担,营造符合人类社会整体利益的海洋安全新格局。

第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明确表达了中国开放、包容、务实、合作的海洋发展观。在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的背景下,“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中国促进海上互联互通和各领域务实合作,推动蓝色经济发展,推动海洋文化交融,共同增进海洋福祉而提出的新海洋发展观(17)《习近平集体会见出席海军成立70周年多国海军活动外方代表团团长》,2019年4月23日,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leaders2019-0423c_1124404136.htm,2019年7月20日。。这种新的海洋发展观要求各国应高度重视海洋作为国家间的市场、技术、信息、文化等合作载体和纽带的重要作用,倡议各国应以开放的思想共同发展海洋经济、以包容互鉴的精神推动海洋文化交融、以务实合作的态度共同促进海洋繁荣。

第三,“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突破性地提出“关爱海洋”的海洋生态观。长期以来,人类对海洋一直以开发利用为主;近年来,随着海洋生态环境的恶化,各国逐渐重视海洋环境治理和海洋生态的可持续发展。不论是开发、利用还是保护、治理,海洋始终被认为是人类发展的工具对象。“关爱海洋”的海洋生态观则突破性地将海洋与人类视为一个共同整体,且凸显了中国在改善海洋环境、还原海洋生态方面主动作为、勇于担当的决心。

2.“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外延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重要论述,是新时期中国全面参与联合国框架内海洋治理机制和相关规则制定与实施的重要指导思想。对“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外延的探讨,有助于我们更精准地把握该理念的意涵。

其一,“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体现了中国的整体海洋观。目前,对整体海洋观的主张主要体现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18)参见张可心:《论海洋环境资源整体观的树立与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法律适用》2011年第11期;汪汉利、刘珊珊:《论雷切尔·卡森的“海洋三部曲”的生态整体主义思想》,《浙江海洋学院学报》(人文科学版)2016年第1期。。“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使得整体海洋观将拓展到海洋安全、经济、政治、外交、环境保护等领域。整体海洋观深刻表达了该理念的“共同体”思想。“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体现的这种整体海洋观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在物理空间上将海洋视为一个整体。近代国际海洋法的一大特点是将海洋分区划块进行治理,尽管这种对海洋的人为划分在权属上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治理模式在应对全球性海洋问题上存在一定的缺陷。“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蕴含的整体海洋观在某种意义上正是对海洋作为一个整体的自然属性的再认识。二是在生态上将人类与海洋视为一个整体。“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体现的整体海洋观要求人类重新审视人类与海洋的关系,应意识到人类和海洋同属地球的“一份子”,海洋的和平安宁和健康与人类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密不可分。

其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中国提供给世界的海洋公共产品,具有国际公共产品的属性。当前,全球海洋治理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是国际海洋公共产品供给不足(19)参见崔野、王琪:《全球公共产品视角下的全球海洋治理困境:表现、成因与应对》,《太平洋学报》2019年第1期。。国际公共产品是指其收益能扩展到所有国家、人民和世代的产品(20)Inge Kaul,Isabelle Grunberg,Marc A. Stern,Global Public Goods: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the 21st Century,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p.4.。“国际”是指在地理空间上超越了国家、区域边界;“公共”意味着其受益对象包含整个人类和所有国际行为体;“产品”意即增进人类福祉的资源、服务、理念思想、合作机制、规则体系等(21)World Economic Forum,“Global Value Chain Policy Series:Regulatory Coherence”,2018-9-20,http:www3.weforum.orgdocsWEF_54484_WP_Global_Value_Chain_Policy_Serie_Regulatory_Coherence_report_2018.pdf,2019-01-13.。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正是中国对国内、国际海洋形势的变化深入思考后提出的方案。

其三,“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是海洋利益共同体、海洋责任共同体的高度统一和集中体现。“海洋命运共同体”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海洋领域的应有之义和有益延伸,是“人类命运共同体”在海洋领域的深化与升华。党的十八大报告在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时指出,要建立更加平等均衡的新型全球发展伙伴关系,权责共担,增进人类共同利益(22)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47页。。2015年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明确提出打造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将命运共同体理念扩展为包含利益、责任和命运的共同体(23)《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2017年4月25日,http:ydyl.people.com.cnn120170425c411837-29235511.html,2019年7月25日。。“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海洋领域的延伸,其本身无疑也包含了海洋利益、海洋责任和海洋命运三个维度,即要求各国际行为体在海上事务和海上活动中利益共享、责任共担,最终共同构建人类海洋命运共同体。海洋利益共同体和海洋责任共同体既是相互对应,也是相互统一的,这种对应与统一是实现“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必要保证。

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下当代国际海洋法律体系的缺陷省思

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为代表的当代国际海洋法律体系在晚近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并取得了较大的发展。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的涉海活动更加频繁和深入,当代国际海洋法律体系暴露出一定的局限性。

(一)国际海洋法律体系呈现出日益明显的碎片化

国际海洋法律体系的碎片化是指不同海洋法规范和制度之间相互冲突、彼此矛盾,没有形成有机联系(24)初北平、曹兴国:《海法概念的国际认同》,《中国海商法研究》2015年第3期。,“就像堆积在一起的‘玻璃碎片’”(25)古祖雪:《现代国际法的多样化、碎片化与有序化》,《法学研究》2007年第1期。。国际海洋法律体系的碎片化主要包括客观和主观两个层面。

第二,主观层面的碎片化,即囿于主导性规则的竞争,不同的立法主体为争夺国际海洋规则的话语权,不断创设新的海洋法律制度来获得国际竞争优势,进而导致国际海洋法律体系呈现出竞争性碎片化的状态。在当今,因为立法主体为争夺国际海洋规则的话语权而造成国际海洋法律体系碎片化的现象丝毫没有减弱,海洋大国围绕海洋规则话语权的竞争,不仅是导致国际海洋法律体系碎片化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未来国际社会构建更为完善的海洋法律秩序面临的主要挑战。在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以下简称“BBNJ”)、公海保护区、国际海底区域(以下简称“区域”)矿产资源开采制度等领域,不同立法主体基于自身利益提出了纷繁复杂的理念、主张和制度构想,以期在未来的规则竞争中获取更大的优势。例如,关于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建立公海保护区问题上,世界主要大国或国家集团都秉持不同主张。欧盟鉴于其自身在海洋保护区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主张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建立公海保护区,并提议建立相应的综合管理机制;非洲国家集团也主张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建立公海保护区,但其目的在于获取更多的援助,以加强能力建设;美、日等国则主张公海航行自由,对这一议题持消极态度;印度、巴西等新型海洋大国也积极参与这一议题的谈判,但旨在确保自身在公海的利益(31)银森录、郑苗壮等:《〈生物多样性公约〉海洋生物多样性议题的谈判焦点、影响及我国对策》,《生物多样性》2016年第7期。。可以预见,多元立法主体在海洋法律制度创设上过于“积极表现”或将再次加剧海洋法律体系的碎片化。由于国际社会仍然处于实质上的无政府状态,这种制度结构体系的混杂状态难以通过建立效力等级和冲突规范来解决,其后果往往背离国际制度促进国际合作的初衷,甚至引发国际争端,削弱了国际制度的权威性(32)张超:《“一带一路”战略与国际制度体系的变革》,《理论探索》2017年第3期。。

(二)国际海洋法律规则供需悖论:规则林立和规则缺失现象并存

当今世界正处于旧秩序崩溃与新秩序重塑的空窗期,国际格局已然进入“失序的时代”,并呈现出日益混乱的特点,全球性和区域性挑战层出不穷(33)理查德·哈斯:《失序时代:全球旧秩序的崩溃与新秩序的重塑》,黄锦桂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7年,第217-222页。。全球“失序”现象在海洋领域则体现在海洋法律秩序的激荡变革。当前,国际海洋法律规则存在着明显的供需悖论,一方面,国际海洋规则林立,纷呈繁复;另一方面,在应对全球性海洋问题的挑战上,规则缺失现象严重。

1.当今国际海洋规则林立,整体不协调性凸显

一方面,国际海洋法调整的领域不断增多,调整的范围空前扩大。早期国际海洋法主要包括“公海”和“领海”学说(34)张晏玱:《国际海洋法》,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31页。,人类对海洋的利用主要是在“舟楫之便、渔盐之利”等方面。现今,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对海洋的探索、开发不断深入,国际海洋法调整的领域包括海洋航行、生物和非生物资源开发与保护、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等方方面面。而且,上述领域和制度都有着各自独有的原则,形成了一个个新的国际海洋法的“分支”。国际海洋法在上述领域都有着特定的调整对象,在一定程度上相互独立、自成一体。各个领域的规则、原则、条约林立,纷呈复杂。另一方面,区域性规则和制度层出不穷。现代国际法在发展普遍性规范的同时,区域性国际法规范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35)古祖雪:《现代国际法的多样化、碎片化与有序化》。。由于不同海域在地理、经济和文化上有着各自的特殊性,有关国家基于自身利益在不同海域建立了众多的区域性联盟或区域性组织,并构建众多符合本国利益或该海域特点的区域性海洋规则、制度。以国际渔业组织为例,除联合国粮农组织、南方蓝鳍金枪鱼保护委员会、国际捕鲸委员会等少数的全球性或跨大洋渔业组织外,还有近60个区域性渔业组织,包括中西太平洋渔业委员会、亚太渔业委员会、印度洋金枪鱼委员会、西北大西洋渔业委员会及地中海渔业总委员会等区域性渔业组织(36)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United Nations,“Regional Fishery Bodies”,2017-4-21,http:www.fao.orgfisheryrfbsearchen,2019-9-20.。区域性渔业组织制定和实施了大量的规则规范,造成了区域性渔业规则和制度林立,甚至混乱的局面。可见,区域性国际组织在各个领域和不同海域的造法性活动加剧了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纷呈繁复的情势。

2.在应对全球性海洋问题上,海洋规则严重缺失

海洋规则缺失现象,主要体现在应对全球性海洋问题方面。经济全球化的同时也加深了人类对海洋的依赖,各种安全威胁也因为海洋高度的连通性而超越国境,成为全球性问题(37)胡波:《国际海洋政治发展趋势与中国的战略抉择》,《国际问题研究》2017年第2期。。一方面,科技进步使得人类利用海洋能力不断加强,导致越来越多的海洋问题成为全球性问题。例如,非法捕鱼、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盗和武装劫船行为等已远不是单个国家或者国家集团所能够应对的了。另一方面,人类的涉海活动逐步由近海转向深海远洋,从沿海国管辖海域拓展和深入到公海及“区域”,且逐步覆盖了海域上空、海面、水体、海底,从对渔业资源和油气资源的开发利用拓展到对深海矿物资源、微生物资源、遗传资源等的开发利用。以全球气候变暖引起的海平面上升为例,海平面上升将给沿海国的发展产生严重的影响,尤其是给小岛屿国家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严重威胁。然而,小岛屿国家根本无力单独应对海平面上升这种全球性海洋问题,亦无法承受这种威胁。2011年,南太平洋岛国帕劳总统向联合国大会递交提案,呼吁国际社会正视气候变化给包括小岛屿国家在内的全人类带来的致命威胁,希望国际法院通过司法途径加强应对。尽管2012年国际法协会成立了“海平面上升委员会”,把海平面上升引发的海洋法适用问题、气候难民问题、被淹没国家的法律地位问题列为三大关注议题,但是,国际社会至今尚未制定出全球性的规则,亦未采取实质性的行动(38)马博:《海平面上升对小岛屿国家的国际法挑战与应对——“中国-小岛屿国家合作展望”》,《国际法研究》2018年第6期。。总体来看,造成全球性海洋规则缺失的原因有多个方面。一方面,全球性海洋规则的制定往往涉及多国海洋利益,历时漫长。如《公约》的制定,仅谈判过程就历时9年之久。另一方面,各国针对不同的全球性海洋问题利益关切往往不同,甚至会产生冲突,由此导致全球性规则的制定往往阻力重重。譬如,帕劳2011年向联合国大会提出应当追究主要大国无节制排放温室气体而造成全球气候变暖、海平面上升的国际责任,并向国际法院寻求咨询意见。而在应对海平面上升问题上,小岛屿国家无疑比其他国家有着更为紧迫的压力。有学者认为,这正是小岛屿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矛盾爆发的集中缩影(39)龚宇:《气候变化损害的国家责任:虚幻或现实》,《现代法学》2012年第4期。。总之,在面对应接不暇的全球性海洋问题上,国际社会目前还无法作出高效、全面的应对,有效的海洋公域治理规则的缺失问题日益严峻。

(三)作为当代“海洋宪章”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存在若干缺陷

具体来说,《公约》现有规定和部分条款存在若干不足。《公约》现有规定的缺陷已受到国内外海洋法学者的充分关注。《公约》的缺陷主要包括:有关历史性权利的规定模糊;岛屿制度概念过于模糊,有关岛屿与岩礁的规定缺乏具体标准,造成在理论和实践中的诸多分歧;专属经济区内的剩余性权利归属不明,而专属经济区的军事活动问题则是《公约》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关于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海域划界原则的规定十分笼统,且含糊不清,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有关海盗行为的定义过于严格,严重影响了打击海盗的有效性;争端解决机制缺乏有效的执行力和约束力,《公约》缺乏权威性(“南海仲裁案”即是突出表现)(40)杨泽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主要缺陷及其完善》,《法学评论》2012年第5期。。此外,《公约》有关直线基线、军舰通过他国领海、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海上航行与交通安全、国际海底开发制度、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等规定也被认为存在严重不足(41)Jonathan I. Charney,“Central East Asian Maritime Boundaries and the Law of the Sea”,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89,No.4,1995.。

自繁自养可以有效防止外购仔猪时带入传染病,同时可以减少购猪成本,增加养猪经济收入。养猪场户尽可能做到自繁自养,在生产中根据年度发展目标,科学合理安排生产计划,以二元或PIC母猪为母本,引进纯种公猪,实行自繁自育。扎实做好种公猪、后备猪、妊娠猪、哺乳猪、保育猪、育肥猪等阶段饲养,提高生产性能。种猪外购应选择来自无疫区,有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种猪生产经营许可证,且系谱档案完整健全的种猪场,并充分了解当地近年来猪病发生流行情况,有的放矢的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整体上看,限于《公约》制定的时代背景,《公约》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科学技术的进步,世界经济的发展及国际政治格局的变化使得《公约》在应对当前众多海洋问题时呈现出明显的局限性和滞后性。例如,全球气候变暖造成的海平面上升将会对海洋法带来重大挑战,然而,对此问题《公约》并没有作出规定。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海平面上升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42)Gemma Andreone,The Future of the Law of the Sea:Bridging Gaps Between National, Individual and Common Interests,Switzerland:Springer International Publishing AG,2017,p.3.。海平面上升将造成海岸线向陆地一侧后退或者部分岛屿、岛礁和低潮高地的沉没,并将对领海基线、沿海国管辖权、海域划界、人工造岛等海洋法的重大问题提出新的挑战。限于时代背景,这一问题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并未受到充分重视。当前,这一问题已受到国际法学者的重视,并被认为是“下一阶段《公约》应该重点完善的议题”(43)David Freestone,“The Law of the Sea Convention at 30:Successes, Challenges and New Agendas”,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 Coastal Law,Vol.27,No.4,2012.。《公约》的滞后性还体现在对海洋科学研究的有关规定方面。进入21世纪以来,人类探索海洋的能力得到极大提高,人类了解和监测海洋,实现海洋的可持续发展等都需要建立在海洋科学研究的基础之上(44)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Global Ocean Science Report:The Current Status of Ocean Science Around the World”,2017-6-14,https:www.oceangov.euwp-contentuploads201706Global-Ocean-Science-Report-Executive-Summary.pdf,2019-1-23.,海洋科学研究也逐渐受到重视。然而,《公约》有关海洋科学研究的现有规定成了潜在的“火药桶”(45)David Freestone,“The Law of the Sea Convention at 30:Successes, Challenges and New Agendas”.。《公约》除了对海洋科学研究进行规定外,还包含与“调查活动”和“水文调查”的有关内容,但《公约》对这些概念都没有明确定义,造成不同国家对相关条款的解释存在重大分歧。随着科学研究在海洋事务中的重要性不断提高,《公约》的这种滞后性的缺陷无疑会引起各国对有关条款的肆意解释,不利于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的发展。

三、“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与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变革

(一)“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高度契合国际海洋法律秩序变革的需要

1.“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体现了中国与世界各国高度一致的海洋目标和价值追求

一方面,在国际海洋法律秩序面临深刻变革的背景下,中国顺势而为提出了“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该理念是落实“一带一路”倡议,尤其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重要抓手。“海洋命运共同体”所蕴含的安危与共、维护海洋和平安宁和良好秩序的新海洋安全观,及开放、包容、务实合作的海洋发展观有利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顺利推进。另一方面,“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旨在增进世界各国人民的海洋福祉。例如,作为国际海洋法律秩序变革的一个重要部分,海洋公域的资源开发和利用问题正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作为海洋公域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与“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有着高度一致性。“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正是倡导各国秉持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开发理念,既要符合主要海洋国家的利益,也应顾及非沿海国、弱小国家的利益,以此促进人类的共同利益。

2.“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丰富内涵和开放性的外延,能有效推动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完善

其一,“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蕴含的整体海洋观思想,使人类重新认识到海洋在物理空间上自然一体的本质和在法律上的“共有物”的本质。这种整体海洋观,能够在一程度上缓解当前国际海洋法律体系的碎片化发展趋势(尤其是在海洋生态和环境保护领域)。其二,国际海洋法律规则呈现供需悖论的矛盾现象,其原因在于部分海洋大国长期以来推行海洋霸权主义,即:在涉及海洋利益时强势参与并推行有利于本国利益的海洋规则的制定;在应对全球性海洋问题和承担应有责任时,则企图置身事外。利己主义和个人主义仍然在海洋法律制度层面占据上风,主要国家依然奉行“人人为我”的原则(46)安东尼奥·卡塞斯:《国际法》,蔡从燕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30页。。“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所包含的海洋利益和责任相统一的思想,正是对上述缺陷的有力回应。其三,“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本身就是一项国际海洋公共产品,在中国的倡议和引领下,“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将更好地促进国际海洋法治。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践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中国将携手各国应对海上共同威胁和挑战,重视并加强海洋生态和环境保护,积极履行国际责任义务,努力提供更多海上公共安全产品(47)参见《习近平集体会见出席海军成立70周年多国海军活动外方代表团团长》。。

(二)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变革为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提供了时代机遇

1.部分海洋法议题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重要时期

目前,围绕“区域”矿产资源的国际海底活动已进入历史性的转折期,即由勘探阶段向勘探开发期过渡,在未来几年里,“区域”资源开采规章的制定是国际海底管理局工作的优先事项(48)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处:《中国代表在海管局第25届会议大会“秘书长报告”议题下的发言》,2019年7月30日,http:china-isa.jm.china-embassy.orgchnxwdtt1684293.htm,2019年9月25日。。当前,中国实体已在“区域”获得5块专属勘探矿区、3种海底资源的勘探权,是获得勘探区块数量最多、勘探矿物种类最全的国家。在“区域”“开采法典”制定过程中发挥“引领国”作用、提出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既与中国在“区域”的利益相一致,也符合国际社会的期望(49)杨泽伟:《国际海底区域“开采法典”的制定与中国的应有立场》,《当代法学》2018年第2期。。中国应在“区域”“开采法典”制定过程中继续坚持人类共同遗产原则,并积极推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适用。当前,国际海洋法治的高速发展使得“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恰逢其时,为推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2.新的海洋法议题层出不穷,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大有可为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开发利用海洋的能力不断提高,也导致了新的海洋法议题迅速增多。譬如,在生态环境方面,全球气候变暖引起海平面上升,部分岛屿、岛礁和低潮高地可能沉没,沿海国管辖权、海域划界、人工造岛的法律地位等重要问题亟需国际社会作出回应。再如,工业化进程引起的海洋酸化和海洋微塑料污染等新型污染介质的治理问题。还如,自主化武器的发展将给海上安全带来新的威胁和挑战,亦将对打击海盗制度、沿海国管辖权、合法使用武力等问题形成冲击。总之,新的海洋法议题层出不穷,为积极推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带来了重要机遇。

3.部分海洋大国在重要制度上产生严重分歧

当前,国际海洋法律秩序正处于深刻的变革时期的特征之一便在于部分海洋国家,尤其是海洋大国,对重要海洋法律制度产生分歧。以航行自由为例,虽然航行自由已经成为海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各个国家对其真正意涵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50)杨泽伟:《航行自由的法律边界与制度张力》,《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2期。。尤其是近年来,围绕美国在南海的航行自由行动,中美两国产生了较大的分歧。在BBNJ谈判中,针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法律地位的问题,主要国家集团之间产生了尖锐的对立。以美、日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主张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应适用“公海自由”原则,先到先得;以七十七国集团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则认为,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为全人类所共有,符合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特征;欧盟则认为,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应优先考虑对生态系统和海洋环境的保护(51)Natalie Y. Morris-Sharma,“Marine Genetic Resources in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 Issues with, in and outside of UNCLOS”,Max Planck Yearbook of United Nations Law Online,Vol.20,No.1,2017.。上述国家在重要海洋制度上的这种分歧,为推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四、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国际海洋法律秩序变革的中国方案

前文述及,“海洋命运共同体”是一个极具丰富内涵和开放性外延的理念。践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需要中国在参与国际海洋法律秩序变革的过程中,以该理念为指导,积极参与国际海洋制度的构建和规则的创设。

(一)在全球层面上积极参与国际海洋制度的构建和规则的创设

1.维护和平安宁的海上安全环境

维护海洋和平安宁和良好秩序是“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应有之意。由于相关国际条约在规则制定上具有模糊性或约束力不强,当前海上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其中代表性的问题就是航行自由问题(52)姚莹:《“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意涵:理念创新与制度构建》。。近年来,中美两国就航行自由问题展开了针锋相对的争论(53)James Kraska,Rual Pedrozo,The Free Sea:The American Fright for Freedom of Navigation, Annapolis:Naval Institute Press,2018;包毅楠:《中美海洋法论争的“美国之声”:对〈海洋自由:美国捍卫航行自由的斗争历程〉有关“中国特色的航行自由”观点的评析及批判》,《国际法研究》2019年第2期。,主要海洋大国对航行自由的争论无疑不利于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良性发展。“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为我们重新审视航行自由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随着中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的提升,“中国对航行自由应持更加包容的立场”(54)杨泽伟:《航行自由的法律边界与制度张力》。。从“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倡导的安全观来看,一方面,航行自由并不是某一国的“专利”,中国在某种程度上也应积极行使航行自由的权利,甚至与美国在航行自由上开展合作,共同维护海洋和平安宁和良好秩序。另一方面,中国应倡导海洋利益与海洋责任相统一的理念,即:行使航行自由的权利与维护海洋安全的责任应对等。因此,中国在反对美国过度行使其航行自由权利的同时,还应呼吁国际社会共同敦促美国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营造和平安宁的海上安全环境,还需要积极推动各国海军在海上安全治理领域的合作,这是中国践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基本使命之一。海军作为国家海上力量的主体,对维护海洋和平安宁和良好秩序负有重要责任。加强各国海军的对话交流,深化海军务实合作,有利于各国理性处理海洋争端、妥善管控海洋安全危机,确保涉海分歧的和平解决,最终构建中国本土安全和国际社会整体安全的共同海上安全环境(55)郭美玉、李学保:《恐怖主义全球治理的中国理念与中国方案——学习习近平有关恐怖主义治理重要论述》,《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

2.推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区域”开采规章中的适用

从“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所表达的开放、包容、务实合作的海洋发展观来看,在“区域”开采规章的制定中,中国应倡导如下几方面的原则:一是继续坚持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在“区域”的适用,并在勘探开发过程中充分顾及到弱小国家的利益,适当给予其他落后国家或地理条件不利的发展中国家一定的便利,推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适用,体现中国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决心和智慧。二是应妥善处理好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协调问题,倡导“区域”矿物资源开发利用与海洋环境保护权责对应的理念。三是,推动“区域”采矿事业的有序发展,需充分考虑到承包商、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社会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这也是正在制定的开采规章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56)杨泽伟:《国际海底区域“开采法典”的制定与中国的应有立场》。。践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应将所有参与方视为利益共同体,尤其是要考虑到承包商的权益。作为“区域”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实际操作者以及落实和实施勘探规章和未来的开发规章的重要一方,承包商的权益必须得到必要的保障。确保承包商的权益,不仅能鼓励各国承包商积极参与“区域”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促进海洋经济和“区域”事业的繁荣发展,还能激发承包商主动遵守相应规章制度、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3.促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发展

加强海洋生态环境污染防治,落实海洋可持续发展目标是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必然使命之一。国际社会先后在全球和区域范围内制定了一系列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公约。1954年国际社会制定了第一个海洋环境保护全球性公约——《国际防止海洋石油污染公约》,标志着人类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迈出了有决定性意义的第一步(57)林灿铃:《国际环境法》,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395页。。在全球层面上,以《公约》为代表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已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了大量规定,《公约》第12部分对全面保护海洋环境奠定了基础(58)周忠海:《科技与海洋法》,济南:泰山出版社,1998年,第30页。。从区域层面来看,包括1983年通过的《合作处理北海油污和其他有害物质污染协定》、1986年生效的《保护东南太平洋免受陆源污染议定书》、1990年生效的《保护南太平洋自然资源和环境公约》等。毫不夸张的说,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几乎成为当前绝大部分全球性或区域性海洋公约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海洋生态环境面临的威胁日益严峻,国际社会需要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作出深刻反思。“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所倡导的整体海洋观,对构建更为完善、有力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有所裨益。一方面,整体海洋观契合海洋生态环境的基本特征。海洋生态环境作为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其本身具有整体性的特征(59)华敬炘:《海洋法学教程》,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327页。。整体海洋观要求国际社会在应对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时,应尽可能地避免“碎片化”立法和规制,即应充分考虑到海洋洋流在物理空间上的流动性、生物资源在不同海域之间的迁徙性及海洋生物和非生物交互影响的特征等。另一方面,倡导整体海洋观,还应积极推动人类社会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整体性应对,即促进国际社会加强协商合作,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合作与交流、建立海洋污染防治信息共享机制、推动订立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科学准则等,可优先构建和发起信息共享平台、联合科研项目等低敏感度机制。

(二)在区域层面上加快推动区域海洋合作机制的构建

积极参与构建区域海洋合作机制,既是以《公约》为主体的全球性海洋法明确要求各国承担的国际法义务,也是推动国际海洋法律秩序良性发展的有效途径之一(60)郑凡:《从海洋区域合作论“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太平洋学报》2019年第8期。。

1.深度参与现有的区域海上安全机制

长期以来,南海地区一直是海盗和武装劫船事件的“重灾区”,且大部分海上抢劫案件都发生在东南亚国家的领海范围内。中国周边海域的海盗、海上恐怖主义等非传统安全威胁对各国和平利用海洋构成了直接挑战(61)陈思静:《人类命运共同体与海洋法的拓展》,《理论探索》2018年第5期。。事实上,早在2004年,包括中国在内的亚洲16国就缔结了《亚洲打击海盗及武装抢劫船只的地区合作协定》。该协定还创立了亚洲反海盗及武装抢劫船舶区域合作协定信息共享中心,旨在促进政府间交流和信息交换,提供成员国的应急反应水平,提供能力建设,帮助各成员国提高反海盗和武装抢劫船舶的能力。在维护亚洲海上安全方面,该协定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该协定主要是在日本的主导下缔结的,依照该协定创立的信息共享中心的运营费用也主要由日本提供(62)杨翠柏:《〈亚洲打击海盗及武装抢劫船只的地区合作协定〉评价》,《南洋问题研究》2006年第4期。。再如,2009年通过的《关于制止西印度洋与亚丁湾海盗和武装劫船的行为守则》,亦是与中国海上安全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合作机制。近年来,虽然中国在西印度洋和亚丁湾地区积极为商船、油轮护航,并在打击海盗方面作出重要贡献,但是中国对该区域海洋合作机制的参与度十分有限。因此,积极深入参与周边区域现有海洋合作机制,既有利于推动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变革,也可以构建更为和平安宁的海洋秩序。

2.倡导构建南海能源共同体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将南海建设成“合作之海”是中国政府的一贯主张。早在2005年,中、菲、越三国国家石油公司就签署了《在南中国海协议区三方联合海洋地震工作协议》,该协议被认为是为落实“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迈出的历史性、实质性步伐的成果(6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菲律宾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中菲越三国南海协议区合作实现新突破》,2005年8月29日,http:ph.mofcom.gov.cnaarticlejmxw20050820050800323268.html,2019年9月20日。。2018年11月,在“一带一路”倡议的推动下,中菲两国政府签署了《中菲关于油气开发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南海油气资源的共同开发再次露出曙光。2019年8月,中菲两国宣布,根据《中菲关于油气开发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成立油气合作政府间联合指导委员会和企业间工作组,旨在推动共同开发尽快取得实质性进展(64)《中菲成立油气合作政府间联合指导委员会和企业间工作组》,2019年8月30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4321932120 7511925&wfr=spider&for=pc,2019年9月20日。。可见,当前正是推动落实共同开发、推动构建南海能源共同体的重要机遇节点。事实上,国内已有学者对南海能源共同体的制度构架、议程设置和规则构建作出了些许探讨(65)陈思静:《“南海能源共同体”法律框架初探》,《南海法学》2017年第4期。。因此,中国应倡议与南海周边国家共同建立南海能源共同体,这既符合南海地区国家的利益,亦对南海的繁荣稳定有着重要意义。

3.推动南海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合作机制的构建

南海所承担的经济交往和开发活动导致该海域面临着巨大的环境风险(66)薛桂芳:《“一带一路”视域下中国—东盟南海海洋环境保护合作机制的构建》。。构建南海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合作机制不仅与中国的南海利益息息相关,也对南海周边国家有着重要意义。事实上,中国与南海周边国家在南海生态环境保护合作方面已建立了一系列制度,例如《中国-东盟环境保护合作战略(2009—2015)》、《中国-东盟环境合作战略(2016—2020)》等。此外,当前中国与东盟在《南海行为准则》的磋商方面也取得了重大进展,南海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亦是《南海行为准则》的重要内容。因此,中国应积极利用与东盟国家现有的合作基础,把握当前机遇推动南海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合作机制的构建。在具体落实“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需要充分考虑到南海地区的特殊情况,在构建南海海洋生态环境合作机制时应搁置权属纷争。二是在处理利益分配和责任分担时要充分考虑到南海周边各国的具体情况。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利益诉求多元,因此在涉及利益分配时既要秉持公平合理的原则,也要顾及部分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在责任分担方面,中国作为区域合作机制的倡议者,以及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在搭建合作机制过程中可以在实物性援助和经费支持方面承担更多;在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分配及落实合作机制明确的各项义务方面,仍应坚持责任与权益对等及公平公正原则。

(三)进一步加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理论研究和价值推广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作为中国应对全球海洋秩序变革提出的重要方案,其本身具备的理论价值和现实价值有待深入挖掘和探讨。纵观人类历史,凡是对国际事务产生重要影响的学说、理论,无不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因此,“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要在国际海洋法律秩序变革中发挥重要作用,其本身的理论研究和价值推广极为重要。

一方面,应积极开拓“海洋命运共同体”理论体系的研究。“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提出已近一年,并受到国内部分学者的重视。然而,从当前已有的关于“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研究来看,有关学者对这一理念的探讨主要集中在解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洋命运共同体”的重要论述方面,有关研究主要体现在对该理念的意涵讨论。总体来看,当前“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研究在深度和广度上都稍显不足。因此,笔者认为,国内理论界和学术界应积极加强对“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深入研究,并力图构建既能切实维护中国海洋利益,亦能完善全球海洋秩序变革的“海洋命运共同体”理论体系。具体来讲,应深入挖掘“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理论渊源和概念源起、拓展和明确其内在意涵、构建其理论框架和价值体系,使之成为极具系统性、理论性和学术性的中国智慧方案。

另一方面,应加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价值推广。“海洋命运共同体”并非中国的一家之言,而应促使其成为国际社会的海洋共识。例如,2019年7月,中国驻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团团长在管理局第25届大会上发言,呼吁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有效增进了国际海底管理局及其他国家对这一理念的认知。因此,中国需要发挥引领作用,积极依托现有的各种平台和机制,促进国际社会对该理念的认识和接纳。

五、结语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习近平总书记面对中国日益拓远、拓深和多元化海洋利益发展的需要,应对日趋复杂的周边海洋形势和国际海洋秩序深刻变革的时代背景,站在人类共同海洋利益和海洋关切的高度,提出的伟大前瞻性构想,是继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和“一带一路”倡议后对国际海洋秩序的新思考。“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在维护海洋安全、促进海洋繁荣发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促进海洋科技人文交流等领域给国际社会带来了新的希望。对于当前备受瞩目的国际海洋法律秩序而言,“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能够有效完善当代国际海洋法律体系现存缺陷,有利于推动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良性发展,实现全球海洋善治。未来,要让“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获得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成为构建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基本原则和价值指导,中国需要尽快加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理论构建,并在参与国际海洋法律制度构建和规则创设进程中积极践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历史上,中国在推动国际法治方面,曾经提出过“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等先进理念,在促进国际法治进程中有着重要贡献,且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和高度赞同。在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理念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背景下,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应该作为中国参与国际海洋事务的重要指导方针,为实现海洋强国战略和民族复兴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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