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军
(华中师范大学 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9)
城乡社区协商作为基层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和保障城乡社区居民参与治理的权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协商民主工作在化解基层矛盾问题方面能够发挥积极作用,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要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38页。。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为我国推进城乡社区协商体系建构提供了指南,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开展。要想使城乡社区协商发挥更大的制度优势和实现城乡社区协商的总体目标,必须重视发挥伦理在城乡社区协商中的作用。只有充分利用伦理和制度的双向互动作用促进城乡社区协商的有效开展,才能实现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下坚实的基础。
关于协商的内涵,伯纳德·曼宁(Bernard Mannin)认为,“协商(deliberation)是各种观点相互比较的过程,这种过程有助于使信息更明晰,使人们的偏好更清楚。协商的过程存在着两个维度,它既是集体的,同时也是个人的。在个人意义上,每个人都是在为自己寻找理由,发现论据,并衡量它们。在集体的意义上,参与协商的各方不会满足于各种相互冲突的论题,他们还试图说服他人”(2)陈家刚:《协商民主与当代中国政治》,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7-8页。。因此,在协商之前,各协商主体要经过审慎的反思,对即将商讨的问题进行认真细致的思考,此后各协商主体之间对即将商讨的议题进行理性的讨论。各协商主体在思考的基础上,通过对话、沟通、交流、讨论等方式,在表达理性观点的基础上,力图说服对方,从而达成共识。关于协商民主,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认为,“协商民主是在更高层次上提出了一种关于交往过程中的主体间性,它将涉及正义问题的协商规则和辩论形式作为民主政治的核心。最后,非正式的意见形成转化为制度化的决策”(3)尤尔根·哈贝马斯:《民主的三种规范模式》,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79页。。在哈贝马斯看来,正义和程序在协商中占据重要地位,决定了协商民主的成败。
社区是社会最基本的单元,是基层社会治理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社区的和谐稳定是我国基层社会治理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随着改革进一步深入,城乡一体化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不断推进,城乡社区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城乡社区居民利益诉求的差异性导致城乡社区建设中出现许多新矛盾和新问题,有效化解这些新矛盾和新问题需要通过城乡社区协商来解决。
所谓城乡社区协商,是指城乡社区居民、社区居委会、社区社会组织等城乡社区多元主体,通过面对面交流对话、平等商议、民主评议等方式,就城乡社区居民共同关注的相关事务进行理性商讨、达成共识的民主方式。城乡社区协商的实质是为了解决城乡社区居民的利益冲突问题。利益冲突既包括城乡社区之间的利益冲突,也包括城乡社区内部居民之间的利益冲突。趋乐避苦和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反应,城乡社区居民关心自己的利益,社区居民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是正常现象,关键在于采取什么方式来解决。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城乡社区居民之间存在事实的利益冲突问题。我国社会的工农业发展模式带来了城市社会的快速高质量发展,城市社区获得更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城市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提高得更快。相较城市社区,农村社区地处偏远,各种条件相对落后,同时在支持城市和工业化发展中作出了一定程度的牺牲,导致发展速度较慢,农村社区居民生活质量提高较缓。在同一社区内部,社区居民对于公共资源的使用和公共利益的分配也存在利益冲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从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4)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第11页。。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存在的关键原因在于地区间的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这一点在城乡社区的发展上也得到集中体现。城乡社区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就会带来城乡社区居民的利益冲突,解决利益冲突问题是解决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核心。
城乡社区协商是我国协商民主基础且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社区群众自治的生动实践,是城乡社区治理的重要方式和有效实现路径。城乡社区协商有助于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下移,创新社会治理,有效化解基层社会矛盾,深化群众路线,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城乡社区协商有利于发挥城乡社区居民的主体性作用,促使城乡社区的各协商主体正确面对矛盾,合理认识和化解矛盾,实现各协商主体之间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共商共建共享共同发展,解决城乡社区发展中的现实困难和问题,为城乡社区居民排忧解难,增强城乡社区居民的凝聚力,提高城乡社区居民热爱社区的意识,构建和谐美好社区。
城乡社区协商归根到底是人与人之间的协商,所以城乡社区协商要从人与人的伦理关系出发来开展。社区协商伦理是伦理在社区协商中的特定表现,是在处理社区成员之间、社区与社区之间、社区与其他行为主体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社区的规范性文化。伦理道德对城乡社区协商能够起到引导作用,引领社区形成良好的风气,营造风清气正的社区氛围和引导社区居民向上向善,起到观念引导和以德化人的作用,提高城乡社区居民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在城乡社区协商中需要发挥伦理道德的教育和引导作用,促使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正确处理好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强化内在的道德约束,实现道德自律,自觉自愿地规范自己的言行。
伦理能够树立城乡社区协商的正确价值导向。价值导向引领着城乡社区协商的方向,是城乡社区协商的伦理道德基础。在城乡社区协商中,只有各协商主体具备正确的价值导向,才能做到协商于民、协商为民,充分发挥协商民主的优势和作用。各协商主体只有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能确保城乡社区协商的正确方向。伦理蕴含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做人的道理,包括人的价值观、认知、情感、意志、行为等方面的内容,能够检验和调节人际关系和人的行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质是国家、社会和个人的精神道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是伦理至善,对城乡社区居民行为的价值限度和价值追求具有规范作用,是城乡社区协商走向良法善治的伦理之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引导和促使城乡社区居民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从而在伦理道德基础上进行协商。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属于价值目标范畴,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属于价值准则范畴,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属于价值行为范畴,它们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居民富裕是城乡社区协商要实现的重要经济目标,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无水小河干。通过共商共建,促进城乡社区居民在协调好个人、他人和集体利益的基础上,逐步走向共同富裕,逐步实现美好生活;民主是城乡社区协商的政治伦理基础,通过民主协商,调动更多的城乡社区居民参与协商,就能够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不断增强城乡社区居民的民主意识、提升城乡社区居民的民主素养、保障城乡社区居民的民主权利,确保协商贯穿于决策的整个过程,从而使城乡社区居民的参与权和表达权等民主权利得以行使,提升城乡社区协商的居民参与率和透明度,彰显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文明是城乡社区协商的基本方式。现代社会是一个文明高度发展的社会,城乡社区协商只有采取文明而非野蛮的方式进行,才可能取得满意的成效。和谐是城乡社区协商要达到的人际关系目标,形成协商共治共享的社区氛围。通过协商这个平台把城乡社区居民连接成一个朋友圈,引导居民良性互动,畅所欲言,表达民意,沟通交流,使社区充满活力感和幸福感。自由和平等是城乡社区居民拥有的基本权利,自由表达权和人人平等权是城乡社区协商的权利基础。公正是城乡社区协商的伦理环境目标,只有在公平正义的环境下进行协商,才可能形成多元主体都满意的协商成果。法治是城乡社区协商的重要保障。在城乡社区协商中,依法协商是必须要坚持的基本原则,协商活动一定要在宪法、法律规范等法治框架内进行,城乡社区协商的主要内容、多元主体的范围、协商的主要程序等的确定都要依法进行,这样才能保障依法有序协商,从而确保协商的成果合法有效。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城乡社区居民的价值追求和道德修养目标,是对各协商主体的价值规范,引导各协商主体树立和践行正确的价值观,正确处理好个人与他人、社会、国家的关系,注重培育个人品德和社会公德,处理好公德领域和私德领域的关系,从而确保城乡社区协商正确的伦理基础和价值导向。
伦理能够协调城乡社区主体的利益关系。《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指出,“当前,随着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深入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化,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利益诉求更加多样”(5)中办发〔2015〕41号:《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2015年7月13日。。那么,如何协调城乡社区协商主体的利益关系就成为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每个公民都很重视自己的正当权益,这是社会发展进程中个体的合理诉求。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82页。这充分说明正当的个人利益对每个人生存和发展都是必需的。不同的协商主体有不同的现实需要和利益诉求。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把人的需求分为生理需求(physiological needs)、安全需求(safety needs)、爱和归属感(love and belonging)、尊重(esteem)和自我实现(self-actualization)五类。人要想生存,首先必须满足生理需求所需的基本物质条件。而当代中国人民正在追求美好生活,对美好生活的需求越来越强烈,这就涉及到利益问题。发展的不平衡和不充分导致人们之间的生活差距变大,新的利益冲突时有发生,有效的协商变得更加必要。当城乡社区协商主体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时,在法律和制度难以处理时,伦理道德就可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引导协商主体正确处理好利益关系。从伦理学的角度说,城乡社区协商作为解决城乡社区居民利益冲突问题的有效方式,是民主(而非强制)的,因而它也主要是伦理(而非法律)意义上的解决利益冲突的方式。通过伦理来协调城乡社区主体的利益关系就是要正确处理好义利关系,树立正确的义利观。所谓义利观,就是如何看待伦理道德与物质利益的观点,义利观实际上是一种伦理和价值选择。中国传统伦理学注重通过义利之辨来建构正确的义利观。儒家伦理倡导贵义贱利和重义轻利的义利关系论,把道义看作立身之本,看作日常行为的最高准则,强调要把道义放在重要地位,注重道义价值导向,重视道义而看轻利益,先义后利,以义导利,在追求利益的时候不能违背道义原则,要在道义原则的制约下合理取得个人利益,在义利发生冲突时,舍义取利,形成正确的义利观。“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义利观,坚持义利统一,奉行义利兼顾,以义取利,反对重利轻义、见利忘义的错误倾向,这也是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的一个必须认真研究、加强教育引导、努力达成道德共识的重大现实问题”(7)唐凯麟:《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推动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达到新高度》,《光明日报》2019年11月21日,第4版。。现代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存在着伦理道德与物质利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物质满足与精神需要之间的利益冲突,产生了一些利益关系问题。这就要求城乡社区各协商主体要直面利益矛盾冲突问题,正确处理好伦理与利益的关系,处理好个人利益与社区共同体利益的关系,树立集体主义伦理道德观,在义利并重基础上作出以义为上的道德选择,中国伦理学中的义利观就能发挥协调城乡社区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作用,在符合伦理道德的基础上实现个人利益。
伦理能够强化协商主体的道德自律。道德自律是一种不受外界影响的意志自律,是道德主体能够主宰自我,自觉自愿地认同并践行道德规范,形成道德良心,把被动地遵守转化为主动的自律。道德自律在生活实践中表现为道德主体内心自觉自愿地进行自我教育、自我限制和自我约束,从而走向主动律己。道德他律和道德自律是相对的,指的是道德主体因为道德规范和社会舆论的影响才被动地服从和遵守道德规范,否则会受到谴责和批判,这是一种不情愿和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道德他律转化为道德自律有利于道德主体更好地践行道德规范。因此,从道德他律转化为道德自律对于城乡社区协商的有效开展是非常必要的。在处理城乡社区协商主体之间的关系时,主要依靠法律、制度和道德。城乡社区协商工作既需要发挥法律和制度的硬约束作用,通过法律和制度来规范行为和依法协商;也需要发挥伦理道德的软约束作用。法律和制度属于硬约束范围,具有强制性、外在约束性和他律性,而道德属于软约束范围,具有自愿性、内在约束性和自律性。只有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强制与自愿、外在约束与内在约束、他律和自律的融合,才能使城乡社区协商达到满意的效果。自愿性、内在约束性和道德自律性能够使协商主体严格要求自己,把遵守法律和制度作为自己的内在要求,从心里自觉自愿地遵守法律和制度,使法律和制度的外在约束转化为协商主体的内在自我约束,转换为协商主体自己的意志约束。伦理道德的实践主要靠社会道德传承、道德教育、道德感化和人的良心等不断提升和践行。当协商主体具有正确的伦理道德观时,在生活实践中才能做出正确的道德选择,做到道德自律,自愿地认同法律、制度和道德,把法律和制度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对城乡社区协商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
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伦理路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管理者之维看,城乡社区协商需要营造公平的伦理环境;二是从参与者之维看,城乡社区协商需要培育自律的伦理主体。
城乡社区协商需要一个公平的协商平台,以基本的伦理价值观为基础,通过各参与方协商对话,最终达成伦理共识。因此,在解决城乡社区利益冲突时,管理者最高的伦理使命就是营造一个公平的伦理环境,确保协商顺利开展。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由于社会合作使所有人都能过一种比他们各自努力、单独生存所能过的生活更好的生活,就存在利益的一致;又由于人们谁也不会对怎样分配他们的合作所产生的较大利益无动于衷(因为为追求他们的目的,每个人都想要较大而非较小的份额),这样就又存在一种利益的冲突。如此就需要一些原则来指导人们在决定利益划分的各种不同的社会安排中进行选择,并签署一份有关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协议。这些要求界定了正义的作用。正义的环境就是产生这些必要性的背景条件”(8)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97-98页。。罗尔斯重在强调需要用正义的原则来指导人们处理利益冲突。
民主和公正是城乡社区协商伦理环境中的首要原则。民主和公正是政治伦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城乡社区协商中基层党委和政府作为管理者需要遵循的核心原则。基层党委和政府在城乡社区协商中做到民主和公正有利于其发挥应有的领导核心作用和主导作用。基层党委和政府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领头雁、主导者和中坚力量,因此基层党委和政府只有赢得广大城乡社区居民的支持,才能引导城乡社区协商有序进行,才可能取得治理实效。基层党委和政府只有做到民主和公正,引导城乡社区居民从“有事要商量”走向“有事好商量”和“有事会商量”的民主公正的社区协商环境中,提高自身的公信力,才能赢得基层城乡社区居民的信任和认可。
一是管理者要制定公平的协商程序。
在当代社会,每个个体都有自己独立的利益诉求。个体的利益诉求具有正当性和矛盾性的特点。从正当性来说,主要指行为个体的利益是合乎伦理道德的。从矛盾性来说,主要指两个不同的行为个体各自的利益都是正当的、合理的,但两者的正当利益在涉及到同一件事情的处理方面又存在矛盾。在处理两个正当利益的矛盾性问题时,不能简单地从伦理道德的角度评判利益矛盾双方的对错,不能为了一方的利益而不考虑另一方的利益,导致另一方的利益被忽视,甚至受到损失。按照现代应用伦理学的解决办法,就要首先用各自领域的专业知识对矛盾性双方的个体利益进行正确认知和评估,找到他们的正当性,在正当利益矛盾的双方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从而妥善地解决问题。此时,在一个公平的伦理环境下,通过一个平台促进双方协商就是很好的解决问题的方式。
现代应用伦理学就是解决正当利益矛盾性的有效平台。“应用伦理学的主题是研究和解决现代社会的道德难题”(9)曹刚:《道德难题与程序正义》,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8页。。在应用伦理学的平台解决矛盾双方的利益冲突时,要在程序伦理的新维度上进行。多元主体的参与协商,需要有一个合理的程序,而多元主体的互动协商,就需要按照一定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进行,程序伦理此时就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现代程序伦理就可以很好地解决协商中的道德困境和道德难题。应用伦理学首要的是评判利益矛盾双方是否符合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同时它要尽可能考虑利益矛盾双方的正当利益。当利益矛盾双方都有自己正当的合理性时,应用伦理学平台在解决双方利益冲突时,不会以牺牲一方的正当利益来成全另一方的正当利益,而是在一个更加广义的伦理学视域下兼顾利益冲突双方的正当利益与合理诉求,确保利益冲突双方在合乎道德的前提下都能得到更好的发展,都能追求属于人类的美好生活。
比起传统伦理学主要使用的演绎法,也就是用理论伦理学中既有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对利益冲突双方直接进行定性和评判,不考虑利益冲突双方可能共同存在的利益正当性,最终导致的是非此即彼的评判结果;应用伦理学主要采用的是程序共识法,就是面对矛盾双方的利益冲突,在公正的程序和协商民主视野下,通过反思平衡和伦理妥协,兼顾利益双方的正当权益,最终达成共识,实现亦此亦彼的评判结果,即正当利益的矛盾双方都部分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同时也作出部分牺牲,这就不会导致一方完全实现了自己的正当利益而另一方完全牺牲了自己的正当利益,这种伦理妥协是利益矛盾双方能够协商共识的基础。
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康德、黑格尔等西方著名伦理学家都把人类的理性作为检验程序是否正义的标准,认为程序虽然是至上的,但程序背后的正义观念才是人们一直追求的,才是程序的精髓和价值的核心。程序正义的重要理念就是重视程序的作用,通过合理的程序来达到社会公正的目标,这与现代伦理程序相契合。“正义是社会制度的第一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作为人类活动的首善之枢,正义和真理绝不妥协”(10)J.Rawls,A Theory of Justice,Bost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1.。罗尔斯强调了正义在现代伦理程序中的重要地位,对人类活动发挥着第一价值的作用。“正义的许多原则——各得其所,黄金规则,绝对命令,公平原则,宽容要求,以及其他等等,被认为超越了一切历史经验”(11)阿图尔·考夫曼等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53页。。正义的原则对于城乡社区协商的程序具有内在的指导力,在公平原则的前提下,利益双方本着宽容和善的人性,在公正的伦理环境下,最终实现各得其所、互利共赢的效果。
程序是人们通过合理的顺序和步骤而实现目的的过程。程序既包含过程性,也包括交涉性。程序的交涉性内含着价值的特点,是当事人在彼此行为和关系中实现的,当事人都是协商主体,因此协商时处于平等地位。“程序伦理内含了否定价值独断论的主张,认为只有建立在平等而自由的程序共识的基础上才能为道德决定奠定合法性”(12)曹刚:《道德难题与程序正义》,第20页。。在利益矛盾双方发生冲突时,我们不能用否定的价值独断论来做出简单的评判,而应该通过一个正义的平台协商,在合理的程序下达成共识。
在程序正义的维度内,制定公平的协商程序有利于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顺利开展。“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年,第734页。。人要在社会中生存,就需要正义的规则和社会契约,从而正确处理和协调好个人利益、他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矛盾。公平的协商程序的制定要符合法律和道德的基本要求,需要多元主体的参与,通过正义的程序及平等协商来完成。公平的协商程序内在地要求其在制定过程中体现相互性的要求。在制定完公平的协商程序后,多元参与主体要自觉承认并严格遵循协商程序,从而保障程序正义和协商程序的公平。
二是管理者在协商和做决策时要坚决贯彻民主原则。
民主是近代以来社会核心价值观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核心内容,其重要特征就是公民有权参与国家事务或对国家事务有自由发表意见或看法的权利,政府的决策和实施要合乎民主原则。民主体现为以民为主,为民做主和由民做主三个层次。以民为主体现的民本思想,意指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国家要以民为本;为民做主体现的是党和政府要时时刻刻为人民服务,权为民所用;由民作主体现的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真正拥有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事务的权利并能切实参与其中。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特征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党的群众路线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社会主义民主的道德理念中最高的是以人为本,在城乡社区协商中就是要做到以城乡社区居民为本,充分尊重城乡社区居民的民主权利,贯彻自下而上的民主理念,协商和决策要充分调动城乡社区居民的积极能动性和民间智慧,充分尊重和落实城乡社区居民的想法和愿望,保障和增加城乡社区居民的正当利益和福利。基层党委和政府要落实执政为民的理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真正做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14)本书编写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年,第4页。。决策前要切实采取民主形式,通过问卷、座谈、访谈等形式,充分听取绝大多数城乡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城乡社区居民的基本利益诉求,决策的出发点要把城乡社区居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在协商的过程中,要切实贯彻民主和公平理念,采取多种民主形式吸纳各协商主体积极参与,经过充分协商论证,使协商具有正当性,为决策做好全面准备工作。基层党委和政府的决策首先要建立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决策的过程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并尽可能做到科学决策,决策议案完成后要把决策内容进行公示公开,听取城乡社区居民的意见反馈,并及时对城乡社区居民的建议进行回应;最后采取民主集中制的方式做出正确决策。只有这样,在民主协商基础上的决策才会有群众基础,才会得到城乡社区居民的内心拥护和支持。
三是管理者在协商和做决策时要做到公正。
公正是伦理学的基本范畴,意为公平正直正义,没有偏私。公正是“整个德性”(15)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邓安庆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90页。,内含公平正直正义的价值标准,是现代社会的一种合理的价值秩序。“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根本保证。没有社会公正,就不会有和谐社会。所谓社会公正,最简单地说,就是在一定的社会范围内通过对社会角色的公平合理分配使每一个成员得其所应得或各得其所”(16)江畅:《幸福与和谐》,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35-236页。。公平公正意味着群体中的每个成员都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都能够分享群体中应有的利益,每个成员在分享结果上尽可能公平,每个成员的利益都能够得到妥善有效地协调和保障,群体内部的矛盾能够处理得很好。城乡社区协商正是以有效解决各协商主体间的利益问题为目标。当前,城乡社区情况比较复杂,城乡社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现象以及同一社区内部居民发展不平衡现象比较普遍,贫富差距较大,城乡社区居民的利益诉求呈现多元化,特别是高收入群体和低收入群体的利益诉求差异大。要有效化解城乡社区的现有利益关系产生的矛盾,基层党委和政府应该有所作为,而正确处理城乡社区矛盾和冲突的前提就是做到公平公正。涉及到城乡社区居民正当利益时,要考虑到所有城乡社区居民的现实情况,力求让每一个城乡社区居民都能享受到应有的权利和相应的利益,对于不同居民的利益诉求要有对应的解决措施,最大程度上做到公正。基层党委和政府要营造公平的伦理环境,让协商双方有权利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在考量双方利益诉求正当性的基础上,引导双方平等对话,在谈判和协商中尽可能达成共识,谋求协商双方利益最大化。基层党委和政府要做好充分调研,对城乡社区不同群体的现状和利益诉求掌握详实,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不同的群体采取相应的措施,兼顾各方面的利益诉求,从而在协调城乡社区居民利益时做到有据可依、公平公正,让绝大多数社区居民满意。
在城乡社区协商中,社区居民是重要的参与者,居于主体地位。社区居民的参与程度和自律程度决定了城乡社区协商能否取得实效。城乡社区协商要依靠社区居民,充分调动社区居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尽可能地把社区居民培育成为自律的伦理主体。在城乡社区协商中要注重自身伦理道德建设。在城乡社区协商中,社区居民自觉做到道德自律,有利于社区协商工作顺利开展。
一是要注重城乡社区居民的伦理道德建设。
通过伦理道德教育,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伦理道德素质,纠正社区的不良现象,营造好的社区风气,提高社区居民的集体意识。城乡社区开展一系列道德建设活动,如社区道德讲堂、社区道德建设征文、社区文明之星评比、社区道德模范评比、社区优秀志愿者评比、社区好人好事宣传等,在活动中有机融入伦理道德观念和集体意识,引领和提高城乡社区居民的道德意识和道德感,唤起城乡社区居民内心的道德力量。城乡社区居民的道德水平提高了,对城乡社区协商就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一个注重伦理道德建设的社区,就会注重引导社区居民学习人类过去的道德生活经历、人类既往的道德生活史和人类积累的优秀道德文化传统(17)向玉乔:《国家治理的道德记忆基础》,《光明日报》2016年6月22日,第14版。,从而形成普遍向善向上的社区精神,构建道德水平高的社区,通过伦理道德的方式引领城乡社区居民做到道德自律,自觉自愿地尊重和遵守各项法律和制度,绝大多数城乡社区工作者和社区居民在协商中就会更多地考虑社区大家庭的利益,考虑自己与他人、自己与集体的共同利益,从而在城乡社区协商中做到“利人利己”。
“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驻村(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当地户籍居民、非户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作为协商主体”(18)中办发〔2015〕41号:《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2015年7月13日。。可见,城乡社区协商主体范围广泛,涉及到不同层面的事务,应该由相关方面的代表组成协商小组,共同参与协商。由于不同的协商主体代表着不同的利益,如果参加协商的代表本质上是属于自私自利型的人,在协商时就会仅仅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不考虑社区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理诉求,协商就难以正常开展,也自然不会产生好的效果。要想通过协商达成有效共识,就需要各协商主体具有良好的伦理道德素质,在此基础上进行协商,才能产生好的协商结果。所以,城乡社区居民拥有好的伦理道德素质是各协商主体进行社区协商的前提和重要条件。
二是要正确处理好各协商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上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7页。。所以,只要人在社会中生存,就要正确处理好各种关系。孔子的“仁爱”伦理思想对于协调各协商主体的利益关系具有积极的作用。“仁爱”思想是正确协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道德智慧。孔子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20)冯达文、郭齐勇:《新编中国哲学史》上册,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4页。。这就要求人们在考虑自身利益的同时,要换位思考,多为他人着想,正确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求同存异,和谐共处。伦理道德是人际和谐的基石,倡导见利思义和舍利取义,反对见利忘义和自私自利。在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时,社会伦理道德倡导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当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应积极考虑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提倡集体主义精神、着眼于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必要时牺牲或减少个人利益、当前利益和局部利益,从而实现更大的社会利益和集体利益。社会伦理道德反对自私自利和损人利己的行为,倡导利人利己和以集体利益为重的高尚道德境界和层次。可以说,当城乡社区协商主体在追求这种高尚道德境界和正确的利益观时,伦理就发挥了协调城乡社区协商主体利益关系的积极作用。
在处理城乡社区协商各主体之间的关系时,伦理道德能够发挥重要作用。“道德规范由他律转化为自律的过程,表现为道德主体自身的行为由原来的外在约束转化为内在约束,由原来的外在导向转化为内在导向,由外在的要求转化为主体自身的意志约束”(21)《伦理学》编写组:《伦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75页。。只有把他律和自律有机结合起来,做到自觉自愿地内在约束,协商主体才能正确处理好关系,城乡社区协商才能达到满意的效果。城乡社区协商的实质是各协商主体的道德实践活动。“道德实践是按照一定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通过善恶、荣辱、正义和非正义等价值评价,来调节个人之间、个人与集体和社会之间的利害关系”(22)朱贻庭:《伦理学大辞典》,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2年,第21页。。在伦理道德实践活动中,正确的价值评价能够很好地调节人们的利益关系。“道德规范必须转化为人们内在的自觉认识和要求,成为自我立法、自我命定,才能指导人们进行行为的道德选择”(23)戴茂堂:《西方伦理学》,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54页。。当协商主体把道德规范内化为自己的道德追求,从而在生活实践中外化于行,严格自律,正确看待和处理好利益关系,有助于城乡社区协商的有效开展。
三是要发挥主体性作用并积极参与城乡社区协商。
社区是居民的,居民是社区的主人。社区居民作为城乡社区协商的主体,要增强社区主人翁意识,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社区协商工作中。《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指出,“坚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24)中办发〔2015〕41号:《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2015年7月13日。。从中可以看出,党和国家非常注重城乡社区居民维护自己的各项政治权利,不断推进城乡社区居民走向依法自治。“社区是我家,建设靠大家”。城乡社区居民一方面要有权利意识,通过合法途径有效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另一方面,城乡社区居民要发挥主体性作用,不能当作旁观者,要做城乡社区建设者,积极投身于建设自己美好家园的现实活动中。只有通过自身积极主动地参与,才能更好地当家做主,走向自治与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城乡社区治理道路。城乡社区居民的参与和积极投入是城乡社区协商的基础,是城乡社区协商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
城乡社区居民一方面要增强法治意识,依法参与社区各项事务,提高参与的能力和水平,正确行使自己的各项权利,如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在协商中合理地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和诉求,依法维护社区的利益和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伦理道德素质,增强集体意识、责任意识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权利和义务是相伴而生、相辅相成、不可分离的。作为城乡社区的一员,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城乡社区居民要不断提高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把权利与义务结合起来,树立把国家、人民和集体利益放在首位的社会主义义利观。城乡社区居民应该正确处理好个人与他人、个人与集体的关系,要有社区集体意识和集体荣誉感,把建设和谐美好社区作为自己的光荣责任,在协商中就会更多地为社区集体和他人考虑,从而有利于城乡社区协商的顺利开展。
“人是社会性动物,人的生活离不开社会,离不开他人,社会性是人的先在规定性”(25)江畅:《幸福与和谐》,第127-128页。。人在社会中生存,就要直面社会性这一特点,正确处理好各种关系。在处理关系时,既需要发挥法治的作用,也需要发挥伦理的作用。因此,对城乡社区协商制度进行伦理审视是非常必要的,有利于发挥伦理在城乡社区协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有助于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顺利开展。通过基层党委和政府、居委会和社区居民等多元主体的协同努力,在伦理的导向作用下,各协商主体树立正确的核心价值导向,自觉自愿做到道德自律,在此基础上正确处理好城乡社区的矛盾和协调好城乡社区的利益关系,构建和谐稳定社区,从而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