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 萌
岸野雄三在其所著《体育史学》(1)作为大型类书编纂的“副产品”,由白澄声、李建中等翻译的岸野雄三之作,是迄今为止国内鲜见的从理论、学科范式角度来阐述体育史的专著。中强调:“在体育史领域中,从史料的蒐集法、对史料的批判直到解释,始终都遵循历史的一般的方法论进行。”[1]体育史,无论所面对的研究对象是“身体文化”“身体教育”还是“运动术语”,其学科范畴仍然属于史学研究。既然是史学研究,那么强调史料的蒐集、利用和解读则同样适用于体育史研究。简言之,套用傅斯年“史学便是史料学”的观点[2],体育史学本质即体育史料学。体育史料蒐集的完备与否、引用规范及能否做出准确、客观的解读就应当成为体育史研究质量优劣、水平高低的准绳。基于此,笔者以辽金元体育史研究为切入点,选择该研究领域的专著及论文,对体育史料的蒐集、使用进行个案分析,据此讨论体育史研究中体育史料的蒐集、引用乃至于解读、利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史料的使用是指所选择的史料是否能令人信服。换言之,即所选择史料是否具有价值。正如辛德勇在讲述《制造汉武帝》一书的写作缘由时所言,史料价值首先体现在事实记述的丰富性和准确性上。因此对田余庆先生所著《论轮台诏》主要依据《资治通鉴》的记载,就指出:“至少就《通鉴》的西汉部分而言,是不具备一般意义上的史料价值的。田余庆先生利用《通鉴》相关记载来认知西汉史事,在研究方法上,值得商榷。”[3]除史料的准确性外,如何能客观、完整地将论据展现给读者,就涉及到了史料引用的完整与规范性。
所谓原始文献,即当时人所编纂、遗留的档案、文集等文献资料,如元史研究必须参考的元代的法律文书集成——《元典章》或元人文集。对于历史学而言,所倚重的某些文献并非当时人所编纂,如《辽史》《金史》就并非成书于辽、金二朝,《元史》亦非成书于元代。但三史皆是以前人所修史书及前朝档案为基础,同样具备不可替代的史料价值。那么具体到实际研究过程中,研究者至少应该知晓研究唐代体育,就必须参考《旧唐书》《新唐书》及《全唐文》等文献;研究辽、金、元体育史则不可回避《辽史》《金史》《元史》《元典章》甚至于《全辽金诗》《全辽金文》《全元文》《全元诗》。以王俊奇著《辽夏金元体育文化史》为例[4],全书第117、128、137、150、176、201、234页等处脚注明确引用《元史》《契丹国志》《出使蒙古记》《帝京景物略》《日下旧闻考》等书,其余所标注引用书目多为《中国体育史》《中国民俗史》、宋德金著《金史》及李蔚著《中国历史:西夏史》等今人著作。
其他类似研究也出现此类问题。如《元代体育研究》一文[5],虽涉及元代体育,但所列参考文献皆为《中国元代政治史》《中国元代思想史》《中国元代习俗史》等今人著作。研究元史所必读、必列史料如《元史》《元典章》《通制条格》《全元文》《全元诗》却未见其参考。《辽体育研究》一文也是如此,查其参考文献,皆为期刊论文而无体育史专著[6],辽史研究所必需之《辽史》《契丹国志》更是无从谈起。仅凭二手乃至于三手资料来构建起辽、元时期体育史,其可信程度可想而知。
相比之下,郝延省《蒙古族贵由赤运动研究》对史料的选择相对规范、准确,所参考之文献除《元史》外,尚有《马可·波罗行记》《山居新语》《元诗选》[7]。王久宇的《论金代体育》[8]、《金代女真体育述略》[9],其所参考之文献亦为规范、准确,金史研究必参考的《金史》《宋史》《大金国志》等书皆在其中。可见,在辽金元体育史研究领域,尚有研究者能基本保证史料选择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准确、全面选择史料后,史料引用的客观性、规范性就成为史料能否支撑研究结论的关键。因为即便是标注了文献,若没有明确提示文献的版本、出处及页码,则研究者是否认真查阅、利用该文献仍存在商榷。仍以《辽夏金元体育文化史》为例,书中引用文献的不规范亦在一定程度抵消了该书的学术性[4]。该书第二章《辽夏金元狩猎文化》中,第二节第26页第二段引用《辽史》,但其版本、出版时间并未标明。又同章第29页引《辽史》捕鹅的记录,亦未标明精确出处。经查阅中华书局点校本《辽史》,可知该段史料出自《辽史·营卫志中》374页[10]。同章第27页引《金史》关于金太祖善射之记载,亦未标明所引史料出处。查中华书局点校本《金史》,此段史料出自《金史·太祖本纪》。同时作者引用不谨慎致使引文有误,书中所引史料为:“太祖成童,即善射,一日辽使坐府中,见太祖手持弓矢,使射群鸟,连三发皆中,瞿然曰,‘奇男子也。’”[4]中华书局点校本《金史》此段记载为:“甫成童,即善射。一日,辽使坐府中,顾见太祖手持弓矢,使射群鸟,连三发皆中。辽使矍然曰:真奇男子也。”[11]经比较,《金史》中“甫成童”,《辽夏金元体育文化史》作“太祖成童”;“矍然曰”作“瞿然曰”。除非作者标明所引《金史》与中华书局点校版参照的底本——百衲本影印元至正刊本不同,否则可以确认引文有误。
除引文版本、页数不明外,《辽夏金元体育文化史》亦存在个别书目引用错误问题。如书中第37页所引书“元人陶宗《说乳》”[4],实为元末明初陶宗仪所著之《说郛》。又如该书页128页所引之鲁不鲁乞所著《东游记》,其脚注为:“鲁不鲁乞著,道森编、吕浦汉译本:《出使蒙古记》”。[4]按,道森所编的《出使蒙古记》并非仅收鲁不鲁乞一人之著作,该书同时收录了约翰·普兰诺·加宾尼的《蒙古史》与《约翰·孟帖·科儿维诺、教友佩里格林和佩鲁贾人安德鲁的信件》。学者道森将三部传教士出使蒙古汗国的游记、信件合编为一书,名曰《出使蒙古记》。1983年,吕浦翻译、周霄汉注释该书,并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若作者加以慎审,此类错误完全可以避免。
如果说史料的选择与引用某种程度而言是“死功夫”,只需熟读、掌握史料学著作及引用规范即可。但历史研究或事实的构建与解释不是纯粹的史料摘抄与堆砌。史料是否可靠,是否可以作为立论、解释之依据,就涉及到史料的解读。因此,岸野雄三在《体育史——试论体育史学》中独设一章讨论史料的批判与事实的解释,以至于作者在书中也认为:“如果要问对过去事实的理解到底是什么?回答这个问题是困难的。因为研究者都是以过去留下的‘痕迹’为基础来理解其涵义的。但是对于我们思考范围以外的事实,却容易用现代人的思考方法去解释。”[1]
岸野雄三认为研究者容易用现代人的思考方法去解释其思考范围以外的事实,套用熟悉的话就是“以今度古”。此问题在体育史研究领域亦同样存在,即所选择的史料是否能够准确支撑研究的观点,反过来研究者所提出的问题是否能够有准确的史料支撑呢?如若陷入此陷阱,就会出现“以论代史”的问题。本节以《元代体育治理研究》一文为例[12],具体讨论此问题。
从题目来看,《元代体育治理研究》研究时段为元代,研究对象为“体育治理”,若再进一步精确就是“体育”。如果着手蒐集史料,那么前提是明确什么是体育。按照岸野雄三的介绍,古代日本与欧洲“体育”相等的词有“身体养生”“身体锻炼”“武艺稽古”[1]。“体育”一词则要在明治九年(1876年)出现在《文部省杂志》[1]。之所以谈及“体育”一词在日本的出现,是因为“体育”一词出现在中国与日语词汇引入有密切关系。张天白认为,是康有为等人在1897年底最早将日语中“体育”引入到中文[13]。无论“体育”出现在中文世界是在1897年抑或1904年,总之该词出现肯定是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至此,我们不禁要问:一个迟至20世纪初才在中文知识界出现的概念,怎会同存在于13至14世纪的蒙元帝国有关系呢?此在研究概念层面,就存在逻辑上的“硬伤”。既然在研究对象概念错位,那么接下来对史料的界定和采择就必然出现“张冠李戴”之问题。
查该文所引之史料,主要参考文献为《元典章》与《元史》。首先,我们要确定《元典章》《元史》是否设有体育治理相关之门类。查《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纲目》,其法令体系主要按照“礼、吏、户、兵、刑、工”六部职能来归纳。若我们遵从岸野雄三的观点,将西方语境中的“体育”等同于“身体养生”“身体锻炼”“武艺稽古”或者“教育传承”,那么与此大致相对应的法令应集中于“礼部”与“兵部”与“刑部”。查《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礼部·学校》,其内容仅“蒙古学”“儒学”“医学”“阴阳学”,并无体育相关内容[14]。查《兵部》以下条目,多为“军役”“军户”“军器”“驿站”“打猎”等[14]。《刑部》以下条目,多为“刑名”“刑狱”“审狱”等法律内容[14]。要之,《兵部》《刑部》皆无名言体育治理之条款、门类。接下来再看《元史》,诸《志》中能与体育有关联者,大概只有《兵志》与《刑法志》[15]。但与《元典章》一样,并未任何以“体育”为名者。那么,既然没有明确对应的内容,只有从史料中选择“接近”的史料加以改造,重新解释从而使之成为研究者所要构建史实的依据。但问题是,如果从顶层设计就是个“假问题”或者是本不存在的概念,那么史料的解读也会失之千里。
回到所谈论的《元代体育治理研究》,文中《弓射治理》第一小节《射猎意外伤害规制》中引《元典章》史料二则[14]。查《大元圣政国朝典章》,文中所援引“射鹿射死人”“射耍鹩儿射死人”两判例见于《刑部之四·诸杀·过失杀》。所举两件案例分别是李猪儿和弓手赵九住,分别因射鹿和同伴射虎归来射鹩时误射伤他人,使其重伤致死[14]。通过两案例可见,史料所叙述的主要内容为打猎时误伤人命,属于过失杀人无需偿命。如果要将此视为体育治理之证据,那么首先要证明与体育有关,或者为技能教学、养生或者是武艺训练,方与体育有关。但从具体内容来看,并未有任何竞赛、教学等信息,仅仅是射猎之时误伤他人。此外,同章节所收录的尚有“走马撞死人”[14]“神刀伤人”和“拴马误伤人命”[14],此类史料更是与体育无关。既然用现代的概念——“体育治理”来代入元代,那么我们也可以进一步追问,如果打猎属于体育项目,应该属于竞技体育还是军事体育?属于运动训练还是体育教学?退而言之,即便射箭属于传统体育项目,那么回到我们所关注的案例,其误伤之原因并非多人比赛射箭之时误伤人命。因此,将此史料解读为体育治理或者弓射治理过于牵强。
文中亦讨论了元廷禁汉人持弓矢的问题,所援引史料为《元史》所载至元二十六年元世祖禁汉人挟弓矢事。查中华书局点校本《元史》,该条史料见于《元史》卷十五《世祖本纪十二》,时间为至元二十六年夏四月戊午[15]。作者认为元廷之所以禁弓矢是为了“彻底消灭汉地反抗因素”,而且仅针对汉人,且指出“元政府禁汉人持弓矢令层出不穷,甚至到了极为严苛的地步。”[12]那么,回到问题本身,“体育治理”顾名思义是为了使得体育项目能够合理、合法发展而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法规。若如作者所言,禁止弓矢何谈体育治理。如果真是体育治理措施,其政策制定目的应该是规范弓矢的使用,而非完全禁止。
其次,史料所言的“禁江南民挟弓矢,犯者籍而为兵。”[15]明确说明是禁“江南民”即原南宋统治区域的汉人,而非原金朝统治区的北方汉人。惩罚措施亦与体育治理、体育法规无关,违反禁令者要强迫入军籍。试问,哪款体育治理法规要将违反者强迫入军籍呢?很明显,至元二十六年的“禁挟弓矢令”其主要目的是禁止平民私挟弓矢,而非全部汉人,否则不会违反者要划归为军户。
此外,作者认为元廷禁汉人持弓矢十分严苛也难以成立。同在至元二十六年的六月己酉,鞏昌汪惟和因收缴汉人兵器上奏元世祖,希望其所用兵器取之于安西官库。忽必烈告诉汪惟和:“汝家不与它汉人比,弓矢不汝禁也,任汝执之。”[15]若禁止汉人挟弓矢非常严格,那么忽必烈是不会如此信任汪惟和,任其私挟弓矢。就本质而言,《元代体育治理研究》中的《弓箭管理法令》与体育治理无关,乃是社会治安、军械管制的重要措施。禁与不禁完全基于统治者维护社会稳定、军事斗争的需要。如至元十六年二月元廷下旨“禁诸奥鲁及汉人持弓矢,其出征所持兵仗,还即输之官库。”[15]可见除禁汉人持弓矢外,也令诸奥鲁禁持弓矢,由此禁持弓矢令并非仅针对汉人。
为了统治的需要,元廷亦会允许汉人持弓矢。如中统四年三月,元廷准许“诸路猎户及捕盗巡盐者执弓矢。”[15]文中所提及的各路猎户和捕盗、巡盐者肯定有汉人。同年五月乙未,元廷又敕令“商州民就戍本州,毋禁弓矢。”[15]从上述史料可知,《元代体育治理研究》一文所言元廷禁弓矢仅针对汉人是值得商榷的。之所以如此,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研究者先入为主的观念,即有元一代蒙古统治者始终压迫、歧视汉人,故在史料解读方面略显偏颇。
除禁弓矢外,文中尚将禁弹弓亦列为元代体育治理之内容。所援引大德四年禁弹弓令见于《大元国朝圣政典章·兵部二·军器》[14]。作者认为禁弹弓除消除人身伤害隐患外,亦有“收缴武器的意图。”[12]其实,该条史料并非体育治理的内容,本身就是元政府一系列禁止私挟武器法令与措施的一部分。与该史料同在一门类下的如《禁买卖人军器》[14]《拘禁僧人弓箭》[14]和《拘收新附军人军器》[14]即为佐证。因此,不能将元廷对武器的管制简单地视之为体育管理。
如同其他领域史学研究一样,体育史料不应该是二手、三手文献的“搬运”,而是要经过蒐集、整理、解读这三个过程。史料的选择与解读,关系到研究的可信度,决定了学术的含金量。体育史无论其研究的对象多么特殊,其本质仍属于史学研究,属于历史学中的专门史。正是由于体育史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对于体育史料的甄别、解读才更要谨慎、客观。如何能保证体育史学研究的学术性、可信度及规范程度,除提升研究者专业素养外,进行断代性质的体育史料蒐集与整理,明确体育史学的学科定位,建立体育史学研究的学术共同体,应该是相当长时间内应当重视、实践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