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星
(1.北京大学 哲学系,北京 100871;2.南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071)
马克思缘何批判资本主义?马克思批判的尺度是什么?是正义还是自由?抑或是正义和自由?正义和自由有何意蕴?这些都涉及到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的问题,共同构成了“马克思与正义”的问题域。其中,马克思缘何批判资本主义,更是成为“塔克—伍德命题”的核心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解答可谓论争纷纭,各持己见。塔克认为马克思理论的本质和首要观点是革命,而分配倾向最终会导致对革命的放弃,因为在塔克看来,“马克思……从道义上谴责资本主义,不是因为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是不公平的,而是因为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是无人性的。”①Robert Tucker,“The Marxian revolutionary idea,”New York:Norton,1969,p.44.伍德认同塔克的结论,却不赞同其原因,伍德认为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立场不允许他基于正义原则批判资本主义,他主张:“马克思是从总体上谴责资本主义的。”②参见Allen W.Wood,“The Marxian Critiqueof Justice”,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Vol.1,No.3,1972,p.279.胡萨米针锋相对地批评了塔克和伍德的观点,他认为马克思基于无产阶级的正义观批判资本主义,“资本主义的分配安排该遭到谴责。”③参见Ziyad I. usami,“Marx on Distributive Justice”,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Vol.8,No.1,1978,p.34.在胡萨米的诘难下,伍德把观点调整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谴责是建立在关于自我实现、共同体和自由等价值诉求的基础上。”④Allen W.Wood,“Marx on Right and Justice:A Reply to usami”,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Vol.8,No.3,1979,p.284.而布坎南认为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的根据不在于正义,而在于其有缺陷的生产方式。……这一问题在众多西方学者的争论中似乎陷入了无解。近年来,国内多位学者也聚焦于这一问题,并形成了学术争鸣。林进平认为马克思最终通过历史唯物主义解构了正义,所以,马克思不可能基于正义批判资本主义。相反于林的观点,李佃来认为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并未消解其正义观念,而是采取了独特路径来阐发正义。段忠桥认为马克思区分了不同阶级的正义,马克思认同无产阶级的正义诉求,马克思的正义观蕴含着价值维度。王新生认为马克思把正义分为低阶正义和高阶正义,他批判的是自由主义的低阶正义,而他本人追求的是含义更广阔的高阶正义。这些讨论深化了对这一难题的认识。
由此不难看出,无论是西方学者还是国内学者,基本上是围绕着马克思的“正义”探讨“正义”问题,得出马克思要么拒斥正义要么坚守正义的对立结论。学界围绕着这种非此即彼的立场争论不休,形成两大针锋相对的学术派别。可见,在马克思的“正义”尺度之中探讨马克思论域的正义问题,似乎没有对话与和解的可能。然而,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真的是基于“正义”的尺度吗?显然,这并不能让美国田纳西大学教授乔治·G·布伦克特认同。布伦克特通过他发表在《哲学与公共事务》1979年第8期上的《马克思论自由和私有制》一文和出版于1983年的《马克思的自由伦理》这部著作,认为马克思并非是基于“正义”的尺度批判资本主义的,而是跳出“正义”视域之外,回到“自由”的视域中来,将“自由”作为批判资本主义的尺度。布伦克特借此创见性观点,提出了“马克思与正义”难题的解答方案,从而参与到了“马克思缘何批判资本主义”的争论之中。
凭借这一创造性的工作,布伦克特提出了“马克思与正义”难题的解答方案,并在马克思究竟是持何种尺度批判资本主义的问题上引入了“自由”这一新的视角。通过对布伦克特解答方案的批判性反思,笔者认为正义和自由并非是彼此对立与排斥的,而是相互共筑为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的二维视角,二者都可以作为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的尺度。因为在马克思那里,正义和自由都是审视人在不同发展阶段具有不同价值追求所持有的哲学视角。立足于资本主义的现实,不正义现象仍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反讽性写实,正义和自由依然是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不可或缺的共存尺度。一旦前瞻到共产主义,人类自由就会实现对“正义”的内在超越,使得人成为全面发展的真正自由的人。为此,笔者展开了如下三部分的探讨和分析。
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的尺度究竟是自由还是正义?学界的看法大致可以归纳为两种: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仅仅是从学术和历史的维度来揭示资本主义的性质和命运,进而对其予以批判的。这种观点是基于道德在马克思理论中具有意识形态性,即物质基础决定意识和道德的内容和性质,因此马克思无法在非正义或不道德的维度谴责资本主义。另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确实是基于正义准则批判资本主义及其私有制的。这两种观点是相悖的,但是在布伦克特看来都是不合理的。布伦克特认为“自由是马克思道德学的中心”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92页。,他主张马克思主要是基于“自由”来对资本主义进行批判的,其根源在于资本主义无法提供给人们更多的自由。
布伦克特认为,相较于“正义”,马克思更愿意运用“自由”一词来讨论私有制问题。具体到资本主义私有制问题时,马克思认为“这种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的个人自由,同时也是最彻底地取消任何个人自由,而使个性完全屈从于这样的社会条件”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161页。。布伦克特相信,某种道德性准则始终潜藏在马克思的思想深处,这一道德准则便是自由准则和私有制对人的个性和人格的影响,正是基于此,马克思得以批判资本主义私有制。在布伦克特看来,马克思所理解的剥削机制并不是建立在资本家对工人的盗窃和欺骗基础上,而是依据工人本来应该拥有的自由劳动被破坏的事实,以至于“劳动被看作商品,可以用来等价交换的商品”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163页。。被强迫着劳动的工人,他们的劳动状况和劳动方式并不是他们自己选择的,这种劳动并不能促进他们的自由和发展。比如,马克思对印度问题的分析就能生动地体现他的这一态度,英国的入侵给印度传统社会带来了破坏,给印度民众带来了痛苦,但是尽管在情感上人们同情印度的遭遇,但是马克思还是赞许了英国的行为。布伦克特认为马克思并不是要为印度争取正义,而是肯定了英国为印度获得一种更加进步的自由奠定了基础。“资产阶级……一方面要造成以全人类相互依赖为基础的普遍交往……另一方面要发展人的生产力,把物质生产变成对自然力的科学支配。”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91页。总之,马克思没有谴责资本主义的不正义,马克思从未声称过资本主义条件下的个人遭受了完全“不正义”的压迫,相反,他是谴责资本主义没有提供给人类足够的自由。
布伦克特分析道:在马克思的理论中,生产方式的发展本身就是个体和社会潜在的或真实的能力的发展,进而,这就是人的发展。人的能力通过他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变为自己意识的主人,并控制这些力量和关系,这些就构成自由。也就是说,自由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相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通过个体力量和能力的发展的调和而获得发展。在布伦克特看来,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中,人们由于拥有各自不同的利益,每一个人都支配自己的东西,都只顾自己,谁也不管别人,所以他们日益严重和公开地把他人视作分离和对立的存在,而非联合与共同的存在,他人被看作自己的潜在限制而非实现自己利益的可能帮助。私有制的这种利益的分离和敌对的本性限制和破坏了个体的自由,这就是马克思将自由看作批判资本主义尺度的根据。总之,布伦克特认为,在马克思的眼中,共产主义比资本主义能够提供更多的和更普遍的自由,就像马克思所描述的:“在共产主义社会,任何人都没有特殊的活动范围,而是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社会调节着整个生产,因而使我们有可能随自己的兴趣今天干这个,明天干那个,上午打猎,下午捕鱼,晚饭后从事批判。”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5页。当然,以上这些分析需要建立在对马克思自由观的重新深度阐释的基础之上。
然而,布伦克特不得不面对这样的反驳:马克思不是基于“自由”尺度而是基于“正义”尺度来批判资本主义的。反驳布伦克特的这种观点的根据就在于:马克思著作中大量出现的“奴隶”“剥削”“罪恶”“掠夺”“窃取”等说法本身就暗含着“不正义”,其中“剥削”的意味尤其强烈,它几乎可以作为“不正义”的替代词。剥削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本性,它是资产阶级利润的来源,工资并没有支付工人的全部劳动,这就说明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这也是马克思抱怨的所在。此外,有学者反驳道:马克思是关注“正义”问题的,例如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的平等权利原则都是空话,社会总产品首先应该进行必要的扣除然后再进行分配,权利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该是不平等的。这就充分体现了马克思把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正义看作是不充分的,只有到了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才会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完全的正义才得以实现;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也形象生动地展示了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不公平:“货币占有者作为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占有者作为他的工人,尾随于后。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猥琐不前,像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蹂。”③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05页。。以上都表明马克思持有某种正义标准。
布伦克特认为如上的反驳没有深入考察马克思的“意识形态观”。布伦克特指出:马克思认为所有人类社会的基础都在于生产活动之中,生产活动满足人们的需要和欲望,并创造出新的需要和欲望,可以说,生产活动将人类与动物区别开来,正如马克思所说:“正是在改造对象世界中,人才真正地证明自己是类存在物。这种生产是人的能动的类生活。”④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58页。此外,生产活动还决定人们的意识,而非意识决定生产。意识有多种呈现方式,如宗教、国家、法律、道德等,意识是特定生产方式影响的结果,反过来,意识也影响生产方式。甚至马克思允许某些特殊的意识形式部分地构成生产方式。但是,意识主要还是作为对物质条件的反映和表达。一方面,社会意识反映和表达与之相应的实践活动,另一方面,居于主导地位的物质关系产生特定的观念和意识。其结果就是,掌握物质生产方式的阶级同时也控制着精神生产方式,而那些不掌握物质生产方式的阶级的思想就从属于掌握物质生产方式的阶级。“统治观念只不过是主导性的物质关系的观念表达。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控制着社会观念。”⑤Marshall,“Marx,Justice,and istory”,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0,p.88.
1“.正义”具有意识形态性 在布伦克特看来,在马克思的理论中,道德原则反映或摹写造就它们的物质基础,而且,这些道德原则也只能适用于它们所反映的物质基础。比如,“剥削”是前共产主义社会的共性。然而,不同社会的意识形态和道德原则只是在抽象的意义上是共同的,具体地看,它们并非完全同一。这些原则只是在产生它们的基础的框架内才存在有效性,脱离了真实历史的抽象概念则是没有价值的。马克思对于“正义”的阐述也体现了这一思想,进而诘问何为公平的分配。在马克思看来,资产者断定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它事实上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经济关系不是由法权概念来调节,而是相反地由经济关系产生出法权关系。因为“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①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64页。
依布伦克特之见: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不允许他具有绝对的正义观。“正义”这样的道德理念产生于特定生产方式和特定时期,并且只有与这些条件相关时它才是可以被理解的。“归根到底,人们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是特定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103页。分配正义原则只适用于产生它的特定生产方式。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人们获得的是资本主义分配正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个体的劳动所得被资本家所占有,当工人获得全部工资,资本家获得工人的劳动力所创造的全部使用价值时,“正义”就被实现了。但是,建立在生产方式共同所有基础上的共产主义社会中,商品交换则不复存在,“劳动所得”的说法就失去了意义。同时,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交易正义同样也就不复存在了,“正义”与“不正义”也就同时失去了意义。总而言之,马克思理论中的正义原则是与特定生产方式相关联的。
2.“正义”原则忽视个体差异性布伦克特认为,在马克思看来,“使用同一尺度”是权利的本性。资本主义平等的标准是抽象的人类劳动,只把人看作劳动者,而不是具体的“这个人”。正如马克思所说:“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因此在提供的劳动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基金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裕些,如此等等。”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364页。而要想获得真实的平等,权利就不应该是平等的,而应该是不平等的。马克思认为正义具有较弱意义上的相对性(这里的“相对性”并非相对主义,更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尼尔森所说的“情境性”),与一个社会或历史背景相关的正义原则无法被用来评判另一个社会或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文化可能会有不同的正义原则,情况一致的社会和文化也可能会有不同的正义原则。在马克思看来,不同社会和文化的状况即使相同或相似,但是它们背后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却是不同的,因此,不可以将同样的正义原则应用于它们。正义原则,按其本性,不可能考虑到不同个体的复杂性、能力的差异性和需要的多样性,无法具体地对待不同个体。只有到了共产主义,资产阶级法权才能被完全突破,正义原则才能被淘汰。即使“各尽所能,按需分配”(马克思只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作为描述性原则使用过一次)在马克思那里也并不适用于所有高级社会。所以,马克思所说的“剥削”并不等于或暗含着“不正义”,马克思并不持有某种普遍的或绝对的正义原则以适用于所有社会。总之,马克思无法基于“正义”批判资本主义私有制。
为什么马克思不是基于“正义”而是基于“自由”对资本主义私有制进行批判的?如果“正义”因为其具有意识形态性而无法成为马克思评判资本主义的尺度,那么“自由”是否也同样具有意识形态性,也不具有评判资本主义的资格?对此,布伦克特做出了解释:总体而言,马克思理论中的“自由”优于其“正义”,前者能够突破意识形态的束缚,而“正义”无法做到。布伦克特认为,马克思持有双重自由观。第一重自由与正义一样具有意识形态性,而第二重自由却具有超越于意识形态的特性——普遍性,正是在这种意义上的自由,才能够取代正义而成为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的价值尺度。进而,布伦克特挖掘出马克思自由观的三个维度。笔者认为,第二重的“普遍自由”在马克思的思想语境中可以成立,它关乎于人的美好的存在状态。
布伦克特指出:不可否认,在马克思的理论中,正义与某种意义上的自由有着某种潜在的相似性:正义与每个社会的生产方式紧密相关,它关涉各种商品和生产条件等的分配,它们的分配模式随社会的变化而变化,第一重自由准则是与正义相类似的,它与生产方式相符合,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由准则就是第一重自由,它为资产阶级所持有,表现为自由买卖和自由贸易,它理所当然地被当作这个社会的理想准则,而从实质上来看,这种自由“不过是一种以自由竞争为基础的制度的产物。”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757页。布伦克特认为,马克思超越了这种传统的自由观,在马克思的思想中,更为关键的是,正义与第二重自由具有明显的差异,它们是不对等的。比如,工人被告知一个工作就值这么多钱,然后工人被迫(埃尔斯特区分了“被迫”与“强制”)从事这个工作,而资本家在使用工人的劳动力时并没有欺骗工人,因为他已经支付了全部的交换价值,因此等价交换在马克思那里对于买者和卖者来说都没有不正义。在布伦克特看来,在这种情况下,正义并没有被侵犯,但是工人的自由却被侵犯了。
布伦克特认为,在马克思那里,正义与马克思的第二重自由的重要区别在于它们和生产方式之间的关系不同。对正义而言,特定的生产方式就产生和包含特定的分配方式,分配是被动的,二者是紧密相连的。而自由则不同,自由还可以回应这种生产方式,第二重自由不同于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一致的那种自由标准。生产方式不仅决定了分配方式,还决定了人们成为哪类人。具体来看,生产方式可以分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生产力是人的发展的一部分。但同时,生产关系对于描述人们发展的特征也很重要。个人的全面性,是他的现实关系和观念关系的全面性。在马克思那里,生产方式和人的力量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工业的历史和工业的已经生成的对象性的存在,就是关于人的本质力量的展现,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人们用以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的方式……是他们表现自己生命的一定方式和生活方式。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命,他们自己就是怎么样。”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519页。布伦克特认为,在马克思看来,这些与自由的关系在于:生产力本身是人类力量和能力的发展成果,人通过他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来达到对这些力量和关系的自觉掌控,从而发展自己的才能,这就是自由。通过人发展自己的力量和能力这个中介,自由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联系了起来。此外,自由是对一个人各方面天赋的培养,核心是人的自主性(self-determination),是他有能力并且渴望控制自己的行为和事务,不轻易受外在的、非理性的和不合理的力量支配。而资本主义私有制通过滋长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分化和冲突使自由无法实现,以它成熟的资本主义形式使得这种自由成为不可能。
在布伦克特看来,在马克思的逻辑中,“自由”是可以普适的。布伦克特认为,马克思主张人们可以从本体论维度的“自由”——人和社会通过生产力的发展而自我发展的程度——来评判不同时代和不同社会的自由状况。布伦克特断言,马克思持有一种跨文化、跨历史的普适性的自由准则,这一准则可以承担评判各个时代和社会发展状况的重任。与“自由”相比,正义与商品的分配模式和一些分配规则相关,正义规则也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只是“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但却并不能促进或延缓(总之是影响)那些商品的生产方式的发展状况。一个社会并不会因为它拥有一种更加发达的生产方式而更加正义,也不会因为它的生产方式落后而更加不正义。在布伦克特的眼中,马克思认为正义不具有自由所具有的这种普适性,所以也就并不存在跨文化地评判一个社会正义与否的基础和标准。因此,在布伦克特的逻辑中,“正义”只是工具性和手段性存在,“正义和权利是保护社会秩序的手段,它用以确定谁可以获得以及谁不可以获得。”③George.G.Brenkert,“freedom and privateproperty in Marx”,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Vol.8,No.2,1979,p.133.总而言之,布伦克特认为马克思理论中的“正义”没有成为批判资本主义的尺度,作为意识形态的“正义”也是要以“自由”为旨向的:批判一个社会为“不正义”,这至多也是一场为了“自由”而进行的批判。
布伦克特通过对马克思自由观的重新阐释,挖掘出马克思的自由思想中所具有的三个不同的维度。首先,自由是自我决定(self -determination),而非他人或它物决定自己,它在本质上是自我实现:当一个人摆脱了生存境况中的偶然性并能够操纵自己的事务时,这个人是真正自由的。其次,自由要求人们通过自己的活动、产品和关系使自己对象化。再次,自由只有在共同体中以及通过共同体才能实现。从第一个维度上看,“一个人的真正自由在于摆脱存在于生存环境中的偶然性,从而控制自我事务。”①Kai Nielsen,“Marxismand the Moral Point of View:morality,ideology,and historical materialism”,America:West view Press,1989,p.124.在人从实质上决定了构成人的自我对象化的欲望、能力和才干的具体整体的限度内,他是自由的。布伦克特认为在马克思的眼中,人们通过劳动来克服外在障碍,自由有意识的劳动本身就是自由的实现。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人的劳动是异化劳动,他们在劳动中否定自己而不是肯定自己,这其实是对人类自由的侮辱。从第二个维度上看,资本主义私有制仅仅关注交换价值,促使人们在对象和关系中抽象地、虚伪地将自我对象化,因而,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对自由的否定。从第三个维度上看,在马克思看来,人们的利益应该是统一的,而不是分化的或分离的,一切人的自由以每个人的自由为条件,以最终达致普遍的自由。但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反对利益和谐的共同体,所以,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人们得到的只是片面的和虚假的自由。总体而言,可以将马克思的自由观概括为“它是让人这样生活:在共同体内,一个人从实质上决定构成他的自我对象化的欲望和能力的整体。”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88页。布伦克特认为资本主义和私有制分别破坏了马克思自由思想的这三个维度,所以马克思要基于“自由”的价值尺度批判资本主义,寻求对现有状况的彻底改变,并带来一个新秩序——共产主义社会,实现真正的、普遍的自由。进而,布伦克特认为马克思的自由概念关乎一种特定的人们应该过的生活方式,它是一种道德概念。“马克思的自由概念是指人们应该具有的某种生活方式……人们有道德权利来享受这种自由。”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160页。进而,布伦克特确定马克思持有一种以“自由”为核心的美德伦理学。
立足于对马克思经典著作的研读,布伦克特对马克思关于“自由”的解读是一种创新发展,在马克思的理论中,他看到了“资本主义在工厂法典中却通过私人立法独断地确立了对工人的专制。”④《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第488页。即对工人自由的剥夺。布伦克特认为,在马克思那里,“自由”有两重含义,一重是与生产方式相关的“自由”;第二重“自由”直接就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展开,具有普遍性。相对而言,正义是外在于个人的,而第二重“自由”是内在于个人的。正义是对生产关系的合理调节工具,而作为人的才能发展的自由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最终目的,“人的自主性”是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核心。普遍自由不具有意识形态性,它是自主的,人的自我发展程度是评判自由的基本尺度,普遍的自由可以是一个道德概念和价值概念。共产主义社会为普遍自由的实现提供了“共同体”这一实现条件,所以普遍自由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中才能实现。通过对马克思自由思想的深度解读,布伦克特也深刻地理解了“人”或“人类”是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的最根本立足点:马克思所述的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问题是方方面面的,这样的社会意味着不同阶级和不同个体的利益对抗;“资本主义之下的个体生命是单面的和畸形的;通过他们的劳动,人们是贫乏的,无论是肉体上还是精神上;人的关系消解在金钱关系之中;无论是个体还是他们的阶级都囿于社会发展的控制之中——工业产品和社会关系都获得了自我生命,它们主宰和决定历史发展进程,而社会盲目地遵循着这个进程。”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86页。另外,布伦克特将马克思用以批判资本主义的“自由”准则放入其道德范畴之中,这一做法对马克思的道德伦理观领地的开辟有推动作用,它启发我们寻找这种可能性:存在着一种概念上或认识上的空间,可以在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上容纳那些批判性和挑战性的道德概念⑥Kai Nielsen,“Marxismand the Moral Point of View:morality,ideology,and historical materialism”,p.256.。
然而,我们不得不深入反思,“普遍的自由”在马克思的思想语境中能否成立?自由何以摆脱意识形态的泥沼,达至超越性?这一系列问题也可以转换为:在马克思理论中,“普遍的自由”在何种意义上才能成立?这是至关重要的问题,因为马哲学界或许承认“特定的自由”,但对“普遍的自由”是有争议的。笔者认为,在马克思的理论逻辑中,“普遍的自由”或“超越性的自由”能够成立,它并不等于具有绝对性和永恒性。自由的“普遍性”在这里有两层含义:第一,是指每个人的自由,亦即作为整体的人类的自由,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宣告其追求的理想便是“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①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1页。这里,并非如麦金泰尔所批判的,马克思要重新构建一套关于自由的制度安排,事实上,马克思认为“自由人联合体”的前提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所以单个人的自由是基础,属于第一位的,这种联合并没有一个外在的权威作为组织者存在,自由的个人是自愿和自然地联合起来的,联合体并不是目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个人已然是目的。“自由的联合体”即共同体只是个人自由实现的外在环境和条件。第二,马克思将自由的“超越性”或“普遍性”看作人所发展的一种良好状态。在这里,马克思并不是重新返回到形而上学哲学,重新构建和追寻一种形而上的绝对自由概念,我们可以将这种“自由”等同于古希腊式的“幸福”或“繁荣”,它是脱离异化状态的,是一种不再畸形、病态和受奴役的状态,是人的内在潜质和个性充分实现的理想状态,简言之,就是“人对自己的掌控”。因此,它可以是脱离特定的意识形态束缚的,甚至可以是个体性的。我们可以说某个人是自由的、幸福的,却不能说某个人是正义的。这种自由体现在现实中,就是人们可以“随自己的兴趣今天干这个,明天干那个。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但并不因此就使我成为一个猎人、渔夫、牧人或批判者。”②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9页。
基于布伦克特所认为的马克思基于“自由”而非“正义”的尺度来批判资本主义,以及他对马克思自由观的双重阐释和三维定位的理论见解,笔者认为,我们需要对其进行辩证的审视和反思,以便将问题进一步地推向深处。因为在布伦克特之外,还存在着与布伦克特截然相反的另外一种思想立场,那就是认为马克思的资本主义批判是基于“正义”的尺度展开的。显然,这一异质于布伦克特的思想立场更具有一般性,得到了国内外学界的普遍认同。因此,面对国内外学者普遍持有的“正义”尺度,我们就需要回到布伦克特所持有的“正义”与“自由”尺度中去,审视和反思布伦克特的独特观点。在笔者看来,在马克思的理论中,“正义”与“自由”统一于其“类”视角中。
值得肯定的是,布伦克特对马克思的自由思想的分析和挖掘是深刻的,但同时不可否认,布伦克特对马克思“正义”思想的解读有一定的歪曲之处,他对马克思的自由理论的构建也存在一定的逻辑悖论。在布伦克特看来,正义只能是关乎分配,它只是一些商品分配的规则,马克思的“正义”受生产方式制约,它仅是一个法权概念,具有意识形态性,不同时空存在不同的正义,正义无法被跨文化评判,据此,布伦克特认为在马克思的理论中“自由”优先于或优越于“正义”。事实上,自由并不是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的唯一价值基础,在某种程度上或某一时期内,正义也是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的尺度。马克思并没有对二者进行优劣高下之分,而是将二者共同看作追求人的发展和自我实现的两个不同维度。布伦克特对马克思的“正义”的先定和谐的看法预先排除了正义对资本主义进行内在批判和外在批判的可能性,这种看法没有全面准确地对待马克思的正义观,窄化了对其正义概念的理解。事实上,它并不局限于商品交换的合理标准。即使是具有意识形态性的正义,在马克思那里也并不是完全被动的,它可以对资本主义制度作内在批判。另外,布伦克特没有看到马克思的正义观的两个不同层面,被马克思批判为意识形态的和不合时宜的“正义”是法权正义,而他本人所持有的是价值层面的正义,价值层面的正义可以对生产方式产生反作用,根据这种正义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就是其反作用的体现。此外,在布伦克特的理论中,还存在这样一个难以自洽的逻辑矛盾:既然布伦克特认为马克思理论具有意识形态性,这使得正义无法独立于物质基础而存在,不具有超文化和超历史的特性,进而不能成为批判资本主义的尺度。但是布伦克特又将批判资本主义的自由准则划入马克思的道德观范围,那么这里的“自由”何以不受物质基础的约束而获得独立性?或者具有“独立性”的“自由”是如何进入道德范畴中的?道德是否也有意识形态的道德和非意识形态的道德之区分?这一理论矛盾是布伦克特需要面对和解决的。
既然布伦克特在进行理论创新的同时也存在着自身不可解的逻辑难题,那么我们就需要重新反思异质于布伦克特“自由”尺度的“正义”尺度,是否就真的与布伦克特的“自由”尺度格格不入,还是二者具有可通约的内在一致性。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诘问道:“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361页。事实上,在马克思那里,属于上层建筑的“正义”受双重因素决定,一方面,它受其所依存的生产方式的决定,另一方面,它还受它所代表的阶级立场的决定。相应地,马克思的理论中有资产阶级正义和无产阶级正义之分,争论者也许讨论的并非同一个正义概念。在马克思看来,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都有各不相同的正义要求。与一定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法权正义标准只是他的正义观的其中一个方面,而伍德只看到了这个方面。比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述道:“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②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79页。这里的“正义”是指资产阶级正义。同样地,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也有自己的正义诉求,马克思要求无产阶级国际协会的所有人都“承认真理、正义和道德是他们彼此间和对一切人的关系的基础。”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16页。可见,马克思的正义观并不是单一的,它具有双重意蕴。
马克思批判的是资产阶级正义,同时内在追求的是更高级的无产阶级正义,直至最终扬弃正义。马克思认为资本的本性就是追求剩余价值的最大化,资本主义法权正义保证了资本家的法权,资本家有权利获得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可以说雇佣劳动对于资产阶级是正义的,等价交换在资本主义框架下具有某种合理性。但是,马克思批判法权正义的局限性,认为当生产力发展到更高的水平时,“资本主义就不再具有正当性”④Cohen,G.A,“Karl Marx’s Theory of istory:A Defence”,Oxford:Clarendon Press,2002,p.211.,也就失去了它的“正义性”。由于作为整体的人类的存在和发展是连贯的,所以马克思主张可以用更先进的无产阶级的正义准则来评判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状况,它有资格对资本主义生产资料和社会产品不合理的分配方式予以否定性评判,这种评判是有效的。但是这不代表无产阶级的正义要求在资本主义阶段就能实现,更高级的正义要求的实现需要更高水平的物质条件和制度环境的保证。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新的共产主义生产方式将减少稀缺和冲突的问题,以致分配正义原则不再成为必要。”⑤Buchanan,Allen E,“Marx and Justice”,London:Methuen,1982,p.74.共产主义是一个协调的共同体,正义环境不复存在,它内在地超越和扬弃了正义。
除“正义”原则之外,“自由”也是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所依据的重要准则。与“正义”相对应,在马克思那里,“自由”有形式自由和实质自由之分。马克思说:“个体在资本主义社会下要比先前似乎更自由些,但是,事实上,他们当然更不自由,因为他们更加受到物的力量的统治。”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86页。这段话里的两个“自由”明显具有不同的蕴意。资本主义无疑是历史的进步,它扩展了人们的自由度,但是,工人所享有的自由是能够支配自己的劳动力,以及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选择把自己的劳动力卖给这个或那个雇主的自由,即,他可以“自由”地变换自己的主人,这是最不重要的形式上的自由,但是它却是工人实际拥有和真实运用的自由。另外,工人也“自由”得一无所有,除了劳动力之外,没有其他任何商品可以出卖以维持生存所需。从形式上看,工人没有被强制,但是他们所处的生存状况迫使他进入资本家的工厂。资本家在生产过程中“从直接生产者即工人身上榨取一定量的剩余劳动,……按它的本质来说,总是强制劳动,尽管它看起来非常像是自由协商议定的结果。”⑦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297页。从实质上看,这种生产方式带来的只是一部分人的自由——资产阶级的自由,这种自由形式维护的是资本家的利益,而损害的是工人的利益。“一些人靠另一些人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因而一些人(少数)得到了发展的垄断权;而另一些人(多数)……暂时被排斥在一切发展之外。”①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第96页。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资产阶级所享有的自由时间是建立在大多数的群众的全部生活时间都转化为劳动时间的基础之上的。资本主义制度存在的问题在于劳动和自由时间在社会成员之间分配的不正义,归根结底是“自由”在社会中的分配不正义。然而,马克思追求的自由是普遍的和每个人的自由,而非抽象的和片面的自由。马克思断言,资本主义的历史使命在于为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建立现实基础。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作为剥夺者的资产阶级被剥夺,阶级壁垒被打破,那时才有真正的自由——人的自由。
既然“正义”和“自由”都是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的重要准则,那么在马克思的理论中,“正义”与“自由”就并非是毫无关联的两个范畴。马克思潜在的“人类学视角”就是二者连接的纽带。“马克思的确是一位人类学家。”②托马斯·C·帕特森《:卡尔·马克思,人类学家》,何国强译,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21页。更确切地说,马克思是一位哲学人类学家,他致力于寻找人之为人的一切特性,确定判断存在物究竟是否为人的标准。马克思的“人类学视角”就是将人类看作一个整体,而不是将人分割开来看待,它追求人性整体的繁荣与充分发展。根据这一视角,幸福(繁荣)是人的最根本问题,某部分人和某些层面的自由、正义并不是真正的幸福与繁荣,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就是马克思所追求的人类幸福,这种“人类幸福”内在地包含自由、正义和平等。在资本主义社会,对物质资料,尤其是对自由进行倾斜式分配,少部分人的自由以大多数人的受奴役为代价;而在共产主义社会,对自由的分配更加平等和公正。正是从人类发展的视角,马克思划分了人类发展的三个阶段——人的依赖关系;物的依赖基础上的人的相对独立性,以及人类的自由全面发展阶段。马克思严格地区分了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是有限的、局部的和充满温情的社会,无疑,资本主义社会是对前资本主义社会的进步,它打破了历史和地域的封闭性,开创了世界历史,也解放了人的附属性,但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物质基础还没有达到极大丰富的程度,资源相对匮乏,人也还没有变为完全的“人”,还受到需要和欲望的操纵,依旧是依赖于物的存在,人还生活在国家框架之中,仍然充满对抗。所以“正义”还具有自身存在的环境和必要,人们需要正义原则来协调不同个体之间的关系,化解矛盾,使每个人得其所应得。
在作为哲学人类学家的马克思看来,马克思的自由观和正义观有一个共同的立足点——对资本主义条件下的人和人类的关怀。马克思批判资产阶级靠牺牲工人而实现劳动条件的节约和生产的发展,揭露“资本主义……对人,对活劳动的浪费……它不仅浪费血和肉,而且浪费神经和大脑。……人类本身的发展实际上只是通过极大地浪费个人发展的办法来保证和实现的。”③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105页。从根本上来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非人性的,使所有的人退化,把人从其类权力(species -powers)引向了异化”④乔治·埃尔斯特《:理解马克思》,何怀远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499页。。马克思的人类学还充满对人类未来的展望。他认为只有到了人类发展的第三个阶段——共产主义阶段,物质极大丰富,人类能够摆脱欲望和需要的束缚,人类获得自由全面发展,变成完全的、真实的人,人与人之间和谐共处,此时,法权意义上的“正义”不再具有存在的环境和必要(当然,作为美德的正义价值还可以存在,以调解人与人相处中必要的摩擦),而“自由”才是这个阶段的人的主要价值追求。因此可以说,“正义”和“自由”是人作为类存在的发展所经历的两个不同阶段,二者不仅不是对立矛盾的,反而是延续和扬弃的关系。人作为类存在是一种连贯性的存在,具有意识,能够思考,“可以对过去、现在和将来进行反思、比较和评价。”⑤Ziyad I. usami,“Marx on Distributive Justice”.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Vol.8,No.1,1978,p.61.所以,依据较高阶的正义或自由来评判较低阶社会的自由或正义状况是可能和可行的。概言之,马克思最终追求的是每个人的即人类整体的自由和自我实现,“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⑥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第50页。共产主义标志着人类的成熟,人类从事生产时不再受需要和欲望所驱使,而是按美的规律来活动和生活,人最终就会变成自由创造的个人,变成完全的人,真正的人。
总而言之,关于“马克思是否基于正义批判资本主义”这一国际争论,布伦克特认为自由而非正义才是马克思资本主义的价值尺度,如此,他就将“自由”这一新的维度纳入了人们的视阈之中。这一解答思路是学术研究的一大推进,然而,作此解答还远不够,事实上,在马克思理论中,正义与自由都具有双重意蕴:正义有意识形态的与非意识形态的之分,自由有形式的与实质的之分。此外,正义和自由并非是彼此对立与排斥的,而是相互共筑为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的二维视角与双重尺度,即资本主义在马克思眼中既不正义,又不自由。正义与自由统一于马克思所内在持有的人类学视角——将人类发展看作连贯性整体,正义和自由皆为马克思审视人类在不同历史阶段发展状况的阶段性哲学视角,在阶级社会中,人类的主要价值诉求为正义,而前瞻到非阶级社会(共产主义),人类自由就会实现对“正义”的内在超越,使得人成为全面发展的真正自由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