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南海更路簿”国际法上的证据资格
——以苏德柳抄本“水路簿”等12种“南海更路簿”为样本

2020-01-08 08:54
关键词:国际法院抄本岛礁

李 永

(1.海南医学院 人文社会科学部,海南 海口 571101;2.海南省南海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海南 海口 570228)

“南海更路簿”是我国渔民,在长期开发南海的历史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一种记载航海信息的小册子①王崇敏《:南海海洋文化研究》,北京:海洋出版社2016年版,第431页。。它是世世代代海南渔民集体创作的南海航海指南,反映了我国海南渔民祖祖辈辈经营、耕作南海的悠久历史②许俊《:南海更路簿——中国人经略祖宗海的历史见证》,海口:海南出版社2016年版,第99页。。“南海更路簿”如为适格的国际法上的证据,将为我国主张主权、历史性权利等南海权益,提供重要法律事实依据③李永:《历史性权利与大陆架关系初论——兼议中国在南海大陆架上的历史性权利》《,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第8页。。而目前,我国学界鲜有对“南海更路簿”国际法上的证据资格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这极大地影响了“南海更路簿”内蕴价值的发挥。鉴于此,本文拟对这一问题展开研究。

论述前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南海更路簿”仅是对我国渔民广泛使用的不同版本“更路簿”的抽象统称,而对“南海更路簿”予以证据资格分析,须以具体的客观存在为研究样本。为此,本文在国内目前发现的32种“南海更路簿”④1974年原广东省博物馆考古人员在西沙群岛调查时偶然征集一本海南琼海县老渔民苏德柳抄写的“水路簿”,“南海更路簿”始为学界所知,随后“南海更路簿”的发现数量逐渐增多,1977年,韩振华教授在此基础上又征集了三种“海南更路簿”,分别是:陈永芹抄本“西南沙更簿”、许洪福抄本“更路簿”以及郁玉清抄本“定罗经针位”,1987年出版的《南海诸岛地名资料汇编》刊发了包括以上4种在内的共12种“南海更路簿”,新刊发的八种分别是:李魁茂抄本“水路簿”、彭正楷抄本“水路簿”、卢洪兰抄本“水路簿”、蒙全洲口述“去西、南沙水路簿”、李根深存“东海、北海更流簿”、麦兴铳存“注明东、北海更流簿”、林鸿锦抄本“更路簿”以及王国昌抄本“顺风得利”。2015年刘南威在前12种“南海更路簿”的基础上增加6种,分别是:王诗桃抄本“更路簿”、卢家炳抄本“更路簿”、黄家礼抄本“驶船更流簿”、陈泽明抄本“更路簿”、符树万抄本“更路簿”以及柯家裕抄本“更路簿”。海南大学周伟民,唐玲玲合著《南海天书——海南渔民〈更路簿〉文化诠释》一书在以上18种的“南海更路簿”基础上再次增加7种,分别为:郑庆能藏本“琼州行船更路志录”和“广东下琼州更路志录”、冯泽明藏本“更路经”、苏承芬祖传抄本“更路簿”、苏承芬据航海经验修正本“更路簿”、苏承芬独创“中沙水路簿”。2015年7月,海南大学夏代云教授又在前25种“南海更路簿”的基础上新收录和发现7种分别是:海南省博物馆藏“顺风东西沙岛更路簿”、吴淑茂“更路簿”、儋州海头镇庄船长“华南航行沿海手册”、儋州冯船长“更路簿”、文昌市陈川新“更路簿”文昌市郑船长的2部藏本“更路簿”,夏代云教授发现和整理现存的32种“南海更路簿”是目前学界整理种类最多的统计。的基础上,选取已为学界公认,且有原始文献来源的陈永芹抄本“西南沙更簿”(陈永芹簿)、苏德柳抄本“水路簿”(苏德柳簿)、卢家炳抄本“更路簿”(卢家炳簿)、王国昌抄本“顺风得利”(王国昌簿)、李魁茂抄本“水路簿”(李魁茂簿)、卢洪兰抄本“水路簿”(卢洪兰簿)、彭正楷抄本“水路簿”(彭正楷簿)、陈泽明抄本“更路簿”(陈泽明簿)、黄家礼抄本“驶船更流簿”(黄家礼簿)、许洪福抄本“更路簿”(许洪福簿)、郁玉清抄本“定罗经针位”(郁玉清簿)、李根深存“东海、北海更流簿”(李根深簿)等12种“南海更路簿”①本文选取的12种“南海更路簿”原始文献及其注译均引自周伟民,唐玲玲:《南海天书——海南渔民〈更路簿〉文化诠释》,北京:昆仑出版社2015年版,第255-726页。为研究样本予以证据资格分析。而学界发现的其他版本“南海更路簿”国际证据资格问题,则有待另行研究。

一、国际法上证据资格的判定标准:“无讹化”

证据资格一般是指当事方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明事实的能力,因而能够被法院所采纳。证据资格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将其称为“证据能力”,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则将其界定为“证据的可采性”②张卫彬《:国际法院解决领土争端中的证据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年第52页。。在国际法上,证据资格问题一般是国际争端解决机构,仅在查明呈现个案化特质的国际争端事实时才会涉及,因而,在国际法上对于证据资格的判定,并没有形成明确的条约法或国际习惯法规则,只有在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内部的裁判规则或审理程序中才会有所体现。

国际争端解决机构一般包括国际司法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在通常情况下,国际仲裁机构,因其仲裁程序由争端当事方合意选择,故其对证据价值之确定并没有统一的规则可循。正如杉原高嶺所言,国际仲裁裁判在法庭的组成、程序以及适用法规方面都尽量确保体现当事国的自由意思,这也是仲裁的一个优势,国际法委员会之所以只制订《仲裁裁判模范规则》(1958年),而没有将其条约化的理由也就在于此,该模范规则以仲裁不受挫折为原则(principle of non -frastration),旨在保证当事国之间形成仲裁合意后,不因法庭组织的对立而使仲裁受挫,然而,这种精心的设计,反而使各国产生了一种狭促的义务感,也是导致国家回避将其作为一般性条约予以采纳的主要原因③杉原高嶺《:国际司法制度》,王志安、易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19页。。而以国际法院为代表的国际司法机构,由于组织机构的常设性、运行机制的稳定性,其制定的《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规则》关于证据的判定规则,已成为目前国际社会判衡证据资格的权威准则。

基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通常情况下,国际法院在审理案件当中,坚持当事方提供证据自由原则。这也意味着在法院规定的时间限制内,当事方一般可以提供任何证据④张卫彬《:国际法院解决领土争端中的证据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年第68页。。然而,尽管如此,国际法院对于当事方提交的证据资格并非没有任何限制。就证据资格而言,其主要体现为“无讹化”的限定规则。《国际法院规约》43条第4款规定“当事国一方所提出之一切文件应将证明无讹之抄本一份送达另一方”《;国际法院规则》50条第1款规定“每一书状的原本都应附有可资佐证书状中论点的一切有关文件的经核证的副本”,52条第1款则规定“每一书状的原本应由代理人签署并提交书记官处。该原本应附以经核证的书状副本一份......按照规约第43条第4款送交当事国另一方......”,由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国际法院规约》第43条第4款首先用“无讹”之条件规定了证据资格的基本要求,在此基础上《,国际法院规则》第50条第1款及52条第1款又对其以“核证”标准,进一步明晰了“无讹”的适用范围。以上三个条款共同构筑了“无讹化”的证据资格规则。“无讹化”的本质属性是要求适格的证据应具备客观真实性,并被其后的国际司法实践所明确贯之。

1991年“卡塔尔与巴林海洋划界和领土案”是国际法院适用证据资格“无讹化”规则最具代表性的案件。在该案中,巴林对于卡塔尔在起诉状中所附的82份书面证据提出质疑,认为一些书面证据签章很不准确,并且其所记载的内容已经为国际社会所一致认可的事实相违背,一些书面证据笔迹前后表态各异并非出自一人,有些文件是由不同载体纸张拼凑而成,等等。巴林在经过长时间的评判之后,由此得出卡塔尔提交这些证据材料均为“伪造物”(forgery)。最后,国际法院应巴林要求撤销了卡塔尔提交的缺乏真实性的证据材料,并裁定在该案的随后程序中,争端当事国均不得再对其予以援引⑤Js Al -Arayed“,A Linein the Sea ——The Qatar V Bahrain Border Disputein the World Court”,North Atlantic,Berkeley,2003,pp.364-386.。国际法院立法导引与司法实践表明,一个客观实在要转化成为国际法上的一个适格证据,其基本条件是要满足“无讹化”的真实性要求。判定我国“南海更路簿”是否具备国际法上的证据资格亦取决于这一条件。

二、“南海更路簿”外化载体考析

“南海更路簿”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其形成过程并非一蹴而就,不同版本的“南海更路簿”所形成的外化载体,自会因产生时间的不同,而在时际上有所差异。早期的“南海更路簿”只是渔民海航经验总结,其以口述——“更路传”的形式口耳相传。到了明代,始出现手抄本“更路簿”。清代“南海更路簿”发展达到顶峰,每个赴往南海作业的渔船都有一本。在19世纪30年代,外国海图风行和导航设施普及以后,“南海更路簿”被取代,退出历史①周伟民《:更路簿形成、盛行和衰亡的年代及其性质、用途》《,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第34页。。

正是由于清代为“南海更路簿”最为广泛使用的时期,因此,现存可考“南海更路簿”大部分都是清代至民国时期形成和留存的手抄本②阎根齐《:论南海渔民的〈更路簿〉》《,南海学刊》2015年第3期,第65页。。本文选取的12种“南海更路簿”根据考证,其形成时间也大都为这一时间段。“苏德柳抄簿”为海南琼海市苏德柳所藏。苏德柳1909年出生,在其13岁时,抄写了“苏德柳抄簿”③广东省博物馆《:西沙文物——中国南海诸岛之一西沙群岛文物调查》,北京:文物出版社1974年版,第11页。,按此推算该簿应为1921年产物,其底本有学者推测应为清代中晚期④韩振华《:我国南海诸岛史料汇编》,北京:东方出版社1988年版,第367页。。“卢家炳簿”为海南琼海市卢家炳家族传承遗簿。该簿由卢家炳之高祖父卢有谊大致于青年时抄写而成。据卢家族谱记载,卢有谊生于丙戌年十月,即1826年⑤周伟民,唐玲玲《:南海天书——海南渔民〈更路簿〉文化诠释》,第708页。。照此推算,“卢家炳簿”应当为清代道光二十五年即1845年左右产物。“王国昌簿”由于其载有“奈罗东西开五六更有轮船”,辅以该簿持有人及其使用年代,可推知,其形成时间大致在清朝末年。“李魁茂薄”由海南潭门镇渔民李魁茂所藏。李魁茂约出生于1920年,其簿由其父留下。“李魁茂薄”最晚也应于清末至民国年间形成。“卢鸿兰簿”与“彭正楷簿”均为广东省博物馆在1974年进行调查时征得,并记载其簿“为五十年前手抄本”⑥广东省地名委员会《:南海诸岛地名资料汇编》,广州:广东地图出版社1987年版,第124页。,由此推算两簿形成时间至迟应为1924年。“陈泽明簿”是一本来源清晰、流传有序的“更路簿”。该簿分为前后两部分。前部分以毛笔小楷抄写,文末载有“乙亥岁正月抄”,按照该簿记载更路和地名,以及所反映的西沙更路信息,形成该簿所载的乙亥年份应为1875年。“黄家礼簿”为黄家礼家族传本。黄家礼系1930年生人,是黄氏迁琼后第37世,第26世黄志琼由外地迁入琼海潭门镇开始捕鱼为生。“黄家礼簿”若以黄志琼起算,其形成时间应在明晚清初⑦夏代云《:海南渔民〈更路簿〉的时代考证和文化特征》,《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第57页。。“许洪福簿”原本是海南琼海县潭门公社草塘大队草塘生产队许洪福手抄的,1975年11月,其子许开创将该书捐献给海南行政区水产研究所,按此推算“许洪福簿”形成时间应该在1920左右。“郁玉清簿”是海南琼海县潭门公社潭门大队郁玉清之抄传本,郁玉清本人在1919年15岁就开始出海捕鱼,因此,“郁玉清簿”形成时间应该在1919年以前⑧韩振华《:我国南海诸岛史料汇编》,第381-394页。,而“李根深簿”与“陈永芹簿”按照海南大学周伟民教授调查数据显示⑨周伟民,唐玲玲《:南海天书——海南渔民〈更路簿〉文化诠释》,第457-577页。,其形成时间至少也应当在1930年以前。

可见,本文选取的12种“南海更路簿”形成时间各有不同。形成时间最早的“南海更路簿”当属“黄家礼簿”,其形成时间大致为明晚清初。形成时间较晚的主要为“卢鸿兰簿”“彭正楷簿”与“陈永芹簿”,其主要形成于20世纪30年代。而其余“南海更路簿”形成时间大多介于清代与民国之间,如“王国昌簿”“陈泽明簿”“苏德柳簿”等。以上“南海更路簿”外化载体虽然时间长短不一,时间跨度较大,但最晚产生的“南海更路簿”也是20世纪30年代前就已形成,均系其时际上的客观产物。

三、“南海更路簿”内载信息叠析

不同版本的“南海更路簿”形成时间虽然不尽相同,有些形成清初,有些形成于清末,还有些形成于民国和近代;其所有人和使用人也各有不一,有些是海南文昌渔民,有些是海南琼海渔民。但不同版本的“南海更路簿”,却对南海相同各岛礁的命名以及航行路线记载,均呈现出高度的同一性和同叠性。

(一)岛礁命名之同一

对南海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各类岛礁的命名上,本文选取的12种“南海更路簿”在其记载内容上体现了高度的同一性。以西、南沙群岛中代表性地名为例,在西沙群岛,不同版本的“南海更路簿”对最大的岛屿“永兴岛”的命名,除陈永芹簿将其命名为“猫住”、黄家礼簿将其命名为“琶注”之外,其余各版本“南海更路簿”均将其命名为“猫注”①由于李根深簿没有关于永兴岛的相关更路线,因此,其无对永兴岛的记载和命名。另,许洪福簿由于没有西沙群岛的更路线,因此,该本更路簿无任何关于西沙群岛岛礁名称的记载和命名;而李魁茂簿仅有西沙更路线,无南沙更路线,因此,其无任何关于南沙群岛岛礁名称的记载和命名。。对“东岛”的命名,除黄家礼簿将其命名为“琶兴”,李根深簿将其命名为“猫兴峙”之外,其余各版本“南海更路簿”均将其命名为“猫兴”,而在南沙群岛中,对“太平岛”的命名,除李根深簿将其命名为“黄山马峙”之外,其余各版本“南海更路簿”均将其命名为“黄山马”,对南沙“中业岛”的命名,除彭正楷簿将其以“铁峙”与“铁岛”同义代换交替使用之外,其余各版本“南海更路簿”均将其命名为“铁峙”。对南沙“西月岛”的命名,除卢洪兰簿、陈泽明簿、许洪福簿、李根深簿将其命名为“红草峙”之外,其余各版本“南海更路簿”均将其命名为“红草”,对南沙第四大岛“南威岛”的命名,除苏德柳簿将其命名为“乌仔峙”,卢家炳簿、陈泽明簿将其命名为“鸟子峙”之外,其余各版本“南海更路簿”均将其命名为“鸟仔峙”,等等。

由以上“南海更路簿”对代表性岛礁的命名不难发现,不同版本的“南海更路簿”无论是对西沙群岛,还是南沙群岛中的重要岛礁的命名,几乎完全相同。虽然有些岛礁在命名上有一些差异,例如,有些是在岛礁名称后加上了海洋地况的特征词汇,比如在对“太平岛”的命名上,大部分“南海更路簿”使用了“黄山马”,而仅有李根深簿则将其命名为“黄山马峙”;在对“西月岛”的命名,大部分“南海更路簿”使用了“红草”,而卢洪兰等簿将其命名为“红草峙”。“峙”是我国渔民对海水高潮时没有淹没的岛屿和沙洲的一种统称②刘南威《:现行南海诸岛地名中的渔民习用地名》《,热带地理》2005年第2期,第190页。。“南海更路簿”中此种“岛礁名称+地况特征”的命名方式与没有加“地况特征”的岛礁其实是同一事物。

此外,由于“南海更路簿”的使用人是渔民,他们大多文化水平较低,很多渔民几乎没有受过文化教育,尤其在新中国成立之前,赴往南海捕鱼的渔民更是如此。因此,他们抄写或撰写的“南海更路簿”还存在同声异字替换、笔误或错别字的现象。例如,在对“永兴岛”的命名上,大部分“南海更路簿”使用的“猫注”,而陈永芹簿则将其命名为“猫住”,由于“注”和“住”在发音上相同,在此处岛礁命名上就为典型的同声异字替换。在对“南威岛”的命名中,大部分“南海更路簿”均将其命名为“鸟仔峙”,而苏德柳簿则将其命名为“乌仔峙”,该簿中的“乌”字就是一个典型的笔误。在对“永兴岛”的命名中,大部分“南海更路簿”均将其命名为“猫注”而黄家礼簿则将其命名为“琶注”,此处的“琶”就有可能是一处错别字,但是,这些同声异字替换、笔误或错别字的现象,均不影响渔民对岛礁方向和具体位置的判断,其反而从侧面更加有力体现了“南海更路簿”岛礁命名的同一性。

(二)更路航线之同叠

“南海更路簿”除对岛礁命名体现同一性外,其记载不同更路航线,还呈现出高度的同叠性。“南海更路簿”对更路航线的记载,主要以“自某地去某地航行方位航行时间”的结构范式构成。如:“自猫住去二圈用丁未三更半”,在该结构中“自”是指从哪个地方出发的修饰语,有些“南海更路簿”有时也用“由”替代,有时直接省略不用。“去”是指从哪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为行进动词,一些“南海更路簿”有时使用“下”“往”“驶”“上”“到”“与”等同义词汇替代使用。航行方位前一般以“用”连接,有时也用“向”“使”等此替代。该方位连接词后连接方位,不同版本的“南海更路簿”对方位表述不一,“南海更路簿”定向方位是以航海罗盘导引。因此,不同版本的“南海更路簿”航海路线使用的方位,均以航海罗盘上标注的“子”“癸”等24个方位表述。一个具体方位,一般是以上两个字的对称表述,如上结构中的“丁未”,有时为将方位表述更具体则用四个字的对称表述如:“壬丙巳亥”“寅申兼二线艮坤”等。方位是“南海更路簿”航线的命脉,是更路路线中最重要的构成部分,如果方位错误将直接导致航线错误,因此,其是检验“南海更路簿”航线是否准确的最重要标准。方位之后,是“南海更路簿”对更路航线的时间记载③吴清亮,焦勇勤,谢辉强:《机帆船在南海的普及与南海更路簿的演变——以王诗佩本《更路簿》为例》,《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第16页。,也是更路航线的最后部分,均以“更”表述。“更”在中国古代,既是一个时间单位又是一个距离单位,如同现在仍为人们日常所说的,坐飞机从海口飞武汉航程要两个小时,从家到山顶需要步行一天,这里的“小时”“天”其实就是古代航船中所用的“更”,一“更”表述时间时为两小时,表示距离时,一“更”约为60里①《南海更路簿——中国人经略祖宗海的历史见证》编辑委员会《:南海更路簿》,海口:海南出版社2016年版,第106页。,需要说明,“更”的距离只是一个经验概念,其与船只的大小、航行风向、航行海况均有密切的关系,因而在不同“南海更路簿”中,由于配套使用的船只大小不同,从而导致其使用“更”的时间长短不一,但这并非是更路航行错误,而只是对配套使用不同“南海更路簿”的具体船舶而言的准确时间,这就如同从甲地到乙地,通常意义上认为两地距离为一天路程,普通成年人步行一天即可到达,但对于一个儿童而言,则可能需要两天,此时,不是通常意义上认为的一天路程时间错误,而只是参照的对象不同而已。“南海更路簿”中的“更”就是以上一般人认为的一天路程,所以,“更”在“南海更路簿”因其使用人的船只大小而显示的长度各有不一,因此,其对于航线准确性的判断意义并不大。故而本文在分析“南海更路簿”的重叠性时,对其“更”之记载部分不再予以分析。

在西沙群岛随机选取更路航线中,“永兴岛”到“浪花礁”航线,本文选取的12种“南海更路簿”对此航线记载的共有5本②不同“南海更路簿”所记载路线范围主要由其“南海更路簿”所有人的实际需要而定,因此,不同版本的“南海更路簿”其记载路线范围大小不一,有些记载的更路线较广如王国昌簿,但有些记载的路线较窄如李魁茂簿,因此,本文对随机选取的更路路线仅以对其有记载该路线的“南海更路簿”进行分析。,苏德柳簿将此航线记载为“自猫注上三圈用壬丙平四更对南”,卢家炳簿为“自猫注驶三圈巳亥四更半收”,王国昌簿为“自猫注上三圈用子午壬丙巳亥四更向南驶收”,李魁茂簿为“猫注与三圈午丙巳四更半相对”,郁玉清簿为“自猫注上三圈用子午壬丙巳亥四更远向南驶”,以上各簿记载的地名“猫注”指的是“永兴岛”,“三圈”即为“浪花礁”③文中12种“南海更路簿”关于岛礁名称、航线方位及其他更路信息释义的注译均引自周伟民,唐玲玲《:南海天书——海南渔民〈更路簿〉文化诠释》,第255-726页。,对航行方向所载的“壬丙”“巳亥”“壬丙巳亥”“丙巳”均为一个方位。需要说明,渔船在航行时,如果配套该船“南海更路簿”使用的罗盘为单针,此时则主要使用两个表示相对方向的时间词表示,即为以上记载的“壬丙”及“巳亥”;如果渔船航行的具体位置是这两个表示相对方向的时间词的一半,这在用单针的渔船中,表示时间就会出现相邻时间词的交替使用。具体而言,如以上记载,当一渔船行使的具体方向是离“壬丙”方位的一半,即“巳亥”与“壬丙”两个方位的中间线,则此时这一具体方位,即可用“壬丙”也可用“巳亥”,而当渔船使用为双针时则具体方位为“壬丙巳亥”或简称为“丙巳”。可见,以上5本“南海更路簿”所记载从“永兴岛”到“浪花礁”这一更路路线,都是完全重叠的。而在“金银岛”到“中建岛”更路航线,对此航线有记载的共有8本“南海更路簿”,苏德柳簿将此航线记载为“自尾峙去半路用癸丁三更半收(对西南)”,卢家炳簿为“自尾峙驶半路癸丁四更收”,王国昌簿为“自尾峙下半路用癸丁加一线子午二更向南驶收”,李魁茂簿为“半路与尾峙癸丁兼一线未四更”,彭正楷簿为“自尾峙下半路用癸丁加一线子午二更向南驶收”,陈泽明簿为“自尾峙去半路丁未平四更半”,郁玉清簿为“自尾峙下半路用癸丁加一线子午二更远向南驶”,李根深簿为“自尾峙去半路用癸丁三更”,以上各簿记载的地名“尾峙”指的是“金银岛”,“半路”则是“中建岛”,对航行方向所载的“癸丁”“癸丁加一线”“癸丁兼一线”“丁未”均指的相同的方位,其中陈泽明簿所载的“丁未”是“癸丁丑未”的简称。

在南沙群岛更路路线中,“双子群礁”到“中业礁”航线,对此航行有记载的共有5本“南海更路簿”,陈永芹簿将该航线记载为“自双峙往铁峙用午丁二更”,卢家炳簿为“自双屿往铁屿子午癸丁平二更对西南收”,王国昌簿为“自双峙去铁峙驶子午癸丁平二更收”,彭正楷簿为“自双峙往铁峙驶子午癸丁平二更收”,郁玉清簿为“自双峙往铁峙使子午癸丁平二更收”,以上各簿记载的地名“双峙”指的是“双子群礁”,“铁峙”则是“中业岛”,对航行方向所载的“午丁”“子午癸丁”“丁未”均指相同的方位。“西月岛”到“马欢岛”航线,对此航线有记载的共有10本“南海更路簿”,苏德柳簿将该更路记载为“自红草上锣孔用卯酉五更收(对东)”,卢家炳簿为“自红草驶罗孔乙辛卯酉平五更对东南收”,王国昌簿为“自红草到罗孔驶乙辛卯酉平五更收回用癸丁光星仔门过头即到在东南”,卢洪兰簿为“自红草峙去锣孔峙用乙辛卯酉五更收”,彭正楷簿为“自红草到罗孔驶乙辛卯酉平五更收”,陈泽明簿为“自红草峙去罗孔用向乙辛卯酉五更收”,黄家礼簿为“自红草往罗吼驶乙辛卯酉五更收”,许洪福簿为南沙为“自红草至罗孔使乙卯五更收”,郁玉清簿为“自红草至罗孔使乙辛卯酉平五更收”,李根深簿为“自红草峙到那孔峙用乙辛卯酉五更”,以上各簿记载的地名“红草”“红草峙”指的是“西月岛”,“罗孔”“锣孔”“锣孔峙”“罗吼”“那孔”则是“马欢岛”,对航行方向所载的“乙辛卯酉”“卯酉”“乙卯”均指的同一方位。

通过随机选取的形成年代不同、持有人不一的不同版本,各“南海更路簿”不同更路航线,相向叠合后可以看出,其不论是对于西沙群岛更路航线的记载,还是对于南沙群岛中有代表性的更路航线的记载,均呈现出高度的同叠性。尤其是在南沙群岛中的更路航线更为如此,如南沙第一大岛“永兴岛”至“南钥岛”更路路线和南沙第三大岛“西月岛”到“马欢岛”更路路线,本文选取的“南海更路簿”样本中,有10本“南海更路簿”均对其予以了记载,各更路航线记载几乎完全一致。

四、结 论

国际法上,以国际法院为代表的国际司法机构,通过《国际法院规则》和《国际法院规约》确立的证据资格规则,经过长期的国际实践,目前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判衡证据资格的权威准则。判定一个客观事物能否具备国际法上的证据资格,核心条件是其需要满足“无讹化”的真实性标准。

本文选取的12种“南海更路簿”在外化载体上,通过历史考证发现,其均系不同时代时际上的客观产物,外化载体均具有真实性;而在内载信息上,通过文本叠析发现,不同年代、不同版本、不同地域、不同持有人的“南海更路簿”记载岛礁命名高度同一和更路路线相互同叠,各自内载信息上互为印证,彰显了内载信息的真实性。“南海更路簿”基于外化载体时际上的真实性和内载信息的真实性,使其满足国际法上证据资格无讹化条件的要求,进而具备国际法上的证据资格。

除本文选取的12种“南海更路簿”之外,我国目前还存在大量其他版本的“南海更路簿”,通过外化载体的历史考析和内载信息的交互叠析,亦可以判断哪些“南海更路簿”具有国际法上的证据资格。具备国际法上证据资格的“南海更路簿”可为其发挥我国在南海享有主权、历史性权利等权益的证据价值,提供前置性和基础性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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