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麓秦簡所見異地死亡吏卒歸葬考*

2020-01-08 03:17張韶光
简帛 2020年1期

張韶光

關鍵詞:異地死亡 吏卒 歸葬 槥 枲 屈肢

《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簡364-365記載:“●内史吏有秩以下□□□□□□爲縣官事□而死所縣官,以縣官木爲槥,槥高三尺,廣一【尺】八寸,袤六尺,厚毋過二寸,毋木者,爲賣(買),出之,善密緻其槥,以枲堅約兩敦(槨),勿令解絶。”①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第215—216頁。整理小組注:“袤六尺:槥長僅六尺,葬必屈肢。‘有秩以下’小吏乃秦社會中下層,此令揭示其葬式,與考古發現秦庶民多數屈肢葬的現象互相印證。”②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230頁。周海鋒也認爲由此可見秦采用屈肢葬的形式。③周海鋒:《新出秦簡禮俗考》,《中國文化研究》2016年夏之卷,第103—104頁。也就是説,可根據槥的形制判斷秦的葬式。但筆者結合《漢書》《後漢書》、居延漢簡等材料,認爲嶽麓秦簡整理小組的解釋是可以商榷的。嶽麓秦簡這條材料應當是説用槥臨時裝殮在異地從事公務期間死亡吏員和戍卒的情況,並非裝入槥中正式下葬的情況,因此不能由此判斷秦的葬式。

下面就此談幾點不成熟的看法,敬請專家批評指正。

秦漢時期,國家針對吏員和戍卒在異地從事公務期間死亡的情況,會采取一系列救助措施。這些措施多體現在對服兵役者及其家屬拜爵封侯、授予田宅等方面,①王文濤:《春秋戰國時期優撫思想管見》,《史學月刊》2002年第10期,第24—29頁;王文濤:《秦漢社會保障研究》,中華書局2007年。但也存在針對死者本身的措施,即由官府負責送其歸葬,主要分爲授槥、束槥、歸葬這三個步驟,現分别進行論述。

一、授槥

槥是指臨時簡易的棺材,秦漢時期,若吏卒在異地從事公務期間死亡,所在官府會提供槥進行裝殮,以便運送回鄉。

新出的嶽麓秦簡對槥的授予有詳細記載。《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簡364-365:“●内史吏有秩以下□□□□□□爲縣官事□而死所縣官,以縣官木爲槥,槥高三尺,廣一【尺】八寸,袤六尺,厚毋過二寸,毋木者,爲賣(買)。”②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215—216頁。整理小組注:“槥:小棺材。《漢書·高帝紀》:‘十一月,令士卒從軍死者爲槥。’服虔曰:‘槥,音衛。’應劭曰:‘小棺也,今謂之櫝。’”③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229頁。《説文·木部》:“槥,棺櫝也。”段玉裁注:“櫝,匱也。棺之小者,故謂之棺櫝。”④段玉裁:《説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270頁。所謂“縣官事”,邢義田認爲“泛指所有爲公事服務的,包括官吏和服徭役的百姓在内”。⑤邢義田:《地不愛寶》,中華書局2011年,第155頁。也就是説,官吏或百姓在爲公事服務期間死亡的,會被分配到一具小棺材,即槥。

一般情況下,從事公務所在部門會有槥的庫存,並定期統計槥的數量。居延漢簡176·54:“月簿餘櫝六具,帛六匹,經枲。”⑥中國簡牘集成編委會編:《中國簡牘集成》第6分册,敦煌文藝出版社2001年,第171頁。“”,裘錫圭認爲是“槥”的簡體。⑦裘錫圭:《漢簡零拾》,《古文字論集》,中華書局1992年,第567頁。這條材料反映了記録在簿籍上的槥有六具。居延新簡EPT59∶125:“七月餘見櫝六具。”⑧中國簡牘集成編委會編:《中國簡牘集成》第11分册,第134頁。也就是説,七月餘下的槥櫝的數量是六具。此外,對槥要進行嚴格保管,偷盜槥者會受到嚴重懲罰。龍崗秦簡122:“盜(槥)櫝,罪如盜□□□□□□□□□□。”①中國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龍崗秦簡》,中華書局2001年,第113頁。整理者認爲:“‘盜’後二字,有可能是‘宗廟’。”②中國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龍崗秦簡》第113頁。可見國家對槥的重視。

此外,官府在一定情況下還可以購買槥。《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簡365記載:“毋木者,爲賣(買)。”③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216頁。也就是説,如果從事公務所在縣没有足够的槥或者用來製作槥的木材,可以由縣出錢購買槥。並且當時已經出現了專門販賣棺材的場所,如《嶽麓書院藏秦簡(叁)》中所記的“棺列”“棺肆”等。④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叁)》,上海辭書出版社2013年,第129、132頁。而且,官府有較爲靈活的出資標準。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賜律》簡290:“諸當賜,官毋其物者,以平賈(價)予錢。”⑤張家山二四七號墓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49頁。可見,官府所批准的價格是以當時正常的市場價格爲準。並且官府出錢購買槥等喪葬用品要有詳細的記録。居延漢簡160·21:“□子真計。出錢卌,買盆二。出錢卅八,買一。出錢廿四,買三束。”⑥中國簡牘集成編委會編:《中國簡牘集成》第6分册,第143頁。即是對花費三十八錢購買一具槥的記録。

領用槥時需要有文書申請。居延漢簡267·4:“●甲渠候官五鳳四年戍卒病不幸死用槥櫝帛枲致。”整理者注:“致,漢代文書之一,猶今通知書。”⑦中國簡牘集成編委會編:《中國簡牘集成》第7分册,第150頁。裘錫圭認爲:“致是領用東西所用的文書。”⑧裘錫圭:《漢簡零拾》第592頁。也就是説,領取槥等喪葬物品時,需要憑藉“致”。在收到致後,有關機構應按照要求發放槥。居延漢簡157·20A:“戊辰朔丙子,甲渠塞尉元移南陽新野:埻束里瞿諸病死,爲一櫝,書到,□取,如律令。”⑨中國簡牘集成編委會編:《中國簡牘集成》第6分册,第132頁。裘錫圭認爲:“這大概是甲渠塞尉爲送亡卒槥櫝而發的文書的底稿。槥一櫝猶言槥一具。”⑩裘錫圭:《漢簡零拾》第569頁。這則材料是説,瞿諸病死,需要領用一具槥,並且出具了申請文書,有關機構在見到文書後,按律令發放。從中可以看出,在領用槥的申請文書中,應指明使用者的基本情況,並且領用應有記録。

槥發放後,還會對槥的使用情況進行核實。首先,通過領用槥的文書,即“槥書”,進行核實。里耶秦簡8-648:“卅一年七月辛亥朔甲子,司空守□敢言之:今以初爲縣卒死及傳槥書案致,毋(應)此人名者。上真書。書癸亥到,甲子起,留一日。案致問治而留。敢言之。章手。”①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190頁。陳偉等認爲“案致”是指“考察”,②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94頁。“真書”是指“簿書原件”。③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72頁。“傳”是傳遞的意思,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簡184記載:“行傳書、受書,必書其起及到日月夙莫(暮),以輒相報殹(也)。”④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61頁。整理小組將“行傳書”解釋爲傳送文書。⑤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第61頁。由此來看,里耶秦簡的這則材料是説,槥發放後,通過核實槥書,發現槥書上的人名與實際情況有所出入,需要進一步通過簿籍原件進行核實,從而達到確認槥使用情況的目的。其次,對槥的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核實。里耶秦簡8-1394:“死,【槥】未到家。”⑥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320頁。可見,通過調查槥是否運送到家,來核實槥的使用以及死亡吏卒的真實情況。

二、束槥

秦漢時期,異地死亡吏卒出喪時,官府會提供枲,用來捆扎槥,即束槥,以便於運送。

嶽麓秦簡對束槥也有記載。《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簡365:“出之,善密緻其槥,以枲堅約兩敦(橔),勿令解絶。”⑦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216頁。整理小組注:“出之:指出喪。”“密緻:見《説文》:‘緻,密也。’緻,通‘致’,密致,同義複詞。”⑧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230頁。

筆者認爲整理小組的看法是可以討論的。“善密”當爲“緊密”“嚴密”的意思。馬王堆漢墓帛書《房内記》41-42:“善密蓋以瓦甌,令虫(蟲)勿能入。”⑨裘錫圭主編:《長沙馬王堆漢墓帛書集成》第6分册,中華書局2014年,第82頁。馬繼興將“善密”解釋爲“嚴密的”。⑩馬繼興:《馬王堆古醫書考釋》,湖南科學技術出版社1992年,第765頁。對嶽麓秦簡的理解當與此相同。關於“緻”,《周禮·考工記·函人》記載:“櫜之而約,則周也。”鄭玄注:“周,密緻也。”⑪孫詒讓:《周禮正義》第10分册,中華書局2015年,第3970頁。《禮記·檀弓上》記載:“天子之棺四重,水、兕革棺被之,其厚三寸,杝棺一,梓棺二,四者皆周。”鄭玄注:“周,匝也。”孫希旦云:“四者皆周,言其皆並有底、蓋也。”①孫希旦:《禮記集解》,中華書局1989年,第235頁。也就是説,緻可以指從四周包裹、捆扎嚴密。而且,束棺在文獻中也多有記載。《釋名·釋喪制》:“棺束曰緘。緘,函也。古者棺不釘也。”②王先謙:《釋名疏證補》,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第424頁。《漢書·楊王孫傳》記載:“窾木爲匵(櫝),葛藟爲緘。”師古曰:“緘,束也。”北周庾信《傷心賦》:“藤緘轊櫝,枿掩虞棺。”③倪璠:《庾子山集注》,中華書局1980年,第59頁。倪璠注:“轊與槥,古字通。轊櫝,小棺也。”“藤緘”,“謂爲蔓草所縈”。④倪璠:《庾子山集注》第62頁。也就是説,可以用蔓草等物品將棺或者槥捆扎起來。由此來看,嶽麓秦簡中的“善密緻其槥”可以理解爲將槥捆扎結實牢靠。

束槥所用之物是枲。《説文·木部》:“枲,麻也。”裘錫圭曾指出:“枲是用作捆棺的棺束。”⑤裘錫圭:《漢簡零拾》第568頁。而且,枲也可以憑藉文書從官府領取。居延漢簡267·4:“●甲渠候官五鳳四年戍卒病不幸死用槥櫝帛枲致。”整理者注:“致,漢代文書之一,猶今通知書。”⑥中國簡牘集成編委會編:《中國簡牘集成》第7分册,第150頁。裘錫圭曾指出這就是“五鳳四年甲渠候官屬下爲病死戍卒領取帛枲的那些文書”。⑦裘錫圭:《漢簡零拾》第570頁。可見,枲也由官府提供。

束槥的方法是用枲將槥捆扎兩道。《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簡365記載:“善密緻其槥,以枲堅約兩敦(橔),勿令解絶。”⑧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216頁。整理小組注:“敦:通‘橔’,棺材上的覆蓋物。《玉篇·木部》:‘橔,棺覆也。’”“解絶:解,散也;絶,斷也。解絶,指捆槥的繩子散開或斷裂。”⑨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230頁。也就是用枲將橔捆扎牢固,不要使繩子散開。《禮記·檀弓》記載:“棺束縮二衡三,衽每束一。”孫希旦云:“縮,縱也。縱者二,以固棺之首、尾與底、蓋之材也。”⑩孫希旦:《禮記集解》第235頁。可見,從頭、尾兩處捆扎棺材的做法也是符合禮俗的。

死亡吏員的姓名等個人信息需要刻在槥上。《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簡131—132:“●令曰:諸軍人、漕卒及黔首、司寇、隸臣妾有縣官事不幸死,死所令縣將吏劾〈刻〉其郡名槥及署送書,可以毋誤失道回留。·卒令丙卅四。”③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第111頁。整理小組注:“郡名:郡籍、姓名。”④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第155頁。也就是説,秦有將死者姓名、籍貫等信息刻在槥上的規定。居延漢簡7·31:“謹與□槥櫝參絜堅約,刻書名縣爵里槥敦三辨券,書其衣器所以收。”⑤中國簡牘集成編委會編:《中國簡牘集成》第5分册,第22頁。可見,漢同樣存在將死者的姓名、爵級、籍貫等信息刻在槥上的規定。

封槥櫝時,需要用令丞印封緘。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津關律》簡500-501:“相國、御史請關外人宦爲吏若(徭)使,有事關中,縣道若屬所官謹視收斂,毋禁物,以令若丞印封櫝槥,以印章告關,關完封出,勿(索)。”⑥張家山二四七號墓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85頁。可見去異地從事公務的吏卒,因公死亡時,所在縣會將死者裝入槥櫝之中,並由令丞檢查,若没有違禁物品,就用令丞印封緘,且以此作爲通關憑證。

三、歸葬

異地死去的吏卒被放入槥中之後,官府會派專人負責送其回鄉安葬。

漢初高帝下令規定了對異地死亡吏卒的優撫政策。《漢書·高帝紀》記載:“八年十一月令士卒從軍死者,爲檜歸其縣,縣給衣衾棺葬具,祠以少牢,長吏視葬。”臣瓚曰:“初以槥致其尸於家,縣官更給棺衣更斂之也。《金布令》曰:‘不幸死,死所爲櫝,傳歸所居縣,賜以衣棺也。’”師古曰:“初爲槥櫝,至縣更給衣及棺,備其葬具耳。”陳偉指出“居縣”是指“死者歸葬所在的家鄉之縣”。⑦陳偉:《秦漢簡牘“居縣”考》,《歷史研究》2017年第5期,第181頁。也就是説,將死亡的吏卒送回鄉之後,由所在縣發給棺材、衣服等,將其安葬,並且賜以少牢。

懸泉漢簡也反映了官吏送死亡吏卒返鄉的情況。懸泉漢簡I0309③∶237:“神爵四年十一月癸未,丞相史李尊,送獲(護)神爵六年戍卒河東、南陽、潁川、上黨、東郡、濟陰、魏郡、淮陽國詣敦煌郡、酒泉郡。因迎罷卒送致河東、南陽、潁川、東郡、魏郡、淮陽國並督死傳(槥)。爲駕一封軺傳。御史大夫望之謂高陵,以次爲駕,當舍傳舍。如律令。”①胡平生、張德芳:《敦煌懸泉漢簡釋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45頁。胡平生、張德芳認爲:“從簡文看,丞相史李尊不僅護送上述八郡、國戍卒前往戍邊,而且還有迎接河東、南陽、潁川、東郡、魏郡、淮陽國等六郡、國的罷卒返回故里,同時還有督運亡故士卒的傳車。”②胡平生、張德芳:《敦煌懸泉漢簡釋粹》第46頁。可見當時送死亡吏卒返鄉歸葬的措施是較爲完善的。

秦漢之際送執行公務期間死亡吏卒歸葬的措施中所體現的社會優撫意識,是有所本的,同時也被後世所傳承。《通典》記載周初太公曰:“凡行軍,吏士有傷亡者,給其葬具,使歸邑墓,此堅軍全國之道也。”③杜佑:《通典》第4分册,中華書局1988年,第3808頁。《管子·揆度》記載:“管子曰:匹夫爲鰥,匹婦爲寡,老而無子者爲獨。君問其若有子弟師役而死者,父母爲獨,上必葬之,衣衾三領,木必三寸,鄉吏視事,葬於公壤。”④黎翔鳳:《管子校注》,中華書局2004年,第1386頁。馬非百云:“木必者,必通㘠。”“木㘠即木棺。《荀子·禮運篇》:‘棺槨三寸,衣衾三領。’是其證。”⑤馬非百:《管子輕重篇新詮》,中華書局1979年,第469頁。這些材料都反映了優待因公亡故的吏卒及其家屬的思想與措施由來已久。後世對此也多有傳承。《三國會要·兵政》記載:“延康元年令:士卒死亡者,郡國給槥櫝殯斂,送至其家,官爲設祭。”⑥錢儀吉:《三國會要》,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631頁。在宋代依然存在。《宋史·仁宗本紀》記載:“凡戰殁者,給槥櫝護送還家,無主者葬祭之。”以上這些措施,對緩和社會矛盾、穩定社會秩序産生了重要的作用,對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事業,也具有借鑒意義。

四、結論

整理小組通過嶽麓秦簡中的槥,對秦的葬式進行了分析,筆者也就此談談自己的看法。

《嶽麓書院藏秦簡(肆)》對槥的形制有如下規定:“槥高三尺,廣一【尺】八寸,袤六尺,厚毋過二寸。”①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215—216頁。整理小組注:“袤六尺:槥長僅六尺,葬必屈肢。‘有秩以下’小吏乃秦社會中下層,此令揭示其葬式,與考古發現秦庶民多數屈肢葬的現象互相印證。”②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230頁。周海鋒認爲“秦代一尺大約相當於現在23.1釐米”,由此换算,槥的尺寸爲“高69.3釐米,寬41.58釐米,長138.6釐米,厚度不超過46.2釐米”。③周海鋒:《新出秦簡禮俗考》第103頁。另,此處周文有誤,厚應是不超過4.62釐米,而非46.2釐米。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簡51-52記載:“隸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隸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爲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④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第32頁。因此,周海鋒得出結論,“令文抄寫時屈肢葬依舊盛行”,“雖然秦代法律明確規定若由政府負責喪葬,必須采用屈肢葬的形式;但是對於普通百姓或自行安葬的官吏,没有强制要求其必須遵循這一喪葬方式。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雲夢睡虎地11號墓的主人喜爲秦下層官吏,采用的是直肢葬的形式,同時發掘的其他秦墓也都如此”。⑤周海鋒:《新出秦簡禮俗考》第103—104頁。

首先,周海鋒對槥尺寸的换算以及死亡吏卒放入槥中需要屈肢的判斷大致是不錯的。丘光明考證戰國秦一尺長23.2釐米,並指出唐蘭所推得商鞅量尺長23.1釐米爲戰國尺的實際長度,雖然相差甚微,但23.2釐米是經過精密測量所得。⑥丘光明:《中國歷代度量衡考》,科學出版社1992年,第10—11頁。周文采用秦一尺相當於如今23.1釐米的觀點,相差甚微,誤差或可忽略。彭衛指出:“秦漢時期黄河流域和以北地區成年男性的中等身高大約166—168釐米,成年女性的中等身高大約爲150—152釐米。長江流域和以南地區成年男性的中等身高大約爲161釐米,成年女性的中等身高大約爲150釐米。”⑦彭衛:《秦漢人身高考察》,《文史哲》2015年第6期,第20頁。由此來看,將死亡的吏卒放入槥確需屈肢。

其次,對雲夢睡虎地11號墓的墓主人喜的葬式的判斷不够準確。發掘者指出,湖北雲夢睡虎地1977年發掘的秦墓中,M7、M9的葬式爲仰身直肢葬,M11爲仰身屈肢葬,M11的墓主人就是睡虎地秦簡《編年記》的主人公“喜”。⑧《雲夢睡虎地秦墓》編寫組編:《雲夢睡虎地秦墓》,文物出版社1981年,第8頁。(雲夢睡虎地M11秦墓棺内平面圖見圖一)⑨《雲夢睡虎地秦墓》編寫組編:《雲夢睡虎地秦墓》第10頁。戴春陽認爲:“睡虎地‘秦人的墓地’雖有一部分屈肢葬,但以‘仰身直肢爲主’,且屈肢者亦多與十一號墓主喜的蜷屈程度相若而與秦人‘蜷屈特甚’的典型屈肢葬已相去甚遠。”①戴春陽:《秦墓屈肢葬管窺》,《考古》1992年第8期,第752頁。從中可見,雖然蜷屈程度已不屬於“蜷屈特甚”,但仍屬屈肢葬的範疇。俞偉超認爲:“根據現有發現,最遲從春秋時起,秦人之墓主要是這種屈肢葬(指‘蜷屈特甚’),一直到秦始皇時期。這幾乎成爲區别秦人墓與其它各春秋戰國墓的重要特徵。甚至一直到漢初,一些秦人後裔的墓,還是采用屈肢葬,不過蜷屈程度慢慢減弱;大概要到漢武帝以後,這種現象才基本消失。”②俞偉超:《先秦兩漢考古學論集》第187—188頁。王學理認爲:“戰國後期在秦本土之外的秦墓中,屈肢葬相對地減少了許多,而且蜷屈的程度也頗爲舒展。這種情況應是受當地直肢葬文化影響所致。至於秦本土的秦人屈肢葬儀進入西漢初年之後也就很快消失了。”③王學理主編:《秦物質文化史》,三秦出版社1994年,第319—320頁。也就是説,雖然“屈肢葬”是春秋戰國秦墓的重要特征,但發展到後期,與秦墓典型的“蜷屈特甚”(見圖二)相去較遠。④金學山:《西安半坡的戰國墓葬》,《考古學報》1957年第3期,第72頁。

圖一

最後,由槥的形制判斷秦的葬式是不合適的。因爲槥只是起到臨時收斂屍體的作用,並不是下葬時所用。《後漢書·戴封傳》記載:“封還京師卒業。時同學石敬平温病卒,封養視殯斂,以所齎糧市小棺送葬到家。家更斂,見敬平行時書物皆在棺中,乃大異之。”這則材料中返鄉所用的也是槥,回家之後便更换了棺。也就是説,槥只是臨時使用的,形制較小,這是出於方便運輸的需要。正如郭浩所認爲:“‘槥櫝’形制狹小,只不過是爲了運輸方便,並不是死者最終下葬的棺具。”⑤郭浩:《漢代地方財政研究》,博士學位論文,山東大學2009年,第124頁。因此,由臨時所用的槥,來判斷秦的葬式,這種方法是有待商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