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少帅
摘 要:当下,我国的城市化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工业化水平也得到长足发展,城市中各类建筑物不断涌现,人口密度也在不断增加,火灾发生的几率越来越频繁,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损失,消防监督面临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尤其是在公众聚集场所中,由于其人口密度相较于正常场合中更高,传统监督管理模式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对于消防监督管理的各项要求,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加大对社会上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的重视程度,不断转变传统工作思路,创新管理模式新途径,来提升消防安全水平,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键词: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模式
引言
当下,在消防安全管理中,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在监督管理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对于各类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力度不同。在很多地区,尤其是在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上还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如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督执法机制不完善,专业监督执法人员不足和消防宣传不深入等,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消防监督水平的提升。本文分析当下在公众聚集消防监督管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其中的问题提出相关解决策略,以期提升我国消防监督管理水平,促进我国消防事业的顺利进行。
一、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现状分析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一旦发生火災,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愈发重要。笔者结合自身多年来从事消防监督工作实践,认为当前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公众聚集场所多为服务性产业,且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占了很大比例,企业经营者、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从业人员大多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常常因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消防安全。单位内部消防管理制度仅仅停留在纸面上,日常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巡查以及消防安全培训教育的主动性差,仅仅满足于应付消防部门的检查,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公众聚集场所取得消防行政许可后,单位负责人经常对内部随意进行装修改动,甚至出现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电气线路铺设不符合要求、封闭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和停用消防设施等严重消防隐患。同时,单位员工流动性强,整体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自救逃生能力差、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一旦发生火灾,难以有效处置应对,极易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甚至出现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
2.监督执法机制不完善
2019年,消防法部分修订,原公安消防部队划转应急管理部后改称消防救援机构,同时原公安消防机构的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职能移交住建部门。消防法第五十三条仍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但我国目前大部分地区的现状是:消防救援机构监督执法单打独斗的局面未从根本上改变,难以融入当地综合执法格局;住建部门因缺少执法人员编制、法律法规理解分歧和重视程度不足等原因,几乎不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流于形式,甚至撒手不管;乡镇、街道专业消防力量“空白”,消防志愿者队伍组织乏力,基层消防监管处于“空转”状态。消防法规“立改废”滞后,与公安、住建等部门的职责边界尚未完全厘清,严重影响消防职责履行,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理解上有偏差,执行上有缺位。以上各种原因导致公众聚集场所监督执法不到位,公众聚集场所负责人消防法规意识不强。
3.缺乏专业监督执法人员
消防救援队伍改制转隶后,执法人员编制基本保持不变,现有执法人员难以满足公众聚集场所的监管要求。以笔者所在的市辖区为例,全区总面积2516平方公里,户籍人口67万人,下辖20个乡镇街道办,辖区消防救援大队是所在市主城区唯一一个具有消防执法权限的大队。但从事消防监督岗位的人员只有6名(包含3名兼职监督执法人员),相当于平均一个监督员要担负419平方公里和11.1万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监督人员往往只能兼顾城区重点场所、重点单位,疲于应付各项工作任务,很难同时兼顾乡镇、街道末端管理,长期以往容易导致大量公众聚集场所失控漏管,甚至造成亡人火灾。同时,住建、公安等部门和基层乡镇街道更缺乏专业消防监督执法人员。
4.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不深入
消防宣传与教育培训是消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群众消防安全素质的主要方法,是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的重要基石。通过开展消防宣传与教育培训工作,可以有力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有力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力提升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为构建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奠定坚实的基础。但是,我国部分地区消防宣传培训存在重形式轻实效、全民宣传普及率不高、宣传载体单一、重理论轻实践、面向群体较为单一等问题。在近年来的各类亡人火灾事故中,不同程度暴露出单位消防宣传培训不到位,员工组织人员疏散和自救逃生能力不足等问题。
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策略分析
1.强化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公众聚集场所要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等各项消防法律法规,按照单位全面负责的要求,明确自身的主体地位 ,落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主动进行自我管理。而目前的消防监督管理模式,往往是消防部门“大包大揽”,严重削弱了场所的消防管理主体地位 。因此消防部门要研究切实可行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管理模式,发挥消防救援机构“部门依法监管”的职能作用。对于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自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高的公共聚集场所少检查少打扰,对于自我管理水平低下的场所加大抽查频率和执法力度。同时进一步修改有关法律法规,将是否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纳入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检查的一项必备条件,根据场所是否存在消防违法行为以及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消防安全评价报告,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保险费率的调整,督促场所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加强消防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场所自我管理的积极性,明确自身的消防管理主体地位,提高公众聚集场所抗御火灾的能力。
2.完善消防监督执法机制
消防改革转制后,与其他部门在消防管理的权责关系上仍有待进一步明确。建议加强顶层设计谋划,逐步完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与执法程序上的衔接,理顺部门与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执法中的关系。同时,推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立法解释,对“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出台相关工作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在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的权属范围及职责任务;在涉及建设工程未审、未验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方面,应当在立法解释中明确消防执法检查实施主体,若由住建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消防执法检查,建议分别予以明确住建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的消防执法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3.逐步开展委托镇街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工作
目前,全国部分地区已实施了镇(街)、管委会消防委托执法工作,例如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就印发了《东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山县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明确了委托执法机构、受委托执法主体、委托执法权限、委托执法方式、委托执法程序和委托执法责任等。在消防救援机构编制难以增加的现状下,笔者建议各地应逐步推进消防救援机构委托乡镇、街道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明确委托执法机构、受委托执法主体、委托执法权限、委托执法方式、委托执法程序和委托执法责任等,全面加强基层消防监督执法力量,努力实现消防行政执法打能最后“一公里”。消防救援机构在委托执法的同时,也要监督执法业务培训工作,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考核,加强集中法制审核建设,提升执法人员待遇。
4.深入开展全民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针对于目前宣传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重形式轻实效、全民宣传普及率不高、宣传载体单一、重理论轻实践、面向群体较为单一等问题,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必须会同相关部门,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人员情况来有针对性的制定宣传方案,提升方案的实用性和科学性,来提升宣传效率。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积极作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互联网的传播媒体广泛、及时、生动、直观的优势,经常性的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消防教育活动。要利用正反两面的火灾案例,使群众了解火灾发生的原因,逃生自救的方法。要利用微信微博和抖音快手等自媒体平台加大对消防安全的普及力度,提升人们的重视程度,从而促使人们在开展生产和生活的过程中积极响应消防安全号召,科学进行生产和生活,最大限度的降低火灾发生几率,提升我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三、结语
当下,我国面临的消防形势越来越复杂,给消防监督管理增加了较大难度。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如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相关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缺乏专业監督管理人员、消防宣传不深入等,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消防监督水平的不断提升。尤其是在公众聚集场所中,由于对消防监督管理重视程度不足,再加上其自身特点,一旦发生火灾,将带来极为严重的损失。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加大重视程度,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机制,打造专业人员队伍,来提升我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水平,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