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合同法律规制的完善

2020-01-07 23:24:55河北经贸大学庞敏
河北农机 2020年3期
关键词:签订合同代理人规制

河北经贸大学 庞敏

引言

随着电子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的急速扩张使得人们在进行交易的时候不得不以更加便捷迅速的方式签订合同。在具体实践中,在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以及效力判定方面出现了法律问题,有时无法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其加以处理和解决,这实质上耽误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怎样对相关法律加以完善值得深思。

1 电子合同的一般理论

1.1 电子合同的概念

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在《合同法》中已经明文规定了以数据电文的方式进行协议的签订。结合国内外结果可以对电子合同界定义为:电子合同是多方当事人通过计算机网络在虚拟空间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也就是说,电子合同依旧具有纸质合同应该具备的功能和属性,不过是电子媒体的介入让原始的媒体介质产生了变动。电子合同本质上还是合同,它仅仅是合同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离不开合同的本质要求。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比较,其特别之处在于记载贸易主体、表示内容的方式或载体发生了改变。

1.2 电子合同的特征

电子合同是跟着电子商务的强大而强大起来的,网络经济的日益普及使得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与书面合同相比,电子合同一般有以下特点:

1.2.1 电子合同具有虚拟性

电子合同是买卖双方通过网络虚拟空间协商买卖相关并且签订合同的,互相信任的基础是依靠密码的识别或者是第三方服务平台的认证。

1.2.2 合同缔结形式的特殊性

电子合同是将内容放置在计算机系统或者其他中介载体中,特点是数字化和非纸质化。

1.2.3 贸易主体辨别的困难性

签订电子合同的双方没有必要见面进行合同内容的协商,只要双方在网络环境中能有效取得联系,通过网络或者极端及程序的预设,就可以在虚拟的网络中确定合同的签订。

2 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制探索和现存问题

2.1 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制探索

网络架起了电子商务与科技之间的桥梁,创造了新的业务运作模式,电子合同方式应运而生,但由于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和滞后性,现行法律难以充分支持这一新事物的多样变化。基于数字化的法律问题与数字化结合合同而产生的许多新的问题。正是因为电子商务在急速壮大,这些与电子合同相关的问题需要迫切解决。

我国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一直在研究并不断有所突破,如:

(1)中国经济不断向前发展,电子商务也进入更多人进行交易的考虑范围,电子合同也逐渐成为更多人签订合同的形式。电子合同能够拉动电子商务的进步,但与此同时,也在实际应用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引发许多纠纷。为了应对这一问题,我国在2019年颁布了《电商法》,新电商法的实施更加适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在原有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增加新的时代要求,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范了电子商务交易市场中存在的问题。

(2)由于电子合同的独有特性,当事人无法面对面进行合同内容的协商与签订,这种属性可能会导致合同一方无法得知另外一方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民事能力和资格。《电商法》(2019年)规定,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这一规定就对于电子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资格予以肯定,进而避免了因此而产生的合同效力认定问题,因为当事人不必再担心对方缔约能力的问题,所以这也进一步提高了电子合同签订的效力。

2.2 电子合同法律规制中现存问题

电子合同在通过电子技术缔结的过程中,由于其与传统合同的缔结方式不同,由此引发了许多法律问题。

2.2.1 电子合同中的立法问题

电子代理人(电子代理人,是指不需要人为干预就能独立的启动某个行为、回应电子信息或履行某种义务的计算机程序、电子装置或者其他自动装置。)的缔约情况。电子代理人是一种程序设定,有可能出现人工无法预测的问题,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如:电子代理人的订约能力以及法律地位。电子代理人是使用者进行的程序设定,是一种中间媒介,其本身并没有自主的意思表达,也不独自享有利益或者承担责任,因此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1]。

2.2.2 电子合同效力问题分析

第一,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在电子商务的B2B交易方式下较易出现代理范围纠纷的问题[2]。交易双方无法面对面审查对方的权限,可能导致被代理人对该合同有效性的不认同。

3 我国电子合同的立法现状以及完善建议

3.1 我国电子合同的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的电子合同方面的立法不能满足现实需要。我国的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制探索起步较晚,直到颁布《合同法》才使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得到承认[3]。我国在电子合同的立法上一直在进行探索,但是在立法上还是粗线条,在具体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在解决实际纠纷上仍然具有不确定性,操作起来比较困难。所以在电子合同领域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3.2 完善我国电子合同立法的建议

对于电子代理人制度加以规定。目前我国没有对电子代理人进行明确的界定,更没有对在合同中使用电子代理人而产生问题后的具体事项做出规定。这无疑使大量运用电子代理人的合同签订当事人陷入被动,所以,对电子代理人做出规定是必要的。

如果电子代理人出现错误可能有两种情况,第一是电子代理人在设置之初便出现设置错误,对此,应当设置人工应急介入进行补救的措施;第二是应答系统自身错误导致系统回复与系统使用人的真实意思不一致,一旦出现问题,应当按照系统操作人员的错误比例来具体判定责任归属[4]。

完善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的规定。在网络普及世界的现在各个国家都在积极地应对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但法律相对滞后的挑战,大部分国家的做法是采用了电子合同的方式来提高交易效率从而促进经济的迅速发展[5],我国必须在立法上确立电子合同的独立的法律地位。

4 结语

综上所述,推进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制建设方面的工作在理论上可以使有关的法律理论完善,增加了研究方向,为后续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较为完整的基础。在实践中,在电子合同的应用如此广泛的今天,可以减少其特殊性所引致的贸易摩擦。经济不断发展与人民法制意识的不断进步,加强电子合同方面的法律规制建设是势在必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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