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茜
(贵州师范大学 历史与政治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善良意志”是康德道德哲学的核心概念之一,且是一条始终贯穿《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以下简称《奠基》)的主要线索。随着时代的变迁,康德的“善良意志”在学术界也慢慢附上了时代烙印,然而康德作为道德哲学的集大成者,在“善良意志”的提出和解释上,绝对不仅仅只像当今学术界的解释那般变味。众所周知,康德道德哲学学者,大都以康德的善良意志为主题作为研究切入点。有基于康德善良意志概念和善的理解去探讨二者关系,也有将康德的善良意志与亚里士多德等人的至善论进行对比研究。牟宗三先生认为“康德的善良意志不应该带有稍微的宗教色彩(1)牟宗三译注:《康德的道德哲学》,吉林:吉林出版集团2013年版,第34页。”。除此之外,国外著名康德研究者Lewis Beck,Lewis Beck教授认为“善良意志不仅仅包含义务和德性,还包含幸福,这种混合的善良意志实质上是对道德法则的一种破坏(2)[美]刘易斯·贝克著:《实践理性批判通释》,黄涛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2008版,第198页。”。以著名J.R.Silber学者为代表的“从二律背反角度批判善良意志是一种几近纯粹的道德乌托邦(3)冯显德:《康德至善论研究综述》,《沙洋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报》,2008年第3期,第5-8页。”。
那何为善良意志?赵敦华教授说:“所谓善良意志,就是以善良自身为目的的意志(4)赵敦华:《西方哲学简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页。”。《哲学大辞典》解说:“善良意志是德国康德用语,由实践理性产生的一种意志,这种善良意志是无社会属性、无功利、无任何达到目的或手段的杂质掺杂,它是一种最高的客观存在的道德规律,是对一切人均有效的(5)冯契:《哲学大辞典》,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2年版,第1586页。”。众所周知,无论何种官方或非权威定义,在康德那里,“在世界之内,一般地,甚至在世界之外,除了善良意志,不可能设想任何无条件善的东西(6)李秋零:《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纯粹理性批判第1版.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00页。”。康德认为,人们先天都有一种趋善避恶的意志,如“对于一个慷慨济贫的人而言,他所做出救济行为到底算不算道德行为,如果算…那么…各种情形来展开论述(7)赵敦华:《西方哲学简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页。”,以达到最终解释善良意志是绝对自由的。意志“分人的意志与神的意志两类,其中神的意志与道德规律基本一致但又略有区别,而人的意志则与道德规律却大不一样(8)李秋零:《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纯粹理性批判第1版.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21页。”,人的意志会受到形式上的幸福之下的权力、财富、荣誉、情感认知甚至健康和全部福祉及自己现状的满意度一系列外界影响,而不是以纯粹的善本身为目的。
一般地,真正意义上的善良意志和人的意志是有分殊的,因为只有善良意志是以道德规律为目的且有着人的自由属性,善良意志本身自己立法,自己守法,力求自身达到完满至善。在康德那里,善良意志是其道德哲学的最初起点,其外在表象则按照意志的能力去选择,主要包括义务的知识和出于义务行为选择的价值取向,它的准则是普遍的道德法则,自由是其属性,人们的Action(实践)一定是建立在自由的基础上,道德哲学才得以可能随着时代背景不断演变出不同价值的高度和深度。康德的“善良意志”仍然以学术界讨论或部分国家治国需要的一个客观事实存在,自然离不开义务、绝对命令、善良意志的准则、善良意志与理性的相关核心实质的论述。
在康德那里,意志始终被一个先天善的东西所触发,且位于先天原则和定言之间,善良意志要通过道德实践即由义务去表现出来。“善良意志已经存在于自然的健康知性中,他不需要被教导或者改变,只需要被启蒙,为了阐明它,我们就要提出一个义务的概念,这个概念包含着一个‘善良意志’(9)李秋零:《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纯粹理性批判第1版.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03页。”。众所周知,从德文的义务(Pflicf)这个词根上来看,它衍生出来的(pflicht gemadig)合乎义务和(Aus der pflicht)出于义务相比英文duty和obligation的翻译而言,前者合乎义务和出于义务更为贴近康德这里的与善良意志有关的义务,但是康德认为,倘若人的某种行为仅仅是合乎义务的,但却不是出于义务的目的而去完成这个行为,它就不能被认为是具有道德价值的。那是因为判断是否具有道德价值不在于人们感官直接获得的行为画面,而是在于行为后面那些不为人知的内在原则。义务的理念亦是如此,不能通过经验或者表现为合乎义务的行为去伪装那个义务的方向,善良意志无需用其他善的意志的概念来解释,因为善的意志本身就必须受到尊从,但要排除忽略反义务的偏好。例如:商家童叟无欺做买卖,看上去是商家是出自义务和诚实的行为经营,但童叟无欺的另一面更为根本的原因使商家获得更大的利润,这种看似合乎义务,但实际上是一种间接偏好。这里主要是基于善良意志背后的行为动机来判断行为本身是否遵循道德律,并强调行为中意志的主观是无条件产生善良意志的行为价值才是最为关键之处。在康德那里“义务就是出自对法则的敬重的一个行为的必然性,但最终的道德法则才是规定的形式(10)李秋零:《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纯粹理性批判第1版.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07页。”。
康德认为:“一个完全善良的意志,也同样服从着善的客观规律,但它并不因此就被看作是强制着符合规律来行动的(11)[德]康德著:《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2年版,第24页。”。人生而为人后又人之为人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人遵循着客观存在的普遍有效原则,即绝对命令。康德根据善良意志的普遍规律对绝对命令进行分类,一种是那种被认为是围绕手段性或目的性去展开实践(Action)而成为善良行为的假言命令,如人们所说的人的不撒谎最终服务于人的幸福(善意的谎言)最为典型;另一种就是不能作为任何目的的手段,因为“行为被表现为就自身而言是善的,从而被表现为在一个就自身而言合乎理性的意志之中是必然的,且被表现为该意志的原则(12)李秋零:《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纯粹理性批判第1版.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22页。”的绝对命令。譬如见孺子将入于井,见者不考虑救人背后的前因后果及救孺子会达成某种目的,就单纯地救人是为了救人的本身一样。然而像后者这种绝对命令才可以叫作道德原则。康德认为“唯有绝对命令才是一种实践的法则(13)李秋零:《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纯粹理性批判第1版.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27页。”。但从这种实践的法则中,就会存在这样的逻辑,首先,“我”是一个有着自由意志的自由主体,一定要先做出“救人”行为,使得“我”能够去立定我的意志符合善的普遍规律,同时我的外在行为和我自身的内在思考是否知行一致;其次,我“救人或经商”这样的行为始终把人的本质当作最终目的;最后,每个自由主体的意志都符合客观自然存在的普遍善的、自由的规律。与此同时,这些正是真正善良意志的价值在于摆脱经验行为和偶然根据的影响,因为在康德那里“一个彻底善良的意志,任何客体都不能规定它,它也就是作为自律性,一切善良意志能使自己的准则自身成为普遍规律(14)[德]康德著:《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4-65页。”才能不会随着任何人的意志而转移,即“自己使得自身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15)[德]康德著:《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30页。”。在康德看来,绝对命令就必须决定人的行为意志,然而善良意志是人达到至善的最高表现,就是执行绝对命令。
在康德那里,学问本身就应要把经验部分和理性部分区分开来才能去划分学科,其实康德的意旨是为了把道德形而上学限于的理性部分的语境或条件中提出问题去讨论。因为从责任和道德规律都有自明的普遍观念而言,一旦某条规律被认为是道德的,就会作为一种先天公约规则根据,这种规律就具有绝对的必然性。那么这种先天公约的规定要由“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上升到哲学的道德理性知识的过渡,才能先天地在纯粹理性的概念中去完成(16)李秋零:《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纯粹理性批判第1版.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13页。”。然而,善良意志就源导于人类的纯粹理性思辨,理性自身便成为规定人的道德意识,善的意志本身也就是实践理性,实践理性是一种能够独立于偏好并且选择实践上必然善的东西的力量,通常我们会看到哲学界把理性——意志——实践这三个词放在一起联系起来理解。在康德那里,“意志不是别的,而正是实践的理性(17)[德]康德著:《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3页。”。而在《奠基》里面,意志是一种“依据某些法则的表象来规定自己去行动的能力(18)李秋零:《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纯粹理性批判第1版.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35页。”。所以在康德那里,理性的意志有选择的能力,是不受个人经验、偏好、权欲等各种外界之类的影响,理性本身就内含趋善避恶的能动的德性力量,因为善良是以自身理性为根源,“它在观念上是纯粹的善,在实践上则必然按照善的原则而动,而又因每个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都是一个普遍立法的意志,则就能够得出意志是善良的(19)李秋零:《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纯粹理性批判第1版.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15页。”。与此同时,善良意志的理性奠基与善良意志的绝对命令是相通的,康德把它们都用来为道德法则的普遍性论证来服务,为了达到至善本身而善的目的来触发或过渡到道德法则的普遍约束性和社会道德的纯粹性与普遍性。
善良意志的准则是道德自律,“意志能够通过其准则同时把自己视为普遍立法者(20)李秋零:《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纯粹理性批判第1版.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40页。”。也就是说道德法则就是善的意志所遵循的行为准则,在《奠基》中,义务是由于对法则的敬重而产生的一种行为的必然性,而这种行为的发生之所以具有道德价值的最根本依据就是善良意志的准则(道德法则),康德为了论证道德法则是善的意志的行为准则,他分别通过以下几处来论证。首先,从形式上,道德法则是所有理性存在者的意志普遍立法的依据,则道德法则发挥着自然法则那般的作用,就像万事万物的结果有普遍遵循的规律,人有思维而动物没有思维,人天生要长成人的样子,桌椅、杯子也天生是那般样子。首先,从原本事物的外在形态来看,每一种事物的最先形态并没有说是某人或神规定它就应该长成那般形态;其次,从质料方面而言,道德法则的基本公式的对象最终只能是理性的存在者;这种被遵从和敬重即支配人的道德行为的道德意志纯属由理性者自己决定,这就印证了善良意志行为准则具有的普遍性;最后,从综合方面看,形式上的道德法则和理性存在者的行为法则具有善良意志为了善本身属性的普遍性,道德法则能够给道德实践活动提供指向标,触发产生义务的行为,使理性存在者以道德法则内容为依据,最终是善良意志充当把理论和实践连接起来的中介。康德说“一旦意志服从道德法则,那么行为就是必然的(21)韩水法:《批判的形而上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0页。”。那么义务、德性、自由这些在道德上就是善的,善的意志行为准则在任何时候都包含着被视为普遍法则的意志,道德法则通过对理性存在者的意志起着决定作用,使其“自己立法,自己守法,这是人的本性和任何有理性的本性的尊严之根据(22)李秋零主编:《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纯粹理性批判第1版.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44页。”,这就是道德自律。则遵循道德法则的意志就是善的意志。
善良意志在康德道德体系中的地位不言而喻,善良意志以善自身为目的,是一种实践理性,这种意志是无条件、无功利、以人的本性为目的,是最高的道德意识且对一切人有效。道德法则是善良意志的准则,康德突出善良意志是自由主体的先天的道德义务(或责任),认为责任其实就是善良意志的外在体现,康德通过把义务的、理性、善的行为看作一个机器,将义务看为整个道德体系的框架,将道德法则视为其道德体系的操作原理,把善的意志视为其道德体系的操作者为这台机器通电完成运行过程。善良意志不仅为道德奠定坚实基础,在高呼人权至上的今天高扬了人性的尊严和价值,同时康德强调了我们作为人的实践一定是以自由为基础,这对发达国家或欠发达国家都是极大的精神加油站。
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善良意志固然宏观伟岸,却也难免经受批评质疑,康德的善良意志并没有真正意义上跳出建立在道德形而上学理性思辨的案臼,仍然会在纯粹理性维度里面绕圈,没有真正意义上转向实践,只是从心性上、观念上来思索其善良意志概念,这与王阳明的“致良知”的过程“你未看此花时,此花与汝心同归于寂。你来看此花时,则此花颜色一时明白起来,便知此花不在你的心外(23)王阳明:《传习录》(下)[M].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107-108页。”具有一定相似性,但是善良意志的最终目的至善对当今人类社会发展却有着不容忽视的理论及现实意义。善良意志在理论上圆全了善的尺度、明确人们的义务,使人类从有缺陷的善向更善发展有了更多期许。然而放眼今天的中国梦建设,整个中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中也可以站在应然的世界适当运用“善良意志”去启发每一个理性国人的价值观和世界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