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主持人:廖永安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主持人语:发轫于罗马时期的公证制度在现代社会依然焕发着勃勃生机。作为预防纷争和安定秩序的有力武器,现代公证制度凭借其在漫长历史演变中形成的证明效力、执行效力、要件效力等三大效力,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无可替代的角色。公证制度作为预防纷争的准司法制度,在西方国家常被誉为“预防司法”。清末民初“西法东渐”之际,西方公证制度被引入中国,自此公证制度的发展如同中国其他法律制度一样,经历了多个极不平凡的发展阶段。从民国时期的制度初创,到新中国建立初期的制度尝试,再到“文化大革命”前后的发展低谷和改革开放以后的恢复发展。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公证制度迎来一场“静悄悄的革命”。以2000年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为改革起点,公证机构的组织形式由单一的“行政体制”转变为“行政体制”“事业体制”“合作制”多元并存;与此同时,公证制度的功能也在不断地延伸和扩张,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证明功能”,逐渐演变为综合的“法律服务功能”。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如何理清自身的角色和定位,已然成为公证制度未来发展所面临的新问题与新挑战。
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目标。会议同时提出,要探索新形势下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途径,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社会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这为以预防纠纷为“天职”的公证制度指明了改革发展方向。遗憾的是,长期以来,由于学术界对公证理论研究的忽视,导致公证制度改革因缺乏足够的理论指引而裹足不前、陷入迷茫。如今在国家大力倡导“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积极推进“诉源治理”的历史背景下,公证制度将在社会治理中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这对加强公证领域的理论研究提出了日益迫切的要求。
有鉴于此,本栏目设置“公证制度改革理论探索”专题讨论。本专题的三篇论文分别从执行证书的性质定位与规则重构、强制执行公证适用范围的设定、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实务等角度对当前公证制度改革中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廖永安、张红旺认为,新的司法解释将执行证书定位为“证据材料”存在正当性不足,也将与现行规范产生诸多冲突,故应从执行证书在执行要件审查分工中的制度功能的角度,对执行证书进行性质定位和规则重构。段明认为,强制执行公证适用范围的设定应当充分考量公证法、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法的基本法理,应以快速实现公证债权为目标指引,寻求适用范围与程序保障之间的动态平衡,走向基于程序保障的“扩张主义”。夏先华分别从理念论域、权力论域、职能论域等三个维度,对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进行了理论证成。希望这些研究能够加深对公证制度改革的理解与认识,并为促进相关领域的实践改革提供有益的智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