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言学发展现状及研究趋势

2020-01-02 13:49王子艺
文化学刊 2020年12期
关键词:语言学语料库学科

王子艺

自20世纪80年代,法律语言学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并在研究过程中不断发展形成了一门独立的学科。国内对于这一学科的研究时间尚短,目前存在内容不完善、深度不足等问题,但是相对而言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当前,国内针对法律语言学的研究方式方法不断增多,众多著作、交叉研究层出不穷,下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分析这些研究。

一、法律语言学的研究现状

(一)理论方面研究

1.法律语言学的学科定位

法律语言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登上历史舞台的标志是1993年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orensic Linguistics)的成立,之后,越来越多的学者投入有关法律语言学各种问题的研究中。刘愫贞认为,法律语言学作为法律学与语言学的交叉学科,首先应将法律和语言的关系作为研究对象,并将其作为这一学科的定位[1]。杜金榜认为,语言学和法学的研究对象应该与法律语言学不同,需要重视这一学科本身的特性,充分考虑法律语言学本身的应用性、包容性、系统性、现实性和权威性[2]。吴伟平则认为法律语言学本是一门研究语言学在法律界的应用的学科,经过蓬勃发展成为了一门独立的学科[3]。

2.法律语言学的研究方法

相对而言,法律语言学有着更加广阔的研究领域,其中包含了众多法庭语言等实验的研究分支,需要由研究人员通过对比、统计和语料库等方式开展学科研究工作,因此研究方法和手段日益丰富。吴伟平从口语、书面和双语三个角度论述了法律语言学的研究方法,通过分析得出法律语言学研究方法的三个特点是开放性、实用性和科学性。

3.法律语言中的准确性与模糊性

法律语言的准确性与模糊性问题一直是学者非常关注的问题。庞建荣对模糊用语会出现在法律语言中的原因及其适用范围进行了分析[4],而曾智勇在对立法语言展开分析之后发现,程序法的法律语言大多使用精确语言,实体法则大多使用模糊语言[5]。贾蕴菁则分析了模糊语言的优势和劣势,认为错误应用模糊语言将会对法律语言的准确性产生不利影响,正确使用则可以带给法律语言更多的准确性[6]。

4.法律语言的规范化

谢英认为刑法中存在众多语言表述方面的问题,并针对问题从规范语言的角度提出了相应改进意见[7]。季明珠立足于国内行政执法、立法和司法现状,从语言规范化角度分析了法律口语、立法语言、行政执法语言和司法语言存在的问题,认为当前需要从语言的结构、逻辑、风格以及存在的冲突等方面解决立法语言中的各类问题;司法语言与执法语言在歧义、污染和语体混杂这几方面存在相应误区,需要通过正确使用汉字、合理排布语序和应用修辞、保证语言不出现偏僻现象等方式避开这些误区[8]。

(二)结合司法实践方面研究

1.基于言语行为分析的法律语言研究

张新红融合国内外法律语言学发展状况进行了分析,旨在将国外理论应用于国内实践。该学者根据法律语言中施为动词的有无和施为用意强弱将法律言语的行为划分为了显性、隐性以及规约性三大类,并对法律语言的语用特点、原则和行为理论展开了讨论,从功能角度对法律言语行为展开了分析,通过对调查数据分析从而确认了各类言语行为的具体分布情况以及在立法中的实施情况,实现了汉语实践与语言学相关理论的有效结合[9]。胡范铸在法律言语行为这一名词定义的基础上,对其策略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进行了区分,认为法律言语行为需要具备法典准则、话语权准则、一致性准则、时间准则、易读准则、证据准则以及程序准则等众多构成性规则[10]。陈启庆将任意法律文本视作言语行为,认为法律构成蕴含一定的规则性,而部分法规在编写过程中未按照相应规则开展,导致其中出现了较多缺陷之处[11]。

2.关于法庭语言研究

廖美珍探讨了如何将语言的规律和技巧运用于庭审活动,对文化行为进行了分布方面的分析,认为审批过程中的问答活动发挥出重要作用[12]。这给研究法律语言学的人们带来新的启示,拓宽了研究的视角,成为研究法律语言学的重要趋势和主要方向。

3.关于语料库建设

封鹏程对语料库建设问题展开了研究,认为首先需要基于法律书面语建立相应的语料库,并通过机器对相关的词汇进行标注;其次统计语料库中的词频,将应用频率分成五级,将这五级词汇视作法律语言应用领域中的基础词汇;再次将这些词汇需要区分成基本用语、术语以及常用普通词汇这三个类别,提取并分类汇总;最后,在统计汇总的基础上需要将惯用的法律语言表达方式提取出来[13]。

4.关于语言证据分析

在我国,语言证据并未引起足够重视,也未获得丰富而充分的研究。罗杰·夏伊(Roger W Shuy)作为美国乔治顿大学终身教授,一直致力于法律语言学研究。40年间,他曾参与约600例案件的意见征询,54次作为语言学专家证人在案件审判中作证。马湛秋选取罗杰·夏伊研究成果中的代表案例,从宏观、中观、微观的语言单位入手,对具体语言学方法理论在语言证据研究中的具体应用作了详细介绍,拓宽了我国法律语言证据的研究视野[14]。

(三)法律语言学研究的不足之处

1.研究起步晚且缺乏对于实践应用的研究

当前国内对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已经取得众多成绩,但是过程中也出现了较多问题。国内学者更重视法律语言文本方面的研究而鲜少涉足司法实践领域,这种现象反映出法学、语言学两个学科领域的学者缺乏交流。目前的庭审活动过分依赖法律文本,而封闭的庭审也增加了人们研究法律语言学实践的难度。

2.研究领域逐渐扩大,但深度不够

当前国内对法律语言学的研究深度不足,正处于领域扩展的阶段,更加注重对书本材料和国外论文成果的研究,对法律语言识别及其在司法中的实践应用等方向尚未开展深入研究。当前对于庭审问答等方面的研究尚未形成共识,众多学者的建议或结论缺乏一致性。

3.研究理论性强,具体实例分析不足

近几年,伴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推广以及法治社会的建设,我国法律语言学得到快速发展,不少法律语言学领域学者、专家在理论研究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在运用于法律实践活动方面对具体案例的语言学分析略显不足,缺乏对庭审活动、语言证据等方面的具体分析,迫切需要加强法律语言学关于诸多语言证据实例分析的研究。

二、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一)拓宽研究领域,促进研究内容的平衡发展

下一步针对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将会突破以往的局限性,更多地关注被告、证人等弱势权利方的话语对比研究,避免出现模仿或重复性的研究,不断提升研究内容的立体性并丰富研究成果。宏观层次的研究将会超过微观层次的研究,研究人员将会立足于社会实际开展全面的法律语言学相关研究,进一步将语言之外的意识形态、文化、社会、心理以及权力关系展现出来。随着国内对于法律语言学的研究不断完善,相关的理论体系将会建立,促进相关研究方向的快速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对交叉学科的研究

法律语言学作为一个交叉学科,涉及了法学和语言学两方面的知识体系。而且,语言学中包含了社会、心理以及应用等诸多不同类型的分支,这也决定法律语言学所涉及的内容将更加宽广。在具体研究过程中,需要对哲学、心理学、修辞学以及逻辑性等相关联的学科展开同步探索,在对这些交叉学科研究成果借鉴的基础上,加强对法律语言学的研究深度,这也是未来的重要研究方向。

(三)重视实践研究,加强对司法、执法语言的研究

国外当前主流的研究方式是开展司法实践方面的研究,在过程中经常采用事件调查、案例分析、定量分析等研究方法,并获取了众多意义非凡的研究成果。国内对于法律语言学的研究也将会趋向实践方向,在改革语料库的过程中将内容库与法律语言学相融合,获取更具说服力的实证研究成果。后续国内将会更加重视对司法语言以及执法语言的研究,积极将国外先进研究成果融入国内研究之中,为司法和执法过程提供更多指导。

三、结语

法律语言学在30多年的研究中已经产生大量成果,在学科定位、研究方向、语言应用等方面出现了众多结论和建议。当前,研究深度、实践应用性等方面依然存在不足之处,这些问题已经引起我国语言学领域和法学领域的关注和思考,下一步将改变过去一味借鉴西方国家法律语言实施逐一翻译并进行演示的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向着理论体系多元化、研究成果实用化以及学科研究关联化方向发展,不断提升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层次,推动我国法律语言学系统走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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