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才范 王 涛
自2020年初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席卷全球,“钻石公主”号邮轮在这场疫情中的遭遇引起了全球各界的极大关注,各方处置该事件中涉及的海事公约和法规相关问题也引起了业内人士的思考和探讨。
2020年1月20日,隶属于美国公司、船籍英国的“钻石公主”号豪华邮轮搭载着3 700多名来自多个国家(地区)的乘客和船员,从日本横滨港开航,计划途经中国香港、越南、中国台湾等地,并于2月4日返回横滨;1月30日,得知25日在香港下船的一位乘客被确诊感染新冠病毒肺炎,“钻石公主”号紧急返航;2月3日,“钻石公主”号抵达目的港横滨,但乘客和船员不被允许上岸,并于2月5日正式开始为期两周的封船隔离;直到19—21日,隔离期满、病毒检测结果为阴性且没有发热症状的船上人员陆续获准下船。目前全船累计确诊感染病例712例,其中13名患者死亡。
“钻石公主”号邮轮的人员受到病毒感染的比例极高,显而易见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船上的防控措施不到位。那么当该轮在公海上航行,以及2月3日进入横滨港后,应该由哪国政府对船上防疫检疫承担管理责任?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4条“公海”中规定:“每个国家应对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有效地行使行政、技术及社会事项上的管辖和控制。”另外,按照国际法及各国对船舶登记的规定精神,船舶可以被看作是船旗国的“浮动领土”,受船旗国的保护和控制。所以,无论在公海上航行还是进入横滨港后,“钻石公主”号都应由它的船旗国——英国对船上防疫检疫承担管理责任。
此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规定了沿海国的责任:外国商船如获准进入内水和港口,必须遵守该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这说明日本当局也应当对在港内船舶各方面的管理负责。即,进入横滨港后,应由英国和日本共同承担船上的防疫检疫管理责任。
既然英国作为船旗国应全程对船舶的管理负责,那本事件中英国对最后的结果应承担的责任有多大?
船旗国对船舶的管辖和控制责任主要来源于各种国际海事公约的具体约定。而当前各种有效的海事公约中,涉及船舶与船员安全和防止事故、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等方面的较多,这些公约对船旗国在这些方面进行管辖控制的要求也非常具体和详尽,但是几乎没有涉及船上防疫工作管理的国际规范。
此外,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国际卫生条例》是专门针对船舶卫生和检疫的,但是其内容主要涉及国际航行船出入境、进出港的卫生检查手续及处理措施,涉及船上日常防疫工作的内容几乎没有。
所以,英国应该承担对“钻石公主”号疫情控制的船旗国管理责任,但是由于没有公约法规对管理内容做具体要求,英国对本次疫情事件的责任不应该很大。
既然船上的防控措施不到位导致船上人群大面积受染,那船长和船员在对船舶工作的管理上应该承担多大责任?
如前所述,目前各种国际海事公约和各国法规当中,都缺少对船上防疫工作的具体要求。从实际情况来说,船长和船员也不具备相关的防疫知识和技能。“钻石公主”号的船长在发现疫情或有疫情可能时,已第一时间和相关各方联系,并积极寻求岸上专业机构的帮助,可以认为其已尽到应有的职责。
另外,关于船长和船员的职责,主要依据是各国的“船员法”一类的法规。以我国为例,我国自2007年实施的《船员条例》第22条规定:“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保障船舶上人员和临时上船人员的安全。”但是对所规定的船长要保证的此种“安全”的理解,一般认为主要针对的是防止发生事故、避免人员伤亡方面,是否包括防疫安全,以及具体在防疫方面要做哪些工作,都没有明确规定。各国的“船员法”也基本都类似。所以,即使船长和船员要承担一定责任,这种责任也是很小的。
本事件中,“钻石公主”号抵达横滨港时,日本当局接受了其入境和停靠,并对该轮采取了相应卫生控制措施。但几乎在同一时间、同一公司旗下的另外一艘邮轮“威士特丹”号却是另一番遭遇:该轮1月16日载有2 000多名乘客和船员从新加坡启航,然后在海上漂荡了近1个月无法靠岸。因为疫情原因,5个国家和地区的港口都拒绝其停靠;2月13日上午,该轮终于被允许停靠在柬埔寨某港;至19日,所有乘客在柬下船,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沿海国家能否拒绝邮轮入境,首先来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规定了沿海国对其内水和港口拥有完全的排他主权,有权禁止外国籍船舶进入。因此,从海洋法的角度来说,日本也可以拒绝“钻石公主”号入境停靠。
但是WHO《国际卫生条例》第28条规定:“除另有规定之外,不应当因公共卫生原因而阻止船舶在任何入境口岸停靠。如果入境口岸不具备执行卫生措施的能力,可命令船舶在自担风险的情况下驶往可到达的最近适宜入境口岸。”这就是说,《国际卫生条例》不允许日本拒绝“钻石公主”号入境停靠。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仅为处理染疫人员或船舶而请求停靠某国港口,该国是否应适用《国际卫生条例》的规定,有待于法学专家进一步探讨和解读。而本事件中,横滨本来就是“钻石公主”号计划的目的港,所以日本作为WHO的成员国,执行《国际卫生条例》的规定,接受了“钻石公主”号进港停靠。
此外根据惯例,国际航行船一般提前7天以上就要向目的港当局提交入境申请,虽然本事件报道中没有更详尽的手续过程,但是很可能在船上发现疫情之前日本当局就已经接受了“钻石公主”号的航次入境申请。另外,据报道船上乘客有接近半数是日本公民,日本政府也必须对本国国民生命安全负责。
日本当局接受了“钻石公主”号的进港停靠,那是否有权禁止乘客和船员下船?其处置措施是否恰当?
《国际卫生条例》第28条规定:“除另有规定之外,缔约国不应当出于公共卫生理由拒绝授予船舶‘无疫通行’,特别是不应当阻止它上下乘员、装卸货物或储备用品,或添加燃料、水、食品和供应品。”这就是说,不可以禁止乘客、船员下船。那日本当局是否违反了条例规定,且侵犯了船上人员的人身权利?
《国际卫生条例》第27条规定:“如主管当局认为交通工具受染,可以对交通工具进行适宜的消毒、除污、除虫或灭鼠。主管当局可执行补充卫生措施,包括必要时隔离交通工具,以预防疾病传播。”另外条例的第1条对于“隔离”这个词给出如下定义:“隔离系指将病人或受染者或受染的行李、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或邮包与其他个人和物体隔离,以防止感染或污染扩散。”
所以,日本当局实际上并没有禁止乘客和船员下船,只是对船舶依法进行了隔离。隔离期结束以后,经检测没有感染病毒的人也都获准下船上岸了。所以可以认为,日本当局所采取的措施都是依据《国际卫生条例》的规定,总体是比较恰当的。
根据前面的探讨,目前在船舶防疫管理方面的国际和国内立法基本都是空白,而已发生的残酷结果让我们必须在这些方面有所改进。疫情发生以后,各国际组织、各国主管机关以及船级社等机构纷纷发布了通函、指南一类的文件,以指导船上的疫情防控工作。但是这些通函、指南类的文件一方面并不具备强制性,另一方面针对不同时期、不同种类的疫情也难以产生通用的长效机制。所以在此建议加强在船上防疫方面的国际和国内立法,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制定和通过新的专门的国际公约,明确船旗国、港口国等各方面的责任,并把船上及早发现疫情、防止疫情传播扩散的要求纳入强制性规范。
(2)一般来说,新公约通过和生效的法律程序复杂且周期长,所以还可以通过修正案在原有已经生效的海事公约中增加新的内容。例如在SOLAS公约增加“船上防疫管理”一章附则,或制定“船舶防疫管理规则”这类单项规则,通过附属于SOLAS公约来强制实施。
(3)修订《国际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要求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中增加“船上防疫程序”,明确公司船岸各方面职责,规范船上设备、人员要求,制订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提高船上疫情处理能力。
(4)在国内立法方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海事主管机关可以制定和施行《船上防疫管理规定》等法规指导和规范中国籍船舶的船上防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