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灵艳 李春诚
2019年8月22日,在吴淞口国际邮轮码头靠泊的“MSC XX”轮旁,工作人员正在开展忙碌的物资装卸作业。现场海事执法人员发现,有两辆某品牌的小型轿车通过吊机被装载到邮轮的顶层露天甲板。笔者随后登轮进行了现场检查,得知两辆小型轿车为品牌发布会现场所用的展示车辆,停靠在该轮的顶层游步甲板,车辆的厂方负责人正在进行现场布置。执法人员与船员沟通后得知,两辆车辆中一辆为汽油发动机驱动且油箱内尚有5 L左右的燃油,另一辆为纯电动车。根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IMDG规则),车辆属于第9类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为3166。两辆车辆均向海关办理了货物申报手续,但未向海事部门办理危险货物申报,且邮轮本身并不具备装载危险货物的条件。
船方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同时表示上述两辆车辆下船会影响车辆生产厂商赞助活动安排,所以希望执法人员能提出替代的整改措施。为此,执法人员根据IMDG规则的要求,指导船员和车辆生产商技术人员对上述两辆车进行了整改,清空燃料箱,并对电池采取防短路保护措施,最终消除了安全隐患,车辆以符合普通货物的标准出运。
1990年4月7日,丹麦的北海渡轮“斯堪的纳维亚之星”号在挪威斯卡格拉克海峡发生火灾事故,在短短45分钟内将船上的482人推向了死亡边缘,最终确认有158名乘客丧生。根据调查得知,火灾是由三层甲板走廊内的一团亚麻布引起的。亚麻布着火后,引燃了本不应该被用于邮轮装潢的装饰性白漆,最后火势达到了不可控制的局面。一团小小的明火就摧毁了一艘庞然大物。
如今部分靠泊吴淞口国际邮轮码头的大型豪华邮轮的载客人数已超过5 000人,再加上船员的人数,一艘大型豪华邮轮上的人数接近8 000人,一旦出现紧急情况,逃生及救助将是一个非常艰难的任务。“斯堪的纳维亚之星”号沉痛的教训提醒我们,对于邮轮,任何安全隐患都应消灭在萌芽中。邮轮一般不会出现危险货物谎报瞒报行为,但因为邮轮旅游的特殊性,为保障乘客有良好的出行体验,可能会有一些特殊的危险货物上船,它们犹如定时炸弹一般严重威胁着船舶及船上人员的安全。
在吴淞口国际邮轮码头查获危险货物的案例充分地反映出邮轮公司在安全管理上的漏洞。类似作为展示的物品通常由邮轮营销人员负责,船长对此敏感度不高。装载含有燃油或者大型电池的车辆在船上发生爆燃,会对乘客和船员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由于邮轮上人数众多,其救助难度远远超过普通货船。
如何杜绝此类恶性事件的发生,提高邮轮的安全系数,避免将不符合规则要求的“不定时炸弹”装载上船?装载在邮轮上的车辆需要满足何种条件?结合IMDG规则的要求,笔者总结出车辆如果能满足以下条件,是允许在邮轮上装载的:
SOLAS公约Ⅱ-2章第20条中对设有车辆处所、特种处所和滚装处所的船舶规定附加的安全措施,以达到公约Ⅱ-2章的消防安全目标,需要满足以下功能要求:应配备能充分保护船舶免受与车辆处所、特种处所和滚装处所有关的火灾危险的防火系统,着火源应与以上处所隔开,且以上处所应充分通风。对具有相应处所的客船装载车辆时,执法人员应核查该处所是否满足SOLAS公约相关要求。
国家标准的柴油闪点在55 ℃以上,而IMDG规则中要求闪点在38℃以上的易燃液体燃料驱动的车辆,燃料含量在450 L级以下且安装的电池已采取防短路保护措施的车辆,可以在船上作为普通货物装载。
需要满足燃料箱为空且电池已采取防短路保护措施。值得执法人员注意的是,发动机部件及燃料箱不需要进行清洗、排空或驱气。
单独以蓄电池或钠电池驱动的车辆,电池应采取防短路措施。
以液化、压缩易燃气体驱动的附带燃料箱的内燃发动机车,燃料箱为空,箱内正压力不超过2 bar,燃料截止阀或隔离阀已关闭并紧固,且安装的电池已采取短路保护措施。
(1)船旗国主管机关及船舶检验机构在船舶图纸设计、审图及监造时应充分考虑船舶是否需要设置车辆处所、特殊处所,对于需要此类处所的邮轮,应考虑公约中关于车辆处所、特种处所的防火结构要求,并需通过船旗国的批准。
(2)船舶管理人作为邮轮安全的主体责任人应提高安全意识,充分认识到邮轮装载车辆的危险性,加强安全管理,在体系文件及船舶管理制度中明确装载车辆应符合的要求、船员的操作程序及安全隐患应急处置程序,从而杜绝不符合规则要求的车辆装载在船上。船上船员应核实装载在船的车辆是否符合体系文件的要求,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应及时要求托运人进行整改,对于不能满足规则要求的船舶,及时报请管理公司予以卸载。
(3)港口国海事主管部门应严格监管,对于装载在邮轮上的车辆,应核实车辆是否符合IMDG规则中普通货物的要求,如不符合则应将其作为第9类危险货物看待。对于不符合规则要求的车辆一律禁止装载在船;对于符合规则要求的车辆,应核实车辆的系固绑扎情况,提醒船员在航行途中定期对系固绑扎情况进行检查,避免车辆在航行过程中出现移位、倾覆。
客船非法载运危险货物是一类严重的安全隐患,那么如何避免类似的行为发生?笔者总结了危险货物装载入客船的两种情况,并提出了监管建议:
危险品对旅客和船舶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具有严重的威胁,因此,国家出台有关的管理规定禁止在客运类船舶上装载或携带危险品。但事实上,目前客滚船上船前对车辆及人员是否携带危险品的检查几乎为空白。2018年,宝山至崇明的车客渡上一名乘客在车内装载了漂白粉(学名“次氯酸钠”),在航行途中货物燃烧,幸亏发现及时,未能酿成严重后果。因此,码头单位要严把检查关,将乘客随行行李和车辆内货物的检查纳入日常必查项目。对于邮轮,海事部门要会同海关,对乘客上船物品进行严格检查。由于乘客对危险货物的概念比较模糊,会将很多具有危险性质的家用化学品归为普通货物,为此还要对乘客做好安全宣贯。
事实上,很多船用物资均属于危险货物范畴,但却是维持船舶各类设备正常运转的必需品。对于此类物品,我们将其归为船用物资一类,IMDG规则就明确写明其条款不适用于船舶的物料和设备。但上述案例中的车辆,明显不属于船用物资的范畴,需纳入“货物”来进行监管。海事部门应注重与客轮(包括邮轮)公司间的联动,向其宣贯公约及国内法规对于危险货物装载的要求,包括如何区别对待船用物资和普通货物,建立不同类别货物上船的管理程序等。海事部门对于发现的危险货物谎报瞒报行为应严格查处,形成威慑力。
包括豪华邮轮在内的客船承载着成百上千的乘客及船员,装载不符合要求的危险货物似一颗不定时炸弹,是极大的安全隐患。船舶管理公司、船员应提高安全意识,杜绝此类安全隐患,港口国海事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中也应予以重视,共同维护客船及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