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文斌
(1.湘潭大学哲学系,湖南湘潭 411105;2.遵义师范学院,贵州遵义 563002)
依据动物伦理的层级结构,可以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动物伦理的理论、动物伦理的原则、动物保护的规范、动物伦理的特定的判断和行动[1]6。这种层级结构的划分,在逻辑层次上是经得起推敲的:由特定的判断和行动,提炼出规范或准则,再由准则上升到原则,不同的原则又最终形成了不同的伦理学理论。在这种层级结构中,原则之下便是规范。规范即“约定成俗或明文规定的标准”,也即规则的意思,是“行为应该如何”的行为准则。这里所指称的动物伦理的绝对命令和实践规范,前者是指理论上的总价值规范,后者是指实践上的价值规范,两者都是指人类依据动物伦理的理论和原则,从人类与动物的关系这一“行为事实如何”中推导出来的“行为应该如何”的价值规范,即人类应该如何对待非人类动物①的行为准则。例如,尽管绝大多数有着道德本能的人在实践上都知道不应该肆意虐待动物,但却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因此,如何从“是-应该”的关系问题来进行元伦理学论证才是问题的根本,目的不是动物伦理的“行为应该如何”的简单罗列,而是追问行为事实背后的元伦理学依据,或者“为什么应该”的元伦理学问题。
如果要从动物伦理中的特定的判断和行动中提炼出规范或准则,那么实质上是在追问:如何从事实命题推导出价值命题,这正是休谟在其《人性论》中提出的“是-应该”的难题。休谟认为,仅仅依靠人的理性是无法从事实命题推导出价值命题的,如果将休谟难题放置在动物伦理中,也可以将其表述为:从人们对待动物的行为事实中如何提炼出应该怎样对待动物的价值规范的伦理学难题。下面尝试审视和解决动物伦理中存在的“是-应该”的休谟难题,开辟一种元伦理学论证方式。
首先,对价值规范的来源进行先天性考察。价值规范究竟是先验的,还是具有后天主观性?我们知道,价值规范对于主体的道德行为具有约束力,通过这种约束力,将人们的行为限制在一定的可评价的道德范围之内。例如,“应该禁止肆意虐待动物”这一实践上的价值规范,在很多人的心目中是能得到认可的,甚至成为一种道德本能。然而,能否就此定论:这种最为普遍的价值规范是先验于人的理性之中的天赋原则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这种普遍的价值规范就是先验的,然而它从何而来?这正是我们需要探讨的元伦理学问题。休谟认为:“道德准则既然对行为和感情有一种影响,所以当然的结果就是,这些准则不能由理性得来。”[2]493休谟显然是拒斥理性而主张情感的,他提出”是-应该”的难题, 其目的在于说明区分主体的善和恶是由情感所致而与理性无关,因为理性的功能只在于认知, 在道德问题上它是无能的[3]。这种观点显然有一定的合理性,我们还可以从不具备道德判断能力的“道德病人”身上来得到佐证。因此,理性被排除在道德准则(或价值规范)之外,道德无法直接从理性中推导出来。尽管康德试图从哥白尼式的哲学革命的路线来推翻休谟的这种情感哲学,重申理性在道德中的先验基础地位,但这只是康德的理想的道德尝试而已。虽然理性不是价值规范产生的先验基础,但是理性对道德判断和逻辑判断形成的参与作用亦不可否认。没有后天的经验基础和逻辑思维,价值规范是不可能凭空产生的。例如,婴儿就没有先天的道德准则或价值规范。因此,价值规范不具备先天性,它是认识主体在后天的经验基础和逻辑思维上进行道德判断和逻辑判断再推导出来的结果。
其次,对价值规范的来源进行后天性考察。价值规范的后天来源遵循这样一条逻辑进路:行为事实——道德判断和逻辑判断——价值规范。认识主体在后天的经验基础和逻辑思维上进行道德判断和逻辑判断再推导出价值规范,是对休谟难题的直接和肯定的回应。下面以“肆意虐待动物”的行为事实(事实命题)为例,先来论证道德判断参与价值规范(价值命题)的形成过程。
1.行为事实:肆意虐待动物
2.道德判断:肆意虐待动物是不道德的
3.价值规范:应该禁止肆意虐待动物
如果没有这个道德判断的中间环节,直接由行为事实推导出价值规范,则确实如休谟所言:“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连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的意义的。因为这个应该或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需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个关系推出来的,也应当举出理由加以说明。”[2]505-506这就是著名的休谟难题,他认为事实命题属于理性认知的科学范畴,而价值命题属于情感基础的道德范畴,两者不可跨越。那么如何解决休谟难题呢?从上例来看,只有在事实命题与价值命题之间增加一个道德判断的中间环节,才能使休谟难题不再陷入直接从“实然”向“应然”飞跃的困境。
现在需要追问:在价值规范形成的逻辑进路中,道德判断这一中间环节是如何形成的?这就需要对道德判断的形成机制进行一番心理学的考察。美国亚利桑那大学哲学系教授肖恩·尼科尔斯(Shaun Nichols)对休谟难题进行了哲学、认知精神病理学、发展心理学、认知人类学和社会历史等跨学科的实证研究,他通过分析和描述人在对行为事实的认知过程中产生的情感的厌恶和喜好等心理指数,指出了道德判断的产生机制,并认为“情感对道德判断至关重要,这一观点在思想史上有着极为杰出的起源,它追溯到休谟和沙夫茨伯里的哲学沉思”[4]29。肖恩教授的跨学科的实证研究对于道德判断的形成机制的论证相当出色且具有一定的说服力,对于认识和解决休谟难题有很好的启示。休谟的情感主义伦理学非常重视趋乐避苦能力导致的愉快和厌恶的情感,他说:“显而易见,当我们预料到任何一个对象所可给予的痛苦或快乐时,我们就随着感到一种厌恶或爱好的情绪,并且被推动了要去避免引起不快的东西,而接受引起愉快的东西。”[2]448这种情感奠定在心理学的基础之上,也是一个正常人的道德判断的生理基础。因此,一个正常的具有生理感受性(感受痛苦和快乐的能力)的人,一定能对行为事实进行基本的道德判断,并在“已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规范伦理的支配下做出“应然”的行为价值思考。如上例,一个正常的人经验到非常残忍的肆意虐待动物的行为事实,在心理上会感到极其不愉快(不适),这种不愉快或不适的情感会使他做出一个基本的道德判断:肆意虐待动物是不道德的!他就会通过行为价值思考,选择避开或者制止这一肆意虐待动物的行为事实,过渡到“应该禁止肆意虐待动物”的价值规范。
由于构成个体的经验基础的情感体验和心理感受还带有一定的主观局限性,容易形成因人而异的道德判断,造成陷入道德相对主义的后果,特别是对于一些心理扭曲甚至变态的“道德病人”来说,他们恰恰会得出“肆意虐待动物是很刺激开心的”这样一个非道德判断。虽然这类极端的“道德病人”只是少数人群体,但也说明仅仅从道德判断推导出来的价值规范仍然不具有普遍必然性,这就需要补充建立在逻辑思维上的逻辑判断来推导出价值规范,最终通过道德判断和逻辑判断来共同推导出动物伦理的总价值规范,从而提炼出动物伦理的绝对命令。
现在,对逻辑判断的形成机制进行一番现象学的考察。按照康德的说法,“如果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应当把他的准则思考为实践的普遍法则,那么他就只能把这些准则思考为这样一些不是按照质料,而只是按照形式包含有意志的规定根据的原则”[5]33。康德在此所说的质料是指人的感官欲求能力这一感性质料,它引起人的情感上的愉快和不适,而凡是掺和了这种情感在内的准则都是个人主观的成份,所以“一个主观上必要的法则(作为自然规律)在客观上就是一个极其偶然的实践原则,它在不同的主体中可以且必定是很不相同的,因而永远不能充当一条法则……基于这些原则的实践规范却永远不能是普遍的,因为欲求能力的规定根据是建立在愉快和不愉快的情感上的,这种情感永远也不能被看作是普遍地指向同一些对象的”[5]31。因此,要想使动物伦理的价值规范具有普遍必然性,那就应该摒弃以感官欲求能力为基础的情感质料。虽然康德的这种纯粹理性的思想进路在逻辑上并没有可以指陈之处,但是胡塞尔却认为:“康德缺乏现象学的和现象学还原的概念,他不能完全摆脱心理主义和人本主义。”[6]50由于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仍然还含有情感的成份,很难将行为事实中的感性表象(如肆意虐待动物的行为事实中产生的诸如挣扎、翻滚、嚎叫、哀鸣等诸多感性表象)还原为纯粹现象(即肆意虐待动物的行为事实背后的纯粹本质),这就需要另寻思路,即现象学的先验还原。
现象学的先验还原,可以采用“悬置”(epoche)方法,即祛除行为事实中的感性质料成份,摒弃其中的经验直观基础上产生的感性表象,以使之还原成为纯粹现象,保证认知对象(如行为事实中的动物、虐待行为、虐待的工具和手段等都是认知对象)的“合法性”,才能被所有人接受为一条普遍准则。这也正是康德一再强调的“要这样行动,使得你的意志的准则任何时候都能同时被看作一个普遍立法的原则”[5]39。这就是康德的绝对命令。
所谓认知对象的“合法性”,意指剔除主体对认知对象的主观偏好,还原为客观的本质认知。在这种本质认识当中,作为具体的物质的对象被加上括号而“悬置”了起来,只留下纯粹的行为事实的目的、手段、过程、时间、空间等要素,在这种本质认知的前提条件下就不会形成主观的感性表象,而是客观的纯粹现象。比方说,当看到肆意虐待动物使用的棍子或者鞭子,勾起了小时候也曾受到虐待的往事回忆,体验者就会对之产生情绪上的反感;而反之的情况是,有人(道德病人)恰恰喜好用鞭子虐待他人,他作为体验者,对于这种作为鞭子的物质对象的认知就会产生兴奋而不是反感。这就是为什么要“悬置”作为物质的对象,还原为本质认知的原因。用胡塞尔的话来说,“本质认知在其一切命题中都不具有‘有关对象’的本质……本质可以被直观地意识,也可以通过某种方式被把握,而不须成为‘有关的对象’”[7]63-64,以避免在这种主观的感性表象上形成因人而异的道德判断,再在逻辑思维的基础上形成逻辑判断。
形成逻辑判断需要借助奥卡姆剃刀的思维经济原则。通过奥卡姆剃刀对这些纯粹的不带有情感成份的观念进行思维逻辑的加工,从而在逻辑上得出“非”(即否定)的逻辑判断: 肆意虐待动物是非必要的!最终达到与道德判断殊途同归的作用。这里可以通过动物伦理中的人工智能来加以辅助说明:在未来的人工智能时代,人类与动物直接打交道的机会将越来越少,除了伴侣动物以外,其他任何种类的动物都是由人工智能来进行直接接触和处理。以屠宰为例,未来的人工智能屠宰方式可能将完全实现奥卡姆剃刀的思维逻辑原则,因为人工智能永远不会拥有通过虐待和折磨动物来获得愉快情感的变态能力,只会尽可能根据智能算法直接采用无痛苦屠宰动物并剥皮取肉,而不是多费时间以及多加几道非必要的虐待程序来对动物进行痛苦的折磨。正常人的逻辑思维也是完全符合奥卡姆剃刀的思维经济原则的:实在有必要杀死一只动物取食时,就没必要花时间和程序去折磨动物致死,更何况血腥和痛苦带来的并不是愉快的经验体验,也没有一个正常人会愿意做损害他人(动物)而不利己之事。“肆意虐待动物是非必要的”这样一个逻辑“非”的逻辑判断,也印证了现代动物权利主义者的普遍共识:对动物的残忍或者施加给动物不必要的痛苦,本身就是不对的[8]xxiii,显然,它不同于道德判断,只是一种思维方法上的逻辑判断。这样,从行为事实经过逻辑判断再推导出价值规范“应该禁止肆意虐待动物”也就水到渠成了。下面举例来说明逻辑判断参与价值规范的形成过程。
1.行为事实:肆意虐待动物的感性表象→现象学的先验还原→肆意虐待动物的纯粹现象
2.逻辑判断:借助奥卡姆剃刀的思维经济原则→肆意虐待动物是非必要的
3.价值规范:应该禁止肆意虐待动物
同时,把上面讨论的“肆意虐待动物”的行为事实改为“肆意伤害动物”的行为事实,本质上并没有任何差异,就能得出“应该禁止肆意伤害动物”的价值规范。至此,在人类利益优先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的伦理框架内,再进一步上升为动物伦理的总价值规范——禁止肆意伤害动物的绝对命令。综上所述,这一绝对命令就是建立在道德判断和逻辑判断上形成的总价值规范,也是认识主体在处理人与动物关系问题时的道德自律,它又可以在动物保护的实践上延展为具体的实施细则,即实践上的价值规范。
国际上通行认定的动物分为六大类: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农场动物、实验动物和野生动物。动物伦理的基本规范直接指向的对象就是这六大类动物。由于基本规范本身具有普遍必然性而非特例性,因此不管是对于哪一类动物,都必须遵守“禁止肆意伤害动物”的绝对命令这一条总价值规范。这一条总价值规范或绝对命令又可以延展为禁止肆意杀害动物、禁止肆意虐待动物和禁止肆意侵害动物的栖息地和生存环境三大实践规范。基于前述,我们只需要论证肆意杀害动物、肆意虐待动物和肆意侵害动物的栖息地和生存环境这三大行为事实都是非必要行为,就能顺理成章地导出应该禁止的实践规范,并与禁止肆意伤害动物的绝对命令相吻合。
禁止肆意杀害动物,是动物伦理的最高实践规范,因为肆意杀害动物不仅是非必要的,而且它造成的伦理伤害最大。所谓禁止肆意杀害动物,是指禁止人类因为琐碎的利益或微不足道的理由而肆意杀生。首先,人类琐碎的利益或微不足道的理由,如仅仅为了口腹之欲而不是生存和营养需要杀害动物,为了某种刺激的生活方式如捕猎和钓鱼而杀害动物,为了追求华丽奢侈的皮草服装而杀害动物等等,都是非必要的。即使是主张动物福利的哲学家们也普遍认为,根据人类利益优先原则,人类以动物为食摄取营养维持生存无可厚非,但在“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较取其轻”的逻辑法则下,不能因为人类琐碎的利益而牺牲另一物种更大的利益(生命的利益)。因此,人类因为琐碎的利益或微不足道的理由而肆意杀害动物的行为必须被禁止。其次,由于肆意杀害动物会造成严重后果也必须被禁止。很多人或许对随心起意的捕杀动物的行为不以为然,如看到小动物就追逐捕杀等,虽然这种人类个体的捕杀行为不会导致严重的后果,但人类的有组织的大规模捕杀行为,则直接导致某些物种的灭绝。如亚洲人普遍认为鱼翅营养美味,导致海洋有着3亿多年存在的鲨鱼濒临灭绝,其他众多数量的生物种类(包括珍稀植物)也因为人类的肆意杀害而加速从地球上消失,这是人类不能承受之重。即使是持人类中心主义立场的哲学家也反对肆意杀害动物的行为,因为肆意杀害动物会导致失控和过度,并进一步导致生态失去平衡和物种多样性的消失。肆意杀害动物造成的严重后果并不单单只是伤害到野生动物,甚至包括实验动物也无法幸免,由于低水平的重复性的高致死率的实验频繁,会导致供求紧张,从而导致更大规模的对野生动物的捕猎来弥补实验动物的数量损失。假设动物的数量A必须与人类的食品需求量和自然审美需要H相匹配,即A=H,但因为肆意杀害动物而造成的结果是:A的数量正在减少,为了防止A的减少导致这种匹配失去平衡,必须采取禁止肆意杀害动物的措施使A的数量回升。
禁止肆意虐待动物是动物伦理的底线实践规范,它是人类关怀和爱护动物的道德底线。关于应该禁止肆意虐待动物的实践规范,在上述的元伦理学分析中已经提供了一种全新的道德判断和逻辑判断论证,现在再来借鉴动物解放论者彼得·辛格的观点补充论证一下以情感为基础的“应然”问题。辛格认为,只要动物拥有感受痛苦的能力(感受性),最起码的要求就是必须对动物的痛苦进行道德上的考虑。他说:“感受痛苦和快乐的能力不仅是一个生命个体具有利益的必要条件,而且也是充分条件,并且生命个体最起码的利益就是不受痛苦。”[9]8基于此,“解放主义者接着提出了一条行善原则:在我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我们应该避免把痛苦强加给有感觉的动物”[10]265。这种观点在西方思想界也有一定说服力和代表性,其思想源头甚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显然,这以感受性为基础的观点属于前面论述的基于情感基础上的道德判断的价值规范的“应然”问题,同时又是实践上的正确对待动物的价值规范的“自然主义”理由,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阐释:首先,对动物的肆意虐待行为有时非常残忍,会对其他关心和爱护动物的人们构成次生的精神伤害。正常人在感性直观上都有一种对残忍虐待动物行为的反感体验,因为残忍的行为渗透了血腥和暴力,体验者会联想到受害者是自己的情形和处境,由此会产生一种生理和心理上的不适感——恐惧、焦虑和不安,这极易对他们产生一种次生的精神伤害[11]225-226。其次,对动物的肆意虐待行为本身在性质上是恶劣的,即使把行为的施加对象换成是一颗树或者花草甚至是石头,一个正常人肯定不会无聊到随意去攀折树枝、踩踏花草或者火烧石头,如果他这么做也一定会受到人们的怀疑和指责。
禁止肆意侵害动物的栖息地和生存环境是动物伦理的重要实践规范,是指禁止人类肆意侵占和破坏动物的栖息地和生存环境。任何肆意侵占和破坏动物的栖息地和生存环境的行为对于动物而言都是非必要的伤害,这是因为:一是从人类群体的发展维度上来看,即使人类基于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必须扩大地盘向野生动物的领地进军,也必须遵循科学的方法合理地向自然界索取资源。以现代人类的高新科技手段来说,是完全可以做到不侵占和破坏动物的栖息地和生存环境的。比如说,动物园实质上就是破坏了野生动物本应该所处的野外生存环境,强迫它们成了圈养动物而丧失了野性,导致即使再放归大自然它们也无法继续生存。因此,未来的动物园必须取消娱乐观赏功能,改为培育濒临灭绝动物的繁殖基地。此外,建立大型野生动物的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绝不填埋河道、小溪流、水渠、水沟,做到逢山开路,遇水搭桥,尽量保留自然界原生态样式。同时,合理解决人口增长与自然资源的矛盾,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也是禁止肆意侵害动物的栖息地和生存环境的有效法宝。既然人类完全可以做到上述种种,那么这种侵占和破坏动物的栖息地和生存环境的行为就是非必要的。二是从人类个体的行为维度上来看,侵占和破坏动物的栖息地和生存环境的行为就更是非必要的。比如个人以娱乐刺激为目的的掏鸟窝、野外射猎、药诱电鱼等行为都严重侵占和破坏了动物的栖息地和生存环境,甚至很多人在钓鱼和射猎野生鱼类及其他动物后并不是用来食用而是满足捕猎杀生带来的刺激感,并最终将猎物直接遗弃在野外。还有一些现代社会中的所谓“驴友”深入野生环境,侵占和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和生存环境,个别者还在所到之处留下遍地的垃圾,更是不可取的和非必要的,这种行为更应该严厉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