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早期英国寡妇的社会交往初探

2019-12-30 16:05曾亚英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寡妇遗嘱姐妹

曾亚英

(绵阳师范学院文学与历史学院,四川绵阳 621000)

在近半个世纪的妇女史发展中,研究者们已经从同一地对待妇女群体发展到能够比较熟练地区分她们之间的阶级、种族、民族、宗教、地域和职业的差异。少数学者还敏锐地注意到妇女之间在年龄、性取向或婚姻状态上的不同。年老的、同性恋的、未婚的或是寡居妇女的生活逐渐被揭示出来。早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布罗茨斯基(Vivien Brodsky)、赫夫顿(Olwen Hufton)、托德(Barbara J. Todd)为代表的诸多国外史学家就开始挖掘寡妇的生活状况①。研究视野涉及寡妇再嫁、财产继承、工作权利和社会形象等诸多方面。相比之下,国内学术界对寡妇的关注显然不够。这不仅表现在相关研究起步晚、研究者缺乏,而且也表现在视野的局限性上。就国内学界对寡妇的研究来看,讨论的主题局限在寡妇的改嫁、寡妇产及寡妇的社会形象上②。于此,本文以近代早期英国寡妇的社会交往为考察的对象。尝试通过遗嘱、日记、信件、自传和回忆录等资料,勾勒出寡妇的社交网络。这不仅有利于纠正我们对于寡妇的传统偏见——将其视为孤苦无依的人,而且也将改变我们对英国核心家庭和血族关系的传统看法。

一、寡妇与其直系血亲

相比已婚妇女而言,寡妇虽然失去了对自己来说很重要的社会关系——与配偶的关系,但是她们也绝不会因此而孤苦无依。她的子女、孙子女或是父母都在其生活中扮演了相当重要的角色。

英国近代早期的文学作品在描绘母亲与子女的关系时,往往将之视为天生且浓烈的。母亲与子女之间的频繁接触、照料他们的吃、穿、住、行等生活细节,的确使得她们之间容易产生出一种强烈的情感纽带。“许多自传作家都以更加深厚的情感,在更长的篇幅中回忆了母亲。”[1]128在丈夫过世之后,孀妇与子女之间情感很可能会进一步加深,因为对双方来说都痛失了相当重要的亲人,故而容易将更多的情感转移到彼此身上。对于那些从小丧父的子女来说,母亲在照顾和培养他们时所付出的辛劳可能会令其终身难忘。威廉·斯道特就满怀崇敬和感激之情在回忆录中追溯了母亲在漫长的守寡生涯中是如何为子女奉献的。他描写到,为了养活孩子们,母亲在父亲去世之后继续经营农场。在长子成年的时候,寡母又开始帮助他管理家务和农场。在母亲生命的最后几年里,年迈的母亲仍然闲不下来,还在以纺纱来为儿女们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2]75。

寡妇与子女们的密切联系也可以从他们的居住方式上得到证实。根据英国的习惯法,大多数孀妇只要不改嫁就有权在长子家户中获得一间房屋并拥有接近宗族火塘的合法权利。朱莉安娜·克(Juliana Ker)在1634年将家宅交给儿子时,就保留了一间。“那是我自己使用和娱乐的地方。我将把它锁起来,并在里边放置我的床和柜子。只要我高兴,我可以在任何时候去那……”为了防止儿子抗议,朱莉安娜还直接指出:“不要对此大吼大叫……没有人能够剥夺我的这一权利。”[3]228理查德·沃尔(Richard Wall)估算出,有60%的寡妇都与她们的某个孩子生活在一起[4]。当然,还有相当一部分寡妇并没有与子女生活在一起,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之间就没有接触,他们可能通过彼此拜访、互赠礼物或是相互帮助来维系着情感联系。塞缪尔·皮佩斯(Samuel Pepys)虽然远在伦敦,但是他仍然会定期探望自己寡居的老母亲[1]184。

遗嘱也显示了寡妇与子女之间的紧密关系。我们可以发现很多在遗嘱中为其寡母考虑的子女。“为了她在晚年有更好的生活和保障”,缝纫用品经销商托马斯·迪恩( Thomas Deane)给寡母留下了70英镑的现金和他店铺里的物品。食品商罗伯特·斯密斯(Robert Smith)将他在约克郡的土地留给了长子,但是从这一土地上得到的收入却首先归罗伯特的寡母在余生享用[5]205。同样,在寡妇的遗嘱中子女通常是她们最为主要的受益人。在南安普顿的卡斯特教区,子女占遗嘱受益人的44%,在金斯顿普这一比例为38%,在布拉克斯利这一比例则为39%[6]。不仅如此,子女还通常继承了寡妇的绝大部分遗产。在布罗茨斯基对200份伦敦寡妇的遗嘱研究中表明,三分之一资源有限的寡妇都将遗赠局限在自己的子女身上[7]148。

在孀妇与子女的关系中,有证据显示她们通常更加偏爱女儿。近代早期仍然流行长子继承制,父亲往往会赋予长子以某些继承上的特权,但是寡母却不一定会这样做。不少寡妇将自己的遗嘱作为平衡孩子们所获遗产的一种手段。弗若伊德认为:“总的说来,寡妇通常更喜欢小的而不是大的,并且更喜欢女儿而不是儿子。”[8]310-312哈里斯在对英国贵族妇女的研究中发现,许多贵族妇女对女儿的遗赠都相当慷慨,将她们大部分的奢侈品——金银餐具、珠宝、昂贵的床和衣物赠予了女儿。母亲也经常将女儿指定为自己的遗嘱执行人。当亨利·霍兰德(Henry Heydon)先生在1503年去世时,他将绝大部分动产在遗孀和继承人之间做了划分。7年后,这名孀妇将她的绝大部分珠宝、金银餐具和家庭用品赠予了自己活下来的已婚女儿、女婿以及他们的孩子。而将更小的一笔遗赠——一些家庭用品和“更糟糕”的银盆和水罐赠予一个幼子。将“我在肯特家里”的家庭用品,但是不包括金银餐具或是珠宝赠予霍兰德的继承人。梅布尔·帕尔(Mabel Parr)也给她的女儿凯瑟琳留下了大量的珠宝和一个紫色绸缎镶边的床。这笔遗赠的价值不仅超过了她的嫁妆,而且还严重损害了传给她唯一儿子的遗产。因为在珠宝中有两样一般是赠予长子作为传家宝的东西[9]31-32。然而,梅布尔却以牺牲儿子利益的方式来增加女儿的财富。对女儿的偏爱不言自明。对并不富裕的寡妇玛格丽特·霍尔(Margaret Hall)来说,她也同样偏心女儿。她在去世时,交给伦敦的圣伦纳德教区教会委员30英镑,用来作为女儿玛丽·贝巴奇(Mary Babbage)教育和生活开支的费用,而让儿子沦落到救济院中寻求帮助[10]214。寡妇对女儿的偏爱,也使得女婿在她们的遗嘱中成为一个常见的遗嘱受益人。布罗茨斯基发现在伊丽莎白晚期的伦敦,有20%寡妇都给她女婿留下了遗赠并且还会指定女婿为遗嘱执行人[7]152。

相比已婚女儿,寡妇通常还更喜欢单身女儿。沃尔证实了寡妇与未婚子女一起生活的可能性远比与已婚子女共同生活的可能性要大。仅有5%的鳏寡者与已婚子女一起居住[11]145-146。而在未婚子女里边,寡母往往更倾向于与未婚女儿一起居住。根据赫夫顿的看法,寡母和女儿之间很容易因生活而结成一种同盟。一位收入有限的寡母往往会让已经过了平均结婚年龄的女儿留在家里,以便母女俩可以互相照应,对于儿子则愿意放手让他们外出闯荡[4]362。长期的共同生活使得寡妇和未婚女儿之间容易培养出更加深厚的情感。寡妇通常也会将自己财产的更大份额赠予未婚女儿。寡妇伊莉莎白·格尔拉姆(Elizabeth Guillum)在去世时给已婚女儿和一个儿子留下了每人一先令的遗产,但是却给当时仍然未婚的玛丽留下了80英镑。寡妇安·奥克尔福德(Anne Ockleford)在去世时,将自己的家具留给了儿子和未婚女儿,仅给已婚女儿留下了一些象征性的赠予。并且,她将剩余物品、动产和土地以及作为遗嘱执行人的权利留给了终身未嫁且与之共同居住的女儿玛莎[12]50。

虽然我们也许会质疑,母亲可能是出于便利性的缘故而将与之共同居住的单身女儿列为自己的主要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但却有证据表明母亲确实更加偏爱单身女儿。1708年南安普顿的伊莉莎白·罗特(Elizabeth Rowte)去世了,她在遗嘱里将独身女儿玛丽确定为自己的遗嘱执行人,而不是将这一权利留给与之共同居住的独身儿子[12]107。有时候,寡妇甚至还乐意将家庭生意传给单身女儿而不是儿子。例如南安普顿的孀妇安·法克尼尔(Ann Faukerner)与未婚女儿安以及孀居的女儿玛丽·斯多茨(Mary Stotes)一起生活并一起经营生意。当孀妇安在1679年去世的时候,她的两个女儿被指定为其遗嘱的共同执行人,共同继承了母亲的剩余财产,同时还一起接管了母亲的生意。而安还有其他孩子[12]108。药剂师玛丽·阿诺德(Mary Arnold)于1650年去世时,给儿子和已婚女儿遗赠了财产和各种家庭用品,但是却给未婚女儿米尔德里德留下了所有从业所需的物品——有许多玻璃瓶子,装这些玻璃瓶子的食橱、酒壶、陶器以及陶罐等等。这些物品表明母亲正积极帮助未婚女儿在药剂行业中立足,并尽量确保未婚女儿今后的生活[12]107。同样,如果未婚女儿比她的母亲更早去世的话,她通常也会让母亲来执行她的遗嘱并将主要财产留给母亲。当南安普顿的伊莉莎白·维斯兰德(Elizabeth Whislad)去世时,她将房子赠予了寡母埃莉诺,并且让母亲作了她的遗嘱执行人和剩余财产受益人[12]49。

当然,我们也不能总是将寡妇与子女之间关系设想为和睦融洽的,他们之间也上演着矛盾和冲突。威廉·斯道特的回忆录也展示了寡母和子女之间的冲突是如何在不同生活阶段中爆发的。在威廉的父亲去世之后,母亲伊莉莎白与儿子约西亚一直相处融洽,但是在约西亚娶妻之后,伊丽莎白则发现自己和儿媳妇希尔比很难融洽相处,因为新媳妇决定要做自己家户中有权威的女主人。因此,为了家庭的平静,儿子约西亚将年迈的老母亲送到了未婚的威廉那里。此后,伊丽莎白在她未婚儿子威廉和未婚女儿在兰开夏所组建的家户中度过了余生。虽然伊莉莎白老有所依,但她是悲哀的。在与儿媳的冲突中,操劳一生的她作为一个失败者丧失了在长子家户中拥有栖身之所的合法权利。寡妇和孩子之间还容易出现财产上的纷争,毕竟在财产的继承上寡妇与孩子处在敌对的位置上。十六世纪七十年代,一名寡妇在通信中抱怨:“儿子把我的土地掌握在他自己手中,没给我任何的金钱或是债券,还厉害地责骂我,这使我感到害怕……他已经伤透了我的心……在他父亲去世之前,他曾向他的父亲承诺将永远不会占有或是乱动我的公薄持有田。”[13]177孀妇桃乐茜·弗尼(Dorothy Verney)则试图使用欺诈性的遗嘱去侵占她唯一女儿的遗产[9]32。寡母和子女之间可能也会因为婚姻问题而闹得不愉快。特别是对于未婚女儿来说,寡母可能一直都是一个权威者,她们可能逼迫女儿舍弃不合自己心意的对象。例如,寡妇玛格丽特·斯密斯的女儿艾格尼丝和托马斯·索莱伊(Thomas soley)交往。虽然艾格尼丝单独地与托马斯在房间里过夜并且按照托马斯的说法他们已经交换了信物,但是在法庭上,玛格丽特·斯密斯却要求女儿拒不承认这一行为,因为她打算将女儿嫁给本地一个上了年纪的鳏夫,虽然她也知道女儿不喜欢这名鳏夫[14]。

在孀妇的遗嘱中,孙儿孙女也是经常出现的一类人。比格斯对1543-1709年间南安普顿女性遗嘱的分析揭示,有将近20%的受益人都是遗嘱制定人的孙儿孙女,并且孙女作为遗嘱受益人的可能性要比孙儿大得多。虽然我们在比格斯的统计数据中看到,儿子作为遗嘱继承人的机率大于女儿,但这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是因为在先夫去世时已经规定孀妇在死后要将某部分财产传给他的继承人(通常有高达50%以上的男性遗嘱制定人这样做)。在这种寡妇对其没有直接责任的孙辈之遗赠中,我们则可以更清楚地看到孀妇自己的意愿和偏好。根据比格斯的统计,孙女在遗嘱受益人中所占比例为11.5%,而孙儿仅为7.9%[6]115。

在孀妇的直系亲属中,父母很少出现在她们的遗嘱中。这可能是因为在孀妇制定遗嘱的时候,父母已经过世而并非不重要。从其他一些材料来看,寡妇与其父母之间通常存在强烈的情感纽带。当桃乐茜·科德林顿(Dorothy Codrington)没有得到应有的寡妇产时,她的母亲和继父给她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帮助[9]29。一些妇女在守寡之后,甚至会回到父母身边居住。例如,霍尔·皮尼(Hoare Pinney)在1679年成为寡妇后,并没继续生活在先夫的家户当中,而是带着未成年的孩子回到娘家居住[15]。

二、寡妇与其他亲属的交往

虽然在寡妇的遗嘱中她的直系亲属是其最主要的受益人(在比格斯的研究中约占受益人总数的60%左右[6]115),但是从寡妇所制定的遗嘱来看,其他更加疏远的亲属也常常出现其中。这一更加宽泛的亲属网络既包括娘家人,也包括婆家人。

对寡妇来说,在这一关系网络中兄弟姐妹可能占据着相当重要的位置。兄弟姐妹不仅可能会陪伴她们度过人生的大部分时光,而且往往也会给寡居姐妹提供相应的物质帮助和情感慰藉。例如赫斯特·马索(Hester Mulso)在丈夫去世之后,搬到了她兄弟家居住[6]115。埃德蒙·博尔特(Edmund Boulter)则给其寡居姐妹提供了莫大的经济支持。他在侄儿约翰·弗瑞尔(John Fryer)成为伦敦的白蜡匠学徒的时候,赠予了侄儿10英镑并且给侄儿买了一套衣服。1695年,他又给自己的姐妹提供了一处住宅。在其去世时,他还要求埋在这位姐妹身旁。除了物质的帮助之外,兄弟姐妹可能也会在情感上慰藉和鼓励孀居姐妹。1670年,赫尼奇·费奇(Heneage Finch)鼓励孀居的姐妹振作起来,劝说她不要过于悲伤,应该要“开始考虑对孩子的赠予”。他祈求姐妹照顾好自己,并对姐妹先夫的遗嘱、遗嘱执行人和债务提出建议,希望姐妹“尽可能频繁地给我写信”[10]220-225。

除了这种混合着情感和物质援助的兄妹姐弟关系外,我们也能找到很多寡妇与姐妹之间保持着深厚友谊的例子。在哈里斯的研究中,有11%的寡妇在遗嘱中都提到了姐妹[9]32。她们对姐妹的遗赠通常是华丽的衣服或是珠宝或是珍贵的书籍,与母亲对女儿的遗赠类型比较相似,但是价值通常要小一些。例如,马尼夫人给她的姐妹留下了一枚镶嵌蓝宝石的戒指并且将其指定为遗嘱执行人。简·内维尔(Jane Nevill)夫人赠予了她的姐妹伊丽莎白一个有一颗红宝石和两颗半珍珠的金花。伊丽莎白·赫西(Elizabeth Hussey)夫人则给她的每个姐妹都留下了10英镑的遗赠[9]33。

对孀妇来说,侄儿侄女也是其生活中相对重要的一类人。在侄儿侄女中,孀妇显然更加偏爱侄女。她们不仅倾向于与侄女一起生活,而且也倾向于将侄女而不是侄儿列为遗嘱受益人。虽然对孀妇来说,最大的遗赠通常给予了自己的孩子,但是在没有孩子的情况下,姐妹和侄女便成为了她们主要的继承人。无子嗣的厄休拉·奈特利(Ursula Knightley)将自己的财产在她的姐妹以及姐妹的孩子中间做了划分。她指定寡居的侄女伊莉莎白·农顿(Elizabeth Naunton)作为自己的唯一遗嘱执行人,并遗赠了侄女某些土地20年的使用权,且在这之前她已经赠予了这名侄女物品、动产和金银餐具。与此同时,她仅给自己的四个侄儿遗赠了20年的年金[9]34。伊莉莎白·斯科罗普(Elizabeth Scrope)也没有自己的子女,她选择了侄女露西作为继承人,条件是露西要同意自己为其安排的对象。一年以后,斯科罗普夫人写下了自己的遗嘱并且增加了一个遗嘱附录,这个附录表明露西嫁给了她所安排的对象。根据协定,露西继承了她姨妈的土地,并被指定为她所有剩余财产的继承人。虽然露西有两个兄弟,但是在伊莉莎白的遗嘱中完全没有被提到。伊莉莎白的安排显示出她更倾向于帮助一个女性而不是与之拥有相同亲属关系的男性[9]34。

与已婚男人或鳏夫相比,寡妇也更经常提到自己的堂表兄弟姐妹。在1580-1595年间的伦敦,有20%的寡妇都在遗嘱中提到了自己的堂表兄弟姐妹[7]152。而克莱西(David Cressy)对十七世纪八十年代的埃塞克斯和威尔特郡的男性约曼农和商人的遗嘱进行分析时发现,他们中仅有6.2%的人对堂表兄弟姐妹进行了遗赠[16]。

与未婚妇女不同,由于寡妇曾经结过婚,因此对她们来说还有一个庞大的姻亲网络。在这个网络中继子女、公婆、儿媳和先夫的兄弟姐妹都可能是寡妇常见的交往对象。在近代早期的很长一段时间里,饥荒和传染病造成了大量寡妇、孤儿和继子女。虽然在文学作品中可恶后母的形象一直根深蒂固,但是同样也有寡妇与继子女之间结成了亲密关系的例子。安妮·诺里斯(Anne Norris)是约翰·诺里斯和第一任妻子的长女。1466年约翰去世,他的第三任妻子玛格丽特改嫁给了约翰·霍华德(John Howard)。当玛格丽特前往萨克福的霍华德庄园生活时,她不仅带走了自己与约翰的两个孩子,同时也让她的继女安妮随同前往。在之后的14年里,单身的安妮一直与继母生活在一起[9]91。不仅如此,一些寡妇还在遗嘱中对继子女进行了遗赠。在1543-1709年的南安普顿女性遗嘱中,有3.9%的受益人是遗嘱制定人的继子女[6]115。同样,继子女也可能给自己的继母提供帮助。例如林肯郡的劳工罗伯特·德林瓦特(Robert Drenckwater)在1597年的遗嘱中规定:“我的继母应该在这所住宅中拥有她的住处,拥有一半的房屋地基,收割一半玉米……同时也要支付领主地租的一半以及其他任何税收的一半……只要租约还没有到期,我妻子和我母亲就可以一起使用土地。”[17]

除继子女之外,公婆也可能与寡妇保持着密切联系。在哈里斯的研究中,有18%的寡妇都对公婆进行了遗赠,而在同期的男性遗嘱中给岳父母及儿媳留下遗产的仅占男性遗嘱制定人的0.8%[9]37。虽然婆媳之间容易出现矛盾和冲突,但是我们发现这一时期不少寡妇与自己的公婆一起生活。1701年一名塞尔比屠夫的遗孀与其“值得尊敬的且细心的母亲”生活在一起。林肯郡一名农夫的遗孀苏珊娜·巴恩(Suzanne Barne) 在自己的家户中给婆婆留了一个房间并供给婆婆适合的饮食。即便在苏珊娜改嫁之后,她仍然供养着婆婆。有的情况下,孀妇并没有与公婆一起生活,而是以支付年金的方式来供养他们。例如莎拉·哈尔福德(Sarah Halford)在丈夫死后继续支付一份年金给她寡居的婆婆乔伊斯·哈尔福德。斯蒂芬·梅斯的遗孀玛丽每年支付公婆三十英镑的年金,在公公去世之后,她每年支付十英镑给孀居的婆婆[17]189-190。

寡妇也可能会给自己的儿媳留下遗赠。所赠予的物品通常与留给姐妹和侄女的物件相似——珠宝、衣服、少量的现金和金银餐具。有时候,她们也遗赠在自己看来是有特殊意义的东西。例如,1487年伊莉莎白给儿子罗伯特的妻子留下了一个“与罗伯特父亲结婚时候所戴的一个金戒指”[9]37。伊莉莎白·菲斯雅姆(Elizabeth Fitzjames)甚至指定她的媳妇作为自己的遗嘱执行人之一[9]37。

先夫的兄弟姐妹及其他亲戚也可能获得孀妇的遗赠或其他形式的帮助。哈里斯的研究中,寡妇在遗嘱中提到先夫兄弟姐妹可能性为19%[9]38。在对先夫兄弟姐妹的遗赠中,寡妇更加偏向于先夫的姐妹和其他女性亲戚。孀妇们在遗赠先夫姐妹的时,其遗赠物品的价值通常都比给自己亲姐妹们的少,但是基本是由同类财物组成——珠宝首饰、餐具或是衣服、书籍和少量的金钱。例如玛格丽特·朱什(Margaret Zouche)于1530年去世时,遗赠了她先夫的未婚姐妹塞茜利一块缎子礼袍上的毛皮[18]96。同样,最慷慨的遗赠同样也来自那些没有孩子的孀妇。安妮·斯科普(Anne Scrope)嫁了三次但都没有孩子。在她去世时,她三任丈夫的姐妹都获得了遗赠[9]38。有时候,寡妇还愿意让先夫的姐妹与自己一起居住。克莱尔·普拉普顿(Clare Plumpton)居住在兄弟威廉的家户中。当1547年兄弟去世之后,她在以后的五年时间里都继续和寡居的嫂子一起生活[18]92。苏塞克斯的一名农夫的遗孀伊莉莎白·埃尔文(Elizabeth Aylwin)不仅让先夫的姐妹与其一起生活,而且每季度还支付给先夫孀居的姐妹2先令6便士以便其获得肉和酒之类的生活用品[17]38。

三、寡妇与非亲属间的交往

除了亲属关系之外,对寡妇来说虚拟血亲、邻里及朋友关系也相当重要。布罗茨斯基对伦敦200份寡妇遗嘱受益人的分析揭示出,大约55%的受益人都是与孀妇没有亲戚关系的朋友、仆人、主妇、邻居和他们的孩子。伊莉莎白·福克斯(Elizabeth Foulks)的遗嘱也证实了这一点。她的四个女邻居——玛琪琳·格里芬(Margarine Griffin)、阿韦里·汉金森(Averie Hankinson)、伊莉莎白·摩根(Elizabeth Morgan)和埃伦·库克(Ellen Cooke)是她遗嘱的见证人。福克斯遗产价值共计14英镑4先令2便士。她将大部分的遗产——价值5英镑的物品和邻居约翰·格里芬(John Griffin)所欠她的5先令欠款——赠予了自己的“亲戚”理查德·杨(Richard Younge),而她的女主人汉金森则获得了她“在邻近这一大街的,粗鄙屋子里的架子、木板、桌子”。除此之外,福克斯还赠予了“四个邻居的孩子白蜡大浅盘”[9]38。更富裕的康士坦茨· 卡尔佩伯(Constance Culpepper)则给她在肯特的朋友兼邻居留下了金珠子、戒子和一颗无袖胸衣上的金纽扣[9]38。还有一些寡妇因为长期与仆人或是朋友一起或邻近居住而发展出了类似血亲的深厚情感。例如,孀妇玛格丽特·乔普林(Margaret Jopling)在先夫死后便与仆人托马斯·乔普林(Thomas Jopling)及托马斯的妻子伊丽莎白以及伊丽莎白的姐妹埃莉诺生活在一起。虽然她有一个已婚儿子就生活在附近,但是在玛格丽特于1616年去世之后,却将自己的农场遗赠给了托马斯夫妇[14]45-46。

如同未婚妇女一样,寡妇也常常与其他单身女性一起生活并发展出深厚情感。1488年,孀居的伊莉莎白·莫布雷(Elizabeth Mowbray )悠闲地生活在伦敦。和她一起居住的有安妮·蒙哥马利(Anne Montgomery)、简·塔尔博(Jane Talbot)、伊莉莎白·布拉肯伯里(Elizabeth Brackenbury)以及玛丽·蒂雷尔(Mary Tyrell)。1498年安妮·蒙哥马利去世的时候埋在了她们居住地的附近。接下来伊莉莎白·莫布雷和简·塔尔博也要求挨着安妮埋葬。十六世纪的拉特兰郡的伯爵夫人埃莉诺与威斯特摩兰郡的伯爵夫人凯瑟琳也一起住在伦敦。当她们于十六世纪五十年代初去世时,也相邻而葬[9]43。选择埋在朋友身边而不是丈夫身边的贵族妇女,事实上明确而公开地表明了她们之间强烈的情感纽带。这种违背传统习俗的举动也意味着女性朋友网络对许多孀妇来说可能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除贵族妇女以外,在其他社会阶层中我们也能发现孀妇与单身妇女一起居住的情况。1696年,寡妇福德就与寡妇威克斯以及维克斯的两个孩子一起生活在南安普顿的圣劳伦斯教区。这两个寡妇共同承担家户的开支和家务劳动,很可能也互相提供着情感的慰籍和物质上的帮助[12]18。

另外,教子教女这类虚拟的血亲关系也经常出现在寡妇生活当中。在伊丽莎白时代晚期的伦敦,当有高达40%的寡妇似乎都没有存活下来的孩子时,有五分之一的寡妇至少在她的遗嘱中提到了一个教子女[7]151-152。在那些提到了教子女的孀妇中,有一半的人似乎都将选择教子女作为是加强或是巩固更疏远血族纽带的一种手段。在这些例子中,教子女们通常是堂表兄弟姐妹的孩子甚至有时候就是自己的亲侄儿侄女。牛津伯爵夫人伊莉莎白对她的侄儿侄女都进行了遗赠,但是她对其中一个叫伊莉莎白的侄女特别好,因为这人也是她的教女。伯爵夫人除了给她留了一些金银餐具之外,她还给她留下了100英镑的嫁妆。通过选择教子教女也能够在非血亲关系中创造一种虚拟的血族纽带。当然孀妇与教子女之间的关系同样也无法做出定论。在教子女的选择上既可能怀着寻求庇护的功利性目的,也存在像以斯帖·苟帖(Esther Goodty)所描述基于情感上的重要性。但不管怎样,在对教子女的遗赠上,遗赠教女的孀妇显然比遗赠教子的多。在托德的统计中,有20.3%的寡妇至少遗赠了一个教女,相比之下,仅有6.3%寡妇遗赠了教子。在这些得到遗赠的教子女中,有22名(23%)是他们教母的孙女,2%的人是教母的继孙女,5%的人是她们的侄女。有些寡妇甚至还将自己的教女指定为遗嘱执行人[19]76。弗罗威克夫人(Frowick)的遗嘱表明她与一位名叫伊丽莎白·斯佩尔曼(Elizabeth Spelman)的女孩之间存在紧密关系。伊丽莎白·斯佩尔曼是她的侄孙女,同时也是她的教女。弗罗威克夫人将一个银和镀金的有盖杯子、两张桌布、一个戒指和二十英镑的现金遗赠给了她的教女。虽然伊丽莎白·斯佩尔曼有19名兄弟姐妹并且其中有13位都是男子,但是弗罗威克夫人决定挑选她的教女作为受益人,而没有对其他与之有着同样血缘关系的侄孙辈进行遗赠[9]24。

不仅如此,有些寡妇还将社会关系网络的触角延伸到了公会组织当中,因为在那里可能有其先夫所建立的朋友关系。这种与公会之间的联系通常可以让她们在活着的时候有所依靠。在英国社会中,虽然公会师傅的遗孀常常被排除在公会的权利机构之外并且在生产活动中受到各种限制,但是她们往往也能够得到公会的一些帮助。例如,孀妇可能比较容易获得低利息的贷款,在困难时候还能够得到一定的救济和施舍。反过来,富裕的寡妇在遗嘱中也会给公会进行慷慨的遗赠,以用于“喝酒”“吃饭”和“娱乐”。有时候,孀妇还会指定公会中的男性成员来作为自己的遗嘱执行人和监督人。例如寡妇乔伊斯·威廉姆森(Joyse Williamson)就对公会进行了相当慷慨的遗赠。她遗赠了“一百英镑的丰厚礼物”给服装制作公会并指定了两位公会成员作为她的遗嘱监督人,保证她遗赠给孙儿孙女的1 000英镑的财产能按照每年5%的比例投资到公会中去[7]151。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在遗赠的价值上,寡妇的子女和亲属接受到了她们遗赠中的最大份额和最有价值的财产,而没有血亲关系的邻里、朋友虽然在她们的遗嘱中频繁出现,但通常只是象征性地被提到。即便如此,我们仍然可以断定曾经结过婚的寡妇并没有像已婚男人那样将注意力放在核心家庭上,对她们来说扩大家庭的成员以及非亲属的血缘纽带也相当活跃。特别对于那些没有子女的寡妇来说,她们通常更加慷慨地遗赠了核心家庭以外的成员。

四、结语

婚姻往往意味着夫妻双方在经济和情感上的相互支持和慰藉,于是我们容易将寡妇设想为孤独无助的个体。事实上,婚姻反而限制了一个人对社会的参与。因为它要求夫妻双方将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投入到照料家人、培养孩子以及维持家户正常运转等事务上,这无疑会影响已婚人士与他人交往的方式和频率。这一时期的遗嘱研究告诉我们,已婚的男性遗嘱制定人所提到的社会关系最为狭窄,其遗赠的对象主要限制在妻子、子女和孙子女身上。他们提到子女的机率比提到侄儿或是侄女要高五倍,比提到堂表兄弟姐妹的机率要高16倍[16]56。而单身人士,如鳏夫、寡妇、单身汉、未婚妇女却遗赠了更多的亲属和非亲属群体。从我们的研究来看,寡妇不仅与其直系血亲保持着密切关系,也与兄弟姐妹、侄儿侄女、公婆姑嫂等非直系亲属维持着重要联系。此外,虚拟血亲和邻里关系也是寡妇社会关系网络中的活跃部分。寡妇与已婚男性在构建有效社会关系网络上所表现出来的差异性,其实不难理解。对已婚男人来说,一方面婚姻减少了他们交往的时间和精力,而更重要的是已婚男人所面临的习俗和担负的责任给他们造成的限制。对已婚男子来说,他们的财产安排通常会涉及到土地和房屋这些不动产,他们需要遵循财产世袭传承的规则,需要保证家户的维系和运转,因此他们更倾向于将遗赠局限在更为狭窄范围的人群当中。相较之,寡妇的财产安排更少涉及到土地,也比男人更少受到责任和习俗的约束,所以她们能够更加自由地将礼物和遗赠作为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因此,在她们受益人中核心家庭以外的人群得到了更多的关注和考虑。当我们进一步对寡妇的社会关系网络进行性别和婚姻状态的区分时,会发现寡妇通常更加偏爱女性,尤其是单身女性。这种以单身妇女为中心的社会关系网络的建构,一方面源于近代早期英国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同性社交的社会,另一方面可能也因为她们之间往往有着相似的经历,因而更加容易结成深厚情谊。这种以单身妇女为中心的社会关系网络也是寡妇自己的支持平台,从中获取物质的帮助和情感的慰藉。

对寡妇社会关系网络的描绘也有利于我们全面认识有关英国核心家庭和血族关系的传统描述。当代英美史学界的泰斗劳伦斯·史东认为,在“教会、国家和市场经济的压力”下,十六和十七世纪英国家庭核心成员的情感联系不断增强,而邻里和亲属的重要性日趋减淡[20]107-124。随后,基恩·莱特逊(Keith wrightson)、阿兰·麦克法兰(Alan Macfarlane)、阮博·休斯顿(Rab Houston)和理查德·斯密斯(Richard Smith)等学者也都支持了史东的论断,这似乎已经成为了学术界的正统观点[16]38-40。然而,从我们对寡妇的社会关系网络所做的研究来看,情况似乎并非如此。她们并不像已婚人士那般将注意力集中在自己的核心家庭上。她们通过共同居住、相互拜访和礼物馈赠等方式活跃着疏远血亲关系的同时,也建构着一个宽泛的非血亲关系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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