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会计的建立和实施刍议

2019-12-27 09:25张光锋崔晓宇
北方经贸 2019年11期
关键词:建立实施

张光锋 崔晓宇

摘要:在以大数据为核心的信息社会,任何经济决策都离不开经济信息,特别是财务信息,为了完善微观会计体系并构建宏观会计体系,落实我国个人相关税收制度改革以促进社会公平,以及提升我国家庭的理财能力,需要建立家庭会计,为相关信息使用者提供其需要的家庭财务信息或宏观财务信息。通过对家庭会计的会计主体、会计基础、会计要素、会计计量属性和财务报告等基本内容进行初步讨论,为其制定和实施提出了推进计算机和智能化核算技术;建立联合机构;整合各相关部门数据系统;建立家庭会计核算社会服务体系;先局部实施,再逐渐完善直至全面落实建议。

关键词:家庭会计;建立;实施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9)11-0074-04

一、家庭会计的基本涵义

当今社会已经进入了以大数据为核心的信息社会,大至国家政府、跨国公司,小至小微企业、家庭个人,任何经济决策都要以充分的经济信息作为基础,特别是财务信息,而会计便是“一个以提供有关经济实体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系统”,家庭会计则是以提供家庭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系统。根据适用目的不同,财务信息大体可分为通用财务信息和专用财务信息两类,其中,通用财务信息需要规范和统一处理规则,下述所称“财务信息”均指通用财务信息,本文所讨论的家庭会计提供的财务信息,即是主要满足家庭、政府或其他信息使用者所需要的家庭通用财务信息。

根据国民经济核算的基本原理,国民经济总体在横向上划分为五类机构部门:非金融企业组成的“非金融企业部门”、金融机构组成的“金融机构部门”、广义政府机构组成的“广义政府部门”、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组成的“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部门”和住户组成的“住户部门”。从会计主体角度看,上述五类机构中,非金融企业和金融机构财务信息由企业会计提供,我国已经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等作为标准,其中,企业会计准则已经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趋同;广义政府机构财务信息由政府会计提供,根据正在完善过程中的我国政府会计准则,政府财务信息由政府财务会计信息和政府预算会计信息组成,既与国际趋同又具有我国自身特色;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在我国又称民间非营利组织,我国也已经制定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范其财务信息的处理。而最后一类“住户”,本文称之为“家庭”,其财务信息应该由家庭会计提供。

我国对家庭会计的研究在20世纪80年代已经出现,但范围仅限于农户和个体商业户,内容少之又少且最终走向了企业会计。对农户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背景下的“家庭会计”研究和对个体商业户的“家庭会计”研究,后续渐渐淹没在了农业企业会计、工业企业会计和商业企业会计中,而真正的“家庭会计”应该与政府会计、企业会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一起构成国家的微观会计体系,但遗憾的是,目前家庭会计尚未得到会计学界和政府的足够重视。尽管家庭会计的个别实践已经出现,但是远远没有形成统一的处理标准和规范体系,而随着我国社会逐步转向消费型社会,家庭财务信息的体量必将大幅度增加,其重要性也必将日益凸显。

二、建立家庭会计的必要性和基本原則

(一)建立家庭会计的必要性

1.我国构建宏观会计体系的需要

目前我国国家治理决策所依靠的以财务信息为主的宏观经济信息,主要由统计部门提供,但由于统计工作重数据分析轻数据收集、重经济流量轻经济存量等统计本身所固有的局限性,以及不同的单位和个人对于统计指标的理解不同等原因,其提供的经济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都存在一定的瑕疵,而且有时还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其他部门如财政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等的经济数据又相对孤立。因此,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宏观会计体系,至少能够从地域和产业(或行业)两个角度,整合并提供可靠、及时的宏观财务信息,而且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宏观会计体系与统计体系加强协调配合甚至是融合,已经越来越具备必要性和可能性。

然而,“宏观会计”的概念自20世纪80年代提出以来,后续研究基本局限在国民经济统计核算范围内,没有得到进一步发展,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微观会计体系不完善导致无法构建宏观会计体系。一直以来,在以投资和出口为主要经济引擎的经济大环境下,以消费为主要特征的家庭与国家经济建设和发展之间的关系似乎不是太重要,于是我国会计学界重点关注的是企业会计、政府会计等与各种单位相关的微观会计,而对与个人或家庭相关的“家庭会计”重视不够。微观会计体系存在重大缺失,以四类微观会计为基础、运用会计技术进行加工才能实现的宏观会计体系建设更是无从谈起。因此,要想建立为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决策提供财务信息的真正意义上的宏观会计体系,必须首先建立家庭会计。

2.我国落实个人相关税收制度改革、促进社会公平的需要

个人相关税收制度是政府收入调节职能的重要手段,以实现对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当前,我国的个人相关税收主要有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遗产赠与税等。个人所得税方面,首先,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增加了居民所得专项扣除、附加扣除等规定,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迈出了由单项征收变为综合征收的关键一步,未来将进一步完善综合征收的具体规定,以充分发挥其“自动稳定器”功能;其次,对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尽管税务部门早已提出建账要求,但实际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少之又少,致使个体工商户阶层普遍存在或多或少的偷漏税现象。个人房产税和遗产赠与税方面,尽管当前具体制度尚未正式出台,居民的房产和遗产(资产)及其价值和计税依据的界定尚未定论,但可以确定的是,房产税将成为未来地方税的重要税种;遗产税的开征尽管仍然存在争议,但其在调节代际收入分配中的作用不容忽视,未来必然择机推出。然而,目前个人相关税收的征收基础尚不坚实,要想通过改革、完善并充分落实个人相关税收制度,以最大程度地实现其促进社会公平的初衷,则税务部门需要家庭会计来提供相应的收入、费用扣除、房产、遗产(资产)等方面准确的家庭财务信息。

3.提升我国家庭的理财观念和理财能力的需要

现代经济社会中,不管是国家还是普通民众,理财已经成为了一种普遍行为,广义的理财并不仅仅指投资,资金的规划与筹集、增收节支等财务管理活动都属于理财范畴。现在很多发达国家都将公民理财能力的提升放在重要位置,甚至融入到基础教育中,从娃娃抓起。但目前我国对公民理财能力的培养尚未充分重视,具有理财专业知识的人士大都是经济管理相关从业人员,一些民众的理财行为更多是跟风式的“炒作”行为,比如炒股、炒房、炒汇、炒期货等,再加上我国传统的“重德轻财”文化的影响,导致我国很多民众的理财观念相对淡薄,理财能力相对欠缺,理财基础相对不足。建立家庭会计后,每个家庭都能依此做出一套属于自己的财务报表,用于纳税申报的同时,也为家庭理财提供了理性依据,从而能够促使每个家庭提升理财观念和理财能力,更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建立家庭会计的基本原则

1.宏观性原则

家庭会计属于微观会计体系的范围,但其建立应具有宏观思维,立足于国家的宏观大局,首先要满足的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目前主要是国家宏观会计体系的构建和个人相关税收制度改革落实两个方面,因此,家庭会计中的会计基础、会计要素、计量基础、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等的确定,必须与企业会计等其他微观单位的会计规范体系趋同,同时在具体核算上充分考虑国家的个人相关税收制度、统计以及大数据分析的需求,等等。

2.简要性原则

家庭会计将涉及每位我国居民和有来源于我国的经济收入的非居民,如果制度设计过于繁琐和复杂,则势必会对实际执行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因此,在遵守会计核算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家庭会计具体核算项目应该尽量简明扼要,核算方法应该尽量简单易懂,让普通民众容易理解和掌握。

三、家庭会计的基本内容

(一)会计主体

会計主体界定的是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作为会计主体的“家庭”,应该是广义的“家庭”概念,包括根据《婚姻法》组建的夫妻家庭、单亲家庭、《民法通则》界定的具有和视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没有经济收入的个人,比如在校大学生,不应该作为单独的会计主体,其生活支出也应作为来源会计主体的费用并做专项扣除。但在校大学生等如果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可以作为单独的会计主体。从管辖权来看,家庭会计主体应该既包括居民家庭,也包括非居民家庭,因为非居民家庭来源于我国的经济收入等也属于我国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当然,对于非居民家庭,可以简化核算。

(二)会计基础

家庭会计的会计基础应为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相结合,其中,权责发生制为必用会计基础,收付实现制为选用会计基础。目前,我国的政府会计、企业会计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均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基础,家庭会计无疑也应该使用权责发生制,以使微观财务信息具有可比性,从而建立起宏观会计体系。同时,为了反映一个家庭的现金流入流出的具体情况,应该采用收付实现制,但是由于双会计基础的相对复杂性,信息化条件成熟之前可能不易在普通民众中广泛应用,可以要求部分高收入家庭必须使用,中低收入家庭则根据自愿原则选择使用。

(三)会计要素及其主要内容

目前,我国企业会计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六个要素;政府会计有八个会计要素,其中,财务会计系统有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五个要素,预算会计系统有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三个要素;民间非营利组织有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五个要素。家庭会计准则应充分借鉴上述其他微观会计的要素界定,充分考虑家庭经济活动的特点和家庭财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可以将家庭会计对象划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盈余、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八个要素。

1.资产和负债的含义、分类与其他会计体系应该尽量趋同

资产应该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负债应该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流动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和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家庭的存货数量相对较少、流动性强、价值一般较低,为简化处理,可以在购买时直接列入费用,不单独核算。非流动资产主要包括长期投资(含其他金融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流动负债主要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利息和应交税费等。非流动负债主要包括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鉴于目前多数家庭都有长期的按揭贷款,因此,非流动负债将是家庭负债的主要内容之一。

2.明确负债与资产的对应关系

净资产是资产减去负债的余额,按照存在形态可以划分为货币净资产和非货币净资产,非货币净资产包括金融净资产、股权净资产、固定净资产和其他净资产等,以便于分析一个家庭的净资产结构状况。这就需要明确负债与资产的对应关系,比如,一个家庭使用住房贷款购买一套住房,该房产相对应的固定净资产应该是由房产总值减去住房贷款本金后的余额,为简化核算,对于贷款利息可以直接费用化处理。各类资产在后续计量时,如果有证据证明因市场变化等外部原因发生价值变动,应该直接计入该资产对应的净资产。

3.收入和费用的分类应充分满足家庭相关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

收入按来源应该分劳动收入、资本收入和其他收入。劳动收入是家庭从事社会劳动获得的收入,包括薪酬收入、劳务收入、稿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经营收入等。其中,薪酬收入应该是与家庭成员具有法定雇佣关系的单位支付给家庭成员的全部薪酬;经营收入是指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性收入。资本收入是家庭的各种货币和实物资本滋生的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前述收入之外的收入,比如偶然收入、接受捐赠收入等。收入按形态可分为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

费用按用途应该分为生活费用、保险基金费用、赡养费用、税费及附加、利息费用、资产减值费用、经营费用、其他费用。生活费用是家庭为满足当前非住房需求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日常生活费用、继续教育费用、子女教育费用、大病医疗费用和住房费用等,其中,日常生活费用是家庭日常服装、饮食、出行、娱乐、健身、维修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大病医疗费用仅包括国家规定的大病范围的医疗费用,日常医疗保健费用列入日常生活费用;住房费用是家庭为满足当前住房需求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房屋日常维修费计入日常生活费用。保险基金费用是家庭为满足未来需求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国家强制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以及各种商业保险费用。赡养费用是家庭根据社会道德或法律要求赡养直系长辈亲属发生的费用。税费及附加包括家庭负担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房產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遗产税等,其中,增值税是家庭作为最终负税人负担的增值税。利息费用指住房贷款利息以外的其他利息费用。资产减值费用指因资产自身损耗而按既定的方法计算的折旧和摊销费用,以及因家庭外部条件变化发生的贬值损失。经营费用是指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其他费用指前述费用之外的费用,比如对外捐赠、丢失被盗等损失。费用按形态可分为货币费用和非货币费用。

4.盈余分类应与净资产相对应

盈余是收入减去费用的差额,盈余属于净资产的一部分,其分类应该与净资产相对应,分为货币盈余和非货币盈余两类。货币盈余是货币收入减去货币费用后的余额,列入货币净资产;非货币盈余是非货币收入减去非货币费用后的余额,可以再细分为金融资产盈余、股权资产盈余、固定资产盈余和其他盈余,列入对应的净资产。

5.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两个要素主要是为编制现金流量表而设置,并实现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对接。现金不仅是“企业的血液”,也是“家庭的血液”。可以把家庭活动分五类:日常活动、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和其他活动。一是日常活动指家庭非经营性的主要活动。对于多数家庭而言,能够导致现金流入的日常活动以职业活动为主,包括薪酬、劳务费、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能够导致现金流出的日常活动主要有衣、食、住、行、医疗、教育、赡养、抚育、保险、税费等相关活动。二是经营活动指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性活动。三是投资活动包括股票、债券、期货、外汇、房地产等其他权利或实物性投资活动,其目的是为了获取收益,而不是消费。四是筹资活动指家庭筹集资金的所有活动,资金用途不限。但是支付利息导致的现金流出,如果能分清的,应该归入其他相关活动;不能分清的,归入筹资活动。五是其他活动是上述活动以外的家庭活动,其发生一般具有偶然性或非常规性。现金流入与现金流出的差额,即上述五项活动的现金流量净额之和,应该等于当期货币资金的变动额。

(四)会计等式

根据会计要素之间的关系,家庭会计的会计等式可以表示为:

资产=负债+净资产

收入-费用=盈余

现金流入-现金流出=货币资金变动额

(五)会计计量属性

家庭会计应该采用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两种计量属性,家庭会计一般情况下应该采用历史成本计量,但对于金融资产和其他具有公开交易市场的资产等,应该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以便更加客观地反映家庭的资产和净资产状况。对于企业会计可能用到的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等计量属性,由于相对复杂,不建议家庭会计使用。

(六)财务报告

家庭财务报告是家庭财务信息的载体,应该由家庭财务报表和其他家庭经济信息相关资料组成,家庭财务报表由家庭会计报表和附注组成,家庭会计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现金流量表、净资产变动表。其中,资产负债表反映家庭在某一时点的财务状况,收入费用表反映家庭在某一期间的盈余情况,现金流量表反映家庭在某一期间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净资产变动表反映家庭在某一期间的净资产变动情况。其他家庭经济信息相关资料,可以包括家庭成员的职业情况、健康情况、学历情况等无法采用货币计量但与家庭经济信息相关、用以满足统计和大数据分析需要的情况资料。

四、家庭会计建立和实施的困难及建议

(一)家庭会计建立和实施的困难

一是家庭会计的建立涉及领域广,综合性强。传统意义上讲,我国会计相关事务属于政府财政部门的职责范围,但家庭会计的建立涉及会计、统计、税务、金融、网络信息等多个领域,甚至可能需要修改相关的法律或制度,如果由财政部门独自建立,难免有失偏颇且力不从心。二是家庭会计的实施基础目前非常薄弱。由于已经具有比较成熟的企业和政府会计规范作为参考,家庭会计的建立相对比较容易,但具体实施可能困难更多,我国对于家庭会计的研究仅在20世纪80年代昙花一现,核算操作困难也是主要原因之一。首先,会计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目前各种单位的会计工作都是由专业人员负责,而多数普通民众可能不具有这种专业能力;其次,家庭收支零散繁多,特别是家庭支出,业务次数可能很多,单笔业务金额可能很小,核算工作量可能很大。然而,近几年来现代计算机网络、移动支付和大数据技术的出现和迅猛发展,为家庭会计核算的实施提供了现实可能性,应该以此为依托,逐步推进。

(二)家庭会计建立和实施的建议

第一,大力推进计算机和智能化核算技术。家庭是家庭会计的实施主体,并对自身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尽管实施困难很多,但日新月异的现代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为家庭会计核算提供了强力的技术支撑,因此,建立统一标准的、具备符合统计部门和大数据分析要求的多要素(比如数量、时间等)核算功能的家庭会计核算系统,并在此基础上逐渐普及财务机器人,实现智能化处理,将是家庭会计全面实施的基本保障。

第二,建议成立一个由财政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合机构来负责。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统计部门的作用,既然家庭会计的建立立足于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那么统计部门的需要和意见则显得非常重要。

第三,整合各相关部门数据系统,实现数据互通与共享。在当今大数据时代下,尽管大数据技术日益发展,可数据孤岛仍然比较普遍地存在着,因此,政府要统筹协调、整合数据,其中家庭财务信息相关数据是政府大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家庭会计的实施而言,要建立家庭财务相关数据持有单位之间的数据接口标准,打通数据通道,实现数据互通。首先,要统一、完善包括移动支付在内的资金支付数据系统,大部分家庭会计核算数据都与以商业银行系统为主的资金支付系统有关,商业银行系统作为“国家簿记”的作用日益凸显,而且当前我国移动支付已经广泛使用,因此,在国家统一家庭相关消费品和投资品等资产名录的基础上,商家和各种支付平台的交易信息可以导入统一的资金支付数据系统,形成数据中间库,然后将中间库数据导入家庭会计核算系统,实现交易信息与结算信息的识别比对和自动处理。其次,税务部门掌握的发票相关数据应该能够直接导入家庭会计核算系统;再次,其他相关部门掌握的房地产、车辆、金融资产、专利技术等家庭资产的登记和交易数据,应设置统一接口导入家庭会计核算系统。最后,家庭会计核算系统和其他部门的数据应该能够直接对接税务部门,以实现税收征管时所需要的数据比对。需要强调的是,商业银行、政府相关部门等各类家庭数据持有单位对家庭隐私具有保密责任,不能将家庭财务信息非法泄露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四,建立家庭会计核算社会服务体系。对于没有在移动支付或商业银行系统等留下记录的家庭内部经济事项,只能由家庭自行核算处理。对于家庭没有能力处理的复杂事项,则应该建立多方面的救助渠道帮助处理。比如,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公司等中介机构可以发挥重要甚至关键作用,提供有偿服务,帮助完成复杂家庭事项的会计处理;财政、税务等政府部门有责任发挥业务指导作用,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高等学校、专业研究机构、民间社会团体等也可以发挥研究、咨询等作用,甚至可以提供一些志愿服务。

第五,先局部实施,再逐渐完善直至全面落实。家庭会计的实施不应要求一步到位,可以在年收入超过一定金额(比如50万元)的家庭、具有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或者金融资产超过一定金额(比如20万元)的家庭率先实施,这类家庭即使自身不具备实施能力,也有能力委托中介机构协助完成,其他家庭根据自愿原则实施。在局部实施过程中,逐步完善家庭会计规范体系,待信息化条件成熟后,再推广至全部家庭实施。

五、结语

家庭会计的建立和实施是一个老课题,多年前会计界就思考过,各种各样的与家庭理财相关的家庭会计实践早已存在;但也是一个新课题,目前家庭会计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还不成熟、不完善、不统一。然而必须认识到,家庭会计的建立和实施是大数据时代下的必然需求,而且在完善微观会计体系的前提下建立的宏观会计,与统计相互补充与配合,全面深入运用大数据技术,对于未来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甚至打击和预防腐败、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都将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实现更科学、更全面、更精准的社会管理。尽管当前家庭会计尚未受到足够的重视,世界范围内也尚未形成可借鉴的实质性成果,但这并不妨碍我国会计界人士对家庭会计的研究探索和实践尝试,进而逐步建立起由微观会计体系和宏观会计体系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会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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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谭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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