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金之子,不死于市”典故形成及意义流变

2019-12-27 21:05
渭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9年7期
关键词:范蠡本义谚语

孙 杰

(陕西师范大学 文学院,西安 710026)

“千金之子,不死于市”作为谚语,从《史记》开始走上文学舞台,逐渐成为文学典故,其内涵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对于其在《史记》中的本义阐释,各家见解不一,但都缺乏对本义的语境、历史背景、义指对象等方面的全面考量。而这一用语也随着文学家的介入,由民间谚语逐渐转变成为文人典故出现在后世的文学作品中,在新的语境及历史背景下,不仅其义指范围有所扩大,其内涵也随之发生变化。本文试对其本义进行界定,并分析典故形成的具体过程及其意义流变,兼及相关文学现象的研究。

一、典故溯源

“千金之子,不死于市”一语最早被记载于典籍,即在《史记》中,一共出现了两次,分别在《越王句践世家》:“朱公曰:‘杀人而死,职也。然吾闻千金之子不死于市。’告其少子往视之。乃装黄金千溢,置褐器中,载以一牛车。”[1]1753《货殖列传》:“谚曰:‘千金之子,不死于市。’此非空言也。故曰:‘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壤壤,皆为利往。’”[1]3256太史公在引用时明确为“谚”,至于追本溯源为何时何地之人之谚语,因无典籍记载,便不甚明了。而《史记》中太史公借范蠡之口引用此语,那么此语的归属就存在误区,究竟是范蠡最先引用,还是司马迁以范蠡之口引用?这一谚语究竟是在范蠡之时就已存在,还是在太史公之时才被广泛运用?对于这一问题,我们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探讨。

第一,从《史记》文本来看。引用谚语是太史公写作《史记》时的一大特色,运用在叙事、写人、说理等方面。如《苏秦列传》:“臣闻鄙谚曰:‘宁为鸡口,无为牛后。’”[1]2253《樗里子甘茂列传》:“秦人谚曰:‘力则任鄙,智则樗里。’”[1]2310《季布栾布列传》曹丘曰:“楚人谚曰:‘得黄金百(斤),不如得季布一诺。’”[1]2731太史公引谚,有的标明来源,如“秦人谚曰”,但大多数没有标明来源。从《左传》即开了在史传文学中援引谣谚的先河,到《史记》则扩而大之,据统计在《史记》中,太史公引谚就达125条,而这些谚语中大部分就来自古代文献典籍。[2]18

第二,从言语产生的历史背景来看。“千金之子,不死于市”反映的是古代的赎刑制度。《尚书·舜典》记载“金作赎刑”[3]163,《尚书·吕刑》:“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刑辟疑赦,其罚惟倍,阅实其罪。剕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3]1994吕侯制定了具体的刑法,在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存疑的情况下,也允许通过钱财来赎罪,并将具体的赎金数量都公之于众。在《国语·齐语》中,管仲与齐桓公谈论解决武器匮乏的策略,提出:“制重罪赎以犀甲一戟,轻罪赎以鞼盾一戟,小罪谪以金分,宥间罪。索讼者三禁而不可上下,坐成以束矢。”[4]258-259汉朝有赎刑的传统,特别是到了汉武帝时期,为了支撑国家各项巨大开支,在武帝的支持下,桑弘羊及其他官吏都制定过许多的赎刑政策,如《平准书》元朔五年“议令民得买爵及赎禁锢免减罪”[1]1422,元封元年“弘羊又请令吏得入粟补官,及罪人赎罪”[1]1441,马端临的《文献通考·刑考十》概括记载了自《周官》以至宋历代的赎刑制度,可以看出封建王朝一直都延续施行着赎刑政策。但是由于赎金较高,因此生活贫困的下层人民是不可能享有这种特权的,只有富商大贾或是达官勋戚才有实现免罪的可能。尤其是武帝朝,赎刑是为了响应中央政府解决财政危机的目的才被出台,那么这种政策就只能是政府聚敛钱财的手段,而不是普适性的特赦法律条令。也正是因为如此,贫与富、贵与贱之间的财富、阶级矛盾浮出水面,成为自先秦就已经被底层人民用谚语所诟病的对象。司马迁自己也说“家贫,货赂不足以自赎”[5]301,连司马迁这样的朝廷官员都无法自赎,更何况贫人百姓呢?

由此可见,赎刑制度从三代时就已经有了萌芽。范蠡时值春秋时期,与管仲相差不远,赎刑在当时的人民生活中已经有了很大的影响,所以这一用语极有可能在春秋时期就已经出现。

第三,从同类型的谚语来看。《尉缭子》中记载:“今世谚云:‘千金不死,百金不刑。’”[6]135直接说明是“今世谚”。从时间上看,《尉缭子》成书于战国时期,为先秦古籍,因此此句谚语也应在战国时期就已经出现了。此外,两句谚语所表达的内容是极为相似的。从谚语本身的发展来看,“先秦的谚主要是说明生活哲理的,而汉以后的谚除了这方面的内容以外,还广泛涉及天文、气象、农事、风土、民俗等与人民大众的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7]。这两句谚语都是人民对于当时的刑法制度的反映,应都是在先秦赎刑制度下,普通民众所生发出的喟叹。

据以上材料,“千金之子,不死于市” 这一谚语是先秦人民创造出来的,反映赎刑制度的民间谚语,基本可以看作是太史公所引用的前世谚语。这一用语应在先秦时就已经出现,被包括范蠡在内的社会各阶层所熟知,而其具体内容形式与司马迁时代所听闻之谚语形式极为相似,甚至完全相同。

二、典故形成及意义流变

(一)《史记》

由于这一用语是在《史记》中第一次出现,因此《史记》中的意义就应该为其本义,但是关于本义,后世也有不同的理解,梳理如下:

第一种,富贵人家的孩子不会被处死在街市。这是从字面上最直接也最普遍的一种解释,重点在“市”。如《引用语大辞典》:“古代富家子弟即使犯了死罪,也可免于集市服刑。”[8]434《元明清文学方言俗语辞典》:“富贵子弟犯了法也不会在市曹被处死。”[9]203《范蠡外传》:“富家子弟同黎民子弟毕竟还可以有些不同,也可不必在街头问斩。”[10]161

第二种,富贵人家的孩子不会被判处死刑。这种理解的重点在“死”,认为千金之子可以凭借钱财赎命,不至于丢了性命。如《细说中国法律典故》:“比喻富贵人家的子弟不会被判处死刑,因为钱可通神啊!”[11]199-200《常用谚语分类词典》:“有钱财的人犯了罪可以免于死刑。”[12]524《对偶句民俗格言辞典》:“旧谓富贵人家的子弟犯了死罪,可以免遭死刑。”[13]57

第三种,千金之子可以凭借钱财免于死刑,不被处死在街市。这种观点是第一、二种的结合,因为古代死刑一般都是在市集行刑。如《范蠡大传》:“不过我听说有钱人的儿子大多可免除死刑而不死于狱市中,我这个做父亲的总得为他尽点力量。”[14]148

另外还有两种观点,一是刘增印在《语珠三百串》中说:“一个富贵人家的子弟,不随便在大街上与人争斗而送掉性命,因为那不值得。这里是说:一个有大志的人能忍怒,能忍辱,这才能追求远大目标。”[15]101他将“千金之子,不死于市”与“忍怒者勇,忍辱者智”两句谚语放在一起解释,这样两个典故互为表里,意义就有了融合,使得词语的含义发生转变,重点强调不值得才不去做。与此类似的还有周广廓在《论〈货殖列传〉》中解释为:千金之子许多事不必亲力亲为,“自己安然坐在家里,避免了许多意外危险,无形中延长了寿命”[16],即使犯了死罪,也可以买通相关人员,留下性命或者出钱赎罪。这种解释的出发点是与“千金之子,坐不垂堂;百金之子,立不倚衡”相结合,注重千金之子爱惜自己身体的一方面。但是其后又联系语境,可看作是比较理想的解释。这两种解释都是与其他词语相结合,构成新的语义组合关系,使本义发生了拓展,可以看作是引申义。

那么,信息的本质是什么?一种较流行的做法是给信息下定义,较典型的有信息是物质的 “存在方式”“属性”“状态”以及“自身显示”。一时间,人们提出了信息的一百多种定义,使得香农都无可奈何地说,对于信息这个词的任何解释他都不负责了!

另一种观点是闵天《中国为人处世格言辞典》中说:“有过千金家业的富商之子,即使家业败落,也不会在市场上死去。因为他总会耳濡目染,学到一些经商的本领,结识一些经商的亲友,如果不是一个无可救药的败家子,至少可以通过经商维持生计。”[17]486这种解释看起来可以自圆其说,并且似乎与范蠡商人的身份以及《货殖列传》中论商的语境暗合。但是把“市”解释为商业市场,就把“市”的含义理解错了,《周礼·地官司徒第二》“凡万民之期于市者,辟布者、量度者、刑戮者各于其地之叙。”[18]276“市”不仅是商人活动场所,而且一直也是行刑的杀戮之所,如果把此处谚语中的“市”理解为市场,就离题太远,整体的解释也只能算作者为了契合书旨而进行的个人一厢情愿式的阐释。

综观以上五种解释,前三种都不够完善,但其实可以互相弥补,后两者其实算是本义之外的拓展。结合历史背景及太史公具体的用语情景,笔者以为“千金之子,不死于市”的本义应是:富贵人家的孩子即使犯了死罪,也可以通过金钱运作,使其免于死刑并不会被处死在街市。这一谚语事指为陶朱救子,义指为阶级矛盾。在解释中,还有几点需要补充说明:一是此处的“金钱运作”既指根据官府规定的赎刑政策的明里运作,也指暗里对相关有权人员进行的贿赂。在《越王勾践世家》中,陶朱公长子在拜访完庄生之后,“不过庄生而私留,以其私赍献遗楚国贵人用事者”[1]1754。正是与官员私相授受的明例。二是在本义中,富贵人家指的只是商人家庭。因为在“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时代,权贵们拥有着更为优厚的条件,他们即使有罪也不会被处死在市朝。《周礼·秋官司寇第五》:“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18]684三是被处死于市与被处死在其他地方是有不同的。根据前文,虽然权贵也不能免罪,但不必像庶民那样被刑戮于市。《礼记》记载:“刑人于市,与众弃之。”[19]486弃市作为极为严峻的刑罚,是被上层社会所重视的,统治者通过弃市来警告民人以应统治需求,轻易不会弃市,而被弃市者的家族会视之为大辱。在太史公笔下,“千金之子,不死于市”与范蠡救子的故事合而为一,就为此语从民间谚语向文人典故的转变奠定了基础。

(二)后世文献

在后世文学作品中,“千金之子,不死于市”与作家的生活相结合,被作家运用于不同的语境中,但这些语境又都与本义中商人、范蠡、司马迁这三个元素息息相关。因为作家在运用典故所关注的或是典故义指方面,或是典故事指方面,便由此生发出多个引申义,极大地丰富了这一典故的意涵。

1.阶级矛盾

在南朝鲍照《咏史》中有“百金不市死,明经有高位”[20]493诗句,“千金”变为“百金”可能是根据当时社会现实,赎刑的金额发生了变化。但在鲍照这里“千金”的含义不仅是金额变少,其具体指代的人也不再仅仅指富商之子,而是泛指豪门权贵之子。而且这一典故,事指虽仍是范蠡救子,义指却也发生了变化,开始指向由于贫富差距、门阀世家垄断所造成的寒士不平。自先秦时,“千金之子,不死于市”就指向阶级矛盾,鲍照把这一语用进诗中,其实就是一种用典手法了。这样从鲍照开始,“千金之子,不死于市”就已经从司马迁笔下的文人谚语,转变为文人典故了。清朝《绣球缘》:“胡豹道:‘畜生死不足惜。陶朱公有言:千金之子,不死于市。畜生虽然不肖,断难令其抵偿。贤令倘能圆转,自有千金相谢。’”[21]160胡豹的话就是对典故的直接运用。

同样反映阶级矛盾,但是与鲍照所展现的寒士不平不同的,这种阶级矛盾在部分廉吏清臣那里得到了解决。如金代元好问所记载《资善大夫吏部尚书张公神道碑铭并引》:“公廉得之,叹曰:‘若辈漏网,则千金之子果不死于市矣。’乃奏其罪,竟致法。”[22]811因此在一些文人看来,“千金之子,不死于市”是不合理的,予以坚决地抨击。明代徐渭《吴侠士墓志铭》:“郭解以客坐,范蠡速子死,蠡非不明,客罪解抵。古语云,‘杀人者死’,乃有幸贳。而千金之子顾终死于市。语胡足信哉?”[23]339清代《余庆堂十二戒》:“罪犯可以金粟赎也,纵无礼于若,若将奈我何?呜呼!以是而言,千金之子,不死于市,诚如陶朱公所述矣。然试问朱公杀人之中男,何以卒不赦于楚,而其兄竟以丧归耶?”[24]766这些都是反用典故以证己论的典型,于意义上没有发生增殖关系,但在技巧上却令人耳目一新。

2.市狱之叹

到了宋朝,在苏洵与苏轼的文章中,经常出现与“千金之子”相关的议论。如苏洵《上皇帝书》:“臣闻利之所在,天下趋之。是故千金之子,欲有所为,则百家之市,无宁居者。”[25]282苏轼的《仁宗皇帝御飞白记》中说:“合抱之木,不生于步仞之丘;千金之子,不出于三家之市。”[26]343此外还有《策断中》《伊尹论》,不过在二苏的议论中,仅仅是把“千金之子”作为一个立论典型,或突出其趋利性,或突出其富有,只是与其商人属性相关,而不涉及其他方面内涵的阐发。

可能是受苏轼影响,秦观也关注到了司马迁和这一典故,并在《司马迁论》中做了一番新的阐释:

迁之遭李陵祸也,家贫无财贿自赎,交游莫救,左右亲近不为一言,以陷腐刑……又云:“谚曰‘千金之子,不死于市。’非空言也。”盖迁自伤砥节砺行,特以贫故不免于刑戮也。以此言退处士而进奸雄,崇势利而羞贫贱,岂非有激而云哉?[27]700-701

此后,南宋晁公武的《郡斋读书志》在论及《史记》时,更详细地阐发了秦观的这一观点:“武帝用法刻深,群臣一言忤旨,辄下吏诛,而当刑者得以货免。迁之遭李陵之祸,家贫无财贿自赎,交游莫救,卒陷腐刑。其进奸雄者,盖迁叹时无朱家之伦,不能脱己于祸,故曰:‘士穷窘得委命。’此非人所谓贤豪者耶!其羞贫贱者,盖自伤特以贫故,不能自免于刑戮,故曰:‘千金之子,不死于市。’非空言也。固不察其心而骤讥之,过矣。”[28]176他们两个人的观点前后继承,都从这一句谚语中看到了太史公悲剧的现实原因,司马迁在现实生活中的窘态与陶朱公长袖善舞的优势相对比而形成的落差,恰好就是对于这一谚语的绝佳注解,把两者相联系,形成作者与文本之间的互训关系,这一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典故意义新的创造。

通过“千金之子,不死于市”的典故,将商人的长袖善舞与自身穷困相对比的写作模式,就被文人们开发出来了。明代皇甫汸的《议狱诗》:“君恩自照微,偏枯非令美。大赂重南金,愿遇陶朱子。”[29]535b清代杨宾《述怀五百字留别吴门诸同学》:“赎罪少黄金,鸣冤须肺石。”[30]48都在诗中流露出对陶朱公长袖善舞的钦羡。

在以上的语境中,“千金之子,不死于市”的典故与自己沉沦下僚甚或是被困狱中形成鲜明对比,而借此典故或是哀叹自身不幸,或是羡慕陶朱之富。

3.手足之情

宋元之际的方回在《赠范君用笔工五首·其五》中说:“善舞吾闻霓裳曲,□□音有陶朱公。长袖多钱世岂少,铁鞭难得尉迟恭。”[29]581b-581c虽然第二句已残,但是据上下诗意,方回原意应为陶朱公擅知子,他把关注的重点放在陶朱公身上,表达出“知子莫若父”的古老命题。因此他在这里对于典故本事与《史记》中所载范蠡对于救子一事的态度如出一辙,都是淡然处之。类似的表达,在明代沈周的《陶朱公知子》中毫无二致,“见苦惜家难赎死,阿翁先见已如神。曾家老母尤能事,自信参儿不杀人。”[29]617d这两个地方都是对陶朱公的由衷赞叹,而与典故本义却也相涉无几,其用典只能算是对典故事指的再议论。

但元朝揭傒斯的《燕氏救兄诗》:“千金之子不死市,楚人竟杀陶朱子。生者可杀死可生,千金为重骨肉轻。谁为平阳有燕氏,倾家乃出而兄死。弟再有兄兄见弟,里闾惊嗟官吏喜。呜呼,安得天下之吏廉且循,庶政如水无冤民。”[31]112其中把陶朱公长子救中子之事与平阳燕氏救兄一事相对比,一是贬斥了陶朱公长子重金轻情,最终导致中子被杀;另一方面却又感叹时无廉政廉吏佐治。在诗中这样用典就可能导致诗意前后矛盾,但如果只是从诗人作诗的立意来看,他运用此典故应该只是要突出兄弟情谊及吏治清明之盼。

明代释函是把这一题材与佛学又相结合,《咏史十二首·其九》:“闲行止于陶,贸易兼躬耕。累赀复巨万,中男行杀人。千金不死市,褐器致庄生。长男重弃财,竟以殒其身。贵既不可久,富亦何足陈。人生若朝露,不如贱与贫。去彼复取此,终惭头上巾。”[32]25释函是明代有名的诗僧,通过这一典故,表达出世上虽有“千金之子,不死于市”的特例,但是富贵如浮云,来去无凭依,长男重钱致使兄弟受戮,实不可取。

而清末丘逢甲则结合时事从另一个角度出发,得出了另一结论。在《题崧甫弟遗像》中,他与庄崧甫之间的兄弟之谊在诗中尽皆流露,尤其是“无聊聊读货殖传,更用陶朱公策施之商。人生患难思骨肉,况乃兄弟非寻常”[33]244。以庄崧甫喻范蠡中子,自喻范蠡长子,满是手足悲凉,想救不得的慨叹,丘逢甲把对这一典故关注的重点放在兄弟情深上,对于典故结局也只是无比哀痛的惋惜之情。

以上都是诗人在诗中发表对这一典故本身的一人之见,诗人的关注点在于典故的事指方面,但其中揭傒斯在诗中所表达的对于吏治的期盼,其实与这一典故在事指和义指两方面都非常契合的。

纵观以上几种运用典故的情况,经过鲍照的运用,典故的事指扩大到富商和权贵,义指则扩大到由于贫富贵贱差等而形成的阶级愤懑之情。至秦观和晁公武,又把典故的事指与司马迁相结合,开辟了典故与本身相对比的先河。其后文学作品中出现的典故运用就都是围绕商人、范蠡、司马迁这三个元素了。而且,不管作者怎样在运用典故时更新技巧或是有新的义指,都与典故的本义并不冲突,可以看作是典故在不同语境中的发展,即本义的引申义。

三、“千金之子”现象浅析

正如司马迁在《货殖列传》中所说“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壤壤,皆为利往”[1]3256。纵观中国古代史料,几乎可以看作是以权和钱为中心的故事集,这样“千金之子”也必然成了人们的关注对象。“不死于市”只是“千金之子”拥有的意象特权,其他关于这个阶层的描述尚有许多,关于“千金之子”的谚语、俗语、典故也成为其中非常引人注目的用语现象。

(一)“千金之子,坐不垂堂;百金之子,立不倚衡”

这一用语出自《史记·袁盎晁错列传》:“盎曰:‘臣闻千金之子坐不垂堂,百金之子不骑衡,圣主不乘危而侥幸。’”[1]2740由于在书中是名臣对贤主的进言,因此被后世更广泛地运用到各种劝谏之语中,几乎在《史记》之后的各朝史书中都有大臣借此语向皇帝进谏的记录。由于袁盎本人就推崇儒学,而传统儒家学说又把修身放在第一位,典故中也自然地渗透了浓厚的儒学重视修身的思想,因此在后世的文人儒士那里也备受青睐。如苏轼《留侯论》:“千金之子,不死于盗贼,何哉?其身之可爱,而盗贼之不足以死也。”[26]104黄庭坚《药名诗奉送杨十三子问省亲清江》:“山风轰轰虎须怒,千金之子戒垂堂。”[34]1255

(二)“千金之子”与盗贼

“千金之子”作为财富集聚者,与盗贼这样一个群体之间就会产生逻辑与现实中的冲突。《呻吟语摘》卷一内篇礼集:“千日集义,禁不得一刻不慊于心,是以君子瞬存息养,无一刻不在道义上。其防不义也,如千金之子之防盗,惧馁之故也。”[35]7黄宗羲《明夷待访录》:“今夫千金之子,其仓库、匮筮必身亲守之,而门庭则以委之仆妾。”[36]81“千金之子”因为财富在与盗贼的争斗中,或防之,或死之,或爱身,或避之,不同的态度与作者本人的立论观点相关,但在对于盗贼的态度中,“千金之子”追逐利益的商人气质就被不约而同地凸显出来了。

(三)“千金之子”与社会风俗

“千金之子”家境殷实,在古代就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早在唐代就已经受到人们的关注。《唐才子传》:“光远等千金之子,厌饫膏粱,仰荫承荣,视若谈笑,骄侈不期而至矣。”[37]554作为唐代的“富二代”“官二代”,这些豪门子弟所体现出来的气质与当时整体的社会背景是息息相关的,反映了当时的社会风气。

元代张国宾在杂剧《薛仁贵荣归故里》中:“小姐也,我则是个庶民百姓之女,你乃是官宦人家的千金小姐,请自稳便。”[38]964以千金指称女子,这一日常用语就此彻底发生了变化,在以后的明清小说以及平民生活中,基本都以千金代指女子了。以至于在《镜花缘》中:

林之洋道:“如果这样,他那壁上贴着一条‘千金之子’,打个国名,敢是‘女儿国’了?俺去问他一声。”[39]143

不仅是千金,连“千金之子”都成了指代女子的称呼。

在这些用语中,“千金之子”或是褒义,全身远害,风流倜傥;或是贬义,追逐利益,享有特权,不仅是在文本语境下作者的重新定义,而且与社会时代风俗相关联。虽然与“千金之子,不死于市”典故中的事指和义指已经发生了更大偏差,但是贯穿其中的就是自《史记》以来的“为利”的线索,可以说,“千金之子”现象的发展,正是“千金之子,不死于市”这一典故在后世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变形,拓展了典故的发展空间。

四、结语

“千金之子,不死于市”与其他先秦谚语一样,植根于人民生活之中,作为民间谚语反映了人民的智慧与反抗精神。司马迁把这一谚语与商人长袖善舞的特点和范蠡救子的故事完美结合,成为了文人所用的谚语,开始具备文学属性,确定了典故的事指和义指。鲍照将其中所蕴含的由阶级、贫富差距而带来的不平等直接暴露出来,并运用于自己的文学作品中,使其成为文人典故。及至秦观、晁公武,又发掘出司马迁在引用谚语时所存在的复杂心理,不仅对《史记》的解读做出新的贡献,而且为典故运用也提供了一个新的范例,从而最终完成这一典故的意义内涵构建。其中,“千金之子”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广泛地被作家反映在文学作品中,从而成为这一谚语新的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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