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冰冰 王玉亮
作为现代社会的基点,个人观念与个人权利对现代社会的形成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民族国家作为现代社会的坐标,其形成也与个人观念的发展息息相关。研究民族国家形成中的个人观念,探寻个人主义(1)在19世纪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被正式提出之前,它一直作为一种观念存在人们心中。的历史轨迹以及个人主义的现代产物“民族国家”的文化特性,有助于我们重新审视现代语境下的个人主义以及评估其产物的现代适应程度,避免其走向经验性的危机。
从16世纪的绝对君主制时代至18世纪的革命时代,这一时期是西欧王朝国家向民族国家转变的重要阶段。西欧王朝国家的特点在于“它并不存在固定的疆域和人民,一切随着王室的联姻和继承关系而不断发生变化”[1],而近代民族国家的特点在于“国家的疆域不再由于王室的联姻而发生转移和改变,国家也不再是国王的私有财产而变成大多数民众,尤其是知识民众普遍关心的共同政治单位,成为‘民族的’国家”[2]。
作为西欧民族国家早先的国家形态,16世纪的王朝国家同样具有民族内涵。二者的不同点在于,基于王朝国家之下的民族,并不具有自治性质,而基于革命时代之下的民族,民众寻求自己掌握命运。这种自治理念的转变基于民众对国王的不同认识,也是其认知由君权神授转变为君权民授的结果。君权神授是流行于中世纪的一种观念,国王采用了“上帝恩典所立之国王”的称谓。在此观念下,“无论作为臣民的人民拥有什么权利,占有什么职位,行使什么职责,它们都是国王的让予或者说是王室的恩典”[3]。君权民授则体现在“国王是凭人民的意愿而获得权力的,国王的职责是在王国中保持社会秩序,改善生活水平”[4]。在此观念下,民众不再认为国王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而是根据对国王的功过作出评判的同时,要求对民众自身的处境作出变革。可以说,这是一种揭开神权面纱的过程,也是一种个人价值得到肯定的过程,而它的发生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
总的来说,引起观念变革的个人主义运动具有逐渐深化的特点。西欧以文艺复兴运动为观念变革的开端,人文主义的热潮使“人”的自我意识得到重视。经过宗教改革运动,世俗主义使个人主义得到进一步的认可与肯定。启蒙运动时期,个人主义的宗教职能得以向政治领域扩展,普遍形成了个人主义的政治倾向。至法国大革命时代,随着“民族”理念的转变,以个人主义为前提的民族国家认同填补了民众心中由世俗化进程造成的归属空缺,民族与国家得以联结起来。
文艺复兴时期的特点是人对自我的发现。雅各布·布克哈特认为:“中世纪时期,人类意识为信仰的纱幕所覆盖,处于睡眠或半梦半醒的状态,透过纱幕看到的世界和历史都罩上了偏见的色彩。并且,在信仰的纱幕之外,人类也总是作为家庭、社团等群体的一员,只是通过某些一般的范畴而意识到自己。”[5]然而,国家内在动荡的频繁、教会与神职人员的腐化沉沦,这种一般范畴的自我认知无法给人以安定的力量。随着意大利的知识分子在文学、历史、绘画、天文等领域对民众的思想宣传,人们开始审思世界中的自我定位、人群中的自身份量[6]。于是,到了文艺复兴时代,人性的本能欲求不再受到传统伦理与宗教规范的束缚。
至宗教改革时代,人们对个人欲求的追逐愈加明显。个人欲求的膨胀使得个人在信仰上愈加独立,教会角色的隐退使得世俗主义成为人们日常的生活准则。人们确信,上帝对个人“天职”的呼召是每个人应尽的义务。于是,在个人的日常世俗活动逐渐被赋予宗教意义的过程中,个人与上帝的联结加强了。“履行世俗义务是上帝应许的唯一的生存方式的论述被保留下来,而且这些活动也被视为上帝的意愿受到了高度的重视。”[7]世俗主义使得“天职观”成为人们生活的中心,“天职观”则促进了个人对自身更加精确的认识与评估,由此发扬了个人主义的力量。
经过启蒙运动的发展,精确的个人主义逐渐有了政治民主化的要求,法国大革命就是民众寻求自身政治影响的实践。经过霍布斯、洛克与卢梭等政治思想家对自然法哲学理论的发展,国家的存在变成了一则契约,或者说成为了人民的公约。国家机构变成民众“雇佣的保护机构”[8],并且“保护条约”内所有正义与合法的规则都必须由民众制定或得到民众的认可。倘若统治的一方违反了条约,民众便会合法地将其“解雇”。社会契约论使主权在民的观念深入人心,对契约本身的平等观念与自由原则的追求,也反映了文艺复兴以来个人主义演变的必然结果。
个人主义对国家产生政治影响,主要得益于民众对“民族”内涵的新认知。在个人主义与世俗主义的影响下,“民族”内涵逐渐呈现出“去血缘化”和“区域化(国家化)”的特点。“据语言学研究,民族最初的意义指的是血统来源,与起源、出身、地位都是同义词。”[9]随着城市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城市中出现了许多类似于行会与大学的自治团体,“民族”指的是外来者[10]。16世纪以后,“民族”出现人民、民众等含义[11]。三十年战争(2)神圣罗马帝国的内战演变而成的一次大规模的欧洲国家混战,也是历史上第一次全欧洲大战。以后,在各国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中,领土相对固定的主权国家得到承认的同时,族群的区域也相对地明晰化。该和约既是政争“民族化(世俗化)”的开端,亦是民族“国家化”的起点。至法国大革命时期,“民族”就与人民、主权国家的概念等同,由此“民族”便具有了双重内涵:“民族”是国民的总称,国家则由全体国民集合而成,是一个主权独立的政治实体,也是民族政治精神的体现[12]。其实,在“民族”理念转变的过程中,无论是外来者、人民抑或是国家的指称,都体现了人们在旧有的集体认同瓦解后重新构建归属感的努力。旧有的集体认同的瓦解,是文艺复兴以来个人主义发展的社会产物,而“民族国家的兴起,无疑是人们用某一种属性(或符号)来重新界定‘我们’的结果”[13]。
总的来说,民族与国家二者联结的前提是个人主义的形成,而个人主义的崛起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历程。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还不足以达到形成个人主义的程度,此时个人观念与个人权利观念还没有出现,人们虽然反对城市国家间的战争、批判教会的腐败,但是仍然意识到自己是其中的一份子,个人仍然承认国家与教会的权力。也就是说,传统的社会有机体还没有瓦解。个人主义是16世纪宗教改革的产物。宗教改革确立的世俗主义原则打破了教会垄断思想的局面,个人挣脱教会的牢笼,开始独立地寻求与上帝信仰的交流,这就造成了传统的社会有机体的破裂、个人主义在社会蔓延。在个人主义的前提下,随着“民族”理念的转变,“民族”变成了国民、主权国家的同义词。国民之间的联结使得民族国家认同填补了由世俗化进程导致的归属空缺,个人之间的契约也上升至社会群体与国家间的公约,人民群体成为了国家的主权者,这才使民族与国家真正地结合起来,并最终形成了一股凝聚社会的力量,建立了民族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