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政
(广州美术学院工业设计学院,广东广州 510000)
完善的党代表产生机制是衡量一个政党党内民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一个政党能否通过科学公正的机制产生高质量的党代表队伍,直接影响着该党的政治能力。近几年来,国外一些主要政党纷纷在党代表的产生机制上进行了实践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尽管我们党与国外一些主要政党在政党性质上有着根本不同,但国外一些主要政党在党代表产生的具体环节中,仍有不少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国外主要政党按照是否为执政党和党员人数数量为参照,一般将执政党和党员人数较多的政党称为主要政党。以此为标准,本文主要以英国工党、德国社会民主党、南非非洲人国民大会、越南共产党、美国两党(民主党和共和党)为研究对象,涉及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以及社会主义国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有助于取得一些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英国工党发端于工人运动,党员主体也是工会成员,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技革命的发展,工会影响力的逐年下降,工党党员结构也在发生着变化,“中间阶层”的逐渐兴起,使个人党员的作用日益突出,英国工党除政党领袖由全体党员一人一票选产生外,党的其他各级领导人都是在党的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德国社会民主党近几年的党员结构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对此,“德国社民党允许各级党组织成立各种论坛,允许这些论坛向同级党代会提交议案、派送代表等。该党强调保留党内公决形式,以使每个党员都有机会发表自己的意见”[1]。可见,德国社民党在扩大各级党组织权力的同时,也保障了普通党员的权利。在党代表产生机制上,除联邦总理候选人可以经全党投票初选产生外,德国社民党所有领导人都是在党的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南非非洲人国民大会(以下简称非国大)是南非最大的黑人民族主义政党,自1994年大选获胜后一直是南非的执政党,当前非国大党代表产生除“部分党内专职干部委任产生,其他党的各级领导人、参加公职竞选的各类候选人都是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选举产生。”[2];越南共产党在“六大”之后,便积极探索党内民主的新举措。在党代表产生机制上,“十大”通过差额选举方式产生各级党委的常委和委员,值得一提的是,“十大”中即使是党的总书记也进行了差额选举,农德孟和阮明哲两位候选人最终选举农德孟为总书记;美国政党的主要功能就是进行选举,但两党制形成以来,除职业党员外,美国两党的普通党员并没有正式的入党程序,选民在填写选民登记表时,在政党一栏选中哪一个政党就表示加入哪一个政党,“选民”和“党员”两者在某些情况下难以界定,因此本文对美国两党党代表产生机制的考察对象主要是政党领袖。
2.1.1 党代表名额的确定与分配
党代表名额的确定是党代表产生的前提,是党代表产生机制中的首要工作。国外一些主要政党在确定党代表名额时,一般都根据选区人数、党员总数以及一些社会组织的比例进行合理分配。例如在选举党代表参加党代表大会时,国外一些政党在名额分配上主要有以下做法:“一是根据缴费党员数量按比例选派,如英国工党每5000名党员选出代表一人。二是根据选区党组织在前次大选的表现即其得票额、议席数及公职人员数分配名额,如德国社民党将总名额中的160名按上述标准分给选区。”[3]此外,还有一些政党在党章中即规定了党代表的名额分配,如越共就在党章中第十一条规定了党代表的数量由“召集大会的党委决定,并依据中央委员会的指导,按党员数量、直属党委数量及各党委的重要程度分配名额。”[4]
2.2.2 党代表的构成
在党代表的构成上,一些政党强调代表构成的广泛性。广泛性指在党代表的构成上,不同阶层和群体均有与之相似的党员代表。当前,国外一些主要政党主要通过“配额制”对不同社会阶层、族群等各种群体在党代表候选人中所占的比例作出规定。如英国工党和德国社会民主党都就对党代表中女性比例作出规定,英国工党通过“实行姐妹选区制,即把苏格兰、威尔士有相似特点的选区结成姐妹选区,并规定选区政党候选人名单中须有女性,两选区党员投票时,须有一票投女性,一票投男性,由此产生的两名候选人中便有一名女性。”德国社民党对党代表中女性比例也做出规定,并且逐年增长,“候选人中女性配额比最初是25%,后提升至33.3%,后又提至40%。”[5]
2.3.1 党代表候选人的资格与提名
候选人的资格指的是对候选人申请者各方面条件的准入要求。按照国外政党制定的规定,党代表候选申请者一般具备以下要求:申请者必须是党员而且符合年龄要求;申请者必须在其选区内参加了规定的最低数量的政党集会;申请者必须得到了规定数量的党员签名支持;申请者无犯罪记录等。总体而言,国外主要政党对党代表候选人的资格限制并不严格。
具备候选人资格后,还应通过规定的提名方式获得提名权,才能成为候选人。国外一些主要政党在党代表的提名方式上,主要有选区党组织提名、党员投票提名、个人自荐、预选提名等几种方式。如工党对议员候选人的提名方式,“过去工党议员候选人的提名权一直掌握在选区组织手上,1993年后工党议员候选人改为一人一票制,每个党员都有投票权,因而现在工党议员候选人的提名权实际上掌握在所有普通党员的手上。”[6]此外,还有一些政党采用个人自荐的方法,如越共十大就“规定了党员个人可以自我推荐参加中央委员的竞选(越共十大曾有两名代表自荐参选)。”[7]美国两党对众议员候选人的提名则是通过预选制,目前,美国48个州都采用了直接预选的方式选出候选人,直接预选的方式包括关门预选、开门预选、一揽子预选等。
候选人获得提名权后,最后还需要相关党组织的考察、审批和最后的确定。如越南共产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是由中央直接负责,中组部、中央检查委员会、中央办公厅等部委参与考察工作;英国工党则由一整套严密的程序,“首先,党的地方执行委员会与全国执行委员会共同绝决定是否在一个选区进行竞选。尔后,全国执行委员会制定一份选区党组织必须遵守的候选人提名程序和详细规。地方执委会在与全国执委会充分磋商之后,拟定一份名单交总管理委员会,后者在工党总部代表的监督下举行会议,各候选人在会上发表演说和回答问题,然后会议投票选择候选人。得到绝对多数票的方可获得提名,最后提名还必须得到党的全国执委会的认可”[8];德国社民党的议员候选人是通过党的州理事会签署认可后,由选区委员会批准生效。同时,如果党员对候选人的提名存在质疑,还可以通过上诉的方式,即在特殊的情况下通过上诉仲裁委员重新进行选举;非国大则是由全国提名委员会审查提名情况后,召开全国提名会议讨论并批准提名名单,最后通过非国大召开的全国执委会会议,确定提名名单,然后按名单直接进行选举。
2.3.2 党代表选举方式
候选人获得最终提名权后,还要通过的规定的选举方式进行选举。所谓选举方式即选举的形式或方法,在党代表选举方式中,其选举方式是否科学合理,决定了最终当选党代表人员的质量。选举方式主要包括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公开选举和秘密选举等。
直接选举是指选区党员直接投票选出代表,间接选举则是先通过投票选出选举人,再由选举人选出代表。当前,国外一些主要政党主要采取的是二者相结合的选举方式。如英国下院议员都是直接选举产生,但是工党领袖的选举则是通过选举团制间接选举产生。公开投票曾一度被国外一些主要政党运用到20世纪初,但随着政治文明的发展,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公开投票的劣势也逐渐显露出来,即容易导致选举过程中的不公正以及贿选行为,引起社会风气的腐败。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些政党逐渐开始了从公开选举到秘密选举的变革。秘密选举主要采用一种名为“澳大利亚投票式”进行选举,这种投票方式“由政府独立印制选票,色泽、大学、形状统一,不再由各政党印制;选票上有选区所有候选人姓名,选民只需在所选人的名字上划记号,无需填写选举人名字;选民投票时有独立的投票室,不允许其他人逗留、窥视或宣传”,[8]通过“澳大利亚投票式”,秘密选举很快在各国普及起来,国外一些主要政党在党内选举中也普遍接受了这种选举形式,如英国工党从“1989年起,选区工党组织开始在党员中实行秘密投票决定支持的候选人选。”[9]美国也在19世纪80年代开始在全联邦各州采取“澳大利亚投票式”进行选举。
国外一些主要政党在党代表的产生机制经历了种种历史变革,对维护政党自身的建设和巩固政党的持久发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尽管我们与国外政党在政治体制截然不同,但是在党代表产生机制上,仍可以通过借鉴其适宜我国国情的方式方法,从而更好地落实党员落实自身权利,实现党代会职能。对此,我们应重点从竞争性选举、直接选举、差额选举等选举方式上完善党代表的产生机制,以此推动我国党内民主建设发展。
首先,从竞争式选举入手完善党代表选举方式。在国外政党选举中普遍实行竞选的条件下,竞选曾在相当长的时间被人们认为是西方资本主义的专利而排斥。然而,竞争式选举对于增加选举的科学性具有重要作用,尤其在预选环节中,通过科学的设计竞选机制中环节,可以促使候选人为了当选而更好地表现自己,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选举人对候选人的了解。
其次,在直选方式上应进一步扩大党代表的直选范围。国外一些政党除领袖外,党代表的选举一般都是直选产生,而长期以来,我国党代表的直选范围一直限制在基层组织内实行,在基层组织以上党代表的选举一般都采取间接选举的方式。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比,更能凸显党员权利的落实,然而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短期内不可能实现全面的直接选举,但随着党内民主的推进,有必要扩大当前的直选范围。对此,应积极探索县级以上党代表的直接选举,当前国内一些地区,如四川雅安、浙江台州等,已经展开县级党委的直选的探索工作,而且这些地区县级党委的直选工作都取得了较大成功,所以应该在此基础上继续扩大直选试点,总结和借鉴国内地区以及国外政党直选经验,有步骤的逐步扩大党代表的直选范围。
最后,党代表选举的差额比例应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逐步扩大。差额选举是民主选举的应有之义,当前我国基层党代表选举中差额比例的规定仍然参照1990年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条例中第八条规定:代表候选人书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如此小的候选人差额比例,虽然方便选票统计和选举的操作,但并不能体现多数党员的选举意愿。需要指出的是,差额比例的确定是一项科学的统计工作,不能盲目扩大,而应依照各地区的实际情况而定。对此,应该在当前20%的最低差额底限基础上,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每次党代会上逐步扩大,并且规定扩大比例的具体指数。